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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3 09:3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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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 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 列入地方预算支出。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费
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体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
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
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2.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3.车辆经费包括:购置费(含附加费)、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4.房屋修缮补助费。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10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加强投资能力建设,是保险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提高监管和市场效率,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以下7类:股票投资能力、无担保债券投资能力、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

  保险机构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其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整合内部资源,构建统一专业平台,以集团(控股)公司或其接受中国保监会监管的子公司作为备案主体,在全集团范围内统一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能力建设及相关投资业务。

  三、保险机构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和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备案的现场评估,调整为现场评估与面谈专业团队相结合,重点考察人员资质合规性。符合规定的,中国保监会按程序予以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已经获得能力备案的保险公司,将相关业务整体转移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经授权并自我评估符合相关规定后,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直接换发相关能力备案表。中国保监会不再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平台机构的该项能力。

  四、保险机构备案每一类投资能力,应当明确至少2名风险责任人,包括1名行政责任人和1名专业责任人。行政责任人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业务风险揭示的充分性和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风险责任人应当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参加相关风险责任培训学习。风险责任人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风险责任人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能力持续管理。中国保监会通过审查公司内控报告、现场检查或评估等方式,监督保险机构投资能力的合规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暂停或取消已经备案的能力资格。

  六、保险机构购置自用性不动产或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应当履行投资报告等规定程序,不作能力备案要求。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保监会

                          2013年1月24日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新淮安,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园林绿化、交通、水利、人防、广电、贸易、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归特定部门或单位的,则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七条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九条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