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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0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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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安阳市知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市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位于安阳市辖区,且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内拥有股份(投资)。因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认定而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证明其商标的认定系基于或主要基于其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使用或营业使用该商标而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河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安阳市知名商标是指由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委员会认定的知名商标。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设立商标奖励专项经费,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

  第五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80万元。

  (二)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奖励2万元。

  对同一件商标在同一档次期满后的重新认定不再重复奖励。

  第六条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奖励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受益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商标奖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标奖励审批表1份;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中国驰名商标、河南省著名商标或安阳市著名商标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

  (六)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标奖励申请,在8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和复核工作,并在市政府网站和安阳日报公示1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发放奖金;对公众提出异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审核后报市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决定。对逾期不提出奖励申请者视为放弃物质奖励。

  第十条申请商标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10月17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意见》(教成〔1993〕18号)的精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等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委成人教育司。
附件:一、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二、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
三、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四、普通高等学校夜大学评估指标体系(试行)(略)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函授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函授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函授教育工作,校务会定期研究函授教育工作,及时解决函授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2.函授教育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并有实施措施。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和办学条件
1.函授教育的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职责分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函授教育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函授教育管理工作。函授教育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和管理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函授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函授生到校面授时的教室、图书资料、实验室、食、宿、医疗保健等问题。
三、办学规模、函授站布局和专业设置
1.函授教育的办学规模应与学校对函授教育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同时,办学规模不得超过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发展规模。
2.函授站的数量适宜、布局合理。
3.专业设置要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适宜函授教学。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函授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4.各门课程均有本校主讲教师承担面授教学任务。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函授教育的拨款专款专用。
3.函授教育的经费用于函授教育。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函授教育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学生管理
1.学生的学籍档案齐全、准确。
2.函授生集中教学时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
3.定期检查学生的自学进度、交改作业情况和平时成绩。
三、对承担函授教学任务的系(院)和教师的管理
1.承担教学任务的系(院)有专门负责函授教育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2.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
3.有检查和考评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学效果的记录。
四、教学过程管理
1.教学档案健全、齐备。
2.各专业教学过程的管理符合《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的有关规定。
3.各专业面授总时数、诸课程面授次数和时数符合规定,实验、实习达到教学计划要求。面授、答疑辅导安排合理,达到教学要求。
4.作业的收发、批改、登录及函授教育管理机构对作业环节检查等有严格的制度并有相应的资料。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6.切实完成了函授教学中的实践环节。
7.利用录音、录像等电化教育形式进行辅导教学。
五、函授站管理
1.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
2.设站符合建立函授站的原则和条件等有关规定。建站的协议和手续完备。
3.学校向函授站及时传达国家有关成人教育尤其是函授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函授站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等活动,提高其管理水平。
4.学校与函授站分工明确,对函授站管理制度严格,情况清楚。
5.定期召开函授站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定期指导、检查评估函授站工作,并区别函授站的情况进行表彰、批评和调整。
6.学校对辅导教师的聘任制度健全、手续齐备。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站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有符合培养规格和函授教育特点的教材,并有与之配套的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等辅导资料。
3.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4.开展函授教学研究,不断进行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的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三、学生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优秀率、及格率合适,毕业率适当。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社会、用人单位的评价
1.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学生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4.学校函授教育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一部分 学校投入
一、学校办学指导思想
1.学校领导重视夜大学教育,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把夜大学教育作为学校的基本任务之一。有校级领导分管夜大学工作,定期研究夜大学工作,及时解决办学中的问题。
2.夜大学的任务、规模、机构、编制、经费、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办学条件等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
3.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政府法令,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成人教育的政策、法规。
二、教学管理服务机构、队伍与办学条件
1.教学管理服务机构健全、分工合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2.学校夜大学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成人教育规律和夜大学管理工作。夜大学负责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接受过高层次的成人教育理论方面的培训。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3.学校内各部门互相配合做好为夜大学学生的服务工作,妥善解决夜大学所用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等问题。
4.具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三、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
1.夜大学的办学规模与学校对夜大学的实际投入和教学力量相适应。
2.专业设置符合学校优势和社会需要。所开设专业按规定履行了专业备案手续。
四、师资队伍
1.有一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2.任课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条件。
3.各专业应有合格配套的师资力量。
五、办学经费
1.收取学费的标准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学校主管部门对夜大学的拨款不能挪作他用。
3.夜大学经费分配比例合适,使用合理,财务管理严格。

第二部分 教育管理
一、规章、制度
建立了配套的夜大学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教学管理
1.学生档案材料齐全、准确。
2.学生的考勤记录齐全,管理严格。定期检查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
3.教师聘任制度健全,手续完备。承担夜大学教学任务的系(院)应有专门负责夜大学的系主任和管理人员。
4.有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记录。
5.考试过程管理严密,监考记录清楚,考试成绩真实。

第三部分 教育质量
一、思想政治教育
1.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政治理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优良传统教育。
2.有良好的校风、班风、教风、学风。学生遵纪守法,精神文明。
3.学生的学习态度端正、刻苦。
二、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及试题的水平
1.有符合培养规格的教学计划,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审(备案)。
2.各门课程有规范的教学大纲和符合培养规格的教材。教学内容反映社会和生产实际需要,教学方法体现成人特点。
3.各课程考试的命题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三、学生的学习效果
1.大多数学生较好地完成了各个教学环节,掌握了基本理论知识,提高了实践能力。
2.学生成绩分布合理。
3.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能结合社会或生产实际。
四、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
1.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2.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技术水平明显提高。
3.毕业生有一定的业绩。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5月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国家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途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属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应当热情接待,认
真处理。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负责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每星期五下午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轮流接待来访日。
第四条 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人民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建议,要认真研究,督促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扣压群众来信和追查写信人或揭发人。严禁对来信来访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任何人不得利用来信来访进行诬告陷害,不得无理取闹。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对下列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
(一)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地检察分院;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
(五)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本省选举产生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信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转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办理;
(二)责成、督促有关机关处理并报处理结果;
(三)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四)直接调查处理;
(五)提请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决定,组织专门调查组或调查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在执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方面提出的申诉、意见、批评、建议;转主管机关处理;对上述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转上一级主管机关处理,也可以转上述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处理,重大问题应当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省和地区公安、检察、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民事、治安、劳教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一般案件转原办案机关处理;重大案件或对上述机关司法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转上一级机关或主管负责人查处,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提出的控告和检举,重大问题由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处理。重大问题送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阅批办理。
第十二条 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意见、控告和检举,一般应转代表的选举单位调查处理,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州、市、县、区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申诉和意见以及对其它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以内处理的来信来访,转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或转有关的领导机关和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经常务委员会决定或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办公厅或各工作委员会处理的申诉和意见,应当指定专人,会同或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必要时,经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信访的机关报送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时,经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责成有关机关重新处理,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凡要求报送处理结果的来信来访,承办信访的机关从收到函件之日起,应当在一个月内办妥并上报办理结果,复杂案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到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来信来访处理后,办理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向提出申诉和意见的人民群众,书面或口头回复处理情况。
经有关机关认真查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委员会认为处理得当,应当说服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服从处理决定,继续无理申诉的,不再受理。



198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