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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7:51: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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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的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8月30日



  福利彩票销售站点编号:


  合同编号:


  

(中国福利彩票标识)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受托方为自然人用):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住所:


  通讯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为法人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销售中国福利彩票(以下简称“福利彩票”)事宜签订本合同。具体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区(县) (具体地点)设立福利彩票销售站点,代销 (具体品种)福利彩票。


  第二条 委托期限


  乙方代销福利彩票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代销费用


  甲方按照双方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销售额 %的代销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对乙方销售福利彩票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彩票市场发展需要,调整代销费比例;


  (四)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拖欠的福利彩票销售款、其他应缴费用和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产生的损失,从其押金或者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向乙方支付福利彩票代销费;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福利彩票代销合同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放福利彩票代销证,并提供相应的合格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供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接到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报修申请后,应及时响应,并予以维修。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更换;


  (四)甲方应对乙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进行上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予其上岗;


  (五)甲方应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或者保证金。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


  (一)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取得代销费;


  (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且乙方无违约情形,乙方交还甲方提供的可正常使用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后,有权向甲方要求返还所交纳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三)乙方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对甲方提供的销售设备以及宣传品,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方式,合理使用。


  第七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当遵守《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章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政策和规定、规范;


  (二)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后,应及时向甲方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或者按照与甲方约定的预存款交款方式或实时交款方式,及时结交福利彩票销售款;


  (三)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押金或者保证金,押金或者保证金不计利息。押金或者保证金金额不足时,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补足;


  (四)乙方应当维护福利彩票的形象,不得侵犯甲方的名誉权、知识产权;


  (五)乙方销售福利彩票,应当妥善保管甲方发放的福利彩票代销证,将其置于彩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不得转借、出租、出售;设置福利彩票标识;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公示开奖结果;承担兑奖义务并回收兑奖彩票,防止流失已兑奖彩票;


  (六)乙方必须按照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


  (七)乙方有义务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彩票中奖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彩票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八)乙方有义务对销售的福利彩票票面的完整性予以审核,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福利彩票;


  (九)乙方应当规范使用、维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不得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出现故障、损坏或者丢失,乙方应当在 个小时内告知甲方;


  (十)乙方应按甲方制定的福利彩票销售站点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站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销售站点;


  (十一)乙方福利彩票销售人员须接受甲方组织的上岗前培训,并取得福利彩票销售资格。如乙方更换福利彩票销售人员,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二)乙方及其销售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与其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


  (十三)乙方销售福利彩票,不得有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销售行为;


  (十四)乙方不得无正当理由中止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销售,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


  (十五)乙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


  (十六)乙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应当向甲方送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停止销售福利彩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七)福利彩票代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将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福利彩票代销证退还甲方,并保证退还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能正常使用。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约定向乙方支付代销费的,每迟延一日,应当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违约金达到拖欠费用15%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所欠费用及违约金;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出现故障并向甲方报修后,甲方拒绝维修或经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且不更换可以正常使用的销售设备达到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三)甲方在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收回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和福利彩票代销证、结清有关款项 个工作日内,未向乙方退还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向乙方支付拖欠费用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故障、损坏或者丢失的,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或照价赔偿责任,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赔偿损失;


  (二)乙方未按甲、乙双方约定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押金或者保证金的,每迟延一日,应额外支付拖欠金额的 ‰作为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方提出 天后拒不改正,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暂停销售福利彩票并进行限期整改:


  1.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或者违背彩票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或者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或者累计停止销售福利彩票,一年内达到 天的;


  4.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5.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标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标语的;


  6.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取得销售资格而销售福利彩票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由甲方组织的与乙方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8.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9.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0.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的情况的。


  乙方整改后经甲方认定具备销售条件的,可以重新恢复福利彩票销售资格。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福利彩票代销资格,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合同解除。甲方有权视损失情况扣除乙方的押金或者保证金:


  1.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和兑奖的;


  2.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3.设立分销站点,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站点的;


  4.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5.销售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彩票的;


  6.通过手机、互联网等超出福利彩票机构规定范围和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7.变更或者变相变更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的;


  8.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站点,或擅自迁移销售站点的;


  9.转借、出租、出售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甲方提供的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的;


  10.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12.有损害福利彩票形象的言行的。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期满自然终止;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


  (三)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甲方需调整代销费比例或变更代销合同条款,乙方不予认可的,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包括但不限于第九条第四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


  (五)因乙方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本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特别约定


  (一)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后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因电力、通讯等非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正常销售福利彩票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及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他


  (一)甲方与乙方均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设立的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制定的有关彩票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本合同的条款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规定为准。


  (二)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对本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甲乙双方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 日内通知对方,否则按原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进行的联系,视为送达;


  (五)乙方符合甲方有关福利彩票销售场所条件的,双方签字、盖章。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福利彩票销售机构名称)

乙方(自然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印鉴或者公章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及邮编:


  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件:


  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单位地址及邮编:


  联系人姓名: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一、申请事项


  申请设立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地址:


  申请销售福利彩票品种:


  二、申请人承诺


  (一)申请人具有可用于代销 (具体品种)中国福利彩票的固定经营场所及所需资金;


  (二)申请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申请人为自然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申请人为单位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4.有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三年的;


  5.代销福利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三年的;


  6.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未逾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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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郑政〔2011〕73号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县级及以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遵循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预防与治理、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方面:
(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四)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情况;
(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七)其它影响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的情况。
第六条 市监察局可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以及民主党派、社团组织、市民代表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程序:
(一)确定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监察事项:1.根据上级监察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确定监察事项;2.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起的监察申请确定监察事项;3.根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问题确定监察事项;4.其它需要实施行政效能监察的事项。同时,填写《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审批表》,并由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的立项,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1.监察的目的;2.监察的对象和内容;3.监察的方法、步骤和措施;4.监察组的人员组成;5.时间安排;6.工作要求;7.其它需要明确的事项。
(三)向被监察对象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监察内容、时间和要求。
(四)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五)提交监察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2.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3.被监察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划分;4.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现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政纪处分;
(八)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前款规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受到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员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未建立、落实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二)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及时或工作推进滞后的;
(三)未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五)不及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批复意见的;
(七)不依法履行其它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
第十条 未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未分解落实的;
(二)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
(三)年度死亡控制指标超过30%以上(含本数)的。
第十一条 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对本地、本部门(单位)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的;
(二)未建立、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
(四)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五)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期完成整改,经再次修订或确定整改时限后又未整改到位的;
(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
第十二条 在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二)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建设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不及时制止、报告的;
(三)一年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件比例占20%以上(含本数)的。
第十三条 在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
(二)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
(三)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规定的。
第十四条 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查处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多次发生迟报、漏报事故的;
(二)谎报事故的;
(三)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四)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十五条 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效能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给予相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诫勉谈话、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一)不执行“两个不允许”要求的;
(二)不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成本或难度的;
(三)不落实限时办结制,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它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发生第九条至十五条所列情形,构成违纪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受到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因行政效能问题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二)干扰、阻碍或者拒不配合监察人员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四)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第十八条 主动发现错误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被追究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和复核。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1〕3号


各保险公司:

  2010年1月,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实务指南,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为做好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工作,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同时调整了人寿保险公司(包括健康保险公司,下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必测不利情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赔付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整体财务年度费用率假设增加5个百分点。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保费增长率假设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投资收益率为0。

  二、人寿保险公司的必测不利情景

  (一)必测不利情景一:

  1、将基本情景中投资资产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减少0.5个百分点;

  2、将基本情景中的费用率假设乘以120%;

  3、将基本情景中的保户红利支出水平假设乘以120%。

  (二)必测不利情景二:

  将基本情景中的新业务保费增长率增加20个百分点。

  (三)必测不利情景三:

  维持基本情景中的投资组合比例不变,上市股票和基金在报告年度后第一年亏损30%,在报告年度后第二年和第三年投资收益率为0。

  三、各保险公司在编制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按照上述必测不利情景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5号)中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必测不利情景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1号: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要求,由外部机构进行第三方独立审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