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5-15 00:12: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 财政部 国务院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经费问题的批复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



1955年8月30日民政(55)字第32号报告悉。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原在市、区机关工作的干部调任街道办事处工作后,他们的工资待遇仍应按原来的级别和工资标准发给。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中工作人员生活费以平均每人每月30元计算,是编造预算时的控制数字,至于开支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执行。
二、中央分配的街道办事处经费,系补助地方性质的经费,此款在年初拨发各省后,都已列入地方预算,中央没有留存待分配经费。因此,你们要追加预算,应请示省人民委员会核批,从地方预算内自行调剂解决,中央不再增拨预算。
三、根据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第一条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系属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它的经费可以列入乡镇行政费以内,但应请示你省人民委员会核批。



1955年10月28日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交通部


交通部高等院校实习船财务管理办法
1995年7月11日,交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交通部部属高等院校因水上专业教学实习的需要而购置的实习船,是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要基地。为加强实习船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补充院校教育经费,规范财务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船具有培养人才和生产经营的双重作用,院校在认真做好培训人才、组织好教学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实习船的经营管理,挖掘潜力,增收节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实习船的部属高等院校和为管理实习船而成立的相应机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核算体制
第四条 根据实习船管理的需要,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成立船务公司。船务公司是院校的校办企业,负责管理和经营实习船舶。
第五条 船务公司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公司下设财务机构,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人员,公司的财务机构为院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具体负责船务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业务上由院校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实施财务监督,按期向院校财会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
第六条 船务公司由国家财政拨入、学校投入和自身积累资金购置的资产(包括实习船),均界定为国有资产,产权归属院校,是院校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对于股份制、联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形式投入的资金,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船务公司的一切财产,要加强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院校实习船购置或制造所需资金,采用国家财政投资、银行贷款和院校自筹等多渠道筹措的办法。
第八条 凡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港务设施、运输设备、装卸机械以及其他与经营生产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规定单项价值标准的,或不属于营运生产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均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等费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固定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和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院校的实习船和直属管理机构(船务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和符合规定标准使用的固定资产,均要提取折旧。
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或已提足折旧的,不计提折旧。
实习船提取的折旧,原则上用于船舶设备更新,其中由国家拨款、院校投入资金购置的资产提取的折旧,由学校统一管理,在使用时报院校审批。贷款购置船舶的折旧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实习船(包括随船购置的仪器仪表等附属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一般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实习船折旧年限为8~18年。按照上述规定,船务公司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实行前报院校财会部门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以前,报送院校财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凡固定资产发生盘亏、盘盈和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必须经院校批准。对其发生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分别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对实习船的报废(限额以上的损失)须报院校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实习船及其他固定资产,发生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入当期有关成本和费用。对实习船的大修理费用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待摊或预提的办法。

第四章 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
存货主要是为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燃料、材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
第十五条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费、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交纳税金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六条 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后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对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单独核算,并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包装物和材料,可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清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实习船向船务公司领用的材料、燃料、润料、包装物、备品配件、低值易耗品等,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账册,登记收、付、结存的数量;建立审批领用手续和凭证(单);船务公司要定期予与船上互相核对、清查和核消,加强对存货的实物管理,建立健全随船工具、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五章 成本与费用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实习船的费用项目,列支渠道和开支标准等要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规定。对费用的归属,即成本计算,一般采用单船核算。
第二十条 实习船运输成本的核算,以船舶航次为基础,计算航次成本的单船成本和归集反映每一结算期的运输业务成本以及年度运输成本。
实习船运输业务成本项目规定如下:
(一)燃料费:指船舶在运输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
1.燃料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航行、装卸、停泊等时间内耗用的全部燃料费用。
2.港口费:指船舶在营运期内进出港口、航道、停泊港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港务费、船舶吨税、引水费、停泊费、拖轮费、航道养护费、船舶代理费、运河费、海峡费、灯塔费、海关检验费、检疫费、移民局费用等。
3.货物费:指运输船舶载运货物所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业务费用,如装卸费、使用港口装卸机械费、理货费、开关舱、扫舱、洗舱、验舱、烘舱、平翻舱、货物代理费、货物检验费、货物保险费等。
4.集装箱货物费:包括集装箱装卸费、集装箱站场费用、集装箱货物代理费用等。
5.中转费:指船舶载运的货物到达中途港口换装其他运输工具运往目的地,在港口中转时发生的应由船方负担的各种费用,如汽车接运费、铁路接运费、水运接运费、驳载费等。
6.垫隔材料:指船舶在同一货舱内装运不同类别货物需要分票、垫隔或装运货物需要防止摇动、移位,以及货物通风需要等耗用的木材、隔货网、防摇装置、通风筒等材料费用。
7.速遣费:指有装卸协议的营运船舶,提前完成装卸作业,按照协议支付的速遣费用。
8.事故费用: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海损、机损、货损、货差、火警、污染、人身伤亡等事故的费用,包括施救、赔偿、修理、诉讼、善后等直接损失。
9.航次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费用应由航次负担的其他费用,如淡水费、通讯导航费、交通车船费、邮电费、清洁费、国外港口招待费、领事签证、代理行费、业务杂支、冰区航行破冰费等。
(二)船舶固定费用:指为保持船舶适航状态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资:指应付船员的各类工资、奖金、津贴、伙食费、补贴等按有关规定由成本列支的费用。
2.职工福利费:指按实际发放船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提取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润料:指船舶耗用的各种润滑油剂。
4.物料:指船舶在运输生产中耗用的各种物料、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5.船舶折旧费:指船务公司按确定折旧方法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6.船舶修理费:指已完工的船舶实际修理费支出、日常维护保养耗用的修理材料、备品配件等,以及船舶技术改造大修理费用摊销的支出。
7.保险费:指船务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各种船舶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和运输船员的意外伤残保险。
8.车船使用税:指按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
9.船舶非营运期费用:指船舶在非营运期(如厂修、停航、自修、事故停航等)内发生燃料费、港口费等有关费用。
10.船舶共同费用:指由船舶共同负担,需经过分配由各船负担的船员费用和船舶业务费。包括:
(1)工资:指替补公休船员、后备船员、培训船员等按规定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
(2)职工福利费:指上项各类船员根据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船员服装费:指根据规定发给船员的服装费。
(4)船员差旅费:指船员报到、出差、学习、公休、探亲、调遣等发生的差旅费。
(5)文体宣传费:指用于船员文娱、体育活动和对外宣传购置的书报杂志、电影片、录像带、幼灯片等支出。
(6)广告及业务活动费: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画册、展览等进行广告、宣传以及船舶为疏港、揽货、业务联系支付的业务招待费。
(7)单证资料费:指客货运输业务印制使用的客运票据、货运提单、舱单、航海图书、技术业务资料以及这类单证资料的寄递费用。
(8)船员疗养休养费:指船员因工作环境特殊,船务公司为船员安排疗、休养的支出。
(9)电讯费:指船岸通过电台、电缆、卫星、高频电话等通讯联络所发生的国内外通讯费用。
(10)其他船舶共同费用:包括船员体验费、签证费、油料化验费、技术进步和合理化建议奖等。
11.其他船舶固定费用:指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船舶固定费用,如船舶证书费、船舶检验费、船员劳动保护费等。
(三)集装箱固定费用:指船务公司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费用。
集装箱固定费用的项目和内容规定如下:
1.集装箱保管费:指空箱存放在堆场所支付的保管费等。
2.集装箱折旧费:指自有集装箱按集装箱价值和规定折旧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
3.集装箱租费:指租入集装箱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租费。
4.集装箱修理费:指集装箱修理用配件、材料和修理费用。
5.集装箱保险费:指向保险公司投保集装箱安全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6.集装箱底盘车费用:指船务公司自有或租入的集装箱底盘车发生的保管费、折旧费、租费、保险费、修理费等。
7.集装箱其他费用:指不属于以上项目的集装箱固定费用,如清洁费、薰箱费等。
(四)船舶租费:指船务公司租入运输船舶参加营运,按规定应支付给出租人的期租费或程租费。
(五)营运间接费用:是指船务公司营运过程中所发生的不能直接计算运输成本核算对象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用是指船务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营运生产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展览费、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公司经费指公司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公司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贴费、抚恤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咨询费是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时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支付的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运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运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2‰。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费用是指船务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职工福利费按照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医药费(包括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二十四条 凡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学校财会部门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航海类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学生的实习安排分为:“船舶认识实习”和“船舶毕业实习”两项。
学生在校期间安排的“船舶认识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学校教育事业费列支,实行预分配的学生安排的“船舶毕业实习”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委托船务公司代培实习的,发生的实习费用由用人单位与船务公司结算,船务公司相应冲减实习船成本费用。
第二十七条 上船实习经费开支标准:
(一)伙食费:
在船上认识实习期间,实习学生和指导实习的教师、干部、职工均享受相同标准的伙食费,按照船员标准60%计算。毕业实习伙食费标准与船员相同,外汇由船务公司垫付,实习结束后折算人民币向学校结算。凡学生已领取各类副食品补贴及专业津贴的,应按实习期间实际天数退回或停止发给。
(二)航行补贴: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远洋、近洋实习期间按天发给航行补贴,远洋0.30美元/天,近洋0.10美元/天。
指导实习的教师参照同船相似级别的远洋船员发给航行补贴。(例:讲师以下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70美元/天;副教授以上的教师,远洋2.20美元/天,近洋1.90美元/天)。
(三)劳保生活用品
实习期间所需劳保生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手纸等均比照所在船舶同工种的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需要发给,费用在实习费中列支。临时借用的,实习结束后立即交回,如有无故丢失的照价赔偿。
凡上船指导实习的教师,指导学生毕业实习的可视作临时出国发给制装费,不享受船员制装待遇。船舶认识实习期间不发制装费。
上船实习的学生,在校期间已发制服的,不另发制装费。
(四)淡水费
要制定用水管理制度,严格要求船员和实习师生节约用水。对上船实习的师生,按每人每天0.30吨用水标准承包,由学校按此标准拨付实习费用。
第二十八条 船务公司与院校之间发生的往来结算,应按收支两条线的方式办理,相互间发生的收付款项一般不得相互抵顶。院校应付给船上由于学生上船实习和指导教师所发生的伙食费、淡水费、劳保生活用品、卧具购置及洗涤、航行津贴等费用;船务公司及时支付从学校领取的燃物料和学校代垫的船员工资、福利费、取暖费、水电费以及承包或规定应上交的利润及折旧等费用。

第六章 收益与分配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船务公司实现的经营收入,按现行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其减免的税额原则上应全额上交学校,弥补教育经费不足,有关税收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船务公司实现的利润,除按第二十九条上交学校的部分外,按同股同利的原则,对税后留用利润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各院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财会司)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其费用标准等今后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院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实施细则,报交通部(财会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与野马的对话

龙城飞将


  野马参加了2008年意大利法经济学年会感觉深受打击,感慨良多 。我在他的博文下留言,遂有我俩之间的一些对话,现在将它记录下来。

  野马感觉深受打击原因有三:其一、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已经进入本土化实证研究阶段。其二、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年会坚持用英语交流。其三、他们数学模型用得好。他的结论是,“人生其实很短暂”,意大利的法经济学家们“把为学术研究和兴趣作为第一位,而不是考虑很多功利的目的,和他们相比我很汗颜,他们的这种精神难道我不需要学习吗?”

  对野马的感慨,笔者完全理解。

  笔者认为,中国的法经济学之所以没有进入到本土化研究阶段,原因在于研究者们还没有从根本上理解何为法经济学。尽管他们介绍法经济学的文献已经是汗牛充栋,但实质上并没有真正理解它。我见过这样一篇文章,一个博导和一位博士生,煞有介事地向人们介绍法经济学,但自己却连法经济学或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没搞清,读过他们的文章,会得出这样的结论:猪肉+牛肉=猪肉。

  实质上,法经济学并不神秘,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把握了这个原则,对法经济学就不那么难以理解了 。

  至于用于交流的语言,我认为英语好,便于国际间交流,固然是好事。英语不那么好也不影响在中国的研究者们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并不是英语好才能进行研究,英语不好就不能进行研究。换句话说就是只要中文好就能够在中国进行法的经济学研究,英语好则便于国际交流,把中国的研究成果交流到国外,把国外最新的研究成果介绍到国内。

  法经济学的本质是用以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包括法律问题、法理问题、具体案例问题、司法过程、立法、行政执法、公民守法问题等,这就决定它所使用的工具是经济学工具,可以说它的核心工具是成本——效用分析。

  现代经济学有一个倾向,这就是大量地使用数学工具。由真实的初等数学到后来的高等数学,由微积分到线性代数,由博弈论到其它更新型的数学方法。这与其所研究的对象及研究体系、传统有关系。是不是一定数学好才能学好经济学,答案既是肯定的,又是否定的。肯定的角度来说,数学好的人,建立一些模型,别人看不懂,容易得到学术霸主的地位。但有些人是只建立了模型,实际上无法求解,有些人是有模型有解客观现实的发展总是与之愿望相违背,所以数学越用得高深亦有很大比例预测与分析不准确。所以在搞实际经济工作的人看来,许多情况下模糊就是精确,精确反而是糊涂了。不可否认的是,在经济学领域,数学是经济学的工具,而不是经济学本身。而且是次级工具,因为经济学的最基本工具是成本效益、供应需求等,它不可能替代成本效益等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框架,只能为这些基本概念服务。
  到了法经济学领域,实质上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地位就是工具的地位,此时,数学模型就是工具的工具。即使是法经济学的几个大名人,包括波斯纳、科斯和边沁,他们一再强调法学研究要注重量的方面,却也是极少使用复杂的数学模型。波斯纳在法官的效用函数中用了模型,那是学过中学的代数的人都会用的。他列出了模型,却没有实质去求解。这证明他的数学也是不很好,但这并不妨碍他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

  有一本书名为《法律的博弈分析》 ,相信许多人买到了这本书。但真正读过,或者真正读懂的人却不一定多。
  据介绍,该书首次运用博弈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理论工具来提高我们对法律是如何起作用的理解。围绕博弈理论主要的解概念来组织内容,本书揭示了人们熟知的囚徒困境、性别战、啤酒蛋糊以及鲁宾斯坦讨价还价等博弈可以用来阐明许多不同种类的法律问题。《法律的博弈分析》突出了起作用的基本机制,并展示了博弈概念及相关法律问题自然的递进过程。
  该书最为综合和最为概括的方面是其对于(非合作)博弈理论如何特定地应用于法律问题分析首次作出了非技术性现代指导。它是读者容易理解的具体数量例子的分析,不是抽象概念的理论式表述。作者利用真实的案件或假设的前提介绍并说明了现代博弈理论的突出内容。《法律的博弈分析》是一本重要的著作,……它将成为法学研究中增加使用博弈理论模型的催化剂,人们在未来将认识到本书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伴随着这种影响,本书必将获得应有的赞誉。令人高兴的是,这样的影响对于法学领域有极大的益处而这样的赞誉也是当之无愧的。
  这本书不是一般的数学模型,几乎是把博弈论的教科书套上法学的问题演算了一遍。但进入社会实践估计非常困难。而且,写这书的人也是法学教授与经济学教授的结合,两个领域的教授都想创新,就产生了这本把博弈与经济学方法应用于法学领域的专著。如果把这两个学科的教授分开,也许谁也做不成事。
由此可见,写出这本书,已经是非常之难,必须是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的教授能力合作,而且经济学教授还必须是精通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的。学懂这门课亦很难,因为读懂这本书需要懂一些法学、懂一些经济学、懂一些数学,最重要的是需要懂博弈论。如果再把这研究成果应用到实践中,更是难乎其难。若用于立法,需让立法者们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尤其是博弈论知识,若应用于司法实践,亦需令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们懂这些专业知识!

  从纯学术的角度,国外的经济学人确实数学水平非常高。这使得很多研究经济问题的经济学者很不服气。不独如此,早在马克思之前,这种风气已经形成。所以过去我们读《资本论》时老师给我们的介绍就,马克思在这本书只用了初等数学。实际上,马克思的数学水平很高,许多人研究他所写的《数学手稿》,说在其中有辩证法的理解和解释,这是一般数学家也很少注意的。但《资本论》连初等数学也用得很少。
  而近现代以来,西方经济学建立数学模型的倾向越来越强烈。但是我认为,数学模型在经济学中的作用,经济的宏观方面主要有投入产出经济学以及一些宏观经济问题的数学分析。微观方面则侧重一些具体问题,包括产业经济学一般认为属宏观经济学,但也用数学来分析具体的企业之间的问题。而波斯纳和科斯都是较少用数学,尤其是高等数学。

  诺贝尔奖获得者的斯拉法,以一本薄薄的名著《用商品生产商品》创建了自己的斯拉法体系。他的数学非常好,在这本书主要是就要线性代数。这在经济学们谁也不敢否认他的成就,因为懂高等数学的经济学们本来就不多,懂线性代数的经济学家更好,所以他的著作写出来后可以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没有人有能力对此进行批评。
  不巧的是,有一天,一位数学家百无聊赖,同时也可能是他觉得在数学领域找不到发挥自己特点的地方,就用数学来研究经济学问题。可怜的本来数学很好的斯拉法被他选中了。这位数学家研究了斯拉法的研究方法与结论,同样用斯拉法的方法却否定了斯拉法。所以,数学也有两类,一类是纯数学。如陈景润所研究的,纯数学。从数学的提前演算出数学的结果。另一种是用数学的方法解决经济、军事甚至民主政治等的问题。此时,他们在数学领域实质上没有真正的建树,他们的贡献在于用数学方法解决了别人没法解决的问题。

  数学是研究数量、结构、变化以及空间模型等概念的一门学科。透过抽象化和逻辑推理的使用,由计数、计算、量度和对物体形状及运动的观察中产生。数学家们拓展这些概念,为了公式化新的猜想以及从合适选定的公理及定义中建立起严谨推导出的真理。从这个角度看,数学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公式化的推理方法,是一种数字化的逻辑学。
  从这个角度看,数学或经济学的很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领域。例如,投入产出经济学可以测算法律部门在一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本、投入等。博弈论可以研究人们在执行合同时、罪犯在是否犯罪以及是否认罪时、法官在判决时是否受到各种与其个人利益相关的因素干扰时的问题。

  马克思说过,任何一门学科只有充分应用了数学才能够达到完美的境界。法经济学应用数学的路径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学问题,而经济学又使用数学的方法,即以数字化逻辑的方法进行推理。这种推理就和法律推理一样,是由一些前提和条件出发推导出某个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经济学也有许多分支可以应用于法学,并不仅仅是制度经济学。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效用理论可以用来研究上述这两类问题。信息经济学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民法中的代理人理论、国家理论、司法权理论等。当然,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可以用来研究法律的成本,包括建立一种法律制度或立法的成本、守法违法的成本等。若研究到极细微深入的地方,也可以使用使用数学方法,建立一些模型,进行一些演算与论证。

  野马认为,现在有的经济学博士的数学已经不比数学博士差,我们可以承认存在这种情况。但可能的情况是,若他是在数学方法上进行创新,他就不是经济学博士,而是数学博士。若他是用数学方法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在数学的方法上没有创新,只是用数学方法进行这种经济学的研究。当然,也许他可能是两兼有之。

  野马认为,在国外法经济学归属于经济学多一些。对此,我持保留态度。不管这是什么权威的观点,我们都不能轻易地被他们“忽悠”了。研究任何问题的思路总是先定性,后定量。法经济学的定性就是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法的问题,所以它本质上法学,不能是经济学,更不能是数学。它本质上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服务。
  如果倒过来看,若是用法学的基本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就是“经济法学”了(当然不同于我们现在的经济法学科),此时的学样才可以归属到经济学。当然,我们还没有看到它的出现,希望有这样一批法学专家也用法学的方法去研究经济学问题,创立一门新的“经济法学”,或称“经济的法学研究”,也做一回“法学的帝国主义”,不失为利国利国的好事。

  如果是为学术而学术的纯学术,在法经济学领域当然是现在的法学专业和经济学专业的人都得汗颜,只有数学与英语双料的人才可以做法经济学研究。或者说天才级大师,他同时具备法学、经济学、数学、英语这四语硬功课的良好基础,才可以进行研究。
  若是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具体的法学问题,当然是经济学与法学双料学科的人占优势,或者说他们才能解决实际问题。

2009-12-7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