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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20:00: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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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对于城市建设及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区、各部门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报告
城市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各地在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有些城市的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从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城市的大气、水体、固体废物及噪声等方面的污染仍很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
必须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整治工作,争取在“七五”期间使我国城市的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逐步为人民创造安全、清洁、安静、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现将有关意见报告如下:
一、积极组织实现“七五”计划规定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目标和要求。重点城市大气的总悬浮微粒,北方争取基本达到三级标准,南方达到二级标准;饮用水源地的水质争取达到二级标准;主要交通干道噪声争取昼间不超过七十分贝;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四平方米左右,有条件
的省会城市和风景游览城市应更多一些;北京及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环境质量应更好一些。风景游览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应基本上达到一级标准,游览区内的河流和湖泊的水质应达到三级标准。一般城市的环境质量要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改善。
二、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名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发动城市居民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计划,认
真组织实施,坚持每年办成几件改善环境质量的实事,年初公布,年中检查,年末总结。
三、按照城市的性质、规模、环境条件和功能分区,逐步合理调整城市的工业结构和布局。对个别污染、扰民严重,确实无法治理的工厂,要下决心关闭或迁移,特别是位于城市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居民稠密区的污染严重的工厂、要争取在近期内解决,并
不准再新建污染或破坏环境的项目。
四、综合整治城市大气污染。针对我国城市大气主要是煤烟型污染的特点,要在煤炭加工、利用等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工业和生活燃煤烟气的排放量。短期内不能实现燃气化的城市,应大力发展固硫型煤,有关部门要加紧组织型煤生产工业化的科技攻关,并对发展型煤实行优质
优价政策。型煤加工生产线的建设投资,应通过地方人民政府自筹等途径解决。同时,应将低硫、无烟煤炭优先供给城市和民用,要继续搞好消烟除尘工作,抓紧市区内“烟尘控制区”的建设,“七五”期间,全国大中城市的市区应基本达到“烟尘控制区”的标准。重点城市的汽车尾气排
放指标要符合国家标准。对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散装粉料的车辆,也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或减轻大气污染。
要大力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新建、扩建、改建的燃煤火电厂,要“热电结合”,尽量扩大对城市的供热量。新建工业区、采暖的住宅区及卫星城镇,要经济合理地推行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分散的供热方式,对现有的小锅炉,要加快更新改造,提高效率。同时,应积极发展清洁能源。

发展城市燃气,要贯彻“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和合理利用能源”的方针。在新建供气厂的同时,特别要充分利用工矿余气,努力扩大现有各种气源的供气能力。有条件的城市还应积极开发廉价电能,并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等各种清洁能源。对向社会供应余热、余气的企业,要
给予适当的能源补偿。
五、积极治理城市水源和水系污染。对城市的饮用水源,要按照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划定保护区。当前,特别要管理好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分配等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严格控制超量开采。同时,继续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工作。要逐步提高排水
设施普及率和污水处理率。对生产、生活污水的处理,应坚持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相结合的方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建设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风景游览城市、对外经济开放城市及重点环境保护城市,应首先普及污水初级处理,有计划地建设一批二级
污水处理厂;其它城市也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应建设氧化塘,积极慎重地推广无害化污水灌溉农田技术和污水灌区污染防治技术。对已污染的河流、湖泊、近海海域和其他水体,要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进行综合整治,并采取切实的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效果。对
江河海洋的自净能力应注意合理利用,不得危害水体的功能。
六、抓紧研究解决城市垃圾的处理问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中央爱委会《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国办发〔1986〕57号)的精神,解决好垃圾的堆放、消纳,并大力开展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变害为利。对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
废渣,应积极组织跨行业的综合利用。各地可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的精神,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
七、综合整治城市的各类噪声。要采取加强城市道路的建设和改造,改善交通管理,规定各类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规定禁鸣喇叭的路段等各种措施,有效地降低交通噪声。要严格控制和管理社会生活噪声,城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娱乐场所的音响不得超过有关标准。位于
居民区的工厂和建设施工单位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噪声扰民。
八、大力植树、种草,要培育和推广有利于净化空气、减弱噪声、适合于不同地区生长的优良树种、草种,加快绿化,减少城市裸露地面。在新城建设和老城改造时,要搞好绿地建设,做到绿化和基建同步。切实注意保护林木、鸟类、水域和其它自然景观,禁止污染、破坏和侵占园林
绿地。
九、切实保障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应当立足本地,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应增加投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优惠扶持措施。
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市长应对城市的环境质量全面负责,领导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环境质量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大力协同,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城市的计划、经济、城建等部门,协助市长制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要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法规,健全环境监督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向城市居民公布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综合整治情况;发挥城市居民对城市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
以上报告,已经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原则通过。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1987年5月26日

印发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5〕54号




印发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梅州市经济贸易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保留市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是负责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的综合经济部门,为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产业规划和产业规定的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


2、将反倾销、反补贴和产业损害调查的职能划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3、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和矿山安全监察、组织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将全市中小企业改革与发展职能划入市乡镇企业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l、原广东省梅州食盐专卖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2、原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承担的酒类专卖行政管理职能。


3、原市直经贸系统行政性公司承担的国有企业人员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经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民经济运行的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商贸方面的综合性经济规定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调节工业商贸日常运行;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运行调控目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分析和发布经贸信息。


(二)贯彻实施产业政策,开展工业商贸产业竞争力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商贸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执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组织审查、上报需经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指导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定期分析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提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措施意见;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


(三)研究和规划竞争性行业投资布局,指导除国家拨款以外的工商企业投资和商业性银行贷款的方向,进行项目的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负责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规定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研究拟订扶持发展大型企业(集团)的规定、措施;参与指导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的管理、扭亏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


(四)组织推动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工业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地方性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定和规章以及经济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实施行政管理。


(五)拟订和执行国内贸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商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


(六)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规定,研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城乡市场;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及流通管理。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盐业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市辖区内的盐业行政执法,查处全市盐业重大案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八)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重大装备、设备招标工作;指导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九)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过程中的规定和措施;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协调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生产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


(十一)协调和指导工业商贸企业对外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二)联系工商领域社会中介组织,并指导其改革与调整。


(十三)负责管理直属单位。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贸局内设1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负责政务信息、重要会议(活动)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信访等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工作;负责机关、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机关财产、财务等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


(二)综合科


综合分析工业商贸运行和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对工业商贸运行中的中长期趋势做出预测;调查、研究工业商贸运行和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综合研究和提出工业商贸经济发展战略、规划、计划;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专题材料;承担对外宣传、分析和发布经贸信息;负责与邮电、信息产业、交通等部门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经济运行科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商贸运行态势、企业经济效益动态、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研究提出工业商贸近期主要经济预测性指标,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商贸经济运行调控目标,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生产中涉及的政策性问题;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等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企业扭亏增盈工作;负责组织经贸信息统计工作。


(四)企业改革科(挂市国企改革转制办公室、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办公室牌子)


宏观管理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研究拟订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和企业体制改革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拟订重点发展大企业集团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组织实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再就业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管理的规定,对市属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国有资产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报批和公司上市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经营权变更的政策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审核国有企业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改革转制工作;组织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五)产业技术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有关固定资产投资政策,落实省、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研究拟订促进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的投资政策,编制全市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投资计划;组织审查、上报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组织审查、上报国家和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题项目;实施、管理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计划项目;指导国家、省、市重点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设备招标工作;总结、分析全市工商领域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情况,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贯彻实施工业技术进步、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工业技术创新体系、服务体系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指导、推动产学研联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的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电力与资源综合利用科


组织实施电力工业产业政策;拟订电力工业的行业发展计划、行业规定,实施行业管理、行政执法与监督;编制和实施近期电力生产和供应的调控、配置方案,监管电网调度,协调处理电网运行、电力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电、热价格政策意见,参与电价整顿、调整、改革等工作;组织制订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指导推动节约用电工作;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发展新能源的有关规定;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全市煤、油的调控、配置方案;依法审核煤、油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组织协调工业环境保护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联系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七)质量科


指导工业商贸等行业的生产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业商贸企业推广ISO9000族标准等现代化管理方法,组织指导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及质量培训教育工作;调查、分析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负责市实施名牌带动战略的有关工作;联系、指导市质量协会开展工作。


(八)工业科(挂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组织实施轻纺、食品、医药、烟草、陶瓷、建筑材料、煤炭、机械、汽车、石油、化学、冶金矿产、有色金属、稀土、电子工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结构调整,实施工业行业管理;履行有关化工的各项国际公约,实施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有关的监督管理;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实施行政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学)会等中介组织的工作,并指导其改革和调整。


(九)流通服务科


拟订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优化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等服务业的行业管理;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旧汽车更新、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生猪屠宰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市场建设科


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规章和政策,按有关规定审核上报外资开办商品零售、批发企业;制订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以及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负责重要消费品(肉类、食糖等)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负责指导、管理和规范国内展览行业;负责对外经贸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工商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工作;联系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十一)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盐业的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盐业规定、规章;制订全市盐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食盐、工农业生产用盐的运输、供应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盐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食盐供应应对工作;负责制盐企业、加工盐企业(包括以盐为载体在食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企业)、盐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运输准运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全市食盐生产销售、调拨和国家计划分配的工业用盐等专营工作实行管理,维护食盐生产、运销秩序,确保合格碘盐供应;组织实施行业管理和全市盐业、酒类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走私盐等活动和组织查处违反食盐专营的行为,参与相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酒类专卖管理的政策、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全市酒类生产、经销企业进行法律、法规、相关业务培训、指导计划;负责酒类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审核、申报和酒类批发、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规定,查处违反酒类专卖管理法规的事件;协调、指导各县(市、区)酒类专卖管理的工作。


(十二)人事培训科


负责、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人才、工资福利、职称改革、培训教育、离退休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管理、考核等工作;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班子建设(考核)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财务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资格审查、任务审批和办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工作;协调全市工商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开展有关工商人才培训的合作;指导直属中专学校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工作。


(十三)法规监察科(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拟订相关行业规定、规章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机关、直属单位、经贸系统的纪检、监察、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厂务(政务、校务)公开、普法工作;组织管理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与应诉以及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协调各科室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


(十四)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经贸系统党的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作风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局党组中心组、机关支部的学习等相关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经贸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机关事业编制5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31名(含系统党委办公室、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正副主任)。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7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职能调整,从市经贸局机关原行政编制中划转3名至市发展和改革局;划转9名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政企分开后,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由市经贸局承担,具体管理工作由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负责;盐业执法队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抽调18名人员组成,人员、办公及其他经费由广东省梅州盐业总公司负责,罚没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局。


(三)酒类专卖办公室行政职能划入市经贸局后,撤销原单设的梅州市酒类专卖办公室机构和牌子,在市经贸局内设盐业和酒类专卖办公室;将市酒类专卖办公室的5 名事业编制(实行公务员管理)和4名人员划入市经贸局,2名事业编制用于盐业行政管理(人员从盐业总公司选调),3名事业编制用于酒类专卖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国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比较严重,特别是与冲压、剪切、木工等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相关的重伤事故频发,严重危害了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为了切实预防机械、轻工等行业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保证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进一步加强以防止机械伤害为目的的预防性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列入日常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要集中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深入相关企业调查了解生产、设备、用工、安全管理和伤亡事故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掌握机械伤害事故的基本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设备。

  三、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有效形式,向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机械安全的标准和规章,使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了解国家的有关要求,提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同时督促企业对照相关要求切实搞好自查自纠工作。

  四、要针对本地区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列出监督执法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着重抓好冲压、剪切、木工机械等危险性较大设备相对集中的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监督执法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三同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行政执法工作和指导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检测检验和技术指导,从而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和救护能力,促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请各地注意统计预防机械伤害事故加强安全监督执法工作的有关数据,并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按时上报。在执法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管理二司联系。

  联系人:王小拾 电话:64463134

  二00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