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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时间:2024-05-19 05:4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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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宁波海事法院的决定
1992年12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海事法院:
为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宁波海事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研究室和办公室等机构。
宁波海事法院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第一审案件,上诉案件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适用于宁波海事法院。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第二、第四条的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对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判工作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宁波海事法院的院长由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宁波海事法院院长提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宁波海事法院于1993年1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上海海事法院在此之前已经受理的案件,不再移送,其上诉案件仍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宁波海事法院印章由我院制发。


关于扭转地县财政补贴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扭转地县财政补贴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为了实现我省财政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尽快改变一些地、县吃财政补贴过日子的局面,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是财政补贴的地、县、必须破除吃“大锅饭”的思想,增强自力更生“翻两番”、“奔小康”的观念,学会包括生财、聚财、用财在内的理财之道,努力增收节支,实现自给有余。
二、从一九八五年起,三年内全部扭转财政补贴。具体要求是:条件较好的地、县到一九八五年,条件较差的地、县到一九八六年,少数困难较大的地、县一九八七年,分别达到自给。地、县按照规划提前和如期扭转的,原定补贴照给,作为发展商品生产的周转金使用;逾期不能实现
的,不再补贴。
三、扭转补贴的根本途径是发展商品生产,繁荣经济。要整顿、改造所属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要立足本地,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八业”并举,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开辟财源,增加收入。
四、要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财源。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稽征管理,把应该收的税全部收缴入库。
五、要简政放权,节减行政事业经费。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都要“消肿”,把多余人员转向第三产业。能够组织收入事业单位,都要尽快做到经费自给。
六、要坚持量入为出,量财办事。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的增人增支口子,如财力不足,可以缓办或不办。
七、要制订扭转补贴的规划和具体措施,订立责任书,并组织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包干负责,保证落实。
八、有关地、市要国强领导,定期检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按期实现扭转补贴规划。



1985年1月8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已经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5日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2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05年5月27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人民陪审员条例>的决定》,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