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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3 00:57: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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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政发〔2008〕5 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2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部署,提高政府执政力,努力建设亲民、高效、诚信、廉洁、法治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省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加强应急管理,搞好信息服务,提高行政效能,推动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重特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市长召集市应急委员会议研究决定。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业务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局、各委员会、外事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强基础、调结构、增效益、重民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节能减排,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自主创新,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深化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坚持以人为本,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以及决策责任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组织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有效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适时制定新政策,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政策,确保政策的质量。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省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政府的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部门按规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论证、审核,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科学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权限,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考评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

  二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提倡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规定,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和暂时不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四平政务》和市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重大决策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四、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五、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市政府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

  三十六、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

  三十七、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市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应急委员会议制度。

开会时通知到会者必须到会,该谁汇报必须由谁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发言不超过5分钟。各类会议,要提前10分钟入场,会场内不得吸烟,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保障会场秩序井然。会议期间不准随意出入。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主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议题是:传达国家和省有关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部署市政府重点工作;研究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全市财政预算;讨论向国家和省申报的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分析全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形势和重大民生问题;决定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事宜;讨论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市政府领导提议讨论和通报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特殊情况顺延。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参加会议的市政府组成人员须达半数以上。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可以受市政府领导委托,主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政府专题会议主要议题是:研究决定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市政府领导提交会议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领导签发。

  四十二、市应急委员会议由其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市应急委员会主任)或市长委托有关副市长(市应急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和部署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需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人员不能按要求列席会议的,需会前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其他会议的人员,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新闻稿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四十四、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市性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省里要求,传达贯彻落实省有关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工作安排,部署政府系统工作;动员各方面力量,完成重点工作任务;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全局工作开展。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列出计划,经市政府秘书长核报市长审定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四平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允许市政府综合部门每年召开一次,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未列入计划需临时召开的会议,需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向市政府报送公文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不包括市领导讲话稿),要直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因未按规范的正常渠道报送公文出现“倒流”问题而贻误工作的,后果由报文单位自负。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县(市)、区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秘书长、市长助理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的市政府领导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四十九、公文办理坚持“谁办文谁催办”的原则,严格按时限要求办理,实行催办报告制度,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须经市政府审定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可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上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水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把学习与调研、研究与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新知识,提高领导能力。健全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座谈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

五十三、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县(市)、区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四、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控制会议规格和会期,压缩会议数量。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能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减少会议和一般性领导活动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十五、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控制文件规格,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县(市)、区和各部门不得层层转发。市政府印发的普发类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起草市政府领导在全市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在其他会议上的讲话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市政府领导讲话印发《四平政务》,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以身作则,勤俭节约,严格自律。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抓好分管或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八、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到市外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五十九、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减少一般性考察。出访考察结束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

  六十、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提高政府及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工作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以及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政府。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机关内部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法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准则所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均为代拟稿。
第三条 审计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的复核机构。
未设立法制机构的审计机关,应当确立本机关的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向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提交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以及所附审计报告等材料前,应当经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第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向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提交下列复核材料:
(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
(二)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的说明或者修改意见;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收到复核材料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七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是否按照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和审计目标实施审计;审计工作是否符合相关的审计准则;
(二)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意见是否适当;
(六)审计评价、审计建议、审计移送处理是否适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八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在复核过程中,发现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其他复核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审计组所在部门限期补正。
第九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遇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
第十条 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复核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主送机构(审计组所在部门);
(三)复核意见;
(四)复核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专职复核人员签名;
(五)提出复核意见的日期。
第十一条 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将复核意见书连同复核材料退还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复核意见正确的,应当修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连同复核意见书一并报送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复核意见如有异议,应当报请审计机关主管领导或者提交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复核意见书应当归入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年度终结后,复核机构或者专职复核人员应当对本年度审计复核工作进行分析、总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署于1996年12月11日发布的《审计机关关于审计复核工作的规定》(审法发〔1996〕337号)同时废止。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已经2010年11月1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市长: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依法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无法制机构的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受理审查涉及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

上述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本部门网站以及本部门公开办事场所予以公布。

第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按照以下规定受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二)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三)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四)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组织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或专门监督机构受理;

(五)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做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受理;

(六)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做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不当行为的投诉举报,由该行政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或其他执法监督机构受理。

第五条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六条对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下列投诉举报,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受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违法事实认定不准确,处理决定显失公平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态度蛮横、不文明执法的。

第七条 投诉举报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举报,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受理的。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投诉举报内容的审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投诉举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但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转交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干部人事政策或历史遗留问题的,转交信访部门,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投诉举报内容涉及行政执法人员违纪的,转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收集、摘抄、复印、调取案卷及有关材料,了解行政执法情况。

被投诉举报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将“12345”受理投诉中涉及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投诉相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受理审查的,信访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移交有关投诉举报材料。

各级监察部门在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纪时,发现所查处事项涉及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将相关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并移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审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举报单位和投诉举报人,并陈述理由。

第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确认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投诉举报受理机构为市、县(市、区)法制机构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行政执法主体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执法主体逾期不纠正的,市、县(市、区)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撤消、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受理投诉举报的,应当自行纠正,对行政违法行为责任人根据《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将投诉举报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行政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负责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违者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