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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时间:2024-05-14 04:54: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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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经过近一个月认真而紧张的工作,已按《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规定程序,制定并经考评委员会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
评大纲》。
这个大纲是中直院团各类艺术人员专业技能和应聘资格考评的标准和依据,是保证考评工作顺利进行,坚持公正、客观、公平的考评原则的必循之章。
经研究决定,现批准并印发《考评大纲》,望按照《考评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和准备,做好考评工作。

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大纲

(1995年8月24日经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工作会议通过)


根据《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布局结构调整及考评聘任总体方案》和《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艺术专业人员应聘资格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考评大纲。

管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铜管、木管艺术人员的专业技能考核,测试应考人员的素质、能力和在交响乐队中的实际作用。内容主要从歌剧、舞剧和交响乐队作品中的铜管、木管片段挑选。考评侧重实用性、普遍性。
二、考评方式
本考评采取拉幕形式。考试顺序以抽签形式确定,每日抽取当天的顺序号。
三、考评内容
(一)长笛:
必奏曲目:
1.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彼得与狼》其中一段
任选曲目:
1.里查·斯特劳斯《恶作剧》其中一段
2.斯美塔那《被出卖的新嫁娘》其中一段
3.歌剧《白毛女》引子
请任选其中二段,也可只选一段,另一段自选(体裁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二)双簧管
必奏曲目:
1.贝多芬《第七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2.勃拉姆斯《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第二乐章
3.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天鹅湖》场景音乐
4.里查·斯特劳斯《唐璜》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乐》第一、二乐章。
任选曲目:
1.罗西尼歌剧《软梯子》序曲
2.勃拉姆斯《第二交响曲》第三乐章
3.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4.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请任选其中二首)
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三)单簧管:
必奏曲目:
1.辛沪光《嘎达梅林》其中二段
2.贝多芬《第六交响乐》其中二段
3.勃拉姆斯《小提琴协奏曲》其中三个乐句
4.柴科夫斯基芭蕾舞剧《胡桃夹子》二段
必选曲目:
1.比才《卡门》
2.李斯特《匈牙利第二狂想曲》
3.里姆斯基—科萨科夫《天方夜谭》
4.罗西尼歌剧《塞维利亚理发师》
5.舒伯特《未完成交响曲》
6.西贝柳斯《第一交响乐》
7.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
8.斯美塔那《沃尔塔瓦河》
9.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
10.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
11.拉赫玛尼诺夫《第二钢琴协奏曲》
12.贝多芬《第七交响乐》
13.贝多芬《第八交响乐》
14.贝多芬《第九交响乐》
15.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
(必选其中二首曲目)自选曲目:
自选二个曲目,也可从必选曲目中再选二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四)大管:
1.杜卡交响诗《巫师》
2.斯特拉文斯基芭蕾舞剧《火鸟》之《催眠曲》
3.比才歌剧《卡门》间奏曲
4.柴科夫斯基《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
5.贝多芬《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
6.拉威尔《包列罗》
7.茅源《瑶族舞曲》
8.勃拉姆斯《第四交响乐》第二乐章
9.威尔第《安魂曲》选段
(任选其中五段,若想另外自选一段,亦可从中减少一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五)小号必奏曲目:
1.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
2.贝多芬《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任选曲目:
1.亨德尔《弥塞亚》其中一段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
3.李斯特《前奏曲》
4.德沃夏克《第八交响乐》最后一段
(任选二段)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六)长号必选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拉格齐进行曲》
3.德里布芭蕾舞剧《葛培利亚》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4.莫扎特《安魂曲》
5.陈钢、何占豪小提琴协奏曲《梁祝》
(任选其中两段,也可另外自选两段,声部不限)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七)大号必奏曲目:
1.瓦格纳歌剧《罗恩格林》
2.柏辽兹《幻想交响曲》
3.瓦格纳歌剧《名歌手》任选曲目:
1.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乐》第一、四乐章
2.柴科夫斯基《第六交响乐》第一乐章
3.穆索尔斯基《荒山之夜》
(任选其中一首,亦可另行自选一首)。整套曲目演奏时间10—15分钟
(八)圆号必奏曲目:
A:1.佛兰克《d小调交响曲》第二乐章
2.肖斯塔科维奇《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
B:1.威柏歌剧《奥伯龙》序曲引子
2.普罗科菲耶夫交响组曲《罗米欧与朱丽叶》
(可自选其中一组演奏)
自选曲目:任选一首(体裁不限)
整套曲目在10—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1.评分以百分制计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平均分作为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2.评分标准:技术性、艺术性并重。
1)技术性包括:音准、音色、音质、节奏。
2)艺术性包括:对作品的理解,表现的深度,对乐曲风格的掌握,音乐形象的塑造。

弦 乐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演奏具有代表性的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从音准、音色、节奏、力度、速度和乐曲的表现等方面测试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一)实行拉幕考试。应考人员入考场前调好弦,入考场后不得发出任何与考试无关的声音;演奏结束即退出考场。
(二)抽签。在考试的前一天,考评组通知各院团第二天要参加考试的人数,第二天各院团安排的应考人员统一到考场抽签,以确定当天的入场顺序。
三、考评内容
以下曲目均为交响乐、歌剧、舞剧片段,应考人员演奏全部曲目的时间不超过15分钟。
1.小提琴
(1)巴哈 勃兰登堡第五片段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3)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4)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6)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7)约翰·施特劳斯 《蝙蝠》序曲片段
(8)罗西尼 《贼鹊》序曲快板
(9)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片段
(10)普罗科菲耶夫 《罗米欧与朱丽叶》片段
(11)中国作品 《保卫黄河》主题
(12)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2.中提琴
(1)贝多芬·OP·67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2)柏辽兹·OP·9 《罗马狂欢节》片段
(3)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4)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5)柴科夫斯基 第六交响乐片段
(6)西贝柳斯·OP·39 第一交响乐片段
(7)中国作品 《二泉映月》片段
3.大提琴
(1)《黄河》钢协 《黄河颂》片段
(2)罗西尼 《塞维里亚的理发师》序曲片段
(3)柴科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4)莫扎特 《魔笛》序曲片段
(5)中国作品 歌剧《伤逝》片段
(6)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片段
(7)贝多芬 第三交响乐第一乐章片段
(8)莫扎特 第三十五交响乐片段
(9)罗西尼 《贼鹊》序曲片段
(10)威尔第 《茶花女》序曲片段
(11)布拉姆斯 第一交响乐片段
(12)贝多芬 第九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13)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片段
4.低音提琴
(1)贝多芬 第五交响乐第二乐章C段
第三乐章从头至小步舞曲
第七交响乐第一乐章引子
第九交响乐第四乐章《欢乐颂》
(2)莫扎特 第四十交响乐第一乐章主题片段
(3)德沃夏克 第九交响乐第一乐章呈示部开始
第九交响乐第二乐章拨弦开始
(4)柴可夫斯基 第五交响乐第四乐章片段
第六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5)瓦格纳 歌剧《名歌手》序曲片段
(6)弦乐合奏 《二泉映月》片段
(7)钢协 《黄河》第二乐章引子
(8)合唱 《保卫黄河》片段
(9)交响诗 《嘎达梅林》片段
(10)小提琴协奏曲 《梁祝》片段
5.竖琴
(1)威尔第 歌剧《命运之力》序曲
(2)柏辽兹 《幻想交响曲》第二乐章
(3)布里顿 《交响乐队指南》OP.34
(4)柴可夫斯基 《罗米欧与朱丽叶》序曲片段
(5)柴可夫斯基 舞剧《天鹅湖》二幕双人舞竖琴独

(6)肖斯塔科维奇 第五交响乐第三乐章片段
(7)中国歌剧 《白毛女》、《原野》片段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然后算出平均分作为应考者的最终成绩。
评分标准是:凡能按乐谱演奏下来,音准、节奏和速度基本符合一般要求者为及格;能完整地演奏下来、准确地表现乐曲的内容和乐曲本身的风格、音质好者为优秀。演奏者的具体分数由评委掌握。

打击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打击乐艺术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测试应考人员基本素质、能力和在乐队中发挥的实际作用。
二、考评方式
现场演奏。抽签决定考核次序。
三、考评内容
打击乐器种类繁多。为了对应考人员有共同的尺度,现选出三种有代表性的乐器作为考核的媒介,即定音鼓、小军鼓和木琴,应考人员任选其中一种即可。为了给应考人员充分发挥的余地,应考人员可任选其中两种,还可在这三种之外再选择可展现本人特长的其它打击乐器(中国民族
打击乐器、世界各国民族打击乐器以及乐队中常用的小件打击乐器)进行演奏,演奏优秀者可酌情加分。(爵士鼓不列入本次考核范围)。
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必试部分
以下为每个应考人员必考题。
1.一般节奏变化能力。4/4拍,■=60,要求从每拍一个音符、两个音符……至每拍八个音符逐渐地增加,再逐渐地减少,连续演奏,共有三个不同级别。
a、1-2-3-4-6-8-8-6-4-3-2-1
b、1-2-3-4-5-6-7-8
c、评委指定。速度提至■=80;提示每拍要敲的节奏型之后一小节变换节奏;大三连音
等等
达到a为及格,b为良好,c为优秀。
2.力度变化能力。4/4拍,■=60。
(二)自选部分
以下为自选部分,每个应考人员任选两个或两个以上曲目。
定音鼓:
1.调音和换鼓的能力
a、给标准音后,四个鼓分别调定为G、A、D、E;然后换成F、G、C、D,允许调音时间为4/4,■=60,休止16小节的长度。
b、换鼓(长音与短音分别为不同音高)
2.定音鼓练习107条(两个鼓)
Studies for two Timpani
选自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定音鼓教材P128
3.定音鼓练习56条(两个鼓)
同上P89
4.定音鼓练习136条(四个鼓)
同上P162
5.定音鼓练习137条(四个鼓)
同上P16—163
6.定音鼓练习138条(四个鼓)
同上P163
7.贝多芬第三交响曲第二乐章定音鼓部分
8.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三、四乐章连接部分
9.贝多芬第五交响曲第一乐章定音鼓部分
10.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第三、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1.德沃夏克第九交响曲第三乐章定音鼓部分
12.柴科夫斯基第四交响曲第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3.勃拉姆斯第一交响曲第一、四乐章定音鼓部分
14.《图兰多特》定音鼓
15.《威廉·退尔》序曲
16.柴科夫斯基《罗密欧与朱丽叶》幻想序曲
17.格林卡《鲁斯兰与柳德米拉》序曲
小军鼓:
1.小军鼓练习107条
德国埃克哈特·克因耐的小军鼓教材P85
2.小军鼓练习156条
同上P120
3.小军鼓练习170条
同上P137
4.小军鼓练习《善良的西蒙进行曲》
Simple simon March 2/4
选自美国莫里斯·高登伯格的小军鼓教材P16
5.小军鼓练习《士兵进行曲》
Soldier’s March 6/8
同上P18
6.小军鼓练习《毕业练习曲》
Graduation Etude 4/4 3/8
同上P30
7.小军鼓片断 罗西尼《贼鹊》序曲
8.里姆斯基—柯萨科夫《天方夜谭》第三乐章
(与单簧管一起演奏部分)
9.拉威尔《鲍列罗》
10.约翰·施特劳斯《蝙蝠序曲》、《蓝色多瑙河园舞曲》
11.肖斯塔科维奇第十一交响曲第四乐章
12.肖斯塔科维奇第七交响曲第一乐章
13.勃·阿萨菲耶夫《泪泉》芭蕾舞剧第一幕结尾;间奏;
第四幕Solo部分。
14.吴祖强、杜鸣心《红色娘子军》芭蕾舞剧序曲;第六场
第三段“英勇就义”第98小节至120小节。
木琴:
1.24个大小调音阶、琶音、属七和弦分解;减七和弦分解。
2.《沁园春·雪》四个槌片断
3.《养鸡场》片断
4.列·伯恩斯坦《坎迪德》序曲片断
5.圣·桑《动物狂欢节》片断
6.木琴两排和四排的均可,练习曲与独奏曲任选,两个槌
和四个槌的曲目,选用巴哈作品。
四、评分办法
本次考核为百分制,其中节奏题满分为50分,及格线为60分。每题能完整、准确演奏即为及格;能按原作品所标的力度、速度要求并且有音乐感地演奏出者为优秀;每题停顿两次以上者(含两次)为不及格;每题虽无停顿,但明显错音、错节奏、错力度标记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评委有权要求重来一次,仍无改进者为不及格,有两处改正,尚有一处错误者,可酌情作及格处理。

键盘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键盘乐专业人员的演奏技巧、风格、节奏、音色以及音乐的完整性等各方面的综合测评,衡量应考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艺术水平。
二、考评方式
进行分组考试,考试顺序当场抽签决定。
实行幕后考试。
应考人员必须遵照考评大纲要求进行演奏,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超时者评委有权中断演奏。
三、考评内容
钢琴专业应考人员必须完成两部分演奏内容:
1.技术性练习曲一首
选自:
(1)车尔尼OP·740
(2)克列门蒂
(3)莫什科夫斯基
(4)肖邦
(5)李斯特
2.大型乐曲
莫扎特C大调奏鸣曲No.10K.330第一乐章。
以上曲目均不反复。
四、评分办法
采取无记名评分。
评分标准以百分制计算。
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的最后得分。

吹打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族吹打乐器演奏员专业技术能力的考核,衡量其音色、音准、节奏、乐感、表现力、特殊乐器演奏等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采取主考人员当面听取应考人员演奏的面对面考试方法;
2.分吹奏、打击两大类,按照乐器种类分组考试;
3.考试顺序临场抽签决定,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4.应考人员如需伴奏,允许有伴奏一人,伴奏者及乐器自备;
5.考试时间每人不超过20分钟,超过者评委有权中断考试;
6.吹奏乐器为笛、管、笙、唢呐,应考人员选择其中一种为必考专业乐器,自选曲目可兼一种其它吹奏乐器;
7.打击类为民族打击乐器堂鼓、排鼓、板鼓和西洋打击乐器定音鼓、军鼓、木琴或其它打击乐器。打击乐器须选择两种演奏,可以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乐器,但不可两种都是西洋乐器。
三、考评内容
1.本专业考评内容分为视奏、自选曲目演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须完成视奏、自选曲目各二首;
3.视奏曲目现场抽签决定,读谱时间不超过5分钟;
4.视奏及自选曲目之一所用乐器必须为所申报应试专业乐器;
5.自选曲目每首不超过8分钟,可一中一西或皆为民族曲目,但不可均是西洋曲目(可为独奏曲,亦可为合奏组合选段);
6.自选曲目应选取便于评委对本人专业能力全面考查的曲目(评分将参考曲目的难易程度及完成情况);
7.吹奏乐器、小件和特殊打击乐器自带,其它打击乐器由考场院团提供。
四、评分办法
1.采用百分制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评委所给的平均分数即为应试者得分。评分表及应试者得分当场封存交考评办公室;
2.分数比例:视奏曲目30%,自选曲目70%;
3.视奏满分为30分。第一个曲目一遍通过20分,二遍通过18分,三遍通过16分;第二个曲目一遍通过10分,二遍通过8分,三遍通过6分;
4.自选曲目满分为70分,其中技巧方面(包括音色、音准、节奏、气息、难度等)占40分,表现力方面(包括形象、乐感、完整性等)占30分。

拉弦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民乐拉弦乐专业人员的音色、音准、节奏、难度、技巧等方面的考评,衡量其音乐感觉、音乐表现力、对音乐的理解能力、视谱能力以及合奏时的默契程度等专业水平。
二、考评方式
1.本专业考试包括四种乐器:二胡、中胡、高胡、板胡。
2.本专业采用上台独立演奏进行考评,一律采用面对面方式。应考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评委安排。
3.考评时提倡不要伴奏或一件乐器伴奏,就考人员自备乐器及伴奏人员。
4.视奏考题简谱、线谱自选。
5.本专业以院团为单位进行考评,同一院团应考人员采取抽签形式确定考试顺序,一经确定,不得私自调换。
三、考评内容
1.考试内容分为自选曲目、视奏两部分。
2.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性质不同、能够充分体现本人艺术水平的曲目,每首时间限制在10分钟以内。如果演奏两种乐器,每种乐器自选一首曲目。板胡应考人员自选两首曲目时,必须是一首高音,一首中音。
3.视奏考题由评委确定,应考人员先读谱不超过五分钟,严格按照视奏考题上的弓指法、表情记号及速度等演奏,每曲不超过三遍。
四、评分办法
1.所有乐器均采取百分制。
2.评委采取无记名评分方式。在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评委给的平均分即应考人员最后得分。
3.各部分内容分数比例:
自选曲目共占70%
视奏30%
附:参考曲目
二胡
《二泉映月》、《病中吟》、《三门峡畅想曲》等中高级曲
目。
中胡
《草原上》、中胡协奏曲《苏武》片断等中高级曲目。
高胡
《渔舟唱晚》、《春天来了》及广东乐曲等中高级曲目。
板胡
高音:《大起板》、《灯节》
中音:《秦腔牌子曲》、《红军哥哥回来了》
注:应考人员可选参考曲目或以外的中高级曲目,自选曲目的
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弹拨乐专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弹拨乐演奏员的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音准、节奏、音色、表现力、情感的表达和演奏气质及视奏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考评方式
采用现场演奏记分的办法。考评将分阶段进行,各阶段的考评顺序由现场抽签决定。
每位应考人员只限申报一项乐器。
应考者如需伴奏,伴奏人员限一人。
三、考评内容
(一)琵琶:
1.自选传统民间曲目:要求6分钟以上
2.规定创作曲目:a、彝族舞曲(第三段至第六段)
b、天山之春 全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超过15分钟,规定曲目曲谱将统一印制下发。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二)扬琴: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三)古筝: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四)阮:(演奏方法自由,中阮、大阮任选)
1.规定曲目范围(二选一):a、丝路驼铃
b、火把节之夜

2.自选曲
要求:1、2两项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3.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五)柳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考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六)月琴
1.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七)三弦:
1.自选两个曲目,要求一支传统民间曲目,一支创作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2.视奏:视奏曲谱将在考评前一天由专家评委作出线谱、简谱两类。
(八)古琴: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5分钟,不超过20分钟。
(九)特种乐器(中国少数民族弹拨乐器及外国民间弹拨乐器,不包括吉它与电声乐器)
自选两个曲目,总演奏时间不低于12分钟,不超过15分钟。
四、评分办法
实行百分制。评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的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注:1.自选曲目的高、低、难、易程度是评分的重要依据。
2.两首自选曲目须性质不同(指风格、内容、技巧、快、
慢等)。

美 声 专 业
一、考评目的
通过对美声演员演唱和视唱练耳两方面专业技能的考评,衡量其声乐技巧、音准、节奏、对作品内涵的理解、音乐语言的表达、视谱、模唱等能力。
二、考评方式
对应考人员专业技能的考评,由评委集体面试,当场打分、交分。应考人员都要参加演唱和视唱练耳两个部分的考评。
演唱和视唱练耳两项都合格者,方能取得应聘资格。整个演唱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最长不得超过20分钟。
应考曲目上报之后,不得更改。
考评顺序,先由单位抽签决定单位应考先后,再由每个单位按声部顺序分别由应考人员抽签决定先后。
三、考评内容
(一)演唱
1.用原文原调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咏叹调(歌剧、清唱剧、康塔塔、神剧)一首(从海顿、莫扎特、亨德尔、格鲁克、卡达拉尼、普契尼、威尔第、列昂卡瓦洛、玛斯卡尼、乔尔达诺、玛斯奈、比才、奥芬巴赫、柴科夫斯基、齐利雅、瓦格纳等的作品中任选)。
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各声部曲目供参考,见附件一。
2.用原文并脱谱演唱外国经典艺术歌曲一首,可以从以下不同风格的作品中任选,申报时须注明调号:
(1)奥地利艺术歌曲(舒伯特、莫扎特、马勒等);
(2)德国艺术歌曲(舒曼、门德尔松、勃拉姆斯、贝多芬、里·斯特劳斯、沃尔夫等);
(3)法国艺术歌曲(杜巴克、弗雷、拉威尔、德彪西、肖松等);
(4)俄罗斯艺术歌曲(柴科夫斯基、格林卡、鲁宾什坦、穆索尔斯基、拉赫玛尼诺夫等);
(5)意大利艺术歌曲(罗西尼等,不包括意大利古典歌剧中的咏叹调和民歌);
(6)其他国家的艺术歌曲(肖邦、德沃夏克、李斯特等);
(7)现代外国作曲家的艺术歌曲。
3.中国声乐作品一首(中国歌剧选曲、古曲、民歌和根据民歌改编的歌曲、创作歌曲均可,申报时须注明调号)。为了便于应考人员选择演唱内容,特提供参考曲目,见附件二。
另外,还允许加选声乐作品一首(中外作品均可)。
(二)视唱练耳
1.视唱
试题程度在三个升、降号以内,题中含有变化辅助音、经过变化音和近关系转调,基本节奏有■■,■■■,■■■ ……。试题由演员抽签决定,试题保密。要求参评演员视谱即唱。
2.练耳
模唱和声音程,大、小三和弦及其转位,大、小七原位和弦。
四、评分办法
演唱、视唱练耳分别都以百分制计算。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所得平均分数即为最后得分。
演唱评分办法:发声技术、技巧(共鸣位置、呼吸方法、音色、音量、音域、力度等)为50分,音乐表现(对作品风格的理解与把握,音乐线条的运行、音乐语言的表达能力、吐字的清晰准确度、台风等)为40分,音准、节奏为10分。
视唱评分为60分,练耳评分为40分。

附件一:外国歌剧咏叹调参考曲目
女高音:
1.“可爱的名字”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2.“他的声音温柔多情” 选自歌剧《清教徒》 贝里尼
3.“亲爱的爸爸” 选自歌剧《詹尼·斯基奇》 普契尼
4.“主人,听我说吧”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5.“为艺术,为爱情”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6.“人们叫我咪咪”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7.“当晴朗的一天”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8.“让大地长出青草” 选自清唱剧《创世纪》 海顿
9.“上帝给我安宁” 选自歌剧《命运之力》 威尔第
10.“安冬尼达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11.“珠宝之歌”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12.“月亮颂” 选自歌剧《水仙女》 德沃夏克
13.“啊!年轻人,不要害怕”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14.“在这狂欢的宴会上”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15.“杨柳之歌”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6.“祝他凯旋归营”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17.“啊,永别了,我亲爱的祖国” 选自歌剧《阿依达》 威尔第
女中音:
1.“菲德里奥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菲德里奥》 贝多芬
2.“没有尤丽狄西我怎么活” 选自歌剧《奥菲欧与尤丽狄西》 格鲁克
3.“美妙的声音”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4.“桑吐查咏叹调” 选自歌剧《乡村骑士》 马斯卡尼
5.“那地方你知道吗?” 选自歌剧《迷娘》 托马斯
6.“达利拉之歌” 选自歌剧《桑松与达利拉》 圣·桑
7.“哈巴涅拉”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8.“万尼亚咏叹调” 选自歌剧《伊万·苏萨宁》 格林卡
9.“你们可知道什么是爱情”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男高音:
1.“美丽的肖像” 选自歌剧《魔笛》 莫扎特
2.“偷洒一滴泪” 选自歌剧《爱的甘醇》 唐尼采蒂
3.“宛如一梦” 选自歌剧《玛尔塔》 佛劳托
4.“安慰我的百姓” 选自歌剧《弥赛亚》 亨德尔
5.“爱情无法控制” 选自歌剧《菲多拉》 乔尔达诺
6.“洁白小屋” 选自歌剧《浮士德》 古诺
7.“离开了她,我心里
多么痛苦”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连斯基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
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9.“今夜星光灿烂” 选自歌剧《托斯卡》 普契尼
10.“冰凉的小手” 选自歌剧《绣花女》 普契尼
11.“今夜无人入睡” 选自歌剧《图兰多特》 普契尼
12.“再见吧,可爱的家” 选自歌剧《蝴蝶夫人》 普契尼
13.“从前你扔给我这朵花”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14.“不必害怕,虽然
我拿着宝剑” 选自歌剧《奥赛罗》 威尔第
15.“女人善变” 选自歌剧《弄臣》 威尔第
男中音:
1.“费加罗的谣唱曲” 选自歌剧《费加罗的婚礼》 莫扎特
2.“美丽天仙” 选自歌剧《唐·帕斯夸勒》 唐尼采蒂
3.“唐璜小夜曲” 选自歌剧《唐·爵瓦尼》 莫扎特
4.“你站起来……” 选自歌剧《假面舞会》 威尔第
5.“斗牛士之歌” 选自歌剧《卡门》 比才
6.“奥涅金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叶甫根尼·奥涅金》 柴科夫斯基
7.“乔治·亚芒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茶花女》 威尔第
8.“罗德里戈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罗斯》 威尔第
9.“费加罗的咏叹调” 选自歌剧《塞维里亚的理发师》 罗西尼
男低音:
1.“父亲的哀伤” 选自歌剧《西蒙·博格涅格拉》 威尔第
2.“菲利普咏叹调” 选自歌剧《唐·卡洛斯》 威尔第
3.“我又来到了这个久
别的村庄” 选自歌剧《梦游女》 贝里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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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的通知

粤府〔2002〕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
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现转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决议

(2001年12月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会议同
意省人民政府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会议认为,省人民政府对该项议案的办理是重视的,提出的议案办理方案,
目标明确,建设思路清晰,措施得力,操作性强,符合省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
和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
  会议指出,建设人工鱼礁,可以使我省重点海域、海湾的鱼类生存环境得到
恢复与改善,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
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建设人工鱼礁又是一项投入大、周期长的海
洋资源环境保护工程。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的思
想,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快建设海
洋强省的进程。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划和部署,采取有利于建设人工鱼礁,保
护海洋资源环境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投入人工鱼礁的建设。要定期
对人工鱼礁建设的效益进行评估,需扩大建设规模的要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计划。
  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我省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关部门要针对目前社会上对人工鱼礁作用认识不够的状况,在试点的基础上
重点建设一些样板人工鱼礁区,作为科普教育基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
响,增强全省人民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意识。要依靠科学,加强研究,合理规划,
尽快制订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以指导全省人工鱼礁建设工作,确保工程的建
设质量。要广开渠道,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开创建
设开放型人工鱼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新路子。要通过跟踪监测和科学调查,对
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督促人工鱼
礁建设资金及有关保护措施的落实,监督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切实保护海洋资源环境。



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议
案》(第0001、0005、0007、0009、0021、0029、
0093、0110、0145、0165、0186号),交由省政府办理。
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组织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委、财政厅、环保局等单位组成
2个调查组,并邀请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参加,分别对珠海、汕头、汕尾、阳江、
湛江等11个沿海市及有关县、镇进行实地调研。随后,省海洋与渔业局又组织
3个调查组进行了有关专题的调研;同时,邀请美国、日本、香港有关专家来穗
讲学,广泛参考国外及香港等地的做法、经验。经多次反复研究,提出了议案办
理方案。现报告如下:

   一、我省海洋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面临南海,毗邻港澳,海域面积45万平方公里,其中20米等深线以
内的幼鱼、幼虾繁殖保护区3600万亩。拥有海岸线(含岛岸线)5782公
里,大小港湾510个,具旅游开发价值的滨海自然景观达200多处。丰富的
自然资源为我省发展海洋产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海洋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先后4次召开全省海洋
工作会议,颁发了《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决定》(粤发〔1995〕11号)
和《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00〕1号)等重要文件。省
八次党代会又提出了“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宏伟目标。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
领导下,我省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据统计,“九五”期间,我省海洋产业总产值
年均递增17.5%,海洋产业增加值年均递增19.7%,水产品总产值年均
递增8.2%。 2000年海洋产业总产值达1514亿元(2000年现行
价),占全国海洋总产值的三分之一;海洋产业增加值725亿元,占全省国内
生产总值的7.5%,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5个百分点;水产品总产值383亿
元,占全省农业总产值23%。海洋经济总量、水产品总产值等指标均居全国首
位,海洋与渔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在海洋与渔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我省十分重视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工作。从
1999年开始,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在沿海组织了大规模的人工增
殖放流;加快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初步建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体系;近两年已投
入320万元进行建设人工鱼礁的试点工作。
  但是,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海洋资源环境缺乏保护意识,重开发利用,轻
保护恢复,向海洋索取多,投入少;也由于部分地区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
政策不到位,缺乏有力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等,致使我省海洋资源环境明
显恶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相当薄弱,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
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我省现有海洋渔船6.5万艘,其渔业捕捞
能力已大大超过了资源的再生能力,使渔场变迁或缩减,渔获量减少,渔获物质
量下降。珠江口海域原是200多种海洋鱼类的产卵场和培育场,现在主要海洋
经济鱼类只剩50多种,而且种群数量急剧下降。目前,我省近岸部分海域渔业
资源的密度仅为八十年代初的八分之一,沿海传统的六大渔汛基本消失。鱼类繁
殖、栖息、生长环境恶劣,形势严峻。
  (二)海洋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我省近海污染严重,从1996年起,
我省平均每年污水排放量达37亿吨,大量未经有效处理的废水排海,造成水质
恶化,资源衰退,赤潮频发。海洋珍稀动植物的数量和生境在不断减少,如国家
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在珠江口仅剩400头左右。1981年至2000
年,全省共发生赤潮80多起,仅1998年3、4月间珠江口赤潮,就损失了
3.5亿元。另外,乱围垦、乱填海、乱倾废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破坏了湿地
生态系统,对生态平衡有重要调节功能的红树林,由60年代末的30万亩减少
到现在的12万亩。
  (三)海洋捕捞渔民生活水平下降。据2000年调查,全省海洋捕捞渔船
近50%亏损,20%微利,30%保本经营。全省沿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24.9万户117.71万人。其中有3.75万户148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贫困标准2000元;有2.39万户10.85万人,年人均纯
收入低于省定特困标准1500元。改革开放初期先富起来的渔民不少又返贫,
渔区部分儿童失学。此外,中越北部湾划界减少了近3.2万平方公里的作业渔
场,影响我省近6000艘渔船作业,近8万多渔业劳动力面临失业的威胁,有
30多万渔业人口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渔船停产、渔民收入下降等问题已影响到
渔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四)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管理力量薄弱。除省财政外,地方
对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的投入较少。全省海洋执法队伍装备落后,缺乏必要的经
费,要承担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管理工作,力量明显不足。面对海洋资源环境恶
化的趋势,我省尚未采取有效的重大措施。

  二、建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的目标和主要措施

  为完成议案规定的任务,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
起,用10年时间,在我省沿岸约3600万亩幼鱼幼虾繁育区里,按10%左
右(约360万亩)的比例,建设12个人工鱼礁区,共100座人工鱼礁。通
过人工鱼礁建设,使重点海域、海湾的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恢复与改善,休闲渔业
形成规模,渔获物中优质鱼类的比例和规格明显提高,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得到
有效的保护,海洋渔业产业结构趋向合理,从而把我省沿海建设成富饶的海洋牧
场,形成新型的休闲渔业产业和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生态效益、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为建设海洋经济强省打下坚实的基础。
  主要措施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建设人工鱼礁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新兴的事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
门要从可持续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
度,充分认识建设人工鱼礁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深远意义,切实把建设人工鱼礁,
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
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建
设人工鱼礁、保护海洋资源环境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紧紧围绕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提出的建设海洋经济强省
的中心任务,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来统筹规划。坚持建
设人工鱼礁与渔业产业结构重大调整相结合,与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改
善海洋生态环境相结合,与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相结合,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相
结合,以建设人工鱼礁为突破口,带动海洋产业的发展,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进
程。
  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主管海洋与渔业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各级政
府及有关各部门要指定1名领导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主动协调,各协办单位
和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应加强陆源污染物的控制和管理,
减少未经处理污水排放量和废水排海;旅游部门要配合人工鱼礁的建设,建立旅
游线路,促进礁区休闲渔业的发展;科技部门要将人工鱼礁建设作为研究课题列
入科研计划;外经贸部门要结合我省的对外招商活动,将建设人工鱼礁列入招商
项目并对外推介,吸引外资投入。
  (二)依靠科学,统筹规划。
  1.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
  在100座人工鱼礁中,“生态公益型”(即全封闭,禁止开发利用)人工
鱼礁26座;“准生态公益型”(即半封闭,限制性地开发利用)人工鱼礁24
座;“开放型”(即全开放,开发休闲渔业)人工鱼礁50座。
  其中,26座生态公益型和4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建设;20座准生态公益型人工鱼礁由有关市县负责建设,省海洋与渔业局负
责监督指导;开放型人工鱼礁主要吸纳社会资金建设,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指导监督。省海洋与渔业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调查论证,根据我
省海洋地质、海况、水质和资源状况,对各礁区要进行充分的环境影响论证,做
好环境影响评价,会同协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
建设计划,确定不同类型人工鱼礁的分布、面积、数量,同时处理好与军事、航
道、边防治安管理等其他用海功能的关系。要通过科学试验,选用合适的材料,
设计合理形状,使人工鱼礁在海底稳固、耐腐。
  2.建立种苗增殖放流基地。
  遵循渔业资源增殖的规律,引入国外“海洋牧场”的做法,建立12个种苗
增殖放流基地,其中省重点基地2个,市级基地10个。种苗增殖放流基地要每
年投放优质种苗到人工礁区,加快资源的恢复。要充分发挥科研、高教部门和各
级水产技术推广站在人工鱼礁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就增殖投放适应在礁区繁
衍的优质鱼虾种群、增殖后的科学护养、礁区渔业资源的适度开发利用等课题开
展研究,引导生产渔民自觉按自然规律生产,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要加强工作
人员培训,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作顾问。
  3.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
  在建设人工鱼礁的同时,推进已规划的13个海洋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
3个、省级2个、市县级8个)的建设,以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生物多样
性及濒危珍稀海洋生物。
  4.建设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
  建造一艘(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该船应拥有先进的海洋环
境资源调查和监测设备,如水下遥控机器人等,具备在40米等深线以内的巡航
能力,主要用于人工鱼礁执法管理、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人工鱼礁建设的效果
检验。
  5.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
  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建立广东省人工鱼礁研究室。依托在粤科研单位和
高校的科研力量,积极开展人工鱼礁基础科学研究,为我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
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三)加强管理,保证效益。
  1.依法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广东省关于禁
止电、炸、毒鱼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
同时,2002年由省政府制定《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办法》,明确人工鱼礁行
政管理主体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针对三种类型的鱼礁制定相应的管理
方案及处罚措施,规范礁区内的各类活动。
  2.规范人工鱼礁建设。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在2002年制定《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人工鱼
礁招投标及监理、验收办法》,规范、协调全省人工鱼礁的建设。按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实行严格的监理和验收制度,确
保人工鱼礁建设项目符合设计质量和要求。
  3.强化海监渔政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粤发〔20
00〕1号)中有关强化海洋综合管理、加强海洋与渔业执法队伍建设的精神,
在市县机构改革中要理顺执法队伍建设的经费和编制。为充分发挥海监渔政执法
队伍的作用,对人工鱼礁依法实行有效管理,应补充和武装部分执法装备,每座
人工鱼礁所在海域的海监渔政支队配备专门的执法船艇和相应的设备。
  4.加强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继续完善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的建设。同时,加强沿海各市海洋
与渔业环境监测站的建设,形成结构合理、手段先进、功能齐全的海洋与渔业环
境监测网络。对全省的海洋生态环境,特别是人工鱼礁区建设对海洋生态环境的
改善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为人工鱼礁的建设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5.加强培训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局应对各有关市、县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海监渔政执
法队伍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举办不少于两期的培训班,以提高各地建设和
管理人工鱼礁的水平。各有关市、县应配合全省的培训计划,作出相应的安排。
  (四)多方筹措,加大投入。
  1.资金来源。
  第一,从2002年至2011年,人工鱼礁建设全省财政投资总规模为8
亿元,每年0.8亿元。省财政预算内安排5亿元,每年0.5亿元;各有关市
财政预算内安排3亿元,每年0.3亿元。
  第二,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农业部、国家海洋局的支持。
  第三,广开渠道,吸纳资金,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和个人投资。
  2.资金使用。
  省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3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建设,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具体
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4.0亿元。
  (2)省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4亿元。
  (3)科研调查效果评估(包括500吨级多功能执法调查监测船的建造和
运行费用、建立人工鱼礁研究室、专题研究、监测与效果评估等经费),计0.4
亿元。
  (4)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5)宣传培训、技术交流等,计0.1亿元。
 市县财政预算内资金用于20座人工鱼礁及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海洋与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1)人工鱼礁区建设(包括调查论证,礁体制造、运输及投放,渔船赎买、
灯标设置、鱼苗投放等),计2.6亿元。
  (2)10个市级种苗增殖放流基地建设,计0.3亿元。
  (3)强化人工鱼礁区执法管理,计0.1亿元。
  3.资金管理。
  资金的使用要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遥证资金的及时到位;海洋与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工鱼礁的建设与管理,要设立专帐专户,严格按照资
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器材设备凡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项目承办单位的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要加强监督,各级审
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项目承办单位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做好财产登记工作,明晰产权,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资金浪费。
  (五)政策扶持,实行优惠。
  1.广开礁体来源。
  省海洋与渔业局要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降低成本出发,会同环保、经贸
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拓宽人工鱼礁礁体来源。要积极组织企业将合适的废旧、
废弃物资(如车辆、轮胎、钢铁及水泥构件等)经处理符合要求后用做人工鱼礁
的礁体;要利用淘汰和报废的渔船、水泥运输船,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按规定实施强制拆解或按法律、法规处以没收的各种水泥船、铁壳船等制成人工
鱼礁投放;要鼓励发电厂参照国外做法,将煤渣制成人工鱼礁礁体投放。
  2.制定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海内外财团、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人工鱼礁的优惠政策及保护投资
者权益的办法,有效吸纳社会包括海外资金投入开放型人工鱼礁建设。开放型人
工鱼礁建设应减收海域使用金,允许经营休闲渔业。
  本议案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2003年4月7日乌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定
(经乌海市人民政府200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7日乌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塑造现代文明清洁的城市形象,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乌海市城区范围。
第三条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在本辖区内集中行使依法授予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法行为,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乌海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协同综合执法机关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五条 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实施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综合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否则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驻市单位对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城市基础设施不全、功能不完善的,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建立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管理方面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烟头、塑料袋等废弃物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城区主要街路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产生纸屑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道路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暂停其用于违法活动的交通通讯工具的使用,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和居民区巷道内摆放杂物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粪便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清除,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不按规定清运和处理垃圾、渣土、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散装、流体货物影响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建筑工地不设置护栏或围网,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八)架设电杆、开挖维修道路、修整树木花草、疏浚沟渠、维修或者铺设管网等要限期完工,完工后不及时清除淤泥、枝叶、渣土、堆物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建成区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携犬人未当即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损坏各类公益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点的,一律收缴经营工具,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两侧禁止违章搭棚,堆放杂物,违者一律拆除,限期清理,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和道路两旁的棚架,影响市容的,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
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设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清除或者整修,费用由广告发布者承担。其中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广告收入,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设置招牌发布户外广告的;
(二)未按批准登记的地点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户外广告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经登记发布的户外广告(含临时性户外广告)期满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的;
(五)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超过1个月的。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以及美化、 亮化、消防、交通等要求,城区重点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必须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形式。
第十六条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它公共场所的,举办方应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凡具备城市基础设施条件的餐饮业经营的场所必须要有上水、下水、卫
生间及其它卫生设施。禁止向门前、街道、绿地倾倒污水,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十八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期满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第十九条 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的,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每平方米5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缠绕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
(四)越权批准或者违反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发生违法违规建设,应立即责令改正;违法违规建设当事人不停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应强行停止施工或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违规临时建设工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内没有拆除的,强制拆除。
(一)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二)侵占城市水源地或者对城市水源构成威胁的;
(三)侵占现有的或者城市规划确定保留的城市公共绿地、文物保护范围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四)影响城市风景旅游区环境以及严重污染城市环境的;
(五)侵占城市道路控制红线,影响近期规划实施或者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
(六)妨碍机场、铁路正常运行的;
(七)影响城市电讯广播电视通道的;
(八)影响城市消防安全、防洪、排水、国防设施的;
(九)侵占城市高压供电走廊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认为应在规划控制红线以内退让间距,而没有退让或退让不够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
第二十六条 城市违法违规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百分之三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区重点区域两侧建筑物临街一侧,应当按照道路街景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作为分界。城区街路两侧现有的建筑物围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责成予以改建,拒不改建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住宅临街、巷立面禁止破墙开店,擅自破墙开店的,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委托他人为其恢复原状,其费用由住户负责,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二十九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城区内饮食服务业未使用清洁燃料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饮食娱乐业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嗽叭或者采取其他发生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地使用机电设备产生的噪声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晚22点至晨6点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指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但抢修、抢险作业和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在临街或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修理、喷漆或其他产生环境污染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清除污染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六条 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没收商品,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责令改正,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三十八条 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对领有营业执照但未经批准超出经营场地占道经营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四十条 对饮食店(档)占道经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
第七章 公安交通和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在街路及人行道停放(含临时停放)的,可锁定或拖离占用道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应予赔偿;违反道路行驶规定,载货车擅自驶入建成区主次干道的,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非机动车在街路、人行道及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的,处5元罚款或警告。
第四十三条 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经营洗车、修车业务或擅自作停车场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属非经营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的;
(三)损坏道路和桥梁分隔栏杆、道路标牌设施的;
(四)挖砂、取土及有碍道路桥梁设施安全的;
(五)在桥梁两端桥头、栏杆规定范围内修建建筑物的;
(六)堵塞排水设施的;
(七)覆盖、损毁、侵占检查井、泄水井盖板的;
(八)占用、改建、拆除排水管道和污水处理场的排水设施;
(九)在供水、供气、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上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管线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六)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七)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八)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九)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后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
作出处理。对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七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规定若干罚款规定的,只能按其中最重一项规定进行罚款,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时处罚除外。
第四十八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需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补办手续的,应当在查处后及时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综合执法机关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赔偿的应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赔偿标准,由综合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资料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查处违法行为时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和理由。执法人员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收缴罚款收据》,不出具罚没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HT〗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综合执
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综合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五条 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对下级综合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查处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查处或直接查处;发现下级综合执法机关查处错误的,可责令其进行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在必要时,可以指挥和调动下级综合执法机关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案件的类型将处罚决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综合执法机关备案。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综合执法相关处罚不当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把意见反馈给综合执法机关,综合执法机关未予纠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监督纠正。
第五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听证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由该综合执法机关或者该综合执法
机关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综合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六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乌海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区综合执法机关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综合执法机关举报,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六十二条 综合执法人员在执行本规定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市政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如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乌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