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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3:42: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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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下发“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24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局“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资料浮标网资料整理暂行办法”于八七年五月开始实施,并于八八年二月和十月先后两次针对浮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传真的方式作了具体要求。总结近三年来实践,为了更加及时有效地掌握和沟通浮标动态信息,做好各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浮标的布放效果和海上作业的安全性,同时强调计划安排和专项费使用的合理性,切实管好浮标,用好资料,提高效益,局制定了“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

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暂行补充规定
一、海上浮标的动态信息除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船舶调度指挥系统报告外,遇到浮标移位、被破坏、系统工作不正常等可能发生的事件;或浮标海上作业例如布放、回收、巡视、维护等,分局必须及时向局管理监测司报告。
二、有定位功能的海上浮标至少每三天定一次位。遇有热带气旋、台风、寒潮等大风过程袭击浮标布放海域或可能发生跑标移位现象时,要坚持每天定位,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浮标位置和状态。
三、为保证浮标布放的效果,海上作业计划形成后,一切准备工作要细致、充分,各种传感器必须按“海洋资料浮标检定规程(暂行)”或“MAREX浮标传感器检定暂行办法”实施检定。在基本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四、布放作业完成后,分局应及时向管理监测司书面报告浮标站位、经纬度、序号、ARGOS PTT号、布放日期和时间(北京时)等要素。由局主管部门及时将上述情况通告各有关单位。
五、各预报单位于12月下旬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当年浮标实时资料在预报业务中的使用情况,并对资料的质量作出评价。预报区台报分局主管部门;预报中心报局管理监测司。
六、冬季来临前,分局要根据负责海域的具体情况,提前做好浮标越冬工作。浮标回收或更换等海上作业十一月中旬以前必须完成,避免被动局面的发生。
七、为确保浮标在位率和正常运转,浮标管理专项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并在每年一月底将上年浮标专项费书面报局管理监测司。
八、各分局根据船舶状况,将下年度浮标布放,回收等用船要求纳入计划,于十一月中旬报局船舶飞机指挥中心,并抄管理监测司。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7日,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决定,自1995年7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根据实际税负情况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并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现就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分类设置退税率后,对外贸企业1995年7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严格实行与出口结汇挂钩;对于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的差额,作调整当期出口销售商品进价成本处理。
二、外贸企业在编制《出口主要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时,直接将上述差额列入销售总成本进价栏内反映,原“出口退税”栏仍反映出口商品所应退还的消费税额。
三、外贸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切实加强出口退税的管理与核算,如实反映企业债权;同时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努力提高出口商品卖价,降低出口成本。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17日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有线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