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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的劳动立法/姚岚秋

时间:2024-06-16 09:24: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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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时代的劳动立法
——劳动领域法治化的新努力

姚岚秋 李凌云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加入WTO,给中国各行各业带来剧烈的冲击,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形态也将随之发生深刻的变革。劳动法律制度与劳动者的生活息息相关,那么WTO时代到底需要怎样的劳动法律制度?中国现行的法律法律制度将发生哪些变化 ?工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以实现与劳动立法的良性互动?带着这些问题,本章将探讨劳动法领域的一般问题、国际经验以及中国的显示与选择。

第一节 劳动法的一般问题

一、 劳动法的基本范畴
(一) 劳动法的概念
从学理上讲,劳动法是以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1
对“劳动法”一词的理解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以及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关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如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也称为实质意义上的劳动法,除了包括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还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上述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所讨论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劳动法。
(二)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法的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理解法律规范的基础。从劳动法的概念可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为实现、保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产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它又可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前者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后者是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组织为工会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涉及劳动者集体内容的社会关系。2如果不加说明,劳动关系通常是指个别劳动关系。
对劳动关系的外延的界定可以从劳动关系当事人和劳动关系的内容两个方面加以展开。3
1. 从劳动关系的当事人看,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劳动关系的一方是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而另一方是需要使用劳动力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经营者或管理者。
2. 从劳动关系的内容上看,它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劳动过程就是人和物、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在劳动组织内相结合的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社会关系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
要认清劳动关系的全貌,除了廓清其外延外,还应该准确地把握其特征,即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说它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是因为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肌体内不能须臾分离,基于劳动力的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和劳动者的人身紧密相连的;说它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因为在现阶段劳动力还是人们谋生的手段,劳动关系从另一个层面上说就是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在广义上仍属于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同时,基于财产关系的属性,劳动关系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延续、变更和终止,这种相互选择的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又由于人身关系的性质,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劳动者必须把他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以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又是一种隶属关系。劳动关系正是这种人身和财产属性相统一,平等和隶属特征相交织而产生的社会关系。4
劳动关系是调整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但劳动关系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处于极其广泛的社会联系中,因此,为实现或保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其他社会关系也应该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它们有的是发生劳动关系的必要前提,有的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有的是随着劳动关系附带发生的,还有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而产生的。这些关系主要包括:①劳动行政管理关系;②社会保险关系;③调处劳动争议的关系;④工会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⑤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劳动法执行的关系。
(三) 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法律体系是指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内容不同加以分类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劳动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它归根到底取决于劳动法部门的调整对象,与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一对应的。概括起来,劳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劳动就业促进法,包括国家促进就业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等。
2. 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等。
3. 劳动基准法,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制度和工资制度等。
4. 劳动监督法,即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制度。
5. 劳动争议处理法,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仲裁制度、诉讼制度等。
6. 社会保险法,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等。

二、 劳动法的本质
本质即事物的根本属性,也就是一种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解有各种各样的阐述,我们所要探讨的是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认识劳动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法本质上是社会法。
简单地讲,社会法是国家为保障社会利益,通过加强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而产生的一种立法。5它是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私法与公法相互融合而产生的,以社会本位为特征,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第三法域。与传统的私法和公法相比较,社会法具有独特的本位思想、规制对象、调整原则、权利体系、调整方式以及法律责任6,这些特征在劳动法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1. 社会法有独特的本位思想。本位是指法律的基本观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基本任务,它通常由法律所体现的利益所决定。私法以私人领域中的个人利益为本位,公法以公共领域中的国家利益为本位,而社会法则以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利益为本位。社会利益是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的一种特殊而又独立的利益。就其本性而言,社会利益并不是一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即宏观的国家利益)而是一种个人利益,但又不等同于私法领域中微观的个人利益。两者的差别在于对这些个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因而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将其提升为中观的特殊利益。比如,雇佣关系中雇工的利益,消费关系中消费者的利益,环保关系中被污染者的利益等。简言之,通过国家干预而生成的某些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社会化形式即为社会利益,它是社会法所孜孜追求和维护的目标。现代劳动法皆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标,劳动者权益虽然在本质上仍是一种个人利益,但是对它的漠视和践踏往往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因此,劳动者个人利益的保护便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而被提升到社会利益的层次。
2. 社会法有独特的规制对象。私法一般调整私人主体间的平等关系,公法一般调整权力者与服从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对于社会法而言,调整对象往往是传统的私法主体(如雇主与雇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但当事人双方的关系在表面平等的掩盖下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处于弱势的一方需要国家和社会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特别的保护。正如前文所阐释的,劳动法主要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既是一种财产关系,具有平等关系,又是一种人身关系,具有隶属性。这种兼容平等特征和隶属特征,或者说表面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关系,正符合社会规制对象的要求。
3. 社会法有独特的调整原则。私法遵循的是“平等协商”、“契约自由”原则,公法遵循的是“罪刑法定”、“依法行政”的原则,社会法在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将保护的重点放在后者身上,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独特的原则,如保护弱者原则、倾斜立法原则。这两者正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劳动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比如,在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上,我国劳动法即对单位的权利作了种种限制,却赋予劳动者充分的自由,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给予了倾斜保护。
4. 社会法有独特的调整方法。在私法领域,讲求的是“私权自治”、“契约优先”,在公法领域,通行的则是“国家干预”、“私人间的协议不得变更法律规范”,而社会法出于体现社会利益、保护弱者的立场,采取了特有的调整方式,即通过国家干预对某些私法权利进行限制,用极其严密的法定的内容(如产品质量法、劳动基准法等)来限制约定内容,但又在一定范围内保留了意思自治。这种融合了公、私法特征的调整方式,在劳动法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关于最高工时的规定,不得约定长于最高工时标准的工作时间,但是在最高工时标准之下,双方又享有自由协商工作时间的充分空间,法律对此不加干涉。
5. 社会法有独特的权利体系。公权力体现国家利益,公权力与公义务往往紧密衔接在一个行为中,其界限将消除而成为“公职责”,国家不能放弃应尽的职责;私权利体现私人利益,权利也就是利益人,私权利和私义务的关系往往是用对方的义务来限定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采用弃权的方式,来消除对方的义务,放弃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法从保障社会利益出发而设置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利益人有时会成为义务人,他可以放弃以权利形式规定的利益,但不能放弃以义务形式规定的利益,如义务教育法中受教育者的受教育的义务和利益。社会法用这种独特的权利义务规范形式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当事人利益,与公法、私法都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正由有社会权利和义务体系构成的。在劳动法的权利义务体系中,利益人恰恰在某些场合会成为义务人,不能放弃以义务形式规定的利益。再以上述最高工时规定为例,最高工时的限制对劳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利益,但却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禁止劳动者放弃。
6. 社会法有独特的法律责任。随着现代侵权法上社会责任的兴起,民事、行政、刑事也在社会法的框架内出现融合的趋势,形成新的社会法律责任。社会法律责任在责任主体(法人、雇主等团体)、责任形式(责任主体要同时承担几种责任形式,表现为惩罚性赔偿、两罚制等)和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方面都不同与以往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法律责任大量地存在于劳动法中,比如用人单位没有作好劳保工作,致使劳动者受到伤害,即使单位没有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受到劳动行政机关的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法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法法域。充分理解这一点,对我们在实践中准确地从事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正确发挥劳动法应具有的作用,无疑将大有裨益。

三、 劳动立法的意义
劳动法自产生以来,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从根本上说,有助于社会利益的协调和保护,人类共同福祉的增进以及社会安全的保障。分而述之,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意义:
(一) 完善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提高劳动效率,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劳动及社会保障体制是市场经济一个必要及关键的组成部分。通过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以市场的手段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效率,最终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二) 维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
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影响是劳动立法得以兴起和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劳动立法在一定意义上是对人权保护的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地位,还使其享有广泛而真实的权利,从而使人权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法律保障。
(三) 保障社会安定团结
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使劳动关系双方都能以劳动法规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旦发生劳动权利或利益争议,劳动法中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程序的规定能够保障劳动争议获得及时、公正的解决,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培训〔2012〕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审批、考核和管理工作,促进提高安全培训质量,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结合近几年安全培训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原《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7年11月1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各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要对照标准开展自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要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资质。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参照该标准抓紧修订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严格准入,合理布局;对新认定、复审合格或取消资质的二级、三级安全培训机构,要于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标准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2012年12月31日修订)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3/0105/195148/files_founder_2016231209/397332205.doc



一级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
(2012年12月31日修订)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认定方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1
必备条件
(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1.1
机构设置 1.1.1 培训机构能独立或经授权承担法律责任;
1.1.2 有健全的机构章程;
1.1.3 设置承担综合管理、策划、培训教学、教研、档案、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等职能的内设机构;
1.1.4 财务收支单列。 1.查阅培训机构批文、负责人任命书、法人证书等材料,授权承担法律责任的,需查阅正式授权委托书;
2.查阅机构章程;
3.查阅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有关材料;
4.查阅财务报表。    
1.2
注册资金
或开办费 1.2.1 500万元以上。 独立法人的查阅营业执照、法人证书,非独立法人的查阅授权委托书以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开办费应符合相关规定。    
1.3 管理人员及办公场所 1.3.1 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
1.3.2 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 1.查阅人事任命文件、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
2.现场查看,并查阅产权证明或相关材料。    
1
必备条件
(不符合任一指标终止审查) 1.4 教师 1.4.1 有1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10名具有高级职称并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查阅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岗位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兼职教师聘任协议、人事档案、劳动关系证明、保险缴费单据等材料。  
1.5
教学及
生活设施 1.5.1 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能够满足同期10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专用教室及住宿、餐饮等生活设施;
1.5.2 有满足同期最大规模教学需要的教学设备、设施;
1.5.3 至少有1处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专用教室;
1.5.4 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现场查看,查阅产权证明、消防验收合格证等材料;属划拨或无偿使用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1.6
社会责任履行 1.6.1 认真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包括:制定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制度;主动及时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愿积极开展安全培训送教上门;根据国家安全培训工作需要,义务共享自有的优质培训资源等。 查阅相关制度、工作记录等材料。


一、初次认定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2
培训教室
(20%) 2.1
面积
(50分) 2.1.1 教室数量和面积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需要,每间教室按合理摆放桌椅计算,每学员不少于1.5平方米;
2.1.2 与同期最大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研讨教室不少于4个。 1.教室数量不足不得分,面积每少1.5平方米扣2分,扣完为止;
2.每缺1个研讨教室扣5分;
3.培训、研讨教室为危房、简易建筑物或其它不适宜培训教学房屋的不得分。  
2.2
配套设施
(35分) 2.2.1 每个教室中均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等设备;
2.2.2 桌椅适合成人使用,完好无损。 1.每少1种设备扣5分,扣完为止,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按缺少处理;
2.桌椅不适合成人使用不得分,有坏损酌情扣分。    
2.3
环境
(15分) 2.3.1 教室应满足视听效果的要求;
2.3.2 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 视听、卫生、采光、通风、安全中每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3
培训师资
(30%) 3.1
学历
及职称
(60分) 3.1.1 专职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不低于教师总数的50%;
3.1.2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50%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每有1人达不到要求或每少1人扣10分,扣完为止。
3.2
专业结构
(40分) 3.2.1 专职教师专业结构合理,能满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行业主体专业等方面(每类至少1人)的授课需要。 按申请范围,专职教师每缺1类扣10分,扣完为止。
4
培训管理
(20%)
4.1
队伍
(30分) 4.1.1 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安全培训管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4.1.2 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1.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教学负责人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中每有1项达不到要求扣10分;
2.每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4.2
制度
(40分) 4.2.1 需求分析、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考核管理、培训评估、档案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自愿履行安全培训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制度及工作规则健全。 每缺1种制度扣10分,制度、工作规则不完善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4.3
信息化
(30分) 4.3.1 有专门的安全培训网站或网页;
4.3.2 建有安全培训网络培训平台,能实现网上交互式学习;
4.3.3 建立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1.没有网站或网页不得分;
2.未建有安全培训网络培训平台不得分;不能实现网上交互式学习扣10分;
3.未建立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不得分,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酌情扣分。
5
辅助设施
(15%) 5.1
实训场所
(30分) 5.1.1 有能满足所申请培训项目需要的重大事故实验演示设备或模拟仿真教室;
5.1.2 有科研和制造企业在现场展示的与培训机构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新装备、新技术。 1.没有重大事故实验演示设备或模拟仿真教室不得分;
2.没有与培训机构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新技术、新装备的展示扣15分。
5.2
计算机
(20分) 5.2.1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
5.2.2 每个计算机室配备的计算机不少于50台;
5.2.3可上互联网。 1.没有独立的计算机室不得分;
2.现场查看,对照设备清单,每缺1台计算机扣2分,扣完为止;
3.不能上网扣15分。
5.3
图书资料
(30分) 5.3.1 有独立的、与安全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培训图书室;
5.3.2 安全类的期刊、图书及报纸种类不少于100种,且能及时更新;
5.3.3 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类电子刊物(文献)且具备检索功能;
5.3.4 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安全教育音像资料。 1.图书室或同安全培训规模不相适应不得分;
2.期刊、图书、报纸每少1种扣2分,扣完为止,图书资料不及时更新扣10分;
3.不能检索不得分,功能不全扣10分;
4.没有安全教育音像资料扣5分。
5.4
安全展览
展示
(20分) 5.4.1 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或多媒体技术,建设有与所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预防知识以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等展览展示。 没有展览展示不得分,不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或多媒体技术扣10分,展览展示内容每缺1项扣5分。
6
后勤服务
(15%) 6.1
住宿
(40分) 6.1.1 有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住宿需要的标准间;
6.1.2 房间内桌椅、台灯、电视、互联网等生活设施齐全,有卫生间,能洗浴并安全使用。 1.每少1间扣2分,扣完为止;
2.房间内生活设施每少1项或1项不能正常使用扣5分,没有卫生间或不能洗浴扣20分,扣完为止。
6.2
用餐
(40分) 6.2.1 能满足同期最大培训规模(不少于100人)就餐需要;
6.2.2有卫生许可证,且清洁、卫生、安全。 1.查看餐桌餐椅,每少1人扣2分,扣完为止;
2.没有卫生许可证不得分,不够清洁卫生酌情扣分。
6.3
其他
(20分) 6.3.1 教学及生活场所清洁、安全,绿化较好;
6.3.2 能就近就医,交通便利,安全保卫好。 1.现场查看教学及生活场所,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2.现场查看,根据情况酌情扣分。


二、复审考核指标(满分100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评分办法 是否
符合 不符合
原因
1
师资
(20%) 1.1
管理
(30分) 1.1.1 对专兼职教师实行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结合认定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1.1.2 专职教师取得安全培训教师岗位证书;
1.1.3 授课情况登记表、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学历及职称证书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等档案资料齐全。 1.没有教师选聘、考核、奖惩及淘汰制度或相关实施记录扣15分;
2.每有1名专职教师无岗位证书扣10分,扣完为止;
3.对教师档案资料进行抽查,每缺1名教师档案资料扣10分,不完整或不规范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1.2
能力建设
(30分) 1.2.1 制定并落实教师的培训计划,切实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能力;
1.2.2 专职教师应当每年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
1.2.3 专职教师每年不少于1周的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 1. 查看相关材料,没有或不落实教师培训计划的扣15分;
2. 查看继续教育记录,每有1位教师没有完成继续教育的扣10分;
3. 每有1位教师没有开展现场调研并撰写调研报告扣5分,扣完为止。    
1.3
工作量
(40分) 1.3.1 专职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48学时;
1.3.2 每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不少于总授课时间的25%;
1.3.3 兼职教师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年平均授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 1.对专职教师的授课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位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少于48学时扣5分,不授课扣10分,扣完为止;
2.抽查有关资料,每有1期培训班专职教师授课时间少于25%扣10分,扣完为止;
3.对兼职教师授课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位教师年平均授课时间少于16学时扣10分,工作任务和内容不明确扣5分,扣完为止。    
2
培训
教学研究
(20%) 2.1
培训教研
(50分) 2.1.1 建立教研成果评价、奖励机制;
2.1.2 开展安全培训课题研究,每年立项的培训研究项目不少于1个;
2.1.3 认真分析不同培训对象的培训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包括培训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方案。 1.没有建立相关机制扣15分;
2.未开展研究不得分,每缺1个研究项目立项扣15分;
3.抽查有关资料,每缺1类培训方案扣5分,不完整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2.2
成果
(50分) 2.2.1 为政府机构、企业或社会团体提供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咨询服务,3年内相关成果不少于3个;
2.2.2 3年内发表的安全培训方面的论文不少于3篇;
2.2.3 具有培训教材或音像制品的开发能力,3年内相关产品不少于3套;
2.2.4 安全培训研究成果能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1.咨询服务相关成果每少1个扣15分;
2.发表的相关论文每少1篇扣15分;
3.开发的相关教材、音像制品每少1套扣15分;
4.没有有效推广扣10分。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1
培训班
管理
(30分) 3.1.1 每期培训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担任班主任;
3.1.2 严格学员考勤;
3.1.3 实行跟班听课制度。 1.抽查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没有配备专职班主任扣10分,扣完为止;
2.抽查学员考勤记录,每有1期班执行不严扣5分,扣完为止;
3.抽查听课记录,每有1期班缺少1位教师的听课记录扣10分,记录不规范酌情扣分,扣完为止。
3.2
教学方法
(10分) 3.2.1 有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方法改革的措施;
3.2.2 制定教学计划,合理选用讲授、研讨、角色扮演、案例、模拟等培训方法;
3.2.3 课堂讲授全部采用多媒体。 1.查阅有关资料,没有相关规定扣10分;
2.对教学计划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教学方法少于3种扣5分,扣完为止;
3.对教学计划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1门课没有采用多媒体扣5分,扣完为止。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3
质量控制
(40分) 3.3.1 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措施,对培训过程进行动态监控。
3.3.2 严格按培训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的时间和内容实施培训;
3.3.3 为学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教材、讲义和相关资料;
3.3.4 每班培训人数不超过80人;
3.3.5 每位教师每期班连续授课时间不超过1天,担任课程不超过2门;
3.3.6 图书资料室、计算机室向学员开放并有记录;
3.3.7 组织学员参观安全展览展示。 1.无培训质量评估措施扣10分,落实不好酌情扣分;
2.抽查教学计划及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没有按要求培训扣20分,扣完为止;
3.对提供资料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扣10分,缺乏针对性扣5分,扣完为止;
4.对培训班人数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超过80人扣5分,超过120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抽查教学计划及有关资料,每有1期班1位老师连续授课时间超过1天扣5分,担任课程超过2门扣5分,扣完为止;
6.查阅相关使用记录,没有向学员开放扣5分;
7.查阅相关记录,不组织学员参观展览展示扣5分。
3
培训
组织实施(30%) 3.4
效果评估
(20分) 3.4.1 每期培训班对教师、课程设置、教材及后勤服务等进行评估;
3.4.2 每期培训班进行书面总结,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认真整改;
3.4.3 每期培训班召开学员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3.4.4 通过座谈会或调查问卷等方式,每年至少听取1次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的意见。 1.对开展评估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1项评估没有开展扣5分,扣完为止;
2.抽查书面总结,每缺1期班总结扣10分,总结没有认真分析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整改的扣5分,扣完为止;
3.抽查学员座谈会记录,每有1期班没有召开扣5分,扣完为止;
4.抽查学员及所在单位意见反馈记录,每缺1次扣10分,扣完为止。
4
培训业绩(15%) 4.1
评价
(50分) 4.1.1 学员对课程设置、教师、授课内容、组织管理和后勤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4.1.2 学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率不低于90%;
4.1.3 学员所在单位对培训质量与效果满意度高;
4.1.4 所在地安全培训管理部门评价较高。 1.对学员满意率进行抽查,每有1类班中有2期班教师、课程设置、后勤服务中1项满意率低于85%扣5分,扣完为止;
2.对学员培训考核合格率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合格率低于90%扣5分,低于80%扣15分,扣完为止;
3.查看有关学员单位满意度调查材料,根据评价情况酌情扣分;
4.听取所在地安全培训管理部门意见,根据评价情况酌情扣分。
4.2
培训数量
(50分) 4.2.1 按要求完成年度培训计划,且3年内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不少于2000人。 每有1年完不成年培训计划扣20分,年平均培训标准人数每少50人扣10分,扣完为止。
5
规章制度
执行
(15%) 5.1
制度
(60分) 5.1.1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并有相关记录;
5.1.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费。 1.结合教学管理、校容环境、人文气氛等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酌情扣分;
2.没有按规定收费扣30分。
5.2
档案管理
(40分) 5.2.1 教学档案一期一档,分类编号,内容包括: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培训评估汇总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
5.2.2 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师等培训实行一人一档制度;
5.2.3 培训管理档案健全,对教学档案、学员档案等实行电子档案管理;
5.2.4 电子文件应按《档案著录规则》著录,并制成机读目录。 1.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有1期班档案不齐全、不规范扣10分,扣完为止;
2.相关人员没有实现学员档案一人一档的扣10分,缺项酌情扣分;
3.未实施电子档案管理不得分,不规范酌情扣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的复函
最高法院

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沪高民督字第54号“关于对年老、无子女的人,能否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类推,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承担抚养义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基本同意你院的意见。李××过去对其弟妹尽过扶助义务,现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参照婚姻法有关
规定的精神,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其弟、妹对李××应承担扶养义务,但不宜用“类推”的提法。在处理中,要依靠李的弟、妹等所在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并主要根据他们的经济条件,争取调解解决。



198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