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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种买卖合同/韩召峰

时间:2024-05-14 06:00: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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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特种买卖合同

韩召峰


  在我国《合同法》上,特种买卖合同包括分期付款买卖合、样品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和拍卖合同等。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分期付款在我国常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
  同时,因为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须先交付标的物,买受人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出卖人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因此在交易实践中,当呈人双方就分期付款买卖常有以下特别约定:
  1.所有权保留的特约
  即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这种特约,一般仅适用于动产的买卖。
  2.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特约,是指当事人双方关于解除合同时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赔偿金额的约定。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呈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物与样品具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所谓样品,又称货样,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以决定标的物品质的货物。它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用以反映和代表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卖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销售。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种买卖,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第二,试用买卖是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票买卖合同
  所谓招标投示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了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五)拍卖合同
  拍卖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拍卖是指竞争买卖,即众多欲订约的人通过竞争与出卖人订立合同,购买物品,它包括狭义的拍卖和投票拍卖两种情况。其中,狭义的拍卖,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6]7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办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六年四月十日







岳阳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公室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和考评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下同)办公室及市政府各部门(含实行垂直管理部门,下同)办公室进行考核。

考核事项包括政务值班、会议服务、公文处理、督查督办、建议提案办理、电子政务、政务信息、政府法制、信访接待、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

二、考评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严格依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考核对象的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在强调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注重考核工作实绩效率和服务质量;

(3)便于操作原则。考核对象、事项、方式、标准应明确具体,定性定量考评;

(4)激励创新原则。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注重工作创新和服务创新。

三、考评方式

(1)凡考评对象工作职责有考评事项的,按标准考评后得分,没有的按实际计分得分;考评事项未达到标准或出现失职、失误、差错的酌情扣分(不扣负分),重大过错一票否决。考评事项获得全国、全省、全市先进;经验在全国、全省、全市推广;得到主要领导和广大群众赞誉,产生积极影响;有重大创新的,酌情加分(不超过单项分的30%)。

(2)由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和市信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负责对相对应的工作进行日常考评,并登录在册;

(3)由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年终考评,经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定,按计分从高至低排序;

(4)评定先进集体,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设一、二、三等奖,县、市、区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名为二等奖,四、五、六名为三等奖;市直单位计分第一名为一等奖,二、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七、八、九名为三等奖。评定先进个人,授予“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由各县、市、区和各战线年终负责推荐1—2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在全市政府系统内通报表彰。

四、考评标准

(一)政务值班(按100分计分)

1、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确定专职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和节假日的正常值班;市政府各部门保证正常值班和特殊情况下的24小时值班,计20分。出现脱岗一次扣10分。

2、值班室配置有专线电话、传真机、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确保信息畅通,计20分,少一项扣5分。

3、值班日讠志 记载详尽规范,上传下达准确无误,计20分,日讠志 漏记一次扣5分,上传下达差错一次扣10分。

4、发生重特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及时,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20分。出现误报、漏报、瞒报一次扣10分。

5、领导交办事项按要求完成,计20分。未按要求完成出现一次扣10分

(二)会议服务(按100分计分)

1、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召开的会议,接受通知无误,计10分。出现差错一次扣5分。

2、市政府或政府办部署召开的会议,传达及时,落实到位,执行有力,计25分。传达不及时造成工作被动的,一次扣10分,执行落实不力的,一次扣10分。

3、在县市区和市政府部门召开的现场会议准备充分,活动安排合理有序,计25分。发生差错一次扣20分。

4、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综合性会议执行了申报制度,按程序审批,计20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10分。

5、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没有无故缺席人员,或请人代会,或迟到早退,计20分。每出现1人/次扣10分。

(三)公文处理(按100分计分)

1、精简公文数量,严格按规定控制发文,计20分。出现超规定范围发文一次,扣5分。

2、提高公文质量,公文体例格式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要求;文字表述清楚,内容简明充实,逻辑严密,校对准确,差错率控制在1‰以内,计20分。达不到要求一次扣5分。

3、遵守办文程序,所有公文均经办公室或秘书科一个口子进出,按程序办理;无越级报送和公文倒流情况,计15分。出现违反规定一次扣5分。

4、机要保密工作规范,未出现失、泄密事件,计1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5、文书档案资料归档及时规范,计15分。出现一次归档不及时、不规范的扣5分。

6、领导批示件办理认真,回复及时,需要反馈批示件的反馈率在100%,计15分。反馈不及时一次扣5分。

(四)督查督办(按100分计分)

1、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计10分。缺一项扣5分。

2、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本地本部门贯彻市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计30分。不按要求落实并及时反馈的,出现一次扣10分,如30分全扣,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3、认真承办市政府督查室交办或转办的督办件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30分。未按要求办结出现一次扣10分,连续出现2次未按时办结的,此项计分全扣。

4、积极协助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督查活动,计15分。出现配合不到位一次扣5分。

5、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送督查工作调研报告3篇,计15分。每少一篇扣5分;本级政府采纳督查调研建议,有领导批示又形成正式文件的酌情加分。

(五)建议提案办理(按100分计分)

按照岳政办函〔2006〕20号文件规定计分扣分。

(六)电子政务(按100分计分)

1、配备市政府门户网站专职信息报送员,及时准确上传信息,计20分。未配备的扣10分,未按要求报送的一次扣5分。

2、认真办理政务公开网市长信箱中的市民来信,落实并及时反馈领导批件,计20分。未按要求落实反馈的一次扣5分。

3、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市政府办公自动化专网中的政府公文发文和会议通知的传递工作,计20分。未定时开机发生传递差错一次扣10分。

4、政府视频会议专网配备有专职操作人员,视频会议组织、服务到位,未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计20分。无专职操作人员扣10分,出现重大失误和差错一次扣10分。

5、网络安全保障有力,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计20分。出现硬件设备损坏,重要数据丢失;受到病毒感染、黑客攻击,导致系统瘫痪;网络机房出现失火失盗;网络页面出现非法信息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事件一次,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七)政务信息(按100分计分)

1、完成年初市政府办下达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计30分。每少一条扣2分;上报信息得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每条分别加计5分、3分、2分。

2、政务信息报送及时,重大工作、重要信息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送,计20分。出现漏报、瞒报情况1次扣2分,出现3次此项不计分,出现误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不计分。

3、参加全市经济形势分析会准备充分,每季度及时上报一次本地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计20分。缺1次扣5分。

4、起草文稿所需情况提供及时准确,计15分。出现不及时不准确一次扣5分;典型情况进入政府领导重要文稿的,每次加计3分。

5、调研工作有序开展,计15分。对市政府办、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部署的调研课题未按要求完成的,一次扣10分;调研成果在《政府通报》刊发的,每篇加计3分。

(八)政府法制(按100分计分)

由市政府法制办自行制定考评办法。

(九)信访接待(按100分计分)

1、公布信访接待时间、地点、查询信访事项进展及结果的方式,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待上访群众,计20分。少一项扣2分。

2、认真落实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群众越级集体上访接访劝返制度、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制度,计15分。一项制度未落实扣5分。

3、认真承办市联席办、市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和领导批示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结率达100%,计20分。一件未按要求办结扣10分,两件未按要求办结全扣。

4、严格控制进京、赴省非正常上访和到市以上越级集体上访;发生越级到市以上集体上访,按要求及时赶赴现场,做好接访劝返工作,计30分。越级集体上访到市10人以上,每次扣5分;越级集体上访到省5人以上或特护期间到省上访的,每次扣5分;越级进京上访,每人次扣5分;未按要求接访劝返的一次扣5分。

5、建立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按程序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无误报、漏报、瞒报情况,计15分。未按要求报送一次扣10分。

(十)协调工作和行政后勤(按100分计分)

1、协调工作(计50分)

(1)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矛盾纠纷在本地本部门妥善处理,不上交问题,不推诿责任,计20分。

(2)协调服务省、市重点工程,确保工程顺利进行,计15分。

(3)积极协调处理重大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确保问题依法依规处理,计15分。

由市政府办协调科根据定性、定量的原则和实际发生的情况扣、加分。

2、行政后勤(按50分)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计5分,缺一项扣1分。

(2)严格财务管理,计15分。财务审批坚持“一支笔”制度;财务报表按月报送;固定资产按物记帐,往来事项结算及时,做到帐实帐物帐帐相符;银行帐目和现金日清月结,违规一项扣4分。

(3)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全年未发生消防安全事故,计15分。发生一起消防安全事故,按损失、性质和影响扣5至10分。

(4)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计15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达标单位记7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无计划外出生、晚婚晚育率100%、节育手术随访率100%、妇女疾病查治率100%、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到位率100%计8分,未达标的,评先资格一票否决。

民族宗教工作、移民工作、小城镇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公积金管理、无线电管理等按有关文件规定,实行专项考核。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办公室成立全市政府系统办公室政务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周哲秘书长任组长,徐前坚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党组成员、市政府常务秘书、市信访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及市政府办各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办公室(设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费荣新,副主任张翎、邹慕贤,联络员谭岳海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2月20日商务部第1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



商务部部长:薄熙来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储备肉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政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 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商务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第十四条 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胴体羊肉》(GB9961-2001)。

  第十五条 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

  第十六条 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 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 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 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 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第二十三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财政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四条 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

  第二十七条 在库(栏)储备肉由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 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财政部。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十一条 储备冻猪肉由操作单位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三十二条 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财政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三十三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第七章 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出库(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库(栏)。

  第三十五条 储备冻肉出库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商务部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商财政部确定,操作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到库提货制;就地销售按结算价格对承储单位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

  第三十六条 储备活畜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务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商财政部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储备活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平均饲养成本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当地专员办核定。

  第三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所在地专员办。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第四十一条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商务部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公证检验;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公证检验。

  第四十二条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商务部,抄送财政部。商务部应对储备肉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 承储单位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 商务部、财政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政策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肉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商务部、财政部,抄送操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 专员办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财政部,抄报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 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处理。

  第五十条 承储单位对商务部、财政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 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商财政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业务操作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五十三条 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财政部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