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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8 03:59: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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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区县教委、各民办高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秩序,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

法利益,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收、退费工

作,维护学校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其实施

意见,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

准进行收费,并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该票据作学校收费和退

费的凭证和依据。

二、学校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

学费、杂费(含住宿费,以下同);举办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

学年收取学费、杂费。学校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三、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理

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四、学校办理退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

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学生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须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

部费用;

   2、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

的,学校扣除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扣除一次性用

品费用后,以下同);

   3、学校开学后,学生出具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

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

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杂费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

纳的其余学费、杂费。

   4、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扣除军训时间,以下同)7天以内,学生提

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10% 及报名费后,应退

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8-15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

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期学费、杂费的3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

其余学费、杂费;学校开学16-30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

本学期学费、杂费的50%及报名费后,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杂费;学

校开学30天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本学期退费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

,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五、各学校根据本办法,可制定本校的具体收、退费办法,在招生简章中

或在招生咨询时向学生(或家长)公示,并严格执行。

   六、学校的收、退费工作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包括学校的系(院

)、办、教学点等内设机构。学校办理学生退费须开具正式凭据。

   七、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力量(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各类民办

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及各类培训

班参照执行。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与本办法不符

的收退费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


组织民工有序流动是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大事。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了这项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我国农村还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以及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经济发展
不平衡,民工大规模流动的现象将长期存在,因而进一步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十分必要。为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
近几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向城镇已达数千万人,其规模之大前所未有。应当看到,这种现象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进程中是必然的,对促进繁荣与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不能因势利导或疏于管理也会带来一些问题,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变和经济结
构调整时期,城乡都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还需要寻找新的出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提高民工流动的有序化程度,既不利于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也不利于
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坚持正确的政策,把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必须牢固树立城乡统筹、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城乡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宏观调控;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
场,引导和组织民工按需流动;要切实做好春运期间流动民工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制定和完善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制度和措施,使这项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稳定农业和保护农民利益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把农业放在经济工作的首位,稳定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多渠道增加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综合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鼓励和引导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广度进军
。要长期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充分调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要继续实施促进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重点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
业的发展,继续发挥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渠道作用。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农村非农产业布局,发展农村工业园区和商业网点,通过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落实谁投资、谁受益等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出民工回乡创业,促进民工收入向直接投资转化,带动
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同时可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进一步探索开发农村劳动力资源、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把民工流动的管理服务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轨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城乡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的要求,加快劳动力市场的建设。要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规划,明确劳动力供求双方、中介服务以及市场管理的行为规范,完善
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制度。要大力发展城乡职业介绍网络,搞好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起覆盖面广、功能完备、方便实用的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劳动部门要按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劳务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
和指导,通过加强法律、行政、社会舆论监督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打击市场欺诈、非法职业介绍、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民工输入地区要根据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基础设施状况、劳动力需求情况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入计划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指导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处理劳动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开展面向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民工素质和职业能力
。民工输出地区要根据输入地劳动力需求和本地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农业生产需要等因素,制定劳动力输出计划;要充分发挥各级劳动部门和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的作用,为外出民工提供准确的信息和服务;要支持劳务输出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关系,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要加强民工输出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法制教育。
民工输入、输出地区应建立必要的联络和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民工流动过程中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
春运期间,民工流动时间集中、数量很大,往往给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管理等造成巨大压力。为此,国务院自1994年以来连续三年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使过去民工无序流动的状况有了明显改观,为这项工作
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奠定了重要基础。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把春运期间民工流动的组织工作作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重要环节,继续抓紧抓好。春运期间,民工输入地区要继续实行稳定一部分民工在务工当地过年、安排民工轮流休假、春节后的一段时间内暂停招收外地新民工等措施
。对留在务工当地过年的,要妥善安排好他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做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对节日期间坚持生产的,要组织慰问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民工输出地区要积极配合输入地区做好民工的稳定工作,帮助民工家属解决好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民工的后顾之忧;要采
取有效措施,做好返乡返岗民工的组织、疏导工作,加强对盲目外出的新民工的教育和劝阻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把工作做好。劳动部门要协调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民工返乡返岗的计划安排,及时掌握并向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民工流动的有关情况,协助铁道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流动民工的客源组织和车票订售工作。铁道部门要在
深入做好民工客流调查、预测的基础上,安排好团体民工的运输计划和车票订售;认真做好旅客运输和乘降的组织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查堵危险物品,确保列车安全行驶。交通部门要指导运输企业深入厂矿、乡村和车站、码头等民工集散地,做好民工疏运工作;指导运输企业落
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运输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和航运市场的管理。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严密社会面控制,严格爆炸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做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保护广大民工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疏导和长途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严格纠正各种违章行为,防止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将民工疏运纳入春节运输工作的总体安排,
及时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五、加强领导,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落到实世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把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形成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劳动部门牵头,各有
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做好地区间、部门间的协调工作,加强基层的管理与服务力量,加强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对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规范收费行为
,坚决杜绝乱收费情况的发生。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和民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为输入地作出突出贡献和回乡创业、带领农民勤劳致富的典型要予以表彰,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和示范作用。
劳 动 部
国家经贸委
公 安 部
民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农 业 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1997年11月25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6-8-30



各上市公司:

为规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行为,明确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具体要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9.2条,现就《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四)项、第14.3.1条第(十)项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低于10%。

二、社会公众不包括:

(一)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连续20个交易日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自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为达到上市条件,公司可以在上述期间提出改正计划并报本所同意后恢复上市交易,但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有关操作程序执行《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请遵照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