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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

时间:2024-07-06 09:5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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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修正)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8日发布的《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生产和市场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蔬菜基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耕地。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必须将蔬菜基地的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第四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蔬菜基地土地权属管理和监察;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蔬菜基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
第五条 蔬菜基地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按照近郊为主、中远郊并举的原则,合理布局,稳定现有基地,开发建设新基地。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编制蔬菜基地规划,并按城市吃菜人口每人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划定蔬菜基地,公布实施。
第七条 蔬菜基地划分为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每五年可对长期保护区和控制征用区的范围作一次调整,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长期保护区的面积应不低于蔬菜基地总面积的75%。
第八条 蔬菜基地划定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红线、绘图造册、埋设界桩、建立档案。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应依靠科学技术,因地制宜,坚持改造现有基地和开发新基地相结合,加强基地的基础建设。
蔬菜基地的基础建设包括道路交通、水利设施、土壤改良、种苗基地、园艺设施、蔬菜科研、生产技术服务体系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方财政和农业发展、水利建设等专项资金中拨出专款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建设;鼓励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承包经营者采取投资、投劳、以工补农等形式增加对蔬菜基地的投入。
第十一条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年度编制蔬菜基地开发建设及其资金安排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负责制。建设单位应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三条 新建的蔬菜基地,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即列为长期保护区。建设单位必须向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一)新建的蔬菜基地基本情况登记表,包括地块名称、四至范围、面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二)新建的蔬菜基地现状图。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蔬菜基地划定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蔬菜生产经营组织、承包经营者签订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
蔬菜基地保护责任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权利与义务和奖惩等事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占用长期保护区的蔬菜基地。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征用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后,方可按法定的程序与权限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国家建设及乡(镇)、村集体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控制征用区蔬菜基地的,应在规划选址定点前,报经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第十七条 依法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改造、开发建设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财政、审计部门应严格监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和使用。
第十九条 因征用、占用蔬菜基地而拆除或损坏基地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负责重建或补偿。
第二十条 蔬菜基地不得抛荒,不得擅自改作它用。
第二十一条 蔬菜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建设对蔬菜基地有污染的项目;
(二)不准向基地倾倒和排放有害的废弃物;
(三)不准施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药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退还,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45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非法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而批准征用、占用蔬菜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蔬菜基地连续抛荒六个月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规定收取抛荒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包经营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把蔬菜基地改作他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
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给蔬菜基地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蔬菜基地的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缴纳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条例划定本级蔬菜基地,予以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用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决定
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布前制定的我市部分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订:
……
八、《福州市蔬菜基地保护条例》
1、第二十五条修订为:“故意损坏蔬菜基地设施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处以2000-5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第二十六条修订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将蔬菜基地连续抛荒六个月以上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规定收取抛荒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包经营权或收回土地使用权;擅自把蔬菜基地改作他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
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恢复种菜,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1995年9月29日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市财〔1998〕07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款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发〔1998〕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委托银行代收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基费〔1998〕16号)精神,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部门已与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商定,委托建设银行汕头分行办理汕头市市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的代收款业务,建行汕头分行营业部为此项业务的主办。
  二、市直各有关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后,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和有关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执收罚批准文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登记,市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项目进行审核,核发《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见附件二)。执收执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增加、取消、变更执收执罚项目的,须向财政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通知规定,在执收执罚环节,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并督促缴款单位(缴款人)到指定的代收款网点及时缴交费款(代收款网点及地址见附件三)。
  四、各执收执罚单位应建立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台帐,以备每月与代收款银行对帐。不得在财政专户外开设任何形式的收款帐户,对现有的收款帐户和过渡户必须清理,并在1998年12月31日前予以撤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试行)
    2、《项目登记编码手册》格式
    3、代收款网点名单

汕头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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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汕头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附加)、
罚没收入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实施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和省政府粤府〔1996〕92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罚没收入(以下称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及时上缴财政,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按照票款分离及管理成本节约等原则,结合汕头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管理责任
  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款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协商并签定协议,一家在当地营业网点多、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承办代收工作。
  承办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下属网点搞好收款工作,并应创造条件尽早实行本地区同行电脑联网,以提高办事效率。负责与执收执罚单位和财政部门的帐务核对工作,编制有关收费情况的报表,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无条件地及时划拨财政专户的资金。力求做到网点充足、服务周到、结算迅速、反馈及时。
  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各项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的征收,认真执行本细则制定的管理程序和结算程序,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认真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缴款通知单》,(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缴款通知单)和收费、罚没票据,配合代收款银行作好有关缴款和对帐工作。
  二、管理程序
  1、财政部门在委托承办银行以后,负责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许可证》、《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上规定的项目和有关文件规定,编制委托银行代收款的项目目录。并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款的项目进行编码管理,核发《项目编码手册》。
  2、明确委托收款的结算程序
执收执罚单位对于业务工作中按照规定应收款的,在执收执罚环节,开出《缴款通知单》,第二、三、四联给缴款人,由缴款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银行收到该《缴款通知单》和缴款人交来的现金、转帐支票,点清款项后(包括应缴纳的滞纳金),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讫"戳记(他行转帐支票待款项到帐后加盖"转讫"戳记),将第二联退缴款人,第三联留作银行收入凭证,第四联送财政部门。缴款人凭盖有银行"收讫"或"转讫"印章的《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执罚单位财务部门领取政工收款票据后,再到执收执罚单位的业务部门继续办理有关手续。
  3、承办银行为做好代收款工作,应开设专门收款窗口,按照单位委托收款通知书上的项目和金额收款,并将所收款及时转入财政专户。
  4、承办银行负责编报有关收款资金报表和收款明细帐,为财政部门各执收执罚单位提供相关款项查询对帐服务。每月终了十天内分别将各执收单位的收入情况按照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打印成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三份送给各执收执罚单位核对,单位核对无误后将盖有单位公章和核对意见的银行对帐表和收款明细帐一式两份退给承办银行,承办银行转给财政部门一份。
  5、经费核拨的方式。财政部门应根据执收执罚单位收款的入库情况和单位的收支计划,按照实际需要及节约的原则,认真审核,拨给经费。对有上级财政部门文件规定,需上缴省(含缴中央)、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款项,由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返拨给执收单位,由单位按规定上缴。财政部门对核拨经费使用情况和上解支出情况执行检查监督。
  三、委托银行代收款的工作可分步进行
对收款额大、交款集中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可先实行。对一些零星、分散的收费基金罚没收入,暂时不能实行委托银行收款的,由执收执罚单位收款,收款数额累计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时,必须将收款及时缴入代收款财政专户(缴款时,缴款项目编码应在缴款凭证上填明);属执收单位委托职能单位代收的,由代收单位收款后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罚单位罚没的物资按有关规定拍卖后,拍卖款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四、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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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
委托银行代收款缴款通知单

NO.0004951

缴款单位(缴款人):         
  根据有关规定,你单位(个人)应缴纳如下表所列收费基金罚没款项,请按本通知单要求于5日内前往指定的银行各代收网点办理缴款(或转帐)手续。逾期未缴的,银行每日按应缴款项的5‰,代加收滞纳金。缴款后请凭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本通知单第二联到执收(罚)单位换取正式缴款收据并办理业务审批等事项。本单位附近的代收款银行有:
1.            地址:       电话:
2.            地址:       电话:
             经办人:      执收(罚)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编 码
项目名称 标准 数量 金额(元)
         
         
         
         
合计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加收滞纳金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代收款银行
(盖章)
记帐员
 
复核员
 

说明:1.执收(罚)单位开据本通知单时,缴款人有权要求经办人出示执行证件和说明有关执行文件依据。
   2.缴款人可就近到指定银行任何一个代收网点缴交现金或支票,和本通知单一并交代收网点出纳柜台。
   3.缴款时,收款单位 一律填“汕头市财政代收款专户”。

附件2: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登记编码卡

第 号第 页

执收执罚单位名称: 《罚没许可证》号:

执收执罚单位代号: 《收费许可证》号: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发卡机关: 发卡日期:

项目编号
项目内容
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附件 3:

建行代收款网点清单〈第一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    址           电 话

01 国内业务部 汕头市金砂东路建设银行大楼 8466119

02 分行营业部 汕头市长平路 15 号 8253417

03 工业办事处  汕头市金新北路 21 号 8255727

04 华坞办事处  汕头市华坞路 220 号 8294333

05 同益办事处  汕头市博爱路 31 号 8280467

06 樟北办事处  汕头市汕榕北路邮电大楼斜对面 8665466

07 金砂支行 汕头市长平路朝阳庄银辉大厦 8875478

08. 金砂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西路 19 号 8219682

09 杏花支行 汕头市大学路 22 号 8101107

10 杏花西路办事处   汕头市杏花西路 2 号 8103122

11 升平办事处  汕头市民族路 221 号 8289140

12 福合办事处  汕头市民权路利安花园D座14-17号  8287083

13 金湖办事处   汕头市金湖路 15 号之二 8626239

14 歧山办事处  汕头市歧山镇镇道 8225010

15 东龙办事处  汕头市东厦路 18 号 8602028

16 安平支行 汕头市南海路南海 8 幢 8459222

17 西堤办事处  汕头市西堤路 7 号 8277418

18 外马办事处  汕头市外马路 52 号之一 8457311

19 广场办事处  汕头市跃进路 127 号 8458410

20 金厦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 91 号 8552676

21 海滨办事处  汕头市中山东路海滨花园 4 幢楼下 8162676

22 龙湖支行 汕头市迎宾路建设大厦 8265307

23 珠池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中段珠兴园 3 幢楼下 8897243

24 外环办事处   汕头市金环路 13 号 8249874

25 金衡办事处     汕头市金砂东路南侧商检局附楼   8880479

26 高新办事处  汕头市黄河路高新区科技宾馆首层东 8167333

27 铁路支行 汕头市衡山路北段 8875669

28 北站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北站货运大楼首层 8346798

29 站前办事处  汕头市火车站前市场D区234-236号    8333266

30 天山办事处   汕头市珠池路上段新兴工业区1楼底层  8894681

31 广澳支行 汕头市达濠区广达大道东湖段 7592502

32 石办事处    汕头市达濠区 石街道洪 街 1 号 7491742

33 华能办事处  汕头达濠区澳头村后港华能电厂大门对面 7374573

34 练江办事处 汕头市练江路长江公寓 12 幢楼下 8268542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66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程序





为依法有序地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国家、省、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政策性破产企业的受理

政策性破产企业是指经国务院同意,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破产计划项目的国有企业。全区政策性破产案件由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政策性破产方案由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审批和上报,重大问题报地委、行署审定。

毕节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破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前应做的准备工作

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资产评估。

2、方案编制。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

3、方案论证。企业编制《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草案)和《职工安置方案》(草案)后,按照隶属关系,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或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上报、审核和完善。其中《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区征求意见完善后及时上报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破产协调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完善。

4、方案征求意见。方案征求意见稿审核完善后,企业要在同级工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职工对审核完善后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讨论,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征求职工意见的形式可以采取职代会或职工大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

5、方案审批。《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分别报同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批复意见及破产经费托底承诺后,分别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复。两个方案经正式批复后,《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省破产协调办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意见交省破产协调办。省破产协调办根据上报材料和备案意见出具同意启动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意见。

6、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破产协调办出具的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意见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破产协调办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书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和裁定。

企业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依法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

(5)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含财务会计报表);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属于企业内债的分类列出明细);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属于职工欠企业的要列出明细);

(10)经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

(11)经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征求职工意见情况;

(1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破产后的工作程序

1、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法指定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2)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3)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破产企业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6)调查破产财产状况,清收破产企业的债权,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编制《债权表》,拟定《破产人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

(8)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的《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处置破产财产;

(9)处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10)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或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11)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1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决定继续或停止破产企业的营业;

(13)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后,可实施下列行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②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③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④借款;⑤设定财产担保;⑥债权及有价证券的转让;⑦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⑧放弃权利;⑨担保物的取回;⑩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14)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许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含聘请律师事务所);

(1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16)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17)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8)《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破产工作的实施

清算组接管企业后,按照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开展工作。

(1)制定清算组工作方案,确保破产清算工作依法正常进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对破产企业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产工作宣传方案和职工安置实施的相关办法,召开职工座谈会议,对破产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

(4)制定维稳方案,做好维稳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发布《公告》告知破产清算工作正式启动;

(6)依法对破产企业未知债权人进行公告;

(7)发出《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和《偿还财务通知书》,并对债权人、债务人申报债权和核对债务进行登记核实。

(8)编制《债权债务移交清册》、《资产移交清册》、《财务账薄移交清册》等;

(9)对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公积金缴交进行清理;对企业欠发职工工资等进行核实登记;

(10)对职工基本信息进行整理,以清算组公告的形式对职工基本情况进行公布;

(11)安排落实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

(12)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等相关文本;

(13)做好职工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做好相关问题梳理工作;

3、依法召开债权人会议审议:第一、《管理人(清算组)的工作报告》、《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第二、破产工作中需要债权人审议和决定的相关事项;第三、破产分配报告或破产终结报告。

4、职工安置工作程序。

(1)宣传动员工作

实施职工安置前,对职工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让职工知道为什么要破产改制,怎样进行安置。要采取适当形式组织学习政策性破产的有关文件、《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劳动人事的文件及相关宣传资料。

(2)职工安置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

根据职工个人档案及相关人事文件(包括招工表、接收函、调入人员的调令等)对职工身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职称、职务、实际工龄、特殊工种等)逐一核对,形成职工个人情况的基本信息。

(3)张榜公布

为确保职工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张榜公布。

(4)填写职工安置表

根据职工安置方案和实施办法,职工个人要认真填写职工安置表,明确安置意愿。

(5)审核

清算组根据相关资料,对职工安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认定。

(6)签订《职工安置协议书》,兑现补偿

职工按规定与清算组(管理人)签订《职工安置协议》后,兑现职工安置费。

5、资产处置。

清算组(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处置破产资产。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应当通过拍卖进行,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

6、对企业职工安置后,破产财产要严格按照《破产法》第113条相关规定进行债务清偿。

7、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基本结束,破产企业无财产可供分配的,清算组(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组(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后依法做出裁定终结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政策性破产工作的领导,同级党委、政府应当成立相应的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和指导破产工作。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同级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法院、司法局、房产局、维稳办、信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工会和破产企业等有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其职责是:搞好政策宣传、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靠企业党组织、工会和职工组织,组织指导企业破产工作,确保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

本工作程序由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