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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王胜宇

时间:2024-07-23 10:51: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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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

王胜宇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一、 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 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 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来说,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 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
  责任竞合,是指某种行为同时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该行为人有可能承担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我国《合同法》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第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第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第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第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第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从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坚持了合同的相当性。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深入推进质量兴省和名牌战略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的意见》有关规定,为引导、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工作,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组织奖授予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工程、服务等)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对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开展。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组织奖和个人奖各3-5个,奖项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石家庄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人和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拟授奖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任由部门主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市政府质量奖具体的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建立评审专家库,聘请和管理评审专家;按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开展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评审标准的宣传、典型经验及成果的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要求,根据行业、辖区发展情况,有计划地培育、指导先进单位和个人争创市政府质量奖,促进本行业、本辖区质量提升;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

(二)积极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有效,工业、建设施工企业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且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

(三)认真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突出。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国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服务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在全市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高;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工业企业为河北省质量效益型先进企业;施工企业获一项国家级优质工程、或两次以上省级优质工程、或获六项以上市级优质工程;服务单位获两次以上省优质服务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九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振兴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成果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组织奖”评审主要内容为:单位的治理和社会责任履行,战略策划与实施、顾客和市场、资源和过程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全过程控制,注重其运作绩效、满足顾客需要和持续改进的能力,以及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个人奖”评审主要内容为:质量理念与经营战略、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作用、质量创新与质量文化、管理经验与能力、学术研究与技术成果、岗位技能与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评审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公告。

第十二条申报推荐。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各县(市)、区质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或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在自愿基础上,按要求填报《石家庄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及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资格审查。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资料评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资料评审结果,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呈报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单位进入现场评审和主要业绩公示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现场评审组。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被评审单位的有关业绩,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批通过的个人进入专家评审和满意度测评阶段。

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同时,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候选人事迹,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众满意度测评。

第十七条综合提名。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组织奖现场评审及主要业绩公示情况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综合评审工作报告和推荐拟授奖单位及个人名单,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审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第十九条公示表彰。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调查属实的,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取消其获奖资格。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第二十一条获奖的单位和个人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要求一致,且不占用当年奖项名额。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获奖单位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市政府质量奖荣誉。

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并且要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

第二十五条建立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改进提升。

第二十六条获奖单位或个人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所获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该单位或个人今后不得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环境)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五)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依据本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经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5〕1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文山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文发〔2003〕39号),为加强我州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州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性质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属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优先扶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列入州的支柱产业、重点、县域特色工业及其他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发展科技型、出口创汇型的非公有制企业;
(三)高税利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或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四)吸纳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能创造较多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文山州行政辖区注册并生产经营的非公有制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认定书;
(三)企业有完善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四)银行贷款资金要落实。
第五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分析资金使用效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六)银行贷款合同和借据复印件;
(七)其他与申请资金内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逐级上报审批。由各县经贸局(县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企业或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审定后,联合向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对各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和重点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或州政府批准后,由州财政局下达资金扶持计划通知,并拨付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专帐,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全部转入专项资金本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当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用款企业要与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目标考核责任书。用款企业应当每半年和年终各上报一次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年度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送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财政局。
第十条 资金使用年度结束后,由州经济委(州非公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财政局按照目标责任书,并依据企业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对完不成任务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收回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申请企业或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