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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张静

时间:2024-05-13 15:51: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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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的几点建议

作者:张静 滑力加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自身执法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认真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也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保障法律监督权的正确行使。


这一制度,通过一年多来的试点工作,我们认为: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有利于发现和纠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办案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提高办案质量;而且有助于排除办案中一些阻力干扰和外部因素的影响。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等现象的发生,有力地推动了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但是由于人民监督员工作尚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尤其是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在形式上没有成型的工作模式。以致目前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主要为“三类案件”的评议、组织法律学习和会议通报检察工作情况。


我们认为:目前监督的内容还是比较狭窄、形式略显单一,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人民监督员的工作积极性。


因此,不断创新和探索人民监督员监督活动形式,是推进人民监督员工作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结合人民监督员工作业务实际,对监督活动形式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


人民监督员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的拟撤案、拟作不起诉案件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实行监督。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管辖,实行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的属地管辖。


我们在工作实际中发现,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决定了他们在当地多为有一定身份的人。因此自侦案件的查处,通常会引起较大的社会关注乃至震动。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自侦案件,人民监督员介入参与评议时,由于案件还处在侦查之中,人民监督员了解的只是部分案情,作为一个“准办案人员”,对于案件的发展走势和最终处理往往存在一种好奇感。


对于检察机关来讲,一个案件从最初的立案、侦查,经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多个诉讼过程,以实现国家追诉为目标。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庭公开审理活动,达到指控犯罪、宣扬法制、教育群众的目的。因此,邀请人民监督员旁听自侦案件庭审,除具有法制教育与犯罪预防的功能之外,还能够使人民监督员对于侦查活动的成果、公诉水准以及庭审程序有一个直观的感受。有利于人民监督员从案件事实、证据、办案程序等多方面开展更有效的监督。


我们在这方面也曾作过一些工作,如邀请人民监督员观摩本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一些受贿案的庭审活动,并在庭审结束后及时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庭审评议活动。人民监督员们对这种新颖的活动形式给予了高度评价,收到了较好效果。


二、建议开展人民监督员参加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


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制定的初衷,就是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不起诉案件的透明度。以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确保不起诉权的正确行使。


目前,在办案实践中,人民监督员还未能进入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之中。


其原因:一是我们的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针对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而为;二是对不起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往往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前进行,而对此种案件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则是在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后。


笔者认为,这不应成为人民监督员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的障碍。我们没有自侦案件不得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公安侦查机关办理案件能够开展不起诉公开审查,对于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没有理由不能做,也没有理由不应做。


人民监督员是检察机关从社会各阶层中遴选的代表人士,接受检察机关的聘请,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情况进行监督。他们完全可以以“特邀代表”的身份参与不起诉公开审查活动。困为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活动,可以更充分、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通过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他们可以为检察委员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的独立评议活动获得更多的信息支持和决定依据,提升了评议活动的质量,同时其在公开审查活动中的意见表达,也可以为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提供参考,保证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公开工作规定

  (2013年6月14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地方性法规立法公开活动,推进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公开,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案及其他与立法工作有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就立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征求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工作。

  第四条 立法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准确、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公开征求意见应当遵循广泛、平等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立法信息公开和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第二章 立法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本省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及其调整情况;

  (二)本省地方性法规案、法规草案修改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初审意见、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文件;

  (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审议意见;

  (四)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

  (五)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所列立法文件还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刊登。

  第七条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第一项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确定或者调整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第二项由有关委员会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三)第三项、第四项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开;

  (四)第五项由负责征求意见的有关委员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开;

  (五)其他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八条 根据需要,下列事项可以在广东人大网公开:

  (一)立法工作调研报告;

  (二)立法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和专家咨询会的基本情况;

  (三)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完成的项目情况和有关报告;

  (四)其他可以公开的事项。前款规定的事项由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办理。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普遍关注的内容时,可以接受公民申请旁听。

  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要求和程序按照《公民旁听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关于公民旁听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实施意见》办理。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南方日报》以及广东人大网刊登。

  涉及地方性法规公布施行的专题性新闻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办,负责法规实施的相关委员会协办。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按照《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新闻发布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途径公开立法的有关事项。

  广东人大网是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信息公开的官方网站。

  第三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时,应当向公众、省人大代表、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向公众、人大代表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的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三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在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

  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十四条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还可以根据需要向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并就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征求其意见。

  第十五条 公开征求对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时,应当提供立法项目名称、起草部门、主要内容、起草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等信息。

  第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筛选。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基本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人大网对公众和人大代表等各方面对于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第十八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章 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起草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上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前,有关委员会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问题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将公开征求的意见汇总等材料移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应当重点就法规草案的主要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和有关方面意见分歧比较大的问题等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附提纲。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征求一定数量的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的意见,主要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职业背景的基层代表。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专门征求社会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前进行。

  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日。

  向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在广东人大网等媒体发布当天起算。

  第二十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书面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同时将征求意见材料的电子文本发送到人大代表的电子邮箱,并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将征求意见的通知送达人大代表。

  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委员会做好联络代表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或者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主席、副主席办公室建立立法工作联系点,听取公众、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代为征求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镇(含乡、民族乡)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内容涉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还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代为征求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或者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条 立法调研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等方式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社会组织等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一条 公开征求意见还可以采取抽样问卷调查、网上民意调查等方式。

  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

  第三十二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对公众、人大代表等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行研究。

  确有必要的,有关委员会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对意见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对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处理情况,有关委员会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作出说明。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中汇报公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和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有关委员会应当通过广东人大网对意见和建议作出综合反馈。

  反馈还可以采取书面回复、召开立法座谈会、说明会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对公众、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的反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求意见的基本情况;

  (二)意见采纳的情况;

  (三)意见未采纳的情况及必要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召开立法说明会,就地方性法规草案中意见比较集中或者分歧比较大的问题、意见的研究和采纳情况、拟提出的解决方案等事项公开进行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立法听证、立法论证和专家咨询工作,依照《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规则》、《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浅析汉穆拉比法典

王海宏


  一、法典的制定和结构
  (一)汉穆拉比王是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君主,也是奴隶主肿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他即位以后,经过多年的征战和通过外交手段,不仅完全统一两河流域,建立起强大的中央集权制的奴隶制帝国,而且通过积极兴修水利,开业运河,建设浇灌网络,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使巴比化社会政治、经济获得空前发展。
  制定《汉穆拉比法典》的政治经济背景是:
  第一,巴比化统一两河流域以前,各城帮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巴比伦统一两河流域后,为巩固国家统一,强化中央集权君主专制统治,消除地方上稳中有降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造成的混乱局在,要求制定一部通告于全国的统一法典。
  第二,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社会的农业、牧业、手工业和商业以及奴隶制私有关系都得到迅速发展,动产已经变为私有,私人占有奴隶增多,分配给公礼成员的可以在本公 社内部出卖和转让。
  第三,由于私有制和商品倾向关系的发展,社会上高利贷活动猖獗,大批农民和手工业者在奴隶主和高利贷者的重利盘剥下,因负债、破产而沦为奴隶,从而严重影响了生产的发菜和军队的兵源,削弱了国防力量,使社会矛盾、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化,这就要求从法律上限制高利贷者的专横,限制债务奴隶制,以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和体系
  序言部分主要以神的名言彰明了法典人立法思想和立法目的是为了“发扬正义于世,不支邪恶之人,使强不凌弱”,使“公道正义流传国境,并为人民造福”等,并用大量文字称公布汉穆拉比王的功绩,宣扬他是根据福音意来管理国家,统治人民的,集中表达了“君权神授”思想。
  二、法典人基本内容和特点
  (一)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国王还握有神权,被视为天神在人世间的代表。
  (二)《汉穆拉比法典》作为古代东方较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与其尚不发达的奴隶制经济形态相适应,不仅反映了巴比伦社会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同时也确认了自由民内部权利地位的不平等。
  (三)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民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这计占有土地两种形式。王室土地主要集中在苏美尔地区,土地数量约占的耕地总数的15%。其中一部分由佃耕者和奴隶耕种,到期缴纳地租和剩余生产物,另一部分赐与寺院、贵族 、官吏和军人作为任职或服役的报酬。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