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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审讯的五个阶段/王伟峰

时间:2024-05-30 01:35: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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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审讯的五个阶段

海宁市公安局 王伟峰


96年底至2000年,本人因工作的需要连续审讯了三百多名违法犯罪嫌疑人,从中获取了不少的心得体会,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现将其总结出来,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本人认为,成功的审讯应有机地分为五个阶段,环环相扣、相辅相承。处理好审讯的五个阶段,必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本人水平有限,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审讯前的"知己知彼"
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审讯工作的前期准备相当重要。为了确保"有的放矢",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实施审讯前,我们审讯员应预先对被审讯人员的个人情况、心理特点和涉案信息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我们要尽可能了解被审讯人的姓名、别名、绰号、年龄、籍贯、住址、文化程度、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有无前科、被控案由、作案主观原因、抓获经过、关押期间表现、前期办案已经掌握的证据及已制作的笔录等等。熟悉案件材料可以让审讯员弄清案件的进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明确审讯的目标和方向,为制订新的审讯计划,确定讯问策略提供依据。了解被审讯人员的个体情况、了解抓获经过和证据拥有情况,可以帮助我们寻找审讯中的突破点,确定审讯中的技巧、艺术手法,以及审讯节奏、用证时机以及用证的先后次序。
上述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了解和掌握:(1)深入、详细,认真地阅卷,多方进行比较;(2)有必要的话可亲临现场进行复勘,或对实物进行以分析,以消除疑问;(3)可向侦察人员、抓捕人员、管区民警、当地治保人员及其他知情而不会影响案件的人进行了解,做到心中有数!

二、审讯开始时的"相面术"
  我本人一向来反对在与被审讯人员刚一照面时,就马上开始语言上的交锋。我认为在此时,还应有一个很重要的"相面"阶段。具体做法有点类似中医中的"望、闻、问、切"。
  首先应观察被审讯人走路的姿态,坐姿、神情、手足放置是否自然,面色的好坏、发型以及穿着的整齐度和整洁度;检查其身边携带物品的种类,通讯录、笔记本、存折及皮夹里的名片、信用卡、单据、纸片、照片等内容;有手机的,应记下所有的内存号码,及最近的通话记录、短消息等等。其次,可以拿简短,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要求其回答,可发现被审讯人言辞的速度、节奏、紧张度,以及口头表达能力。
以上做法,可以让我们审讯员获得对被审讯人的一个第一印象,有很多人认为"人不可貌相",我认为这句话也是有失偏颇的。在许多场合下"人还是可以貌相"的,因为一个人的行为(含违法犯罪行为)与他平时的性格、生活水平,文化水平、社会环境、细节行为习惯等有很大的关联。而上述信息往往可以从他的外貌气质上得到反映,试想一个长期处于猥琐心理状态,经常算计别人,图一已私利的人,怎么会有一副气宇轩昂、襟怀坦荡的外貌(职业演员当然除外),他长期所处的内心世界会对他的外貌、气质和精神状态产生很大的影响,当他的面部肌肉组合、体形姿态、眼神、语气定型之后,就形成了这样那样的外貌。这个理论曾国藩已在他的"冰鉴"里讲得十分详细。所以我们要重视这个第一感觉或者说直觉,有时比轻信被审讯人的花言巧语更为直接、有效。处理好这一阶段有助于我们确立合适的作战方针、审讯对策。

  三、审讯进行当中的"闲聊"阶段
  绝大部分被审讯人处于被审讯这样一个特殊环境时,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种办法中的一种或几种对抗审讯,有伪装,有狡辩、有沉默、有横蛮耍赖、有试探摸底等等。
  "闲聊"即"自由式交谈"。这并不是审讯员在浪费时间或在与被审讯人"攀朋友"、"套近乎",而是在"自由交谈"中"声东击西"、"四面出击",以柔的办法化解被审讯人早已准备好的对抗"手段",分散其对追审罪行的有意注意,让其在丧失警惕的情形下露出马脚,找到审讯的突破口。
  我们可以用"拉家常"的方式询问其个人简历,学习经历、社会经历,生活状况、夫妻关系、交往情况、个人爱好等等。审讯人不能刻意围绕审讯目标,以免暴露审讯意图,尽量要让被审讯人侃侃而谈,而我们则要做到时刻头脑清醒。
  我们可以用几张纸,以速记的方式把他所说的东西似乎很"随意"的记下来(此时不是做笔录)。
上述做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逐步控制被审讯人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对立抵触情绪,让他体会到政府对其挽救的诚心;可以激发其个人荣誉感,或利用其感情脆弱,唤起其后悔心,感到自己的行为的确给家庭、给自身造成了巨大的痛苦和遗憾。
对被审讯人注入同情心,可以使审讯方与被审讯方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要使被审讯人产生供述心理,我们必须在"闲聊"阶段用艺术的和巧妙的语言使其完成以下四个转变:
  a.认识的转变:要让其意识到罪行(违法行为)已经"穿帮",先产生悔恨心理,然后逐渐过渡到渴望从宽。
b. 意志的转变:随着对立、侥幸、畏罪等心理的退却,随之上升的是想摆脱受审环境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的愿望,从而逐步产生供述心理。
c.被审讯人原先有过分恐惧心理的,应消除其不必要的恐惧和戒备,产生供述心理;
d.原先抱无所谓态度的,则应反过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促发其紧张,以便让他认真面对现实,积极配合审讯员的工作。

四、审讯交锋中的实战技术
真正开始审讯交锋时,应针对不同的审讯对象采取不同的方法,这就是所谓的"对症下药"。
(一) 对不同年龄审讯对象的审讯对策
a. 青少年由于认识上、情绪上、情感上、意志上的单一、无知、浅薄,要求我们采取循循善诱、大哥哥、长辈式的论理、论情法,让其感受到审讯员的关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而消除其冷漠、破罐子破摔心理,从而供述。
  b.对于中老年被审讯人,由于其社会经验较丰富。人生观、世界观的定型导致其意志较顽固。对这类人应着重对其论理论法,强调"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一基本道理,同时,应尽力消除其害怕家庭受牵累,事业遭打击等妨碍供述的不良想法。总之对中老年受审对象,我们审讯员应具备较好的说理能力和耐心,稳打稳扎,逐步剥其伪装,打消其自以为是、老谋深算的心理。
  (二)对女性被审讯人的审讯对策。
女性被审讯人由于其生理特点的原因,有很多是属于先被诱感、被压迫甚至被侮辱,而后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对她们的审讯,我们应耐心细致,并抱有一定同情心,把感化的力量渗透到她的内心。审讯中,应注意在言语上不能打击其自尊心,以免她"死猪不怕开水烫",要充分激发其家庭观念及母性心理。如果她能被你讲得潸然泪下,那就成功一半。针对女性被审讯人供述经常有很大"随意性"的特点。我们应时时强调,供述必须真实,否则要负法律责任的。
  (三)对有一定社会地位被审讯人的审讯对象。
  有一定社会地位的被审讯人受审后,一下子从原来的领导干部、教师、公务人员、社会名流沦落为"阶下囚",一定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这类人在交待问题时往往存在怨恨、虚荣及防御心理。他们会怨恨某某人(可能是其原来的朋友或手下)如此无情、过河拆桥;会认为是有人要陷害他,组织上对其"不公";会认为自己对人民有功,时时想摆摆老资格;他们会把贪污、受贿说成经济不清,把嫖娼说成男女作风不正;在内心又十分害怕政治上会被剥夺地位,原先辛辛苦苦几十年积累的工龄、党龄、社会名誉地位会付之东流,一切原有的优厚待遇将不复存在等等。
  他们由于个人的理论水平较高,办事能力较强、口头表达能力较好。在交锋中往往显得能言善辩,善于步步为营、谨慎小心。因为害怕打击,他们患得患失、疑神疑鬼。为了赢得最后一搏,他们的"表演",看上去非常"义正辞严",具有相当大的欺骗迷惑性。
  对于这种人的审讯,我们应注意尽量减少其"心理落差感"。应用婉转的语言满足其心理承受能力,尽力唤起其荣誉感。将其自尊,自负转化为交待的动力。我们必须充分地掌握证据,并适时使用,严防其"反咬一口"。审讯员与其交锋时应在心理素质上,知识见地上,都不输于对方。用扎实的法律功底,进行深入的教育、感化。使其在收敛嚣张气焰后,觉得自己当官多年,在很多方面确已疏忽,属于咎由自取,方可将其手到擒来。
  (四)对累犯、惯犯的审讯对策
累犯、惯犯由于与我们公安机关交锋较多而产生了一套较强的反审讯手段,他们对我们的审讯手段为很熟悉,善于伪装,善于欺骗,达到了"不见棺材不掉泪、见了证据也不轻认"的地步,比较顽固,功利心明显。因为这种人有很好的反审讯伎俩,审讯员必须稳住阵脚,决不能在言语中暴露我方意图,对这种人最好的办法是"扮猪吃老虎",激发其自以为是,沾沾自喜的心态,让其大吹牛皮,同时统统记录在案,再回过头来细细研究,找其矛盾,逐一反驳;其次要慎用证据,使用前要想想对方会如何自圆其说,使用证据要形成系列,环环相扣,尽量不让其找到喘息及狡辩的机会。对于那些知道自己已犯下死罪的被审讯人员,我们要主动"送"其一些"救命稻草"给他。千万不能让其产生"反正玩完了"的心理,要让他自己觉得还有一线生机,为了活命,尽量开口,为我们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
(五)审讯的七大战术
  (1)"单刀直入法",对于那些证据掌握得很充分,案件比较简单,或属于初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我们不必人为地将方法搞得太复杂,可以在问好基本情况之后,直截了当问及案件实质问题,比如可以问"你做这种事做过几次啦,做了之后怎么想的"等问题,让对方认为我们已经胸有成竹,有了十分把握,而直接交待。
  (2)"分化瓦解,各个击破"法。对于那些处于交待边缘,并且有多人参与作案团伙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一,可以选中一人,直截了当利用他们各自间互不信任,互相猜疑,对其进行"离间"。暗示他的同伙已经交待,并且已经把事情推到他一个人头上,告诫他要争取主动、免得到最后千钧重担一人挑。然后再借力打力,用他交待中的可信部分,作为敲门砖,再攻开其他成员的嘴,造成一种群起互相供讦的局面,我们再多方比较、去伪存真,搞清案件真面目。
(3)"张弓搭箭,引而不发"法。
如果只掌握零星的、局部的证据或罪行,可利用被审讯人"做贼心虚"的心理弱点,"张弓搭箭,引而不发",用暗示的方法,让其误以为我方已完全掌握了他这样或那样的罪行。比如在审完一个案子后,可以这样发问"现在你可以把新近做的事情讲一下了",他就会以为新做的盗窃或抢劫罪也已经穿帮了,不得不进行交待。
  (4)"抽丝剥茧"法,对于那些已经从心理上瓦解,开始进行交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尤其对于那些系列盗窃案,跨地区、跨年度案件的作案人,我们审讯人员必须耐下性子,慢慢地像缫丝工抽丝一样,一步一步由小案件至大案件、由本地案件至外地案件、由年内案件至年外案件、由立案案件至隐案积案,一点点将其理清楚。分门别类,时间、地点、作案同伙、作案过程等六要素齐全准确。这有可能要花去我们几天几夜的时间,但作为审讯人员要不怕苦累、乘胜追击,穷追不舍、趁热打铁,一鼓作气地完成任务,否则过了最佳时机,又要重砌"炉灶",多花功夫了。
  (5)"激将"法。在确认被审讯人的性格属于冲动型,豪爽型之后,我们审讯人员再也不能摆出一副说教式的腔调,而应显得也很直爽、够义气,不能粘粘乎乎,否则对方会认为你是个文绉绉的书呆子,案件问题与你不值一谈。我们可以用似乎有点"江湖"的语调与他交谈,让他逐渐放松诫备,甚至对你产生好感,从而出于"重面子、重义气"的状态下进行供述;我们甚至可以在"把脉"正确的前提下,对他说:"有什么大不了的,好汉做事,好汉当吗,我最看不起那些像女人一样妞妞捏捏的人。"不过这个方法要吃准之后方可用。
(6)"农村包围城市"法。对于那些有一定知识、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的人,我们只能先设想好他可能要抵赖的几个方面,一一假想他可能产生的对答。在正式交锋时,由外及里,由浅入深,由小事至"正事",逐步驳斥谎言,逐渐缩小包围圈,直至他一切慌言都无济于事,成为黔驴技穷,不得不交待。
2009年后,北京物业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唐青林


一、话题的缘起

  以前的几年,我们曾经协助一些业主,成立了他们属于自己的管家人——“业主委员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颁布实施后,我们最近又接受一些业主的委托,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过程中,关注到《方生:对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第三届年会的贺词》,于是想起作为律师在北京为一些业主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经历和种种感慨。
  我们真诚希望每个业主都能如愿地成立业主委员会,对属于自己的物业进行精心的管理,生活更加安心舒适,事业更加辉煌。作为执业律师,我们为不少物业的业主设立过业主委员会,也深知里面的繁琐甚至艰辛(相关利益方的不配合等)。
  由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京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共同颁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我们希望该规定颁布实施后,在北京设立业主委员会能更加顺利、方便。

  二、北京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现状

  在该规定之前,我们曾经协助北京的一些住宅物业或商业物业成立过业主委员会。由于管理细则不清晰,所以导致在成立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困难和迷惑,感觉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该规定出台后,我们又陆续接受业主委托,协助他们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由于该规定刚刚出台,而规定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从上至下的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安排。例如,以前业主委员会是在房管局进行备案,而现在改为在街道办事处备案。规定出台后新闻媒体业进行了报道和宣传,但是具体落实到各个街道办事处如何办理,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在2009年4月份,我们为了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走访了相关的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可是他们表示知道有这回事,也参加了上级组织召开的工作会议。可是具体如何办理,并不知道。
  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可是我们走访了几个街道办事处,他们表示不太清楚如何进行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后,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出具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根据该备案证明,才能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可是,根据我们的了解,他们街道办目前也没有相关的备案证明的文本,不太清楚如何出具备案证明。
  此外,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无法离开社区居委会的配合。根据规定,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且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同时,根据该规定第55条的规定,“非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运作及活动参照本规则”,也就是说商业物业、写字楼成立业主委员会,也同样要找社区居委会。可是,当我们找到一些社区居委会要求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第13条、第55条的规定,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时,他们表示写字楼按理说他们是不管的,他们只负责居民楼的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上述现状表明,成立业主委员会尽管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和地方性规定(《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但是由于新法刚刚颁布实施,落实到各个基层部门来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这些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及时掌握新政策、及时制定办事流程或一次性告知单、认真负责热心地履行职责,制定办理业务所需要的格式文本(例如备案表、备案证明等)成为关键。
  在法规已经规定比较清晰、只是具体经办部门不是很熟悉办理流程的情况下,根据我们安中律师事务所的经验,我们一般都是诚恳谦虚地找到相关部门的经办人、负责人,向他们反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给他们看最新法规中他们部门应承担的指导、备案责任的规定,并表示我们曾经在其他城区办理过类似业务,手上有类似的文本,争取他们开展新的业务,表示愿意配合他们“摸着石头过河”。绝大部分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同意试着履行职责,顺利地启动办事程序。遇到实际中的问题,他们会请示领导,也会要我们律师给他们看看其他城市(例如上海、广州、南京)是如何进行相关操作、格式文本的样式等。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规定(本文描写比较概括,一些细节未能展开)

  根据《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履行法定程序,才能获得备案登记,进行印章刻制,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一、第一步,首先弄清主管部门。
  根据规定,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由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中应有派出所的代表,因此还应事先与辖区派出所取得联系,进行必要的沟通。
  二、第二步,成立筹备小组
  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社区居委会负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社区居委会人员担任筹备组召集人(未成立社区居委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派工作人员担任),负责组织业主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具有业主身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履行业主义务等)、开发建设单位、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单位代表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但是要注意,召集人是没有投票权的。除召集人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步,筹备组成立后。应当制订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并完成以下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议题;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制订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明确选票发放人、计票人和监票人推选办法; (五)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

  第四步,筹备组将以下事项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 (三)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
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登记并作出答复。

  第五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表决,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筹备组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表决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告。

  第七步,到主管部门备案。上述第五步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后,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备案所需要的资料为 (一)业主大会决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四)其他材料。

  第八步,刻制业主委员会的公章。业主委员会在完成备案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出具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据该备案证明,向区县公安分局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

  三、总结

  与盖楼相比,设立业主委员会是一件“小事”,可是却是业主心中的大事。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琐碎,流程规定较多(筹备公示开会公示备案刻章),需要准备的文件相当多(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工作方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筹备组成员公告》、《业主及其专有部分面积明细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草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及简况》、首次业主大会决议之公告等)。若业主众多,成立的程序就更加复杂。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府〔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
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进入产业园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产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中用于进园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应认真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从2010年1月起,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因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已经提供借款期限为1年以上中长期贷款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贴息。
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贴息的固定资产贷款,不再给予贴息。
第六条 贷款贴息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进入产业园并在18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8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对进入产业园并在30个月内投产的企业,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企业进园时间从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计算。
企业投产的认定标准是指进园企业累计产能达到企业年设计产能的20%以上,且在产业园区税务机关连续缴纳增值税3个月以上。
第七条 新进入产业园企业利用非贷款性资金投入建设厂房和购买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可申报投资奖励。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园区管理机构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以该非贷款性资金的80%为基数,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由市财政给予投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另行筹资解决。
第八条 每1家企业贷款贴息和投资奖励总额之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企业建设厂房和购买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贴息及投资奖励总额度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可适当提高。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内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产业园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二)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企业在产业园内正式投产且其贷款全部用于入园项目。
第十条 企业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报告及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项目批准文件、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
(四)企业在产业园内已投产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绩效目标申报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新设立企业不需提供第(五)、(六)项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贴息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报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由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审核后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确定贷款贴息项目和专项资金数额,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拨付专项资金。
市财政局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以企业的申请先后为序,依次审核贷款贴息项目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会同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管理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切实加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获得贷款贴息支持的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和所属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骗取、挤占、挪用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