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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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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函[2007]73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档案局《全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和建设部《全国城建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纲要》的要求,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发布了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随着信息化的迅猛发展,建设领域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大量产生并广泛应用,如何保证信息时代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长期保存和随时利用,已成为各地建设部门,特别是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系统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工程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所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为此,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在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科研成果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了《规范》。《规范》的编制和发布,对于保证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保障建设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规范》是各单位收集、积累、整理、鉴定、验收、移交电子文件和加强电子档案管理的依据。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情况,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取明年6月底前对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有关档案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轮训,提高他们贯彻执行标准的自觉性。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抵制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情况。

  四、《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设电子文件的收集、积累、整理、鉴定、归档、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2〕 第4号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1月5日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税费缴纳、拖欠款项、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拖欠工资、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金融信贷、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以及社会缴费信息、信贷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公益活动信息、违规处罚信息、违法违纪信息等优良、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识别信息:主要是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日期、经济类别、所处行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权状况、投资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公共信息:主要是依法纳税、社保缴纳、劳动用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
(三)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
(二)获得海关评定A类企业记录;
(三)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记录;
(四)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记录;
(五)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六)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优质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体系认证;C标志等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
(八)被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十)捐资助教、支援灾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者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记录;
(五)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七)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准许他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记录;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十)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有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记录;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被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十二)发生较大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十三)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参与信用诈骗的记录;
(十四)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的记录;
(十五)因违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等相关法律被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六)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
(十七)囤积居奇,相互串通降低或者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记录;
(十八)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商业欺诈行为的记录;
(十九)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出现投诉或者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记录;
(二十)不执行审判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二十一)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二十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记录;
(二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逾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二)商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贷款记录,个人履行合约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记录,其他记录;
(三)社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纳税记录,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缴纳记录,其他记录;
(四)社会管理信用信息:个人偷盗他人财物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利用微博、网贴、短信、信函诬告、诽谤他人并被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记录,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记录,收送礼品、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索贿、行贿、受贿记录,制假售假记录,参与非法集资、传销、商业欺诈等记录,其他记录;
(五)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记录,教师、律师、医护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人员、导游员等重点人群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个人因失信行为导致民事败诉记录,个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个人受到刑事处罚记录,其他记录;
(六)表彰奖励信用信息:个人事迹被市级(含)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记录,个人被评先评优记录,个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记录,其他记录;
(七)社会公益信用信息:个人从事志愿者、义工记录,个人见义勇为记录,个人捐资助学、扶贫济困、支援灾区记录,其他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领域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业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资质等级评定、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以及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土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重要项目或者重点环节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采取激励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惩戒措施,暂缓立项;已完成项目立项的企业,但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复要求执行的,列入黑名单,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委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信用档案、黑名单和市场淘汰与准入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专家、监委成员取消其评委、监委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补贴拨款、政府采购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优先考虑财政补贴拨款。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批;对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取消其财政补贴资格,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按照其信用等级的高低,给予不同优惠措施。对有重大失信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重点人群的诚信宣传教育,建立重点人群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提请省财政部门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年检、日常监管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再设立企业或者其投资人以个人名义再开办其他企业的,需在不良记录取消或者在不良记录发生3年以上,且改正原失信行为时方予核准登记。
第十五条 国税、地税部门在税务年检、发票领购、出口货物退(免)税、纳税信用等级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办理税务年检、发票领购、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时,应当简化办理手续,优先办理;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将企业信用记录及信用等级纳入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于一定级别的企业,取消其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资格。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建筑活动日常监督检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参加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招标方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高低择优选择中标企业;属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的,企业信用等级应在BBB级以上;
(二)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资质申报、升级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三)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取得行业评先评优资格;对企业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四)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七条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公共住房申请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产查询、房产测绘等业务时,应当为其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优先办理各类业务;
(二)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在申办资质评定、年检、升级以及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办理或者认定;
(三)企业或者个人在房屋权属登记、资质审查、申请公共住房保障等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减免劳动保障日常巡视检查,优先获得评优资格;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严重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二)恶意拖欠工资被举报投诉或者拖欠工资数额较大的企业,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禁止在法定期限内报考公务员,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信用记录优良的个人,优先进行评先评优、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定;
(二)建立教师信用档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中提交虚假材料的,违反规定有偿补课的,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教师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师职务评审、评先评优、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审查、评定等级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信用记录优良的个人,优先进行评先评优、职务评审和资质认定;
(二)建立医师、医疗卫生机构信用档案,对存在索贿受贿、收红包、乱检查、滥用药、私自外出会诊、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等不良行为的医师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资格审批、等级评定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资格审批、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办理;
(二)建立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许可证受理、监督抽查、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事故调查、评先评优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优评先资格;
(二)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以及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检查,未如实提供资料,未及时整改,被依法处罚的;一年内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行政处罚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未及时准确报告,不保护现场,未提供资料,未认真组织善后被依法处罚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评先评优及日常监管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开通环保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在申报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时优先审查、拨付;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管理,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和相关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的评选,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司法部门在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者等监督管理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者的诚信教育,建立执业诚信档案,作为律师年检注册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评优的依据;
(二)制定当事人投诉、信访等申诉制度,加强律师、公证员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和惩处违法违纪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律师、公证员,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社会组织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以及信用记录优良的个人,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组织和个人,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在社团组织年度检查中,对机构不健全、财务不规范、弄虚作假、违规开展活动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安排、技术支持、审批手续办理、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在项目资金和技术扶持上应当优先安排;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审批、减少或者不予项目资金安排;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严格遵守道路运输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存在超限超载、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擅自从事危及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的作业、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私屠乱宰、非法销售酒类商品等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销售等文化、娱乐项目中出现违法违规记录的经营户,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涉价涉费单位,应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有价格举报或者在市场价格检查中发现违反《价格法》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日常监管、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企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对拖欠公积金贷款6个月以上并已进入诉讼阶段的借款人予以媒体曝光,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过程中,能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严格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无投诉、举报及其他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优先办理相关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改变规划指标的,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施工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有行政处罚记录的建设单位再次出现违法建设行为的,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管理、评先评优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各项业务,优先取得评先评优资格;
(二)对受到行政处罚、有巨额不良债务、恶意讨债和逃税等失信企业,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资格审批、日常监管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应当优先办理审批事项;
(二)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的,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其他具有行政审批、日常监督、资质管理、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职能的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等商业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或者要求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的组织落实

第三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作的宣传、推动和落实。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九条 企业、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十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督促、指导、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快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珍惜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或者披露本系统采集的重大信用信息,宣传诚实守信先进典型,公开严重失信行为,及时上报严重失信典型案件及重要信息,强化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热点、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因未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或者未要求企业和个人提供第三方信用报告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定期督查、考评各级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适时表彰、推介好的典型。市政府信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单位加强信用队伍、制度建设,组织好人员培训,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加大信用产品使用力度,构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1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无锡军分区政治部《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无锡军分区政治部

  (2008年11月)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8〕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培训对象

  (一)可参加培训的对象

  从2008年冬季开始,凡我市接收的城乡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业士官都可以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二)不动员参加培训的对象

  1.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或职业资格证书的;

  2.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3.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复工、复职的。

  (三)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对象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5.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培训形式

  (一)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主要形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中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中级班毕业证书;参加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中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参加技工院校高级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技工院校高级班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技能培训,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专学历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退役士兵也可自愿参加中级技能培训。

  (二)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根据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苏民安〔2005〕2号)规定: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仍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选择回原学校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标准按苏办发〔2008〕2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短期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由承训单位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初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由市、市(县)、区组织安排。

  三、宣传动员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承训学校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信》、《报读指南》、政府网站、座谈会、家访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并及时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让广大退役士兵理解党和政府的关爱,了解参训程序,明确参训要求,踊跃报名参训。

  四、招生入学

  (一)预测参训人数。各市(县)、区民政局会同当地兵役机关通过调查摸底,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等情况,并于每年6月底前,逐级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在每年7月底前向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提供当年退役士兵参训的预测情况。

  (二)确定承训学校。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应选择省级以上重点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承担培训任务。承训学校已开设的技能性较强的专业都要面向退役士兵开放。同时,各承训学校还要创造条件,新设一批市场需求量大、就业面广、就业率高以及有利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专业,供退役士兵选择。

  (三)转发招生计划。市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当年退役士兵参训预测情况,按6 : 4的比例编制招生计划上报省相关部门,待省招生计划下达后,会同市民政、财政部门转发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可根据报名情况作相应调整。

  (四)发布招生信息。市、市(县)、区民政局根据省下达的招生计划,会同同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和招生学校于每年10月底前发布招生信息。招生信息主要应包括:招生学校名称、专业和学制、招生人数,以及相关专业所对应的学历要求等。

  (五)自主报名入学

  各市(县)、区民政局是退役士兵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机关,接受退役士兵报名申请。市、市(县)、区民政局应把招生信息、报名方法、参训程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和部队政工网公开发布。

  退役士兵在退役当年12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报名申请,在招生计划内自主选择学校和专业,自行填报志愿。报名时须提供退役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名的,报名时间可延至退役次年1月底。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训。

  民政部门会同当地兵役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招生报名工作由当地民政部门与招生学校直接对接。各承训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当地民政部门做好招生工作。招生学校于2月1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六)统计汇总数据

  各级相关部门和承训学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如实填写《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和《江苏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逐级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于2月15日前分别向市劳动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各承训学校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招生录取情况,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于每年2月15日前提供给市民政局、财政局。

  各市(县)、区民政局在开学后要及时对退役士兵实际入读人数进行核实,分别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各地实际入读人数情况进行复核汇总,分别于每年4月底、10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

  五、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单位、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市(县)、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就业服务

  (一)面向社会需求,积极推荐就业

  各承训学校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层层明确责任,加强对就业推荐工作的组织协调。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多种渠道,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员就业。

  (二)开展校企合作,实现培训就业

  建立并完善符合退役士兵学员特点的校企合作机制。承训学校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校企合作关系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渠道,选择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企业作为合作对象。学校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协调,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时,采取订单、定向培训方式,积极为企业培训急需人才。学校、学员以及企业三方共同签订《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意向书》,明确学员培训和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为学员提供实习场所,指导学员实训实操,安排学员顶岗实习,优先接收安置符合条件的学员,实现退役士兵学员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促进学员稳定就业。

  (三)搭建就业平台,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依托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四)落实优惠政策,鼓励自谋职业

  各有关部门应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退役士兵培训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4〕111号)关于社会保障、收费、税费、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利用一技之长,创办经济实体,从事个体经营。

  七、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年90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55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崇安、北塘、南长三区适当补助。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八、检查考核

  为确保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根据总体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加强检查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对各市(县)、区政府的考核

  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对市(县)、区政府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政府及各相关部门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部门职责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培训工作组织得力、规范有序;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和职业技能培训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有关措施,规范操作程序;财政安排培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渠道和标准拨付。

  (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

  民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对其培训工作的统筹衔接、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协调配合宣传部门,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实际参训人数达到应参训人数70%以上;深入调查摸底,准确预测退役士兵参训人数;有序组织实施培训,制订计划科学合理;招生报名工作纵向衔接、横向对接,考核检查及时到位。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是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其招生计划制订、承训学校确定、指导教学管理、帮助推荐就业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及时下达招生计划,择优选择承训学校,指导承训学校科学设置专业、统筹调配师资力量、合理安排理论教学和实操实训。

  财政部门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对其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要求做到培训资金安排及时足额到位,资金补助达到规定标准,经费拨付符合程序,经费管理严格规范。

  (三)对承训学校的考核

  承训学校是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要把退役士兵学员的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考核评估承训学校绩效的重要内容,要求做到明确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培训工作全面负责,一名分管校长专门负责;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无重大不良事件发生;按规定使用培训经费;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员在校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保证培训质量,学员技能培训结束时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双证”获取率达95%以上;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培训目标,学员取得“双证”后三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达95%以上,就业后用人单位满意率达80%以上,学员就业满意率达80%以上。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市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县)、区级政府的考核由市级政府组织,对各市(县)、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市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