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转发市国资委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府办[2007]22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资委《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淮南市企业国有资产稽核办法(试行)
(市国资委二OO七年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市政府授权其监管的企业占有、使用、租赁国有资产情况开展的稽核工作。
第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稽核工作中不得参与、干涉被稽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稽核企业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协助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稽核,不得妨碍稽核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稽核工作情况。稽核活动经费由市财政负担,不得向被稽核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稽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审计、评估、产权交易中反映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延伸情况;
(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依法应当稽核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开展稽核工作:
(一)要求被稽核企业或个人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说明;
(二)要求被稽核企业或个人如实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报告、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进入被稽核企业调查取证;
(四)向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监察、银行等机构了解与稽核事项有关的情况,取得有关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条 稽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回避等规定,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泄露被稽核企业的秘密。
第八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核企业核实;被稽核企业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第九条 对稽核中发现的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侵害国家资产权益等有损于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或事件,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或向市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条 对稽核后认定负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责任的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