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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正义的方式/贺卫方

时间:2024-07-22 22:55: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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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正义的方式

贺卫方


在一个中国法制建设的观察者看来,全社会对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改革的热切关注和企盼可以说是过去数年间的一个显著现象。法律与政治界自不必说,一般大众传媒更如同约好了似的,对于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系统在司法和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负面现象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仅以1998年间涉及法院者为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对广西博白县法院的那位刑庭庭长枉法裁判的报道令世人震惊;“腐败阴影笼罩神圣法律”——《工人日报》头版头条揭露法院腐败的报道光是标题就让人过目不忘;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潘宜乐这样的重量级法官因收受贿赂而被判刑,令人深感司法腐败的严重和抑制这种腐败的艰巨。还有,喝醉了酒的法官把小学生扔进水库淹死,作为赃物的手提电话被法官拿去自用,身为法院院长,居然将案件卷宗盗出来,以便让被告人串供……

  这些事例自然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不过,光是震惊或痛心还远远不够,我们应当思考,为什么中国的司法界会沾染如此大规模的“司法病毒”?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治理这样的腐败现象?建立怎样的制度去预防它们的发生?在依法治国成了一个具有意识形态正当性的口号的今天,这实在是一个非常紧迫的任务。

  我们看到,出主意、开药方的人是很多的。例如,位居庙堂之上者,多喜谈道德教化,将教育整顿或曰精神文明建设作为解决问题的不二法门。于是,司法界近年来开始了规模浩大的教育整顿。只是规模虽大,效果会怎样,却仍是疑问——毕竟这类的教育整顿已经搞过不知多少次了,这次所采取的种种措施似乎也看不出有多少新意,除了不识相的“顶风作案”者被抓个把出来“以儆效尤”外,风头一过,一切如旧,是可以预料的。

  强化监督?是的,在当今这个社会,监督好象已经有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所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各种各样的监督者纷至沓来。问题在于,要使这种外部的监督真正有效殊非易事,况且每一种监督的权力都需要有具体的人去行使,怎样保证监督者不腐败又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脏水能洗净衣服么?

  另外,还有一些更激烈的主张。有人认为,在中国,要建构良好的司法制度,前提条件是政治的民主化。在这些人看来,在今天的中国,推动司法改革的时机并不成熟,或者说,改革的顺序有些问题。合理的顺序应当是先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然后再进行司法制度改革。否则,费尽移山心力,到头来,恐怕只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更极端者,甚至认为那些对司法进行技术层面研究的人属于“只低头拉车,不抬头看路”之类。持这种观点的人们没有看到,司法改革正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部分,而且是对国家政治发展具有深刻和深远影响的那一部分。从前那些革命的倡导者们经常忽略了制度的演进也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因而急于求成,以为在高层次上疾风暴雨式的变革就能够带来整个社会的脱胎换骨。殊不知这样急功近利的思想带来的只是表面的变化;皇帝可以废黜,但皇权意识仍然可能主导政治生活。议会容易建立,但议会政治的精神却难以深入人心,到头来一切不过是“海棠依旧”。所谓高层次最终必将沦落为浅层次。

  我们半个世纪以来司法制度的演进历程不正是充满了这类困难么?在近年来研究中国司法制度的过程中,我很关注并且注意收集官方的和民间的种种议论。一个强烈的感觉是,这些议论对于司法制度的目标——正义、效率等等——有很深切的关注,然而,以怎样的方式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这样的目标却相对重视不够。甚至可以说,我们对于究竟是哪些因素使得一个法院成其为法院,是哪些因素使得一个法官成其为法官,都极少清楚地认识。于是,我们在法官选任的标准、司法权行使的方式、法院的内部管理模式、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以及司法官员独特的伦理准则等方面都缺乏深长的思考,司法与行政等机构浑然不分,乃至以改革之名所推行的种种措施之间相互打架的状况乃是必然的。

  这个集子收集了我近年来发表的有关司法改革的一些短篇文章、演讲以及访谈等,名字取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位首席大法官杰伊(John Jay? 1789-1795年在位)的一段话:“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的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的了。”这些文章的主旨就是探索在中国的环境里,怎样的制度安排是运送正义的有益方式。自己是学外国法制史出身的,又长期从事比较法学研究,不免在一些思考方面受到西方相关制度与理念的启发。在强调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人士看来,或难免乐观的普适主义者之讥。不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研究中国社会的问题,绝不意味着解决中国问题只能从地方资源中寻找答案;有时合理的方案偏偏不是“土特产”。面对中国法律秩序建构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也许我们不该太心急,毕竟西法东渐的时间尚短,混乱、冲突、规则实施中的凿枘不投,都是难以避免的,是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必要代价。

  《西游记》第五十九回:唐三藏一行遇火焰山而无法行进,孙行者借来假芭蕉扇,欲灭火而火愈烈。沙僧道:“似这般火盛,无路通西,怎生是好?”

  八戒道:“只拣无火处走便罢。”

  三藏道:“那方无火?”

  八戒道:“东方、南方、北方俱无火。”

  又问:“那方有经?”

  八戒道:“西方有经。”

  三藏道:“我只欲往有经处去哩!”

  沙僧道:“有经处有火,无火处无经,诚是进退两难!”

  在司法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也会面临类似的进退两难的境况。要取得建设法治的“真经”,我们且不可“只拣无火处走”。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这是作者为其即将出版的文集《运送正义的方式》写的自序)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整顿重点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重要性,按照食安办〔2011〕32号文件的部署和本通知要求,迅速开展整顿治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整顿目标、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层层分解任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确保整顿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索证索票等制度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对鲜肉和肉制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和验收。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鲜肉及肉制品。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长期定点采购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及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及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及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惩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部署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使用鲜肉和肉制品数量较大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重点单位,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进行拉网式排查。要按照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大监督抽检工作力度,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要扩大抽检范围,提高抽检频次。对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监督整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和使用违禁药物、非食用物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开展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规标准知识宣传,不断提高餐饮服务单位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措施,充分调动群众举报违法违规问题的积极性。

  五、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及时报送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环节违法违规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各地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瞒报、迟报、漏报和谎报信息的,以及未及时移送相关线索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实施方案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请在专项整治期间,于每月30日前填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 系 人:石磊
  联系电话:010-88330784
  传  真:010-88330784


  附件: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报表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1/67300.html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文化部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层级的项目共4项(见附件)。为确保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平稳、有序过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审批权限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下放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举办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化审批程序
  已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在演出举办单位、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自批准演出活动举办日期起6个月内增加演出地的,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一)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演出增加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3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二)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增加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核查以下材料:
  1.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2.原批准文件;
  3.演出名称、时间、地点、场次;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名单;
  5.节目单及相关视听资料。
  (四)参演文艺表演团体及个人、演出举办单位自原批准之日起至申请备案期间,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被依法停止演出活动的,不予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取消演出经营主体变更审批
  (一)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二)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等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许可证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四、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文化部不再受理附表所列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下放工作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接收工作。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变更后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将调整的审批事项名称、设立依据、实施机关、审批程序、审批时限等向社会公布。
  (三)文化主管部门在营业性演出内容审核工作中把握不准难以决定的,可征询行业协会或专家意见,或报请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复核。
  (四)文化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文 化 部
                            2013年6月6日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摘要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53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4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55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变更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取消


86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文化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28号)
下放省级文化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