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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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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电力部 等


电力工业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3年9月25日,电力工业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经委(计经委、生产办),电力部属各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现颁发《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全民所有制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动电力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根据《条例》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逐步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系指: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包括集团内省公司和直属省公司)以及其他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电力生产、施工、修造等单位。
第四条 电力工业部(以下简称部)要切实转变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电力行业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引导、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和部门规章,负责考核、任免按国家规定应由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会同国家物价部门管理电价。部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按国家规定,集团公司、省公司负责经营管理其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的国有资产,并确保其保值、增值。
第六条 集团公司、省公司应按照“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给予所属发供电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应有的自主权,使其成为电网内部具有活力、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具体办法由集团公司、省公司制定,并报部备案。部对集团公司、省公司和所属基层单位放权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制定”的原则。部负责制定全国的规划,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分别负责制定所管辖电网的规划,并分别报部综合平衡。集团内省公司的规划要服从全网规划,报集团公司审核后再报部平衡。
第八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集团公司分别对国家综合部门实行计划单列,由部归口管理。直属省公司的经营形式由部会同有关企业共同研究确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集团公司、省公司可进行税利分流和股份制改组等工作的试点。
第九条 电力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集团公司、省公司及其他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资金筹集,组织建设并负责还贷和承担风险的企业是该项目的业主。
第十条 大中型电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核电厂,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发电厂和利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进口机组由部审查和审批;小于以上容量的机组和电厂由部委托具备资格的集团公司、省公司审查和审批。
(二)跨网、跨省的500千伏及以上的交直流送变电工程由部审查和审批;其他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实行分级审批的原则,省内工程由省公司审查和审批,电力集团内跨省工程由集团公司审查和审批。
(三)“以大代小”技术改造项目中,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或省公司审查和审批;30万千瓦以上的项目由部负责或由部委托具备资格的集团公司、省公司审查和审批。
(四)装机规模50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国际、省际交界河流、跨流域引水的水电站,以及利用外资建设的水电站由部审查和审批;除此以外的,由集团公司、省公司等业主审查和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承包对象,确定承包方式。可以跨行业、跨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施工以外的生产和经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对所承建的国家重点工程应优先安排,同时有权要求在资金和物资供应方面给予保证,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并严格执行合同。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对外提供设计、加工、维修、咨询、测试、化验、表计修校、建筑安装等劳务、服务项目的取费标准,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公平合理及提供优质服务的市场原则,由电力企业自主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修造企业生产的电力机械产品、备品配件和配套件的价格,均由企业自主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可在部颁工程造价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建设单位对工期、质量的具体要求,自主确定工程投标报价。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保税区、经济特区内的电力企业,可按国家规定,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上述地区的供电贴费由电力企业按网络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建议,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在电力短缺的情况下,电力供应仍以计划分配为主。集团公司、省公司要继续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原则和规定,不断提高供电可靠性,提供优质服务,优先安排好国家重点企业和单位用电。独立省网的年度电量分配计划由省公司编制,跨省电网的年度电量分配计划由集团公司组织省公司编制,报部审核后按计划程序下达。各地区的季、月度电量分配仍按国务院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负责。部负责跨省电网的网际、省际间的电量平衡,并指导和监督全国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工作。
集团公司、省公司要确保完成计划发电量任务,超发电量由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销售。自销电量的比例、价格及其核定办法由部商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的前提下,电力建设项目的业主在选择发供电设备方面享有自主权,并相应承担选型失当的责任。任何设计和成套设备采购单位不得勉强其接受不满意的选型。成套设备选型和设备制造任务安排中出现的问题由部协调。
第十九条 经批准享有对外承包及外派劳务权的电力企业,可以直接承包国(境)外工程和国(境)内外资工程;可以从事承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出口业务,派遣有关劳务人员及在国(境)外兴办各类生产性企业。 #13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 省公司及其他电力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口自用的设备和物资。享有进口经营权的电力企业进口经国家核准的设备和材料,可直接与外商进行技术和商务谈判,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进口经营权的电力企业进口设备和材料,应参与同外商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并根据合同参与出国监造、验收、接运设备等项事务。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引进项目仍按国家规定进行管理。项目业主有权自行选择并委托有关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口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享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电力集团,其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省公司的公司级领导人员出国,随出国任务一并审批,不再单独进行政审。其他人员出国,由其所在集团公司、省公司进行政审。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应具有投资功能,建设项目需要的贷款由集团公司或省公司自贷自还。经国家批准,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可发行债券。集团公司、省公司和其他电力企业可利用外资进行电力开发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电力企业利用留用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生产性建设,可自主立项。经有关部门验资认可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自主决定开工。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电力企业的留用资金统筹安排,自主支配。
第二十五条 库区维护基金由企业按国家规定自主使用。需要地方政府安排使用的部分,由企业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包干使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全国性的电力科研、教育、调度通信自动化系统、基础设施建设等项事业的发展,以及重大事故应急处置,部建立科技、教育等专项经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力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出租本企业的一般固定资产、关键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经部批准,也可以抵押或有偿转让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其名录由部确定。集团公司、省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可对2.5万千瓦以下机组有计划地安排退役和报废,报废机组不得再次使用。其处理结果报部备案并抄报国家经贸委。
第二十八条 电力企业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强行要求安排和招用人员。部停止下达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增员计划。
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评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实行评聘分开,并自主决定其待遇。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省公司的财务、人事等处室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省公司自行任免,报部备案。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省公司的公司级领导人员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直属省公司的公司级领导人员由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必须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企业在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有权自主分配;部通过制定行业工资标准、企业领导人收入管理办法和企业民主管理程序,对企业内部分配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政策。企业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总额。对实行工效挂钩或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取消工资总额指令性控制,部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浮动办法或工资含量系数,对工资总额进行宏观调控。
第三十四条 集团公司、省公司要继续组织发供电企业开展安全文明生产和农村供电“三为”(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服务工作。停止其他一切升级、检查、评比及达标等活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强经济监督和检查。用法律规范企业的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均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由电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种行政规章和其他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录取的暂行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组部、人事部人录发〔1989〕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闽政办〔1989〕19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对口调整解决不了的,报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公开考选补充(行政机关的具体单位和对口调整的范围由市人事局另文通知)。
第三条 行政机关考选补充非领导职务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工勤岗位的人员)适用本办法。补充科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的考选办法另定。
第四条 考选补充工作人员每年在春、秋季举行1-2次。考选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二章 考选机构及其任务
第五条 厦门市人事局为我市考选补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考机关。负责审定补充工作人员计划和名额,审核招考简章,制定考选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审定报考对象和试题,确定面试、考核、体验对象和推荐、审批、公布录取对象、办理调动等项工作。
第六条 每次考选工作应由主考机关、用人单位及有关部门组成考选工作小组。负责处理有关考选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负责报送经领导核准的考选补充人员计划和草拟招考简章,受理报名,提出报考资格初审意见,草拟岗位必备业务笔试试题和面试试题,组织面试、品行考核以及填报选调录取人员审批表等项工作。
第八条 笔试考题分为机关通用试题和岗位必备专业试题。通用试题采用省统一命题或由主考机关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命题,岗位必备专业试题由用人单位草拟或主考机关统一组织命题;面试试题由用人单位草拟并送主考机关审定。

第三章 报考对象、条件
第九条 每次报考对象,根据需要,由主考机关在下列范围内确定;
(1)党、政、群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干部工作岗位上的全民所有制在职工作人员;
(2)当年的军队转业军官;
(3)企、事业单位全民在职干部;
(4)非师范类的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大、中专生;
(5)全民企事业单位中在行政管理、技术管理岗位工作的“五大”毕业生;
(6)经市人事局批准列为干部统计的聘用干部;
(7)符合进厦条件的外地县(含省、部)属的在职干部;
(8)确因需要,经上级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补充工作人员要实行亲缘回避制度。凡有下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报考同一政府工作部门: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
(4)近姻亲关系,其范围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报考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志于改革开放、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2)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体条件可根据不同岗位要求确定);
(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18-35岁,专业技术岗位可延长至45岁(根据不同岗位确定);
(4)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在招考简章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报考专门技术类的,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四章 考选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考试前1个月内由主考机关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考选单位、岗位、名额、资格、手续、报名时间和地点、考试科目等事项。
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在报名处张贴《招考简章》。
第十四条 报考者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报考者应亲自提交户口簿(或户口证明)、学历证书、工作证、2.5厘米半身正面照片4张。
下列人员,还需持有决定人员调动权单位介绍信方可报考:
(1)属上级决定加强的部门或上级明文规定不许随意改行的人员;
(2)已专业对口使用的中级技术人员;
(3)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人;
(4)聘用期内“三资”企业和集体单位的全民职工;
(5)外地、县(含省、部)属单位和部分人才缺乏的单位人员。
对于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报名时还应出示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对照《招考简章》和本规定对报考者进行考试资格审查,符合报考资格者主考机关核发准考证。
第十六条 准考者凭准考证参加笔试。笔试科目分为机关通用公共科目(包括行政学、公文写作、政治、法律、外语)和所报考岗位必备专业知识。
笔试试题暂定为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以百分制评分。
第十七条 主考机关按笔试合格者的得分,以高分到低分为序,按需补充人员数的1∶2以内差额向用人单位推荐面试对象。由用人单位通知其参加面试。
尚未推荐的笔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面试资格。
第十八条 由用人单位为主具体负责面试。面试形式为口度或模拟测试,主要了解考生口头表达能力、对问题反应的灵敏程度、报考岗位业务熟悉程度和举止仪表等。面试以百分制打分。由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面试小组进行面试,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时,每个成员各自打分
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值,作为面试成绩。面试时由主考机关、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面试合格者得分的30%和笔试得分70%相加为总得分。按报考岗位以高分到低分为序,由主考机关以所需补充人员数的1∶1.2以内差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对象并向用人单位推存。
第二十条 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人员以实地操作或模拟测试及面试考核为主,综合考察应试者适应拟任职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择优选调。
尚未推荐的面试合格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参加品行考核和体检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品行考核(见第五章),在考核的同时征求原单位商调意见。考核合格后,体检由主考机关负责组织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均合格者,因故尚未上岗的报考者,保留在1年内向相似岗位(含原报考岗位)用人单位推荐录取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择优”的原则拟定录取对象报市人事局批准,张榜公布录用名单。
第二十四条 录用名单公布后,由市人事局向经批准录取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发放录取通知,要求录用对象在指定的期限内报到。

第五章 品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每个报考者,在笔试和面试均合格后,都应受到品行,工作实际表现等的严格考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法主要是通过了解被考核者的原工作单位组织以及其共事的同志和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根据考核的内容进行全面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按照德为前提,德才兼备的要求,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其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品质、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等。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觉悟,忠于职守,公正廉洁,遵纪守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等。
能,主要是指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智力和能力,即管理、分析、综合、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包括文化程度、专业知识、业务政策、工作能力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
勤,指勤奋精神,主要包括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纪律性、责任心、工作态度、钻研精神以及出勤率等。
绩,是指工作实际贡献。即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二十八条 参加考核的工作人员,应是政治素质高,有一定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九条 考核结束时,应全面历史真实、准确无误具体地写出考核材料,在考核材料的基础上作出定性评语。

第六章 试用期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规定的对象中考选录取的人员,试用期为半年;第(四)、(八)规定的对象中考选录取的人员试用期为1年。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应组织岗位培训。
试用期满,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转正的书面报告,经考核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转正、任用手续(含原是工人或非全民职工的同时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干部手续);经主考机关确认不合格者,在半年内由本人或组织协助推荐接受单位,确实找不到接受单位的,作为自
谋职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考选录取的工作人员,原是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待遇按劳人薪(1987)24号《关于职工调动后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办理;原是非全民职工和应届研究生以及大、中专生的,其工资按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有关规
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凡经考选录取的人员,本人要求再调动的,原则上应从正式任用期满4年以上,方可流动。

第七章 考选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考选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本暂行实施办法办事,坚持公正、择优原则,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报名范围、对象、条件及考试、考核、体检要求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考试、录取资格。已经录取的,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凡经考选录取对象,原单位应予放行,不得阻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让其调出者,原单位应在用人单位去考核后的15天内向市人事局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当的,市人事局即发调令,并直接书面通知报考者报到。同时联系有关单位减退调出单位的工
资基金,给调进单位追加工资基金。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考选工作的监督,每次考选的考试,推荐、录取等主要阶段,应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的推荐对象,用人单位不得在《招考简章》以外附加其他条件或借故拒绝接受,违者由主考机关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若坚持不改的,由市编委办核减该单位不接受推荐名额的定员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考选经费由市人事局按年度报市财政局拨款列支,不足部分可向报考者收取一定手续费和考务费。
第三十九条 同安县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选的部分具体工作(如笔试、面试具体组织工作等)由同安县人事局根据本办法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人事局。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我市各单位的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此为准。



1991年1月11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的通知

农农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
  为有效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贸易安全,我部决定启动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现将《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沿海、沿边各省(区、市)按照该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建设方案,切实加强重大植物疫情监测与防控力度,确保阻截带建设各项措施的落实;请其他省(区、市)参照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的基本思路,针对本地区农业有害生物传入、扩散的主要途径,做好检疫性有害生物阻截防控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方案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农产品贸易的发展,许多重大植物疫情传入蔓延并造成严重危害,我国农产品出口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检疫限制,凸显我国植物检疫能力的薄弱。沿边、沿海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也是我国疫情防控的前沿地带,在植物检疫防疫方面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增强沿边、沿海的疫情防御能力,抵御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是保障国家的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贸易安全的必然选择。根据近年新发现重大植物疫情的传入特点,农业部决定在沿海、沿边地区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从而达到阻截疫情传入、遏制疫情扩散的战略目标。为实现这个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二、紧迫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当前重大植物疫情防控的形势严峻
  一是国外植物疫情传入呈显著上升之势。近年来,国外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入侵呈现出数量剧增、频率加快之势。仅在2006年,我国就相继在海南、辽宁等地发现了三叶斑潜蝇、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新疫情。据统计,上个世纪70年代,我国仅发现1种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80年代发现2种,90年代迅速增加到10种,2000年至2006年发现近20种。新传入的疫情对我国农业生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国外植物、植物产品的大量进口,外来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更大,如不加大检疫工作力度,新疫情随时有可能传入和蔓延危害。
  二是国内局部发生植物疫情呈扩散蔓延之势。稻水象甲1988年在我国河北首次发现,以后陆续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山西、安徽、浙江、福建、陕西和湖南等11个省(市)发生,今年,又在云南、黑龙江和江西3个省发现,据专家推测,如果防控不利,疫情极易随交通工具迅速传遍我国水稻主产区;马铃薯甲虫从1993年发现以来,已经蔓延到新疆北部9个地(州、市)35个县(市),危害面积达17万亩,疫情一旦传出新疆,将严重威胁我国马铃薯产业的发展;苹果蠹蛾1953年传入我国新疆库尔勒地区,1989年进入甘肃河西走廊地区,2006年传入甘肃省山丹县,距黄土高原苹果优势产区只有600多公里,疫情极易随着果品的运输传入苹果优势产区,严重威胁我国水果生产及贸易安全。
  三是边境地区是植物疫情传入的高风险区。我国大部分检疫性有害生物首先是在沿边和沿海地区被发现。如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等疫情从欧洲经中亚传入新疆;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河北、辽宁等地;芒果象甲从印度、缅甸传入云南;黄瓜绿斑驳病毒从日本、韩国传入辽宁;红火蚁、香蕉穿孔线虫等疫情首先传入广东。同时,周边国家还有许多危险性有害生物正向我国边境地区逼近。如俄罗斯滨海地区已经普遍发生马铃薯甲虫和苹果蠹蛾,距黑龙江边境仅有50公里;中西亚的玉米切根叶甲正向新疆边境逼近;小麦印度腥黑穗病、香蕉穿孔线虫、马铃薯金线虫、地中海实蝇等危险性有害生物经常在进口货物中被截获。
  四是沿边沿海的防疫能力严重落后。目前,我国沿边沿海的检疫水平总体不高,难以适应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检疫机构不健全,人员少;二是工作手段差,绝大多数检疫站没有基本交通工具,工作条件非常简陋,常规检测工作难以开展;三是经费缺乏,许多检疫机构基本没有固定的检疫经费,无法系统开展疫情调查和监测。近几年新传入的红火蚁、三叶斑潜蝇等重大植物疫情均是在发生范围较大、为害较严重后才被发现。
  (二)阻截重大植物疫情是维护国家利益的必然选择
  一是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的战略选择。阻截重大植物疫情主要是加强植物疫情监测和封锁控制能力建设,即通过检疫监管主动切断植物疫情传入的途径,管住人为传播的渠道;通过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通过彻底的检疫治理,努力扑灭新传入疫情,逐步压低发生区疫情流行度,降低疫情扩散的风险。阻截的目的是发现疫情于新传入之际,扑灭新疫情于立足未稳之时,控制疫情于局部区域。实践证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具有危害严重、局部发生、人为传播的特点,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可以将疫情扑灭在传入初期,围堵在局部地区,是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植保方针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公益事业,是主动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战略选择。
  二是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农产品面临的国际竞争更加激烈,扩大出口的难度越来越大,进口冲击的压力越来越大。当今国际农产品贸易普遍实行检疫准入制度,农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家的检疫要求,才能顺利进行国际贸易。只有提高我国本身的检疫技术水平,有效控制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我国农产品才能顺利进入国际市场,才能要求农产品出口国满足我国的检疫要求。因此,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是提高我国的植物保护水平,打破国际农产品贸易壁垒,拓展现代农业的发展空间,提高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三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发展现代农业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要实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在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发展出现矛盾时,就要把长远和全局发展放在优先的位置考虑。从生物学规律上看,重大植物疫情一旦传播开来,很难像人类和动物疫情那样可以在短时间内扑灭,给整个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后患,长期影响农业、贸易和食品的安全。建设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就是通过采取强制的检疫措施,将疫情控制在局部,保障全局的安全,将疫情阻截在国门之外,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具有科学性、预见性、法制性等特点,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
  (三)重大疫情阻截带建设已经具备一定的基础
  一是阻截经验。我国在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阻截防控方面具有很多成功的经验。通过检疫阻截,我国在局部地区先后扑灭了传入的谷斑皮蠹、香蕉穿孔线虫、蚕豆染色病毒等检疫性有害生物;有效地将红火蚁、苜蓿黄萎病菌等有害生物封锁在局部地区,大大延缓了它们的传播与蔓延速度。此外,国内对于SARS病毒和禽流感的成功防控方面的经验亦可以借鉴。
  二是法制保障。经过50多年的检疫实践,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防范植物疫情的法规体系,在《植物检疫条例》框架下,农业部及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逐步建立了国外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和隔离试种制度、国内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检疫制度、植物和植物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植物疫情发布管理制度、植物疫情监测制度、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制度、突发疫情和新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封锁控制和扑灭制度、专职植物检疫员制度、植物检疫人员培训制度、植物检疫奖励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建设阻截带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是政策支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把现代农业建设列为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要求加紧健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加强植物疫情防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农业部提出“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确立了建立新型植保体系的目标。加强生物灾害的防控,明确提出植保工作要由保障农产品数量安全向数量安全与质量安全并重转变,由应急防治向源头防控、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转变。这些政策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四是队伍和技术支撑。目前,全国有县级以上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2000多个,专职植物检疫人员1万多名。检疫人员长期战斗在第一线,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有效地控制了有害生物的扩散和蔓延。同时,目前国内已深入开展了多种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快速鉴定、监测和控制技术攻关研究,通过加强与科研、教学单位的联合与协作,通过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快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开发和应用,建立了必要的技术储备。
  三、指导思想与目标
  根据国民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面向经济、面向国际、面向未来,树立“公共植保、绿色植保理念”,贯彻“突出重点、预防为主、科学监测、依法阻截”的工作方针,以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为基础,跟踪周边地区疫情动态变化,明确阻截对象,规范阻截措施,通过构筑沿海沿边地区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提升沿海、沿边地区对重大有害生物疫情的监测预警能力和疫情防控能力,将地中海实蝇、玉米切根叶甲、马铃薯金线虫、梨火疫病等重大有害生物阻截在国门之外,将新传入的红火蚁、芒果象甲、香蕉穿孔线虫、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等重大疫情封锁在局部地区,从而确保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目标的实现。
  四、阻截带范围及特点
  沿海沿边地区是外来生物传入的高风险地区,根据地理特点、有害生物传入的规律,重点建设沿海地区和沿边地区阻截带。
  (一)沿海地区阻截带
  沿海地区阻截带包括辽宁、河北、天津、北京、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12个省(区、市)。该阻截带的特点:一是海港与国际航线密集,疫情来源复杂;二是农产品贸易往来频繁,是蔬菜、水果、观赏植物等园艺产品进口及国外引种的主要地区;三是出口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重要基地,各类农副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众多;四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机率高,口岸截获有害生物种类多,频率高;五是地理环境复杂、植物种类繁多,气候条件适宜入侵生物定殖;六是道路交通发达,物流量大,一旦有害生物入侵定殖后,可迅速向内陆地区扩散蔓延;七是有红火蚁等已经局部发生的重大疫情需要封锁控制。
  (二)沿边地区阻截带
  沿边地区阻截带包括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甘肃、西藏、云南7个省(区)。该阻截带的特点:一是与周边国家接壤边界线长,陆路口岸多,是南亚、西亚、中亚、欧洲及日韩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的主要通道;二是属多民族聚居区,区域幅员辽阔,经济基础薄弱;三是边境贸易频繁,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实施,边境贸易逐年增加,新疫情传入风险增大;四是该区域有全国最大的玉米和外繁制种基地,疫情随制种亲本直接传入风险大;五是有得天独厚的阻截条件,高山大川和千里戈壁等天然屏障可延缓疫情扩散;六是有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大豆疫病、芒果象甲等重要检疫性有害生物亟待阻截。
  五、重点阻截对象
  根据沿海沿边地区阻截带优势作物布局、周边国家或地区疫情以及农产品出口国疫情情况,分别确定各阻截带的主要阻截对象。
  一类是口岸经常截获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通过风险分析具有较高传入风险的潜在检疫性有害生物。对于口岸经常截获的和农产品出口国发生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我国风险较高,可通过严格检查和监管,防止其入侵;通过严密监测,在其传入后能够及时发现,将疫情扑灭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另一类是沿海、沿边地区现已局部发生的重大植物疫情。通过采取监测、检疫、封锁和铲除等措施,将其封锁在局部地区,防止其进一步向内陆地区扩散蔓延。
  (一)需阻截的潜在重大植物有害生物
  沿海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来自欧盟、美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南美等我国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的具有潜在侵入风险的重大植物有害生物,如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烟霜霉病、南美香蕉叶疫病、梨火疫病、谷斑皮蠹、咖啡果小蠹、地中海实蝇等。
  沿边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来自南亚、中亚、西亚、日韩、欧洲等地区的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马铃薯金线虫、亚洲梨火疫病、玉米切根叶甲、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和辣椒实蝇等。
  (二)需阻截的局部发生重大植物有害生物
  沿海地区阻截带:重点阻截红火蚁、李属坏死环斑病毒、美国白蛾、假高粱、香蕉穿孔线虫、香蕉枯萎病等。
  沿边地区阻截带:苹果蠹蛾、马铃薯甲虫、芒果象甲、大豆疫病、美国白蛾等。
  六、阻截措施
  (一)疫情监测
  疫情监测是发现疫情和掌握疫情动态的有效手段,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阻截、早扑灭”疫情的重要前提。通过科学设置疫情监测点,规范监测方法,构建严密的有害生物疫情监测网络,为及时采取防控行动、进行有效防除提供保障。
  1.监测方法及内容。疫情监测方法:收集周边国家及主要贸易伙伴的疫情发生信息;定点定期进行田间调查、空中孢子捕捉、灯光诱捕、昆虫性信息素诱集等。疫情监测内容:对于现已发生的重大有害生物,主要是监测其疫情发生动态、危害情况、扩散蔓延范围及速度等;对于潜在重大有害生物,主要是监测高风险区域及周围主要寄主植物生长区内有无疫情发生。
  2.监测布局。对于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监测点重点设置在进出机场、港口的道路两旁,陆路边境、通商口岸、国外引种隔离场圃,国外引进农产品的集散地、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处。对于已经定殖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根据疫情的发生分布范围,将监测点重点设置在发生中心区、发生区外围边界及其主要寄主作物生产基地、繁种基地、铁路和公路枢纽及沿线、货场、农产品集贸市场、加工场所等处(《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任务表》见附件)。
  3.监测预警。根据各有害生物监测技术规范,各监测点统一填写监测数据,及时整理上报。对于监测中发现的可疑疫情,必须及时查清情况,采取检疫措施进行封锁控制,并立即报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立即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农业部发布疫情信息。
  4.监测设备。为切实搞好阻截区域的疫情监测工作,农业部及相关省要利用植保工程等基建项目,加强阻截带监测点建设,配备疫情监测仪器设备。根据监测任务主要配置植物有害生物采集、保存、鉴定相关仪器设备、全球卫星定位仪以及监测所需的其他设备,信息系统及网上远程诊断硬件,监测调查交通工具等。
  (二)疫情封锁
  1.管制目标。对于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传播特点,确定需封锁管制的重点植物、植物产品及应检物品,并将检疫管制要求告知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单位(或个人)。
  2.管制区域。发生疫情的地区,应根据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疫情普查结果等,确定疫情发生范围。疫区的划定,由当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疫区范围涉及两个省(区、市)以上的,由有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划定疫区的,应根据有害生物发生分布情况及传播情况,结合地理环境,确定疫情发生区,并报农业部备案。
  3.管制手段。对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要实施严格的管制措施。实施管制的手段主要有发布疫情公告;在疫区或发生区周边设立检查哨卡,严禁相关植物、植物产品及可携带疫情的物品外运;加强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和市场检查;加强宣传,与有关企业签订落实检疫措施的责任状。为有效封锁疫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重要交通枢纽及关隘要塞等处,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
  4.封锁控制设备。疫区或疫情发生区的县级植保植检站应配有检查检测仪器设备、检查用交通通讯设备、除害处理设备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等。
  (三)疫情铲除
  1.铲除原则。疫情的铲除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铲除对象主要是针对新发现重大植物有害生物,面积不大,有扑灭可能的;二是铲除时机应及早、及时;三是铲除措施应得当、得力,应用技术应科学有效,管理措施应依法从严;四是铲除后应跟踪监测,确保彻底铲除。
  2.组织发动。重大疫情的铲除由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在阻截带区域内依托地级植物检疫机构设立区域性疫情扑灭处置中心,增强应急处置植物疫情能力,达到及时、有效地铲除或控制发现的植物疫情。
  3.铲除方法。一是化学方法,即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药剂处理,如药剂熏蒸、喷洒、拌种、浸渍等;二是农业方法,如对所发生疫情地块采取改种、休耕等措施;三是物理学方法,即对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进行机械处理、热力处理、冷冻处理、辐射处理、高频或微波处理等;四是生物学方法,如对某些带病毒病的苗木通过茎尖脱毒等手段处理;五是生态学方法,如将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货物运往不适宜其生存的地区去加工、销售。
  4.铲除设备。主要包括施药器械、防毒设施熏蒸除害设备、运输工具等。
  5.效果评估。疫情铲除后,应坚持在铲除地及其周边地带继续予以定期监测和调查,并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监管。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等评估铲除效果,确实达到铲除目标后,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上报农业部,农业部公布铲除信息。
  (四)联防联控
  区域联动是植物检疫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开展公共植保的具体表现。通过区域联动,开展联合监测、联合检疫,共同防范有害生物传入。
  1.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协作组。根据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结合自然生态区域与行政区划,由农业部牵头组织成立协作组,组织开展跨区域的统一监测和防控。
  2.建设植物检疫信息网络平台。植物检疫机构通过网络管理平台,及时沟通信息,通报疫情发生情况,实现疫情监测数据的传输和共享,共同促进防控工作。
  3.加强科技的研发合作。植物检疫机构要联合科研教学单位开展潜在重大有害生物传播规律、监测技术及新发生重大疫情的传播与防控技术的攻关研究,加强综合技术的组装集成和使用开发,提高我国对外来重大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和阻截能力,为国内植物检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五)宣传发动
  重点向公众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方面宣传重大疫情阻截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当地政府的植物检疫意识和广大群众的预防意识,争取当地政府对植物检疫工作的支持,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宣传有关植物检疫技术要求、有害生物基本知识、防范及预防措施等,使公众掌握了解有害生物的简易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等,达到群防群治、统防统治的目的。
  (六)国际合作
  1.收集疫情信息。通过派团出访、参加会议及联合调查等形式,收集周边国家/地区及有关贸易国/地区疫情发生及防控信息,根据境外疫情动态及有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系统开展有害生物传入风险分析,为明确阻截目标提供依据。
  2.加强与接壤国家/地区双边协作。探索双边植物检疫的合作模式,建立定期互访会晤、疫情通报机制,协同开展监测、调查与防控。
  3.积极开展国际技术研究合作。通过科研合作等方式,加强国际间植物检疫技术研究,提升我国植物检疫科技水平,以协同控制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跨境传播。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总指挥部,负责全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的规划和组织实施,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疫情阻截带建设,协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疫情阻截带建设区域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疫情阻截带建设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检验检疫、财政、计划、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参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规划顺利实施。为明确职责,农业部与相关省(区、市)政府签订《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书》,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权利,确保疫情阻截带建设的顺利进行。农业部负责制订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下达有关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制订并颁布疫情阻截带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管理;发布应该重点拦截的有害生物预警信息和疫情发生信息;协调省际间监测和防疫行动。相关省(区、市)政府负责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按照农业部编制的阻截带总体方案要求,编制当地的疫情阻截带建设规划,健全区域内的检疫机构,落实项目的基建配套资金和监测防疫经费的落实,根据疫情发生范围,划定疫区或疫情发生区,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保证区域内监测和防疫任务的完成。疫情阻截带建设相关省份要与有关地县签订责任状,明确各自的职责,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机构,责任落实到人。
  (二)完善制度建设
  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除必要的基本建设和资金投入外,相关的制度建设是确保疫情阻截带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要逐步建立各类有害生物的监测技术规程,明确和规范监测的方法,保证监测效果和结果的规范性;要进一步健全发现新疫情报告制度和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制订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制度保障。要建立疫情阻截带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自我约束督导机制。
  (三)做好技术保障
  现有局部发生有害生物的封锁扑灭和外来重点有害生物的防范都需要科学的技术手段作为武器,要成立由植物检疫机构和科研院校等机构组成的专家组,开展风险分析和相关研究,根据有害生物的适生性和我国的作物布局,结合农产品进出口情况,提出我国不同阶段不同区域需要重点阻截的目标有害生物,提出监测的关键方法。有关科研院校要协助鉴定新的有害生物,研究扑灭和防治疫情的关键技术,协助对阻截带建设区的检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提供技术咨询。
  (四)积极筹措资金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必要的手段和资金作为保障。为保证阻截带建设的顺利实施,农业部将在植保工程项目中,结合农作物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区域站和非疫区项目建设,加大对疫情阻截带内的疫情监测点和检疫检查站建设力度,改善并提高其监测、检测、检测和防疫手段;同时还将结合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与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阻截目标有害生物的监测和封锁控制的投入力度。相关省、地、县政府也要将疫情阻截带建设所需要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植物检疫机构的正常工作运转,并确保疫情监测、扑灭、封锁所需经费,努力建立我国植物检疫防疫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植物检疫工作的公益性,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检疫工作的支持,在机构改革中要确保检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要保证在疫情阻截带内的植保植检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3人以上的检疫人员、必要的运行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检疫机构能承担起疫情监测和防疫任务。
  (六)强化监督管理
  实施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建设,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项目化管理,严格监督、考核和验收制度,通过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头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形成严密、高效、廉洁的运行机制。强化预算管理,严把开支审批手续,严格实施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实行对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在疫情阻截带实施区域,所需试剂、仪器、农药和药械等主要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确保产品质优价廉和生产安全。对于工作失职,督导不力,造成资金流失、灾情蔓延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附件:

重大植物疫情阻截带监测任务表

区域
省份
监测点(个)
监测对象

沿海
辽宁
160
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烟霜霉病、南美香蕉叶疫病、梨火疫病、谷斑皮蠹、咖啡果小蠹、地中海实蝇等

河北
110

天津
60

北京
60

山东
230

江苏
200

上海
90

浙江
230

福建
200

广东
250

广西
190

海南
100

沿边
黑龙江
140
马铃薯甲虫、苹果蠹蛾、马铃薯金线虫、亚洲梨火疫病、玉米切根叶甲、黄瓜绿斑驳病毒和辣椒实蝇等

吉林
140

内蒙古
100

新疆
280

甘肃
240

西藏
20

云南
200

合计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