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关于洋浦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滕传枢

时间:2024-06-17 09:2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洋浦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滕传枢


  1992年3月9日,国务院批准了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建设项目,这是我省乃至全国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一项重大决策。洋浦开发,经过十七年的酝酿和四年的积极努力,三起三落,凡经周折,终于揭开了新的一页。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称开发区)建设项目即将上马,各方面的准备工作百事待举。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法规和规章乃当务之急。古人云:“辟言不认,如彼行迈,则靡所臻”,何况是作为当代中国唯一的“自由经济贸易区”的洋浦,法制先行,乃是众口同声不存异议之事,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也就是不言而喻的了。笔者有幸参加了洋浦立法的全过程,对其中之甘苦,深有体味。现就洋浦立法之若干问题陈述管见,以就教于同行的专家学者。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特点

  研究这个问题是进行洋浦立法的前提。我认为,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洋浦开发区三十平方公里土地项目建议书》(以下称《项目建议书》)的构想和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以下称国务院批复)的精神,以及洋浦地区的自然条件,洋浦经济开发区的主要特点可概括为:
(一) 面积大,时间长。洋浦地区三十平方公里土地的使用权一次性出让给外商,期限为七十年,期满还可续约。这是目前在国内最大的也是期限最长的由外商成片开发经营的开发区。
(二) 以外资为主进行开发经营。开发区土地由外商在海南注册的开发企业成片开发,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后,由外商招商引进建设项目。
(三) 综合性。开发区以技术先进的工业为主导,相应发展第三产业,包括贸易、港口、仓储、金融、房地产、运输、旅游以及其他社会服务行业及公用事业。建成后将是一个拥有近40万人口的滨海城市和工业区。区内实行全面的市场经济。
(四)主权管理。开发区内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设立开发区管理局,行使强化有效的行政管理职权,外商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服从司法管辖,区内禁止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开发区实行封闭式隔离管理。
(五) 优越的自然条件。开发区依托罕见的天然深水良港----洋浦港,具有优越的气候条件和其他自然条件。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洋浦经济开发区不同于国内已有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保税区。它是类似国际上称为“有限的自由经济贸易区”、“有限的自由港”类型的综合性的外向型的经济开发区。这种模式在国内目前尚无先例,在国际上也为数不多。

二 .洋浦立法的特点和依据

  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特点,决定了洋浦立法的特点。洋浦立法的特点,概括起来可说是 “遵循原则,有所突破”。即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从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和需要出发,对现行法制和体制来说有所突破。
  国家各项普通法律制度是针对全国情况来制定的,高度概括集中并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洋浦立法当然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这体现了洋浦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共性”,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洋浦是海南经济特区中的“特区”,实行一系列比特区更特殊更灵活的政策,其特殊的性质和模式,决定了其管理体制和管理规范必然要突破国内现行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的某些具体规定。如果照抄照搬现行法律法规及现行管理体制,则洋浦就成不了特区中的“特区”,洋浦立法也就失去了意义。这体现了洋浦立法的“个性”。这“共性”和“个性”两者是一件事物的两个方面,对立统一,相辅相成。
  洋浦立法的依据是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赋予海南的特殊政策。其中最重要的是全国人大授予海南省人大较为特殊的地方立法权。即根据海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这与其他省份的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原则是有所不同的。洋浦立法应当充分行使全国人大这一特殊授权,使洋浦经济开发区各项管理法规、规章既做到“遵循原则”,又做到符合洋浦的实际和需要,起到保障和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
洋浦立法正赶上中共中央[1992]2号文件传达贯彻的大好时机。我们应当在洋浦立法中遵循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的精神,大胆改革开放,大胆试验,拼弃保守僵化,排除来自“左”和右特别是 “左”的干扰,从洋浦发展生产力的实际需要出发,来制定洋浦的各项管理法规和规章。这是我们解放思想搞好洋浦立法的重要思想武器。

三.洋浦立法的基本原则

  遵照省政府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务院批复的精神,考虑到洋浦经济开发区的特点和洋浦立法的特点,我们在洋浦立法中确立了维护国家主权、有利开发区经济发展和运用国际惯例三条原则。这也是洋浦立法的宗旨。
  国家主权,是国际公认的主权国家处理其国内事务和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预或限制的最高权力。维护国家主权,是洋浦立法的最高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洋浦立法必须反映出下列要求: 一是外商在开发区的投资不得损害我国主权的完整性; 二是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遵守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保障国家在开发区行使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
  设立开发区的目的,在于利用外资开发建设洋浦。因此,洋浦立法必须有利于开发区经济的发展。按照这一原则,洋浦立法应当体现以下三点: 一是全面落实国家给予海南和给予洋浦的各项特殊政策和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开发区发展经济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和体制的某些具体规定; 三是在行政管理上尽量减少层次,简化手续,加强服务,提高效率,保障投资者在经营活动中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及其他合法权益。总之,为投资者创造一个优越、宽松的投资环境。
  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准则和规则,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沿用并公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开发区是以外商为主进行成片开发,实行市场经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因此,洋浦立法需要遵循、借鉴和参照国际惯例,并通过立法,承认这些国际惯例在开发区内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允许采用国际通行的投资方式、商务规则和管理模式,将国际上一些通行做法固定下来成为开发区的行为规范等。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一)《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应提请省人代常委会作为地方性法规审议与颁布
  第一批起草的洋浦法规、规章共有十二项。其中《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以下称《条例》)是开发区管理的“总章程”。它系统地规范了开发区管理的总则以及行政与司法、投资与经营、税收、土地与规划建设、贸易、金融、货物与人员出入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它是其他各项具体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对于其他十一项具体管理办法,拟作省政府规章通过和颁布,是无异议的。对于《条例》是作为规章还是作为地方性法规颁布有两种不同意见。我认为《条例》应作法规而不宜作规章。因为如作规章会导致如下三个法律后果。
1.不能规范洋浦的司法管辖问题。而若缺司法管辖内容,不仅造成《条例》不完善,而且体现不了维护国家立权的完整柱。
2.导致今后洋浦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缺乏依据。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政府规章仅是审案的“参照”,法律、法规才是审案的“依据”。
3.导致其他各项具体的管理办法因缺乏制定依据而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全国人大的特别授权是授予海南省人大的,《条例》若不上省人大则不能享有特别授权,其中突破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一些具体规范则因无依据而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依据《条例》制定的各项具体的管理办法也就因之无效。

(二) 关于开发区的货物进出及其税、证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精神和开发区的特点,我们在开发区的货物进出及其税、证管理,也即海关管理的办法中,构想了这么一种模式: 洋浦实施隔离之后,境外货物进入开发区,免领进口许可证; 除供区内市场销售的消费类商品外,免税。开发区产品出口及转口贸易货物出境,免关税; 除原油、成品油等少数产品外,其余的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 除属于国际被动配额的商品外,免证。开发区货物进入境内其他地区和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开发区,视为进出口,按现行进出口规定办理; 但供区内消耗和使用的合理数量的物资,免证免税,由海关验放并监管。至于“消费类”物资,不宜“一刀切”,应分别处理。如烟、酒等,应征全税; 化妆品、机电产品等,应征半税; 其余的一般消费品,则可免税。

(三) 关于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体制
  省政府的《项目建议书》提出设立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对区内行使统一的行政管理权,管理局下设的各职能部门根据管理外向型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要求设置。国务院的批复原则同意省政府的设想,并指出“机构人员要精简,分工职能要明确,属于政府职能的管理一定要强化、有效”。但是,洋浦管理局的性质、法律地位、与上下左右的关系等具体问题并未明确。在立法过程中,不少部门把管理局与省政府之间的关系视同于市县政府与省政府的关系; 把管理局下设的职能部门与省直各厅局之间的关系视同于市县政府的职能部门与省直各厅局的关系,一些部门提出要在洋浦下设下级机构的要求。这些认识,显然与开发区的特点、模式不相适应。
  我认为,根据开发区的特点和实际,开发区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有限自由港管理的特殊模式。即一种相对独立的自主权程度很高的管理模式。从这一要求考虑,开发区管理局不是一级政府而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它应能全权代表省政府在开发区行使管理权,对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涉及主权的问题上管理局应是代表国家在行使主权。省政府拥有的包括国家授予省政府行使的涉及开发区的一般权力,可直接授予管理局行使。当然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如开发区总体建设规划等) 除外。管理局应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公务员制度。开发区管理局内设置的各职能部门可考虑划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条条”管理的部门。即司法机关和中央部委直接管理的部门。如法院、检察院、海关、商检、邮局等。这类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受“条条”和管理局双重领导,以“条条”领导为主。第二类:“条块”管理的部门。如工商、税务、公安等。这类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管理权和承担责任,受管理局和“条条”双重领导,以管理局领导为主。第三类:“块块”管理的部门。即除上述两类以外的部门。不设独立的工作机构,由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设若干综合性的业务机构,以管理局的名义行使管理权和承担责任。这类部门与“条条”只有业务联系而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

(四) 关于开发区的税收优惠
  国务院批复规定,除了进出口关税和代征的产品或增值税以外,开发区的税收原则上按海南特区的税收政策执行。据此,我认为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只宜在开征税种的减少上做文章。若现行开征的三十余种税都在开发区开征,则谈不上税收优惠了,和周边国家及地区相比,我们就会失去竞争优势。按照《项目建议书》的意见,建议开发区开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关税等九种。这样规定,保留了主要税种,未开征的均属财政部或省政府有权决定是否开征的范围。只要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认可或授权,地方法规这样规定即可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地方税种,则政府有权在规章中根据合理税负的原则,按不同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优惠办法。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二)中山海关:
1.按有关规定,给予转型企业一定过渡期限,保障企业保税设备、保税料件办理结转手续,减少退运环节;并根据有关规定,支持企业继续享受免税、先征后返或补税等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顺利结转,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2.进一步推广深化保税加工贸易流程再造改革,推广纸质手册电子化改革措施,不断提高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内销计税征税工作效率,确保企业申请内销渠道畅通。
(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
1.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正确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转型,鼓励转型企业从事《国家产业导向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山市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类项目的生产。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的转型企业需要办理购买国产设备退税的,协助其向省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四)市检验检疫部门要为转型企业进口设备检验提供便利,简化检验检疫报检手续,避免由于办理设备检验检疫证书问题导致结转困难而停产。
(五)市税务部门要为转型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提供便利,设立专人或专窗受理,对当事人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优先给予办理。
(六)市工商部门在为转型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优先予以登记。
第六条 建立方便快捷的保障机制:
(一)公布方便企业办理转型手续的操作指引。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办理规定,印发具体的操作指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二)安排专人专线提供转型咨询。
各部门要安排熟悉业务的专人,设立电话专线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指导。
(三)设立“一站式”的受理窗口。
各部门要设立“一站式”受理窗口受理企业转型申请,同一部门的各个环节由部门内部安排运作,避免企业申请人在同一部门不同科室之间来回办理。
(四)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
各部门要制定大企业、直通车企业转型跟踪服务制度,实行优先办理,并安排专人全程跟踪解决企业转型困难,必要时可特事特办。
(五)不断完善口岸部门大通关协调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加强业务指导,及时解决转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对企业转型过程中或后续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各部门可以自行解决的应及时予以解决;本部门难以解决的,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2.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通力合作,积极配合,为我市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办理通道,避免人为因素拖长转型时间,导致企业流失。
(六)市政府实行定期情况通报和督办制度。
为保障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全市通报,并对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进度实行跟踪督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考评机制。根据国家产业引导政策及加工贸易企业准入标准和加工贸易分类标准,制定以企业经营规模与效益、产品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加工生产环保标准为评价指标的考评方案,每年评选出转型升级达标企业20家,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个企业奖励10万元。具体考评方案由市外经贸会同经贸、国税、地税、科技、环保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二)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设立研发设计中心、提高加工贸易产品加工程度、推动产品更新换代、创立自主品牌经营、引进先进生产设备等方面实现转型升级,其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经贸局申请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推行“信任管理”,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成为AA类、A类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更好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管理制度。
(四)推进加工贸易本土化,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由“香港接单、海外设计、大陆生产、香港转口”向“大陆接单、大陆设计、大陆生产、大陆直接出口”模式转变的加工贸易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五)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配合,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程序,对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内销的来料加工企业,在办理内销业务时,可采取先予内销、定期集中申报等做法,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部门和海关共同研究制定。
(六)鼓励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为外商投资企业,实现转型升级,市外经贸、中山海关、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因应制定扶持措施的具体操作办法,并公布承诺办理期限。
(七)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衍生设立的采购中心、分销中心、物流中心、售后服务、生产性服务、信息资讯等服务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向市服务业办公室申请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对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后,企业有效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引入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在国内外申请注册专利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专利资助、申报专利奖励等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7〕3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基础产业、基础设施、支柱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双方联合成立了“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并由“合作办”按照开行业务拓展和风险控制的模式,承担业务推动、资金筹集、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项目审批、贷款管理和回收、稽查审计监督、后台保障等具体工作职责。为此,市政府制定了《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贷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审议管理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项目信贷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七项规章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储备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储备库管理是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业务推动前移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建立项目储备库动态管理的机制,对拟申请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流信息,为后续项目评审提供充足、稳定、有效的项目流。

第二条项目储备库管理遵循“规范标准、明确职责、动态管理”的原则,以“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优良”为目标。

第三条项目前期的开发工作与基础制度建设同时进行,在项目储备阶段,积极开展市场建设、制度建设和信用建设,完善贷款项目的评审条件。

第四条项目储备库由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共同建立,合作办负责对项目储备库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项目储备库构成和条件

第五条储备库项目主要来源于石家庄市政府“十一五”发展规划及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推荐,也可来源于企业法人的贷款申请。

第六条项目储备库由规划库和开发库组成,规划库是开发库的预备库。

第七条项目进入规划库的条件

1经过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并给予信用承诺,但近一二年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

2已列入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县政府未来五年发展规划中的建设项目。

3项目有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意向,或是国家开发银行重点跟踪开发、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建设项目。

4国家开发银行与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国家大型企业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协议中的合作项目。

5具备以上任意一款条件的项目,均可进入规划库。

第八条项目进入开发库的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政策。

2已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基本具备贷款评审条件,在一二年内可实施建设的项目。

3借款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已落实,建设方案已确定,项目主要建设程序审批报告(规划、可研、土地、环评)已得到批准或已上报有关部门待批,项目实施时间基本确定。

4项目资本金来源已明确,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5具备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进入开发库。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九条规划库项目入库

进入规划库的项目不需提供书面意见,由合作办根据规划库入库条件直接将其纳入到合作办项目规划库中,并进行跟踪管理,合作办定期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规划库,进行备案。

第十条规划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规划库中的项目经培育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即可转入开发库。

对于规划库中未能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由合作办自行清库。

对于规划库出库、清库的项目,合作办需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一条开发库项目入库

规划库项目达到开发库的标准后,合作办按照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起草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并上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分行审核后入库,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十二条开发库项目的出库、清库

项目经承诺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完成项目的出库工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对于进入开发库但未能满足入库标准需要清库的项目,合作办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提出清库申请,由分行完成清库操作,并及时通知合作办。

第四章储备库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办负责在每月月末将本月项目储备库的整体情况按照统一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

第十四条合作办负责进行开发库中项目的质量分类工作,分类结果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认定。

第十五条合作办每半年撰写项目开发、储备库管理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石家庄市政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合作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储备库管理工作程序和细则,报送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和石家庄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附件:1石家庄市合作办贷款项目储备基础库表

2“限上”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3“限下”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4《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及使用说明





附件2



“限上”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关于推荐×××项目进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



借款人名称: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申请贷款额: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意义

应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结构要求。项目的重要性分类,项目的行业信用评级结果。

2.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前期有关的立项、可研等前期准备情况以及项目的成熟度。

3.项目资金结构和融资方案(含管理资产内容)

4.项目建设期限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

1.基本情况(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借款人代表的基本情况(姓名、学历、企业经营管理业绩等)

3.经营状况

借款人为现有企业的,应提供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为新组建法人的,应简要分析股东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股东资信情况。(以上内容作简要的结论性评价即可,不用罗列详细数据)。

三、项目市场风险及经济效益预测

简要说明项目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状况及发展趋势,初步判断近期及远期市场前景和效益。若需依靠其他资金来源归还贷款的项目,应说明其他还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四、项目的有效发放预测

五、主要风险

六、风险控制(信用结构情况要包含信用结构设计情况分析,信用结构初审意见等重要内容)

七、今后项目跟踪培育的重点

八、推荐单位意见和建议

应明确说明储备库项目的质量分类情况



附件3

“限下”项目推荐入库初审意见基本内容格式

关于推荐××限下贷款项目

进入开发库的初审意见报告

借款人(或平台、地区)名称:

项目名称(或统一评审项目名称):

总投资:

申请贷款额: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意义

应说明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开发银行的信贷结构要求。

2.项目资金结构和融资方案

3.项目建设期和预计贷款期限

4.统一评审项目子项目列表

序号项目名称借款人总投资申贷金额

合计

1

2

3

……

(项目不能明确子项目的,可以不填该表)

二、借款人资信状况

1.基本情况

所有制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经营状况

借款人为现有企业的,应简要说明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借款人为新组建法人的,应简要说明股东的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效益、股东资信情况。

三、项目市场风险及经济效益预测

简要说明项目国际、国内市场供求现状及发展趋势,初步判断近期及远期市场前景和效益。若需依靠其他资金来源归还贷款的项目,应说明其他还款资金的来源及落实情况。

(融资平台或统一评审项目以及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项目不要求填写此项内容)

四、主要风险

五、风险控制

(信用结构情况要包含信用结构设计情况分析、信用机构初审意见等重要内容)

六、推荐单位意见和建议

应明确说明储备库项目的质量分类情况。



附件4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及使用说明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使用说明

《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是开发单位推荐项目进入开发库的必备附件。现将《开发库项目质量分类评价表》的使用方法说明如下:

一、“质量分类”栏中填写项目的质量分类代码A、B、C。质量分类由实得分值判断得出,其标准如下:

“实得分值”为X,100≥X>80为A类;80>X≥50为B类;50>X≥0为C类

二、“实得分值”栏中填写各项评分经权重计算后的合计分值。

三、行业、客户、地区信用评级采用信用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信用评审结论。当年未评级的,采用上年评级结果降一级认定;从未评级的,按最低信用级别认定。

四、客我关系当年未评定的,采用上年结果降一级认定;从未评定的,按最低级别认定。



石家庄市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金向县域延伸和覆盖,建立社会化、功能化的管理资金合作机制,实现就地筹集资金以及管理资金平衡,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指管理资金是指与国家开发银行管理资产相对应的业务,即国家开发银行与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合作,为管理资产寻找市场化资金来源,吸引众多资金供应方参加,就地筹集资金,以社会资金覆盖社会项目,以管理资金最大限度满足管理资产增长的需要,满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管理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表内外的本外币资金,具体来源包括开发银行投入的信贷资金、担保资源,以及地方政府投入的财政资金和地方金融机构投入的信贷资金等资源。

第三条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基本原则

1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与合作办合作。充分发挥合作办组织、推动等方面优势,有效支持本地管理资金工作。

2从源头抓好管理资金工作。在项目开发阶段,应考虑管理资金问题,切实保证有效配置资金。在项目评审阶段,应要求其他资金供应方介入有关工作。

3资金筹集与业务推动、风险控制、项目开发评审等七项业务职能紧密配合。

第四条开发银行管理资金筹集工作总目标

1通过不断探索拓展各类合作模式,引导众多资金供应方的资金投向,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

2用本地资金覆盖本地项目,根据经济发展程度,争取适度提高资金本地覆盖率。

第二章管理资金操作要求

第五条管理资金筹集主要合作对象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保险、证券、信托、基金以及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六条管理资金主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小城镇建设、农村生产与流通、农村社会事业和其他有益于农村、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

第七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原则

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对象在合作中应坚持自愿合作、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各方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性及在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商业秘密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利用各自在资金、资产等方面的经验与长处,加强交流与合作,优势互补。

第八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范围

1结算清算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在本外币资金结算、清算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充分利用各方现有的结算、清算网络、工具、手段以及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资金结算、清算的效率和水平,满足新农村建设与客户需求。

2代理业务合作。各方应同意加强代理业务的合作,并由参与方根据代理内容签订专项代理协议。参与方应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时代理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优质服务。

3管理资产合作。各方应同意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在“三农”、县域经济等领域开展管理资产业务合作,不断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全面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

4项目合作。各方应同意互相推荐具有合作潜力的项目,同意在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县域经济、“三农”等领域,就资金筹集方面开展合作。

5信用建设合作。各方应同意共同推进社会信用建设,将网点优势、本土化优势和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结合起来,防范和降低信用风险,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良好的信贷融资环境。在“三农”、县域经济等合作领域,各方共同努力探索和配合地方政府建设有效的地方担保机制。

6其他合作事项。各方应同意在债券承销、资产证券化、投资业务、银行卡业务、经营管理合作及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管理资金筹集的合作机制

1为保障合作的顺利实施,管理资金筹集各方应不断探索和完善合作的方式和途径,加深和扩大合作的内容和领域,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牵头、合作办协助组织,其他各方指定专门部门参与,具体负责推动和落实管理资金各项工作,并负责日常联系。

2为保障及时交流,各合作方可通过建立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商讨合作有关事宜,并就合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与落实。

第三章其他事项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时间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在执行本指导意见过程中有不明确或发生争议的事项,由合作对象与国家开发银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管理资金筹集合作各方应承诺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以及非公开信息等。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各方应及时协商调整,最大限度地减少给其他各方带来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业务风险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既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的原则,在确保开发性金融业务顺利拓展的同时,建立贷款项目风险评价和决策机制,推动信用建设和制度建设,达到控制贷款项目风险的目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风险,是指合作办在开发性金融业务前移工作中面临的、可能对地方信用、银行债务产生负面影响的各种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责任,从而导致地方信用受损、银行发生损失的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贷款项目管理的内部流程、人员行为和系统失当或失败,以及由于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风险控制管理,是指开发性金融业务所涉及的项目开发、信用评审、贷款评审、合同签订、贷后管理等全过程风险控制管理,包括风险识别、计量、评估、处置、反馈并报告风险等。

第四条风险控制管理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既有的风险控制管理的模式、办法严格执行。

第二章工作组织和职责

第五条“风险管理窗口”履行日常风险管理的职能,是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功能的延伸。风险管理窗口设在合作办,设专职人员负责经常性的风险管理、信用建设工作。

第六条风险管理窗口的职能包括:组织信用评级、限额审查、推动信用建设,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风险决策。

1协助区域项目开发,并就产业投向、信贷政策、风险提示等方面提出独立的风险评判意见;

2组织协调信用评审工作,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口业务部门指导下完成市政府、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信用评级工作,提出限额建议意见;

3根据本地开发项目特点,提出信用建设建议,并在融资推动基础上推动我市信用体系建设;

4在项目开发和管理的不同阶段,及时揭示信用风险,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及建议。

第七条风险控制和管理目标:

1确保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设定的目标范围之内;

2确保合作办与国家开发银行、当地有关部门良好的信息沟通和交流,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

3提升合作办对风险管理政策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建立快速而完善的风险预警、处置和报告、反馈机制。

第三章信用评审和审议

第八条根据我市项目开发的实际进度,合作办及时搜集借款主体、担保主体的评审资料,开展信用评审工作,按照开发银行信用评审的具体要求,完成信用评审报告的编制。

第九条合作办组织成立信用评级审议组,进行客户信用评审报告的审议。审议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合作办。

第十条审议组常设委员一般由发改委、财政局、土地局、建设局、环保局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担保平台、合作办等人员组成,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合作办负责人担任,审议组常设委员主要负责对客户信用评审报告提出审议决策意见和结论。

第十一条合作办负责向审议组常设委员汇报信用评审基本情况,各常设委员独立提出决策意见及建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所议事项须达到参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审议同意后才能通过。

合作办负责以文字或录音等方式对常设委员审议会议进行记录,现场对独立委员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和汇总,并形成审议会议纪要。

常设委员审议通过后,由合作办负责将客户信用评审报告、审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电子质、纸介质各一份)一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评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信用评审工作进度,负责组织召开评级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按现行规定执行)。评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债项评审工作。

第四章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合作办要逐步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风险识别与评估制度、风险决策与处置制度、风险监控与报告制度。

1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窗口应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审框架下,对融资平台、区域其他业务客户及其申请贷款的项目,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明确相应的流程,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征设计和构造信用结构。

2风险决策与处置。合作办在开发银行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制定区域信贷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并制定风险管理标准、设置基本流程,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设置应急预案和处置程序。

3风险监控与报告。风险管理负责人应结合我市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流程来监控信贷的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借款主体、担保主体涉及的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决策与处置意见及结论要在信用评审报告(含年度复评报告)中体现;合作办每季度末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报送客户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对于出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客户,及时报送重大风险事项报告。

风险动态监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政府类客户:地方经济政策及发展态势、财政收支实现情况、重大人事变动、融资平台经营及财务状况、贷款使用及本息偿还、自然灾害、地方金融机构风险事件、信用需求等;2、非政府类客户:客户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在其他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资产状况、贷款或担保项目执行情况、处罚和纠纷、违约、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内容要求在核实的基础上,客观、准确地描述开行业务客户的重大风险事项情况,分析重大事项对贷款项目、地方信用的影响,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的建议措施。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对合作办风险管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结合起来,确保风险管理人员能够从开发银行利益出发得到激励,也使风险管理的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第五章培训和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合作办风险管理窗口应定期或不定期的接受国家开发银行信用管理部门的培训,使其在业务素质、风险管理理念等方面能够满足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前移的要求。

第十七条合作办应配合国家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巡视工作,接受风险管理巡视小组对本地区进行巡回指导、检查,确保本地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国家开发银行可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合作办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项目贷款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开发性金融领导小组合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项目贷款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评审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目标将开发银行现有风险控制和评价体系运用于石家庄市项目贷款评审工作中,通过准确识别风险、客观度量风险,提前防范信贷风险,为贷款审议和决策提供客观、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依据。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科学发展,规划先行。合作办要以科学发展观规划指导合作项目的开发培育,避免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有效防范风险。通过规划促进项目开发,为评审工作奠定基础。

(二)严谨审慎,防范风险。通过建立合作办评审人员资质认定、评审质量评价等标准体系,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检查,提高贷款评审质量,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评审工作的范围

第四条评审范围

按照本办法由合作办开展评审的行业领域主要包括:

(一)农村基础设施。一是煤、电、油、运、通讯、广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延伸覆盖到县的部分;二是小型基础设施,包括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农村清洁能源、农村公路、小水电等。

(二)小城镇建设。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完善供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交通、防灾减灾系统;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基础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设施;加强城镇生态的建设、保护和综合治理等。

(三)农村生产与流通。属于农业资源开发的范畴,包括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流通等。

(四)农村社会事业。包括农村科教文卫、红色旅游等。

(五)中小企业贷款、社区金融等其他领域。

第五条额度控制

申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单个项目由各地合作办按照总行相关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其余项目暂由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规定评审,合作办可向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推荐。

第三章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评审机构

项目评审执行机构为合作办。具体评审工作由合作办专职人员承担,评审人员应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原则上要求评审人员具备财务、金融、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具有相关行业从业经历。

对于按“市带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市、县两级均建立合作办,评审机构为市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涵盖辖内所有县(市)项目;对于按“直对县”模式实现“八项前移”的地区,评审机构为县级合作办,评审工作范围为本县项目。

第七条评审资质

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现行评审规定对石家庄市合作办人员组织评审资质培训。合作办专职人员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评审资质后,可以按本办法从事评审工作。合作办起步或试运行阶段,合作办工作人员主要是参与、配合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评审工作指导

合作办评审人员要接受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的指导,要尽快掌握贷款项目评审方法并能独立开展评审。

第四章评审工作的职责

第九条岗位设置

为确保评审质量和合规操作,合作办至少应组建3人以上的评审小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小组岗位设置为执笔人、复核人、评审责任人,以上人员均应具有评审资质。执笔人、复核人为合作办专职评审人员,合作办主任作为评审责任人承担最终评审责任。

第十条工作职责

(一)执笔人主要工作职责

开展评审调查和评审谈判;完整分析并报告风险;提出公正贷款建议;负责评审报告及附件整理移交并对评审报告归档。执笔人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复核人主要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