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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时间:2024-07-22 03:42: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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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上游、长江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全部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 (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四十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市政、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限制行为的规定)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给水处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给水处。
第七条 (禁止行为的规定)
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
(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零点七米的除外);
(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
(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
(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
(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除外);
(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
(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技术标准)
引水管渠保护的技术标准由市公用局制定。
第九条 (投诉)
对违反本办法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市给水处投诉。
第十条 (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给水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第(二)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给水处责令限期纠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协调)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权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协调,并由其中主要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复议与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1月6日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2000〕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OOO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持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以及事实上已形成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中有非本市区居民户口的人员,可计入家庭成员的人口,但其本人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给予保障。
  本市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人员与农业户口的人员组成的家庭,其未成年子女属农业户口的,亦可随本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父或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劳教、劳改释放人员,户口一时无法迁入原户籍的,可凭司法或公安部门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月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二、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物质生活的需要,要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审核工作;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民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四、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审计、工商行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教育、医疗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五、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市、区各承担50%的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安排预算,市本级财政负担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转移支付给各区,由区财政统一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工作经费根据需要编制预算,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我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六、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劳动等部门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和水电煤(燃气)费用,适当考虑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公布一次,可适时调整。
  七、申请、审批程序:市区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表》,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收入等相关证明。居民委员会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征询居民意见,认定情况属实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门核实、审查确认后,以居民区为单位,在街道范围内予以公告,居民群众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民政部门审批时要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审批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审批工作实行经办人制度。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区民政部门批准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部门发给全市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对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审批表之日起的7日内办理审批手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享受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按照差额补助的方法,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持《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于审批同意日后的次月1日至10日前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标准领取。无特殊原因过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中有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简称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提供就业机会的;
  (二)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且未落实补救措施的;
  (三)吸毒、赌博且不思悔改的;
  (四)拥有自己出资购买的非生活必需耐用消费品(参照市城调队住户抽样调查样本口径)且日常实际生活消费明显高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十、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以下要求计算、核定:
  (一)在职职工按实际收入计算;未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
  (二)企业下岗职工的收入,按下岗职工月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
  (三)已离退休(职)人员,按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离退休(职)费计算。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金计算。
  (五)职工遗属的收入,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待遇规定的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社会救济对象按政府制定的救济补助标准计算收入。
  (六)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自谋职业者,其个人收入难以计算的,按其从事行业的中下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七)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或者有部分劳动能力,但属于非个人主观原因等特殊情况无法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八)申请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在就业年龄内,有赡、抚(扶)养能力的,应按以下规定分别计算赡、抚(扶)养人给付申请对象的赡、抚(扶)养费:
  1、有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确定的应当付给的赡(扶)养费,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标准计算。
  2、子女为多人的,应分别计算给付父母的赡养费,相加为父母的实际收入。
  计算公式:子女给付父母的赡养费=(子女家庭的月收入-子女家庭人口数×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
  (九)计算本条(一)至(八)项各类人员收入时,还应包括其他收入。
  十一、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伤残军人抚恤(保健)金、临时性补助费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费用。
  (三)政府颁发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在校学生的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
  (五)社会各界或没有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亲友等给予的临时性款物。
  (六)因公负伤、死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等。
  十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须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区民政部门停发或者减发当月保障金。确因身体状况不能参加劳动的,凭市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可免予参加劳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参加劳动者的情况予以登记,作为申请、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依据。
  十三、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公开政策标准、公开保障对象、公开补助金额的原则,在公开场所(居务公开栏)对申请对象进行公告,并设立两个以上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公告期一般为10天。对群众提出的异议,应调查核实,按核实的情况处理。
  十四、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或者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见的。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十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报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六、城市居民对区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本办法在杭州市市区实行。在市辖各县(市)城镇的居民,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救济金的发放办法,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参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施行。
  十八、本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九、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民政局杭民〔96〕局字第130号、〔98〕163号,杭州市财政局杭财社〔96〕字第454号、〔98〕723号文同时废止。
“虚拟人”应有名誉权
               杨涛

吉林市的张某(网名“豪门•玉儿”)从6年前起,花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玩联众的网络游戏中的“四国军棋”。后来,他以9537 分名列8段位、司令的称号,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2003 年1月份,北京联众电脑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国军棋”论坛中发布公告称:近日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豪门•玉儿”利用联众系统漏洞,用同一ID号同一时间在不同服务器玩游戏,进行炒分,经过对“豪门•玉儿”的游戏记录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豪门•玉儿”利用该系统漏洞进行炒分作弊;根据联众游戏作弊处罚的规定,决定对“豪门•玉儿”予以清零处分。张某认为,联众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无根据地将自己的积分清零,并取消排名,致使很多用户认为自己是骗子,对自己已构成名誉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主与法制时报》8月24日) 
本案事实上涉及对两个权利的侵犯问题,一个是对“虚拟财产”的侵犯即“豪门•玉儿”的积分予以清零,因为张的积分是花费了大量精力与财力,事实上也有网友向他表示要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他的ID号;另一个是对“虚拟人”即“豪门•玉儿”的名誉权或一般人格权的侵犯。学者普遍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价值,应当予以保护,并为近来越来越多的判例所支持,这里张某并未提及,我们存而不论。对“虚拟人”是否存在名誉权,在何种情形下是涉及到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目前较少论及,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民事主体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不包括“虚拟人”。但是“虚拟人”在虚拟的空间有两种生成方式,一种是由公民、法人这些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另一种是由一些游戏等程序自动生成。对于前一种“虚拟人”是民事主体借助数字化技术在虚拟空间的再现,其实质仍是民事主体,这正如一位公民利用笔名在报刊上发表文章,笔名代表了公民本身,因而,对于这种“虚拟人”无疑应当承认其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但是,尽管民事主体通过注册生成的“虚拟人”享有民事权利,然而其是否享有名誉权却不能一概而论。传统民法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对这种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降低的权利。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对其“虚拟人”侮辱、诽谤无疑会降低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评价,构成对“虚拟人”(事实上就是该公民)的名誉权侵犯。如某女士用一网名(如“飞天”)经常在一论坛聊天,但其真实身份也为大家知晓,某人在该论坛诽谤“飞天”,必然影响到他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该女士的评价,当然构成对“飞天”(事实上就是该女士)名誉权侵犯,也应当适用与现实生活对名誉侵权相同的规则。但是,如果“虚拟人”真实身份不为虚拟空间的他人所知晓,如果对该“虚拟人”进行侮辱、诽谤,也许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其精神受到损害,但是并不会在现实生活中影响到他人对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评价,在传统民法中,就不认为是侵犯了“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的名誉权。
    然而,笔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虚拟空间的生存逐步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并影响到人们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我们不能不对虚拟空间中生成的虚拟社会漠视,也就不能不制定规则去保护虚拟空间中的人们的权利。因而,有必要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把侮辱、诽谤,“虚拟人”(注册“虚拟人”的公民)引起“虚拟人”在虚拟空间或者说虚拟社会的评价的降低,认定为对“虚拟人”名誉权的侵犯。因为,尽管“虚拟人”的真实身份在现实生活中不为人所知,但其在虚拟空间生存也要有一定的信誉,如果随意对其进行侮辱、诽谤,必然引起其他“虚拟人”不与其交往,进而影响到其财产等各方面的权利。当然,对“虚拟人”这种名誉权的保护要适用特殊的规则,经常变换网名的“虚拟人”是无所谓产生交往的困难,但像本案中的“豪门•玉儿”是历经千辛万苦才取得在“四国军棋”游戏中排名第一的成绩,其不可能随便更换网名,如果对其侮辱、诽谤影响其他“虚拟人”对其评价,就必然造成交往困难,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
     就本案而言,如果北京联众公司确实对有“豪门•玉儿” 侮辱、诽谤行为并对其予以清零,而“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的真实身份在虚拟空间也为人所知,张某可以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名誉权;如果“豪门•玉儿”的注册人张某在虚拟空间不为人所知,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张某只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财产权和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当然,按照笔者的观点,如果修正传统民法中关于名誉侵权的理论,即使是在后一种情形下,张某也能诉联众公司侵犯其名誉权。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