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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时间:2024-05-17 22:33: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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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

潍政发〔2010〕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第3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潍坊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稳步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六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其中对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以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灵活就业人员执行二类行业基准费率。

  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行0.3%的缴费费率。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缴费。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年度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保人数及行业类别等因素编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全额上解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行计划管理。年初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下达工伤保险基金年度支付计划。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情况,在年度支付计划规定的数额内,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所需资金,将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划拨至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条 单起工伤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以及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计入工伤保险年度支付计划总额内。

  第十一条 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超额完成当年征缴计划的,相应调增年度支付计划;没有完成征缴计划的,相应调减年度支付计划。

  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完成当年征缴计划,但支出超出年度支付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剩余部分由各级自行筹资解决;没有完成当年征缴计划,支出超出年度支付计划的,超出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40%,剩余部分由各级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二条 设立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市本级、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上年度月平均工伤保险实际支付水平,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核定3个月的工伤保险支付周转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属市级统筹基金,暂留存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管理。需要使用时,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不抵支时,先从统筹前各级结余基金调剂解决,不足部分再由市和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分别按30%、70%的比例负担。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储备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提取使用。

  第十五条 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市人社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认定;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和认定。

  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应在1个月内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人社部门应当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要求,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系统,并对相关数据实行统一管理和监控。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仍由同级财政安排,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伤保险业务的扩展,逐步增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投入。

  第二十条 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征缴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工伤保险工作年度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基金结余、基金安全、工伤认定质量、信息化管理程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视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具体办法由市人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按照国家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基金财务制度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审计、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监管,确保基金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撤销“红升丹”等768种中成药地方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撤销“红升丹”等768种中成药地方标准的通知
1989年6月23日,卫生部

为了保证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一九八六年十二月,我部以(86)卫药字第84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中成药品种整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对历年来已经审批的中成药地方品种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顿,以解决目前我国中成药品种中存在的组方不合理、疗效不切实以及名称各异、组方不一等混乱问题。各地根据我部通知要求及时组织有关医学药学专家对当地审批的中成药品种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医学和药学审查。经过各地初步筛选,大部分被认为是组方合理或基本合理,临床具有疗效的品种给予保留并推荐作为部颁标准筛选的品种上报我部,同时还对一些组方不合理,临床不具疗效或多年不生产的品种,给予撤销或准备撤销批准文号的处理决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各地已经撤销或拟撤销的“红升丹”等768个中成药地方品种(具体品种详见附件)(附件略)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对你厅(局)决定撤销的品种,即通知有关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并办理撤销地方标准的手续。对已经出厂的品种可以限在当地直到用完为止。


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


2004年6月25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解放军总政宣传部,中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防止引起歧义,造成不良影响,现特就电视剧字幕如何准确标注境外演职人员国籍或地区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演职人员为外国人,则标明其国家,如安在旭(韩国);演职人员为外籍华人,则标注其国籍,如张铁林(英国籍),斯琴高娃(瑞士籍);演职人员来自台湾或香港、澳门,则标注其地区,如刘德凯(中国台湾),刘德华(中国香港)。
特此通告,请通知并监督所属各级各类影视制作、播出机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