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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8:10: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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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日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统一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字〔1995〕52号通知,印发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并规定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最近,各地反映,由于该通知收到较晚,一些纳税人在今年7月份以后销售的货物已经按原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并
据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求推迟执行日期。
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执行日期,经与财政部商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5年9月14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2001]60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玉林市关于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规定

为了加快我市房地产业的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把房地产业培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章规划管理

第一条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条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房屋建设的管理,提高住房建设商品率。
1、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房屋包括城郊结合部分的房屋建设,都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
2、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私人住宅建设,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批土地给私人建房;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建或尚未建设的私人住宅建设必须在2003年底前完成,原有私房改造加固不能超出原来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不另新批土地置换给私人建房。
3、停止审批单位新的集资建房用地规划。对符合房改政策,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加强管理。
4、鼓励公寓式住宅小区、组团的开发建设,小区、组团商品房建设规划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但不准将整体楼幢改为占天占地、垂直分户式住宅。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条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个别重点建设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方式。
第五条在新区用于成片开发建设商品房的用地,由政府统一完成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后,公开拍卖、招标出让给开发企业,所得出让金收入用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市政建设配套费减免30%;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实行行政划拨方式,相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鼓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动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凡2000年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而未能动工开发建设的,给予宽限到2002年6月30日前组织开发建设;超过此宽限时间还不能开发建设的,从2002年7月1日起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如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同等价值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用以抵补土地闲置费;到2002年12月31日止仍不能开发建设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除外。
第六条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各级政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组织动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承担旧城区改建项目规划全部内容的,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1元/亩缴交财政外,优惠的部分作为政府对改造区范围规划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设施的投入,由开发企业负责按时建设完成;旧城改造申报准建手续时,各项报建费用减半收取。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夹杂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政府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企业。
第七条鼓励城区内生产性企业向外迁往工业园区。凡迁往工业园区企业新建厂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5万元/亩收取。外迁企业原有房地产转让时,如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政府按国家规定收取土地出让金的40%后,其余留给外迁企业用于新厂房建设;如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除上交5%给财政外,其余全留外迁企业。外迁企业报建费用可减半征收。
第八条鼓励企业以闲置的房地产作价入股、合资、合作方式与开发企业经营房地产。1998年1月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职工住宅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业开发建设,报建费用按经济适用房收取。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康的房地产开发秩序。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十条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要符合规划要求,项目竣工后,必须报经开发管理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进行综合验收;旧城改造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搞基础设施后搞开发建设,项目整体完成后进行验收;凡不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不准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规划设计,完成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开发公司要留足小区物业管理与社区服务的用房和建立维修基金;积极推行住宅小区的社区社会化服务与物业专业化管理。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

第十二条鼓励农村人口进城置业购房。2002年起,凡在县(市)以上城区购房的农村人口,可以“农转非”办理城市户口,办理户口的收费按常规城市户籍转户收费,不另加城市增容等费用。购买面积60~80平方米房屋的,可以办理农转非户口2人;购买80平方米以上房屋的,可办理农转非户口4人。其子女读书、就业享受城市户口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及时审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以及房地产交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且要上墙公示,明白收费,坚决杜绝乱收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积极扶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努力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行为。设立中介服务机构时,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经营。
第十五条努力推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凡新建立住宅小区都要实行物业管理;对原有的开发区和单位的住宅小区,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经营行为要规范,实行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积极建立住宅小区的社区服务体系,创造良好的小区居住环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市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来宾市人民政府二届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来宾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30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宾市本级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收入;
(六)对政府的捐赠款和援助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各项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招标
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招标或者选择何种招标方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已取得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审定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批文。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国家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国家规定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招标代理机构库名录中的代理机构进行考核,重点考察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编制,代理服务诚信度等方面,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代理机构库进行更新,对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必须同步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属国家审批的项目,依法必须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媒介发布;我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当在广西招标投标监督网、《来宾日报》、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公告,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但内容必须一致。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招标文件发布网站、招标文件出售地点等。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第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并同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不记名方式发售招标文件和提供施工图纸。除施工图纸外,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获取招标文件的内容。施工图纸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借用,招标文件的售价按成本价计取。网上发布的招标文件应该包括招标须知、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合同要求、工程量清单、预算书等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可以公开组织潜在投标人共同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需要组织现场踏勘的应提前三天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公布踏勘时间和地点。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自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解答,同时将答疑的内容在来宾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该答疑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或其拟派技术人员提出与招标项目要求不符的资质条件。若确需提高资质等级要求的,应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且最多只能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采用由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作的范本,原则上同类项目招标文件使用同一范本,招标采用的评标定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合理低价法,以及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办法。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必须分项单列,其它处不另设废标条款。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范本编制,对于招标文件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应用大一号黑体字编印,并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办公室等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信誉业绩的分值比例设置为65:25:10。其中,投标报价等于有效报价范围最低价的得满分65分,以此为基数报价每高出1个百分点减3分,不满1个百分点的用插入法计算;投标人信誉业绩的10分中,设置拟派驻的项目经理个人业绩分值不低于6分。
第十六条 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市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确定。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投标截止日前7日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布,公布内容包括总价、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主要材料单价等。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预算控制价,实行限时办结制。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3000万元以内的,2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3000-5000万元以内的,25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5000-10000万元以内的,30个工作日内审结;单项送审金额在10000万元以上的,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一些特殊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核时间适当延长。项目预算审结后,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书面告知项目招标人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控制价,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备案,招标人不得用于招标。
第十七条 发布招标公告时,对外公布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应设定有效报价范围,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或低于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90%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有效报价范围。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需要投标报名,但在参加投标前必须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填报《进驻来宾企业资质年度登记备案表》,否则,投标无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将投标保证金汇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额按投标工程预算总价的百分之二提交,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提交与退回一律使用投标人单位帐号。投标保证金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到达指定帐户的投标人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及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主持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不参加开标的,不得对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中的业主评委应由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担任,且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除我市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评委无法满足工程建设项目专业技术评标要求外,不得从异地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商务标评委和技术标评委组成,技术标评委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三。
第二十四条 对资格后审实行动、静态双向审查。对不满足招标文件中资格后审条件,应当作废标处理的,直接认定投标文件作废;通过静态资格审查后,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投标人为9家以上的,从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算起,依次往上类推取报价低的9家进行评标,剩余其他投标人不参与评标。因有效投标报价相同,难以按报价高低确定9家参与评标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二)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有相同人员的;
(三)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四)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五)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参与项目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投标活动的;
(七)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地完成评标工作。在对各评委的评标得分汇总时,如某一评委对同一投标人的商务、技术、信誉等分项评分偏离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分均值的25%时,则需要对该投标人的实际得分进行修正,即该评委的该项评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分替代。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一、二、三名。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人候选人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确定中标单位;公示期间有异议并提供相对举报线索,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中标工程担保制度。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需交纳支付担保,中标人要向招标人交纳中标价5%的履约保证金,且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招标人在履行合同期满后,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原中标人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可以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投诉即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按程序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须报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示。分包合同于订立后15日内送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合同及进行合同备案的,其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只能负责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只能负责一个重大项目的监理工程或三个及三个以下一般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项目中标的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实行中标后执业证书暂时保管制度,对重大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证书保管制度,暂时保管的证书,待工程竣工后退回。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对其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二条 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市场网站信息平台,对招标项目进展及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信息公开。加强交易市场场内监管,重点对开标、评标活动实行现场监督与视频场外监督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依法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公布,且及时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可以取消其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投标日三年前有行贿犯罪记录或者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未被取消投标资格的,视情节轻重,适当降低当事人的信誉业绩分。投标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以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对招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投资的项目以市本级财政投资为主的,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市内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