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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时间:2024-07-22 13:17: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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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最高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500元)外,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此复
1988年3月24日


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有犯罪

——评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



于伏海



各路媒体报道,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李某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由政府收容教养1年,已送交执行;另已决定依法对苏楠提请逮捕。



许多人认为李某未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怎么能够对他收容教养一年?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应该作出这样的理解:

李双江儿子属于未成年犯罪。他已满十四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阶段,意思是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并不是犯所有的罪都会受到刑事处罚,刑法规定的是他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他们即使犯罪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是说,犯罪未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一个人被判承担刑事责任,那他肯定被认为犯罪了。



对于未成年犯罪,我国刑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法条最后一款说的就是未成年犯罪但不予处罚的情形。李双江的儿子就属于这种情况,他触犯了寻衅滋事罪,只是他不符合上述法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刑法不能让他负刑事责任,刑法给他的待遇是不予刑事处罚,但是不予刑事处罚的结果可能是放纵这些人胡作非为,为了弥补这种缺陷,刑法又作出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的规定。



所以,北京警方决定收容教养李双江的儿子是有法律依据的。

不过,这里需要明确两点:

第一,“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这里的“必要的时候”是什么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又指的是哪个政府在哪里收容教养?

第二,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要认定此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某项罪,但是要认定此人触犯了某项罪,必须由法院开庭作出认定,而不是由公安局作出认定,因为法院才有权力对人作出是不是犯罪是不要要刑事处罚的认定。



所以,对于李双江儿子被收容教养,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如果因为未满十六周岁就一放了事,这些人出去后就会更加嚣张。不过,我希望的是,这个“收容教养“的作出一定要把法院审理的程序补上。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8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强化储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促进储蓄工作健康、稳定、顺利地发展,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使各行了解收费标准确定的依据,随文附发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8月3日调整的《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该表总行财会部已转发)。
在执行该办法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筹资储蓄部。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试行办法》
一、为加强储蓄服务,统一全行服务收费标准,提高储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所属储蓄所、储蓄专柜、储蓄联办所、储蓄代办所(简称:储蓄所,下同)。
三、储蓄服务收取的费用可分为两种:
1、手续费:是储蓄所向客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劳务费用;
2、邮电费:是储蓄所通过邮电部门为客户办理凭证邮寄、电报划转等服务而收取的工本费。
四、凡开办所列服务项目的储蓄所,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并出具“收费凭证”。
五、手续费和邮电费一经收取,便不能退回。
六、手续费和邮电费的帐务处理,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证券代保管的储蓄服务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
八、储蓄所开办的其他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一律按照人民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项 目 │手续费│ 邮 费 │ 电 报 费│ 备 注 │
│ │ ├──┬──┼──┬──┤ │
│ │(每笔)│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存款凭证挂失│ 1.00 │ │ │ │ │ │
├──────┼───┼──┼──┼──┼──┼────────────┤
│储蓄异地托收│ 1.00 │ │ │ │ │异地托收按往返邮程收费, │
│ 邮寄划回│ │1.00│1.60│ │ │如附寄的单证过多,可按邮 │
│ 电报划回│ │0.50│0.80│2.10│4.20│局规定标准加收超重邮费. │
├──────┼───┼──┼──┼──┼──┼────────────┤
│同 城 划 款 │ 0.50 │ │ │ │ │ │
└──────┴───┴──┴──┴──┴──┴────────────┘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业务收费表(1990年8月3日调整)
单位:元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汇 │ 银 行 汇 票 │ 0.50 │0.50│0.80│ │ │银行汇票和信、电汇的转汇,其费 │
│ ├─────────┼───────┼──┼──┼──┼──┤用可以向转汇人收取现金,也可以 │
│票 │ 银行承兑汇票 │按票面金额1‰ │0.50│0.80│ │ │从款项中扣收,并出具收费收据. │
├──┼─────────┼───────┼──┼──┼──┼──┤ │
│汇 │ 信 汇 │ 0.50 │0.50│0.80│ │ │ │
│ ├─────────┼───────┼──┼──┼──┼──┤电汇用途字数超过3个字的,按超过│
│兑 │ 电 汇 │ 0.50 │ │ │2.10│4.20│的字数每字收费标准加收电报费. │
├──┼─────────┼───────┼──┼──┼──┼──┼───────────────┤
│委托│ │ │ │ │ │ │委托收款按往返邮程收费,如附寄 │
│ │ 邮 寄 划 回 │ 1.00 │1.00│1.60│ │ │的单证过多可按邮局规定标准加收│
│ ├─────────┼───────┼──┼──┼──┼──┤超重邮费如发生全部拒付或无款支│
│ │ │ │ │ │ │ │付时,对已收取的电报费,应扣除邮│
│收款│ 电 报 划 回 │ 1.00 │0.50│0.80│2.10│4.20│费后退给客户. │
└────────────────────────────────────────────────┘
┌────────────┬───────┬───────────┬───────────────┐
│ │ │ 邮 电 费 (每 笔) │ │
│ │ ├─────┬─────┤ │
│ 种类/收费项目 │ 手 续 费 │ 邮 费 │ 电 报 费 │ 备 注 │
│ │ ├──┬──┼──┬──┤ │
│ │ ( 每 笔 ) │ │ │ │ │ │
│ │ │普通│快件│普通│加急│ │
├──┬─────────┼───────┼──┼──┼──┼──┼───────────────┤
│ 本 票 │ 0.20 │ │ │ │ │ │
├────────────┼───────┼──┼──┼──┼──┼───────────────┤
│ 支 票 │ 0.20 │ │ │ │ │ │
├────┬───────┼───────┼──┼──┼──┼──┼───────────────┤
│ 户│ 信 件 查 询 │ 0.50 │0.50│0.80│ │ │系指不是因银行工作差错造成的未│
│ ├───────┼───────┼──┼──┼──┼──┤收到款项的查询,查询如已查复的,│
│主动查询│ 电 报 查 询 │ 0.50 │ │ │2.10│4.20│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未在银行│ 1000元以下 │按票面金额1‰ │ │ │ │ │不足1角的收取1角. │
│开户的 ├───────┼───────┼──┼──┼──┼──┼───────────────┤
│个人汇款│1000元(含)以上│ 10.00 │ │ │ │ │ │
├────┼───────┼───────┼──┼──┼──┼──┼───────────────┤
│ 退 │ 信 件 退 汇 │ 0.50 │0.50│0.80│ │ │汇款退汇,其费用可以向汇款人收 │
│ ├───────┼───────┼──┼──┼──┼──┤取现金,也可以从汇款中扣收,并出│
│ 汇 │ 电 报 退 汇 │ 0.50 │ │ │2.10│4.20│具收费收据. │
├────┼───────┼───────┼──┼──┼──┼──┼───────────────┤
│ 挂 │ 银 行 汇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不足1元的,收取1元. │
│ ├───────┼───────┼──┼──┼──┼──┤银行汇票,收款人要求通知对方行 │
│ 失 │ 现 金 支 票 │ 按票面金额1‰│ │ │ │ │的,应另收邮费或电报费. │
└────┴───────┴───────┴──┴──┴──┴──┴───────────────┘
注: 1.收费的范围:除财政金库以外,凡是计息的帐户应另收取邮电费和手续费,不计息的帐户不收邮费和手续费(电报费照收);
2.专业银行双设机构地区跨系统转汇款项 , 汇出行收取的信、 电汇邮电费按100%、手续费按50%付给转汇行;
3.人民银行为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收费, 比照上表的收费标准收费;
4.邮电部门规定的邮电费附加,由银行按附加标准向客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