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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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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11月30日通过)


第一条 为鼓励华侨在四川省投资,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投资是指华侨以其个人或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名义在四川省的投资。
第三条 华侨投资或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其投资比例超过企业投资总额25%(含25%)的视为华侨投资企业。
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定居后,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
华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需要确认的,由投资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的侨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六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在四川省投资兴办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七条 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机器设备或其他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第九条 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投资申办企业,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应申领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所需文件清单和要求,并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
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华侨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所规定的优惠待遇。
华侨投资企业符合贷款原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华侨投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华侨投资者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依法转让或继承。
第十三条 华侨投资者对其所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投资者所有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不要求产权交换的,对其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市场指导价格上限计算。
第十四条 国家对华侨投资者的投资或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投资企业、华侨投资开发农业用地实行征收、征用时,依照法律程序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征收,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应在30日
内付清。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当日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 华侨投资者依法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依法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华侨投资企业中的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出或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华侨投资者个人、其所携带的子女及所聘华侨员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为其申请办理暂住和出入境手续提供方便。
第十七条 任何行政职能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干预和侵犯华侨投资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权。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行政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华侨投资企业停产停业。
第十八条 华侨投资企业较集中的地区,可依法成立华侨投资者协会。华侨投资者协会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所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 对华侨投资企业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权检查的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检查人员必须向被检查企业出示执法证件。对于未出示执法证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条 对华侨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名目、标准和重复收费。
任何机关、单位不得在人、财、物方面向华侨投资企业摊派,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华侨投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评比、鉴定、考核、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华侨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华侨投资者及其企业、华侨投资者协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行政、民事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协商或调解解决;
(二)向投诉机构、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三)申请行政复议;
(四)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部门应依照法定的时限办理及作出答复。未规定时限的,应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办理华侨投资者的投资事宜,依法做好华侨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投资的法律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有义务对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对侵犯华侨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责令停止侵害行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条例规定内涉侨事项,应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重大涉侨事件的处理,应事先告知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在四川省投资的外籍华人的投资权益参照本条例给予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30日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4 〕40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关于精简文件的若干规定》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已经2004年7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市政府会议管理组织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政府,特就市政府召开会议的管理组织工作规定如下:

一、大力精简会议。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半天时间;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严格会议议题调查和审核把关,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除每年关系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的综合性的工作安排部署以及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重大工作事项外,一般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期一般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市政府各部门也要大力精简会议,严禁召开没有实质内容的片会、年会、联谊会、协作会、研讨会、纪念会等,也一般不受邀请到外地外单位去参加类似的会议。

二、严格会议审批。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长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专门会议通知。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和专业会议,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或经市长同意后,方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会议通知。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专业会议;市政府办公室要严格审核把关程序,不得擅自代部门下发全市性专业会议通知。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或组织承办的会议,参加人员确需超过100人的,必须提前将方案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审批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三、严控会议规模。市政府全体会议参加人员为市政府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为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研究议题需要一般可安排3—5个相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若列席人员超过5个,需随议题单书面说明原因。市政府及各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参会人数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00人。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综合会议,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出席,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相关部门1名负责人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1名主管领导参加会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出席并讲话,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工作会议和全市性业务类会议,不得邀请市政府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参会人员的10%。

四、改进会议方式。市政府常务会议设立旁听席,凡研究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不需保密的决策事项,可在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安排公民进行旁听。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都采用电视电话会的形式,并尽量安排在晚上召开。提倡开短会、开小会、开走会、开现场会,能合并召开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全市性会议一般只安排一名市政府领导出席讲话,不设多人主席台,其他市政府领导不陪会;会议议程一般不安排大会经验交流和表态发言(必要时可印发书面材料),不举行大会颁奖仪式。

五、提高会议效率。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题确定后,一般情况下市政府办公室提前三天将会议材料印送市政府各领导及参会人员;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事先应认真阅读材料,对会议研究问题做好汇报、讨论准备工作;会议发言务必开门见山、言简意赅、突出主题、抓住要害、意见明确、据理得当、限制时间,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3分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1小时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3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2小时之内。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电视电话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一般控制在30分钟之内,其他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整个会议时间控制在1小时之内。

六、坚持节简办会。对会议经费严格实行“核定基数、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市政府各部门会议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时一次核定到单位,随年初预算下达,全年包干使用,超支一律不予追加。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般尽量安排在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租用宾馆饭店会议室摆排场、图形式;会期在半天之内的,不安排食宿;超过半天的,市区内部门和单位以及秦、渭两区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其他县市区参会人员可安排工作餐,餐桌一律不提供烟、酒、饮料;会议不发笔记本、书写笔;尽量精简会议材料,一般会议可以不印发领导讲话、不发材料袋;会场不摆水果、饮料和烟,严禁借开会之机发放纪念品和奖金,严禁安排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严禁以各种形式将会议费转嫁给基层或其他单位、企业。

七、严肃会风会纪。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向市长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是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应请示秘书长同意后,可由其他负责人列席。参加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的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一律不带随行工作人员,不安排车辆驻会等侯。要严肃会场纪律,提高会议质量,参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进入会场,必须集中精力开会,自觉关闭通信工具,维护会场秩序。对无故不参加会议,擅自提前离会的参会人员,根据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八、简化会议报道。市政府全体会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市级新闻媒体可发通稿予以宣传报道。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含电视电话会),市级新闻媒体可从新闻的角度简要报道或者以标题新闻刊(播)发;对会议的宣传报道一般不发头版头条,并严格控制报道篇幅、播出时间。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市级新闻媒体一般不予宣传报道。





关于精减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了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精神,坚决克服单纯依靠文件指导工作的官僚主义、文牍主义作风,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从严控制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一定要短。能用电话、传真解决问题的,不发文件;对工作没有实质性指导意见和没有实际内容的例行公事的惯例文件坚决不发。过去有明文规定,届时又无新要求的不重复发文。工作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已在会议上印发的领导讲话和已经布置的工作一般不再发文。凡是可刊登工作简报的不再行文。宜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开或发表的决定、规定、通报、通知不再行文,只印制少量存档。

二、减少联合行文。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市政府单独行文,一般不以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属于贯彻省委、省政府联合发文精神的,或涉及全市经济工作、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可联合行文外,其他一般不联合行文。以政府工作为主,个别地方涉及党委工作的,在报请党委同意后,可由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

三、压缩转发性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主要是上级的文件和涉及全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对于没有明确贯彻意见或具体措施的文件不得转发。市直各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和一般性工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不再转发。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市政府进行协调的工作报告,要作具体分析,确须转发的,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其中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另行专文,单独办理。

四、减少表彰性文件。对各工作部门和各系统评选的单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表彰决定。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市政府一般只发给个人奖状或证书。需要发文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五、精减工作总结和工作简报。各县市区、各工作部门一般不报送工作总结。确需报送的,原则上不超过五个标准页。各工作部门原则上只办一种简报,未办简报的一律不准再办。要提高简报质量,办出特色。要严格控制简报的印制份数和发送范围,不要直送市政府领导,不得滥发。

六、严格控制文件升级。政府各工作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业务性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工作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行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经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一律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主办单位印发会议通知。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启用公章,可引用批准机关的批文自行行文。

七、不准越级行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一律按隶属关系和行文规则办事,基层企事业单位需要请示解决问题的,应按隶属关系上报归口部门,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以及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文件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除紧急重大事件、突发性重大灾害可越级上报外,正常情况下不准越级行文。

八、严格公文办理程序。各县市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文件,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多头主送,多头上报。不符合公文报送程序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除重大紧急情况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有特殊要求和交办的外,市政府领导一般不接受直接报送的文件。各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文件和代拟的文稿,由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严格审核把关,署名并加盖机关印章。文稿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由拟稿的工作部门负责与有关工作部门协商、会签,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上报。二级机构需要请示市政府的问题,要先送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转报。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一律按规定份数上报,不要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对上报的紧急文件,特事特办,三日之内办理完毕。一般性文件,五日之内办理完毕。

九、切实提高文件质量。要增强文件的思想性、政策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既要注重对全局工作的指导性,又要注重对实际工作的操作性,提高针对性和时效性。要不断改进文风,杜绝虚话、空话、套话。文件的主题要简明扼要,分析问题要切中要害,建议要切实可行,措施意见要明确有力。文件要条理清楚,格式规范,语言朴实,简明扼要,一般报告不超过2000字,综合报告不超过3000字,工作简报不超过1000字。



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调研活动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特别是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进一步完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特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进行检查、调研活动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坚持检查和调研工作制度。市政府领导同志必须立足全市大局,紧紧围绕市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中心工作以及分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或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帮助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每年下基层调研或检查工作时间不少于正常工作日的三分之一。就重大问题、热点问题下基层调研一般要形成调研报告。

二、轻车简从,减少随员。根据检查内容或调研主题的需要,一般只由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陪同;若确实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只安排副职领导随行,但陪同部门一般不超过3个。尽可能集体乘车,不安排警车开道。

三、禁止边界迎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陪同领导均在第一个检查(调研)点等候,路线不熟悉时,可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指定地点引路;离开时,县市区或单位陪同领导均在最后一个检查点或驻地送行,杜绝迎来送往。

四、不许层层陪同。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陪同领导,不许领导班子集体陪同,不许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对市政府主要领导,可由所到县市区政府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陪同;其他市政府领导一般只安排由分管领导陪同。同时,所到县市区或单位的随同工作人员务必严格控制。

五、不搞形式主义。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或调研时,在听汇报、看材料的同时,必须深入到田间地头、车间班组,与一线群众面对面交谈,现场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所到县市区或单位不得安排警车随行开道,不在沿线和现场布置警力,不得张贴或悬挂欢迎标语和横幅,不得提前安排有关单位和乡村突击打扫卫生,更不能脱离实际弄虚作假,布置假现场、捏造假典型。

六、节简安排食宿。市政府领导在市区内检查或调研,一律不在基层单位就餐、住宿。到县区下基层时,一般尽量在调研或检查点所在的乡镇机关或企业职工食堂就餐,也可顺便在农村吃农家便饭;在县城接待时,一律在招待所按标准安排食宿,一切坚持节约简便,尽可能安排自助餐,不上酒水、饮料,不许多人陪餐,住宿休息房间一律不摆水果、香烟,不许在营业性场所安排娱乐活动。

七、改进作风,严以律己。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检查工作或进行调研,必须改进作风,求真务实,真正关心群众的冷暖安危,切实为基层排忧解难,不能高高在上、走马观花、浮而不入、不求实效,严禁借机吃拿卡要,严禁收受任何礼品包括所检查企业的产品以及当地土特产品。

八、简化宣传报道。市政府主要领导下基层检查或调研,可通知市级新闻媒体记者随行进行宣传报道,文字稿一般不超过1000字,电视台、电台播报时间不超过2分钟。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下基层一般不随带市级新闻媒体记者,可由所到县区新闻媒体进行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可在咸阳日报刊发500字左右文字消息,不配发照片,咸阳电视台、电台可作简短报道。对市政府领导下基层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新闻规律办事,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全局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或企业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以及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跟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0日印发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已经2007年6月21日辽阳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唐志国

   二○○七年七月四日


  辽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优化投资方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我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审计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是指项目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投资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实现程度进行的自我评价和审核评估行为。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为主体,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客观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应当贯穿整个项目周期,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前期、项目建设期、项目竣工运营期。(一)项目前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在安排项目投资预算前,采用科学的方法对项目在社会、经济、财务、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评估,判断项目投资效益、效果和投资风险等。(二)项目建设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对建设期项目工程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所进行的评估,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质量、各项合同执行情况、投资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建设工期及施工管理水平、对环境的影响等。(三)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审计评价,是对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者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以定量分析为主。采用定性分析方法的,可以聘请权威机构和相关专家进行指标选取和分析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动态、可扩充的绩效评价指标,进行项目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一)社会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就业效益、资源利用和环境影响等指标;(二)财务效益指标:主要考核评价财务净现值(现金净流量)、财务净现值率(现值指数)、财务内部收益率、实际财务内部收益率等指标;(三)工程质量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工程质量合格品率、工程质量优良品率等指标;(四)建设工期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工程提前(延期)完成时间等指标;(五)资金来源指标:主要考核评价资金到位率、财政资金依存度等指标;(六)资金使用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建安工程费用增减率(额)、设备购置费用增减率(额)、建设投资增减率(额)等指标;(七)实际达到能力年限;(八)实际单位生产(或营运)能力投资;(九)实际投资利税率;(十)实际投资回收期。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应当采取下列标准:(一)法定标准:即国家政策、法规中所规定要达到的要求,其中包括国家有关行业部门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具体标准;(二)计划标准或预算标准:即项目开工前预先编制的标准,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三)历史标准:即以前年度的实绩水平,可以说明项目效益是否达到和超过历史上的最高水平,包括历史最好水平、行业平均水平等;(四)先进标准:即全国或本地区同行业已达到的先进水平。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项目特点、介入时点,采取以下方式:(一)项目投资评审。对单个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和行业投资进行分析,为编制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提供参考依据;(二)项目执行绩效考评。对项目建设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过程评价结论可作为监控资金拨付的依据,项目实施结果评价结论可作为审批同类项目立项的参考依据;(三)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决策初期效果和项目实施后终期效果进行对比考核,对项目投资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效益与影响及可持续发展情况进行评价;(四)项目效益分析。对定性指标可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抽样调查及与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大致相同的类似项目相比较,评判其效益的高低。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全过程的实施,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按规定向项目的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报送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概况、项目绩效目标、项目执行情况、自评结论、问题与建议、评价人员等。项目实际绩效与预期绩效目标存在差异的,应在自评报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除建设项目外,凡年度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资金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绩效自评,并向财政、审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目标和责任制度,组织实施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审核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报告,编报本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报告,以上报告汇总后报送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开展绩效审计评价工作,并负责将政府有关部门的绩效审计评价结果综合整理后告知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负责把绩效审计评价结果运用于改进投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审计评价,并对主管部门或者项目单位的绩效审计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根据绩效审计评价的实际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政府提供真实、可靠的宏观决策信息。

第十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跟踪检查,对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评价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责任人3年不得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对项目单位存在工程质量、工程效益和超预算开支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除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移送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虚报绩效评价结果或者瞒报工程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时,违反评价程序、出具虚假绩效审计评价报告或者非法干预项目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