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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0 15:07: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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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上市公司协会,会内各部门: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随着上市公司的成长和发展,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金分红是实现投资回报的重要形式,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现就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二、上市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和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相关内容。保荐机构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中,应当督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落实本通知的要求。

三、上市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披露公司章程(草案)中利润分配相关内容。

(二)披露董事会关于股东回报事宜的专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信息。

(三)披露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及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政策中明确不采取现金分红或者有现金分红最低比例安排的,应当进一步披露制定相关政策或者比例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发行人利润主要来源于控股子公司的,应当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章程中利润分配条款内容以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四)披露公司是否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应当进一步披露计划的具体内容、制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发行人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详细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安排情况。

(五)披露公司长期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以及规划制定时主要考虑因素。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六)在招股说明书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未来3年具体利润分配计划(如有)和长期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中的具体内容。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完善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是否符合本规定,对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发表明确意见。

七、拟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应制定对股东回报的合理规划,对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要合理平衡,要重视提高现金分红水平,提升对股东的回报。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中增加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最近3年现金分红金额及比例、未分配利润使用安排情况,并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是否合规,是否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现金分红的承诺是否履行,本通知的要求是否已经落实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最近3年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应结合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模式、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说明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原因,并对公司是否充分考虑了股东要求和意愿、是否给予了投资者合理回报以及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发表明确意见。

八、当事人进行借壳上市、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规划安排、董事会的情况说明等信息。

九、各证监局应当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各上市公司,督促其遵照执行。各证监局、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监管。

资本市场各参与主体要齐心协力,提升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市场运行的诚信度和透明度,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夯实分红回报的基础,共同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高检办发第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不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能及时执行或拒不执行;有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越级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而上级人民检察院非主管部门未经复查,便轻率表态,指令中止执行复查决定,致使一个案件数年得不到正确解决。为了统一思想认识,理顺关系,严格执法,现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再作如下通知:

一、 必须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决定,是贯彻执行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的具体体现,以利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不得拖延执行或拒不执行。

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按组织法原则,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正式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反映,但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改变原决定前,不能停止复查决定的执行。

三、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律归口办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率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其他刑事案件的申诉一律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凡上级检察院已作出复查决定的申诉案件,任何非主管复查业务部门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立案复查,无权同意或指令下级院中止对复查决定的执行。

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要严格按此通知精神办理,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1996年12月5日

湖南石门县配11名副县长违反了什么原则

旷继东


??由于在政务网站上列出16名县委常委和12名正副县长名单,湖南石门县受到网友们的质疑。近日,常德市委组织部门向外界做出解释,称石门县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没有违反职数配备的原则,增配的6名人员系因政策性安排和挂职等因素造成。其中,一名为军转安置干部,一名为援藏安置干部,根据有关规定,这两名副县长都不占职数,而另外还有四名挂职干部云云。(参见http://news.sina.com.cn/c/2009-04-26/105917690873.shtml)
??笔者在看到解释之前,确实难以想象领导干部任命的这些“内情”,不过,看了之后,作为官场外的人,仍仿佛觉得自己如同“卖拐”小品里面的范伟,被忽悠的一愣一愣的,有一种云里雾里的感觉,也很是晕眩和迷茫了一阵。
??我确实不知道领导干部“职数配备的原则”是什么,也难以理解两个堂堂的副县长竟然可以“不占职数”或“暂时不占职数”。为了领会“有关规定”的精神,我勉强找到了一个相类似的现象,就是机关单位的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人员,这些人虽然在机关做着同样的事情,领着同样的工资,享受相似的福利,但却是截然不同的身份。那么,我们超编的几位副县长是不是如同事业编制人员,是可以不占公务员编制数额(即所谓的“职数”)的呢?果真如此,那么石门县以后也应该在政务网上介绍领导的时候多加一个标注,即是否“占职数”,否则,太容易引起无聊网友们的误会。
??这么说来,“卖拐”是真的?不过,回头一想,不对啊,这副县长虽然不占职数,难道也是不领工资的么?既然是打着副县长的名号,按照中国的常理,也应该是同样级别,享受副县长待遇的,而我们知道,政府人员的收入全部“取之于民”,多一名副县长,民众们显然就会多一份负担,因此,跟占“职数”的副县长比较起来,不占“职数”的副县长一点儿也不会减轻民众的负担。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说,作为普通民众,其实最关心的并不是有多少个县长副县长,因为,只要保证税费负担固定不变,即使政府部门所有的职员都享受副县长的待遇,占有副县长的“职数”,老百姓都不会有什么怨言,而相反,如果增加一个副县长,必然要多增加一份税收,但随即带来的政府工作效率又未见相应提高,民众们享受到的公共服务也未见更满意,显然,这样的一个副县长就是完完全全多余的。则这个职位的设置,虽然不违反政府机关内部的“职数”原则,却违背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根本准则,违背了民众们的“荷包”和根本利益,因此受到网友们的一点小小质疑也不是冤枉的事。
??另外,既然领导人员“超编”都如此严重,我们很难想象政府普通工作人员的“超编”又会到了何种程度。当然,也许这仅仅是一种幻觉,因为,按现在的“常理”,“当官的比当兵的多”,越来越成为许多地方的趋势,或许,日后政府部门最低的职位都在科长以上,也未必是不可能。
??如此,虽然“官”增加了很多,但“吃皇粮”的总人数并没有变化,老百姓的负担也并没有增加,可谓官民皆大欢喜,反而是一件值得庆幸的事!幸甚,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