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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2 16:08: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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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8〕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经委、金融办拟订的《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金融办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为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发展,完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在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杭州市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
  二、补偿对象
  在我市依法设立,在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纳税信用良好;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含2倍),最高不超过10倍,且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满一年;
  (三)为中小企业进行担保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三、补偿范围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提供非消费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为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小企业债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均纳入补偿范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机构为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或项目提供的担保不纳入补偿范围。
  四、补偿标准
  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分为基本补偿和放大倍数补偿。
  (一)基本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2倍以上的担保机构,按其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给予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0.5%的风险补偿。
  (二)放大倍数补偿。对于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在基本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放大倍数补偿。其中,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3倍以上至5倍以下(含5倍)的部分,年补偿率为0.5%;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在年日均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部分,年补偿率为1.0%。
  担保机构为其股东提供的担保按70%计算。
  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对单家担保机构的最高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300万元。
  五、补偿申请受理程序
  次年初为上年度担保风险补偿的申请受理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所属向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报送补偿申请资料。区、县(市)所属担保机构,经同级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市经委、市财政局完成审核批复后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六、补偿金额的确定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补偿申请资料进行复查核实,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担保机构,根据当年补偿资金安排规模,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补偿标准,确定并下达当年享受补偿的担保机构名单及补偿金额。
  区、县(市)级的担保机构, 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补偿资金。同时, 各区、县(市)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按市级补偿金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补偿资金。
  七、申请补偿资金的具体申报资料及要求,每年随申报通知另行下文明确。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财政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九、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途,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补助资金,并暂停享受补助资格三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担保机构及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十、各级财政局和经贸局(经发局、发改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杭财企二〔2008〕9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拍卖企业审核许可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拍卖企业设立的审核许可工作。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和审核手续)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拍卖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拍卖企业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资格应当进行审核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拍卖法中有关条款的实施)
《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系指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
市商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时,对《拍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条件,应当征询上海市拍卖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五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审核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办理营业执照的手续)
申请人在取得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拍卖罚没物资的条件)
拍卖企业申请从事拍卖罚没物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业满2年;
(二)有4名或者4名以上拍卖师;
(三)年拍卖额达到一定的规模;
(四)拍卖活动的手续完整规范;
(五)有适合拍卖罚没物资的场所和设施;
(六)无违法经营活动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拍卖罚没物资和审核手续)
拍卖企业需拍卖罚没物资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市商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会同市财政局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发给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变更、注销手续)
拍卖企业分立、合并、歇业、解散的,应当向市商委和区、县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条 (年审)
市商委对批准文件和拍卖罚没物资指定企业证书的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一条 (罚没物资的解释)
本规定所称的罚没物资,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9年5月27日
李庄案的若干疑问

龙城飞将


  我确信李庄实施了教唆龚刚模翻供、做伪证的行为

  李庄案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据报道,一审法院认定,李庄教唆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以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的供述。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家友贿买警察,为其编造龚刚模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根据《刑法》第306条判决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判处李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此外,我们看到的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7条线索、发现7个黑恶团伙牵涉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抓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及总值数亿元的车辆等涉案资产。
  出人意料的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龚刚模的理由是 “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根据这些资料,我基本上相信这样的事实:李庄为了达到减轻龚刚模刑罚的目的,确实曾经做出唆使龚刚模翻供的行为。

  李庄案给人们留下无限的疑问

  无疑,李庄是一个犯罪嫌疑人。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亦是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诉讼权利的法律。李庄案的速办,速抓、速捕、速判也给人们留下无限的疑问:

问题一、公检法联合办案是否合法?

  李庄案件是否存在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情况,若存在,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这个不合法行为的结果,李庄被判刑,是否能够成立?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件就是因为有些证据是警察非法取得的而被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尽管许多人仍认定就是辛普森杀了他的前妻。

问题二、证人是否应当到场?

  据报道,李庄案辩方申请了8个控方证人出庭,其中七个证人是在押的控方证人,但没有证人出庭。李庄的助手马晓军、重庆律师吴家友,都是同案被抓,公诉人提供的是审讯出来的口供,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因此辩方要求当庭质证。法院称证人均表示不愿出庭,不能强迫,公安机关搜集证据合法,法院予以采纳。辩方指出,公诉人在宣读马晓军等人证言时,拒绝出示给律师。庭审结束后,也未看到这些证言,因此在程序上侵犯了李庄合法权利。但法院没有提及此事 。
  我们想问的是,如果确定了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和伪证的罪名成立,他是独立犯罪,还是与龚刚模以及同时被捕的助理马晓军、吴家友共同犯罪?若是共同犯罪,另外这三个人的口供是证人证言,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若是证人证言,根据《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是否依法做到了这些法律规定的程序。

问题三、伪证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关于李庄案件,辩方认为应按行为结果定罪,李庄没有向法院提供一份伪造证据,也没有影响到龚刚模案的审判,因此不应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和法院均认为,伪证罪是一种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 。
  李庄被判刑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306条,其具体规定内容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6条实质上是包含三项内容,其一,辩护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其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显然,根据报道,李庄的行为不属于前两项,只可能向第三项上靠。这样,问题就来了,李庄是威胁引诱龚刚模改变作为证人的证言,还是改变他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问题四、李庄能不能把龚刚模的财产弄走?

  龚刚模检举李庄的理由是,担心李庄把他的财产弄走。李庄先后叫龚刚模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如果李庄真有吞并龚刚模财产的企图,他有没有这个能量,有没有这个胆量?他会不会考虑独吞了龚刚模的财产后将来龚刚模或其家人同党会找他算帐?

问题五:李庄的“翻身秘术”能不能经得住推敲?

  龚刚模举报说,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龚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 。
  我们的问题是,根据第一招,即使龚刚模与其妻串好了口供,能够推翻得了公安机关掌握的其它证据,由“黑老大”变为“受害者”吗?根据第二招和第三招,即使龚刚模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了以前的口供,他能推翻其它证据吗?根据第五招,以鉴定伤情为由拖延庭审对龚刚模有什么意义吗?综合来看,李庄的精神是不是正常,为什么他会出此烂主意?是不是需要北大的“砖家”孙东东给他做精神病鉴定?
问题六、植树的证明能推翻龚刚模涉嫌黑社会的指控吗?
  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向警方交代,李庄让他去开份证明,证实万贯实业栽了多少树,证实龚刚模植树造林造福一方,是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难道李庄不明白,即使龚刚模实际上植了许多树,做了许多好事,就能够抹煞龚刚模是不是黑社会这一事实吗?
  我们希望李庄案能办成南山铁案,也希望李庄案的诉讼过程能够解决我们的疑问。

2010-1-12 凌晨
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http://blog.sina.com.cn/s/articlelist_1430985877_0_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