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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

时间:2024-07-05 04:10:3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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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青岛、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分
局:
近来,一些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及企业就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提出了一些政策咨询,现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有关规定解释如下:
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融资项下的对外保证履约时,是否需要外汇局核准?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批准文件?
《细则》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第四十条规定:“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细则》第二十
条第(一)款规定:“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第(二)款规定:“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对外保证(简称非融资项下的对外保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

根据以上规定,中资银行办理非融资项下的对外保证,无需事先得到外汇局批准,但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对外担保履约时,应凭登记证明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无需提供担保批准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有无条件限制?办理担保登记手续时有哪些规定?
根据《细则》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的逐笔审批。但提供对外担保的外商独资企业必须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即:“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并且,根据《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外汇局在为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须按上述规定予以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予以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1999年8月29日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法〔1997〕345号)下发以来,各试点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集团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是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采取公司制,实行集团化的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建设部58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只有一部分集团真正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大部分集团还在进行理顺集团内部关系的探索工作。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建设系统企业集团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和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需要
当前,建设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运作方式还不适应市场竞争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就要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促进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对住宅及装饰装修、供水、供气、供暖、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建设产业发展已到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建设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资金密
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型企业集团有条件按照建设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发挥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把握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集团的长期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增强我国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引起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我国加入WTO以后,必将有更多的从事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等业务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目前我国建设企业集团在规模实力、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与跨国公司有很大的差距
。在1999年的世界500家大企业中,我国只有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金融企业位居其中,还没有建设企业集团。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建设系统只有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国际型工程公司,才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二、企业集团要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改制,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企业集团在公司制改建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母公司:
1.已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原核心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2.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一个主要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3.强强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可新设一个以资本营运为主要职能的公司为母公司。
(三)明确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建立出资人制度。试点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出资人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少数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要完善资本营运职能,负责集团子公司资本营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对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奖惩。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行业管理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经营的特点,确定考核子公司的经济指标、营运服务和安全生产指标。
(五)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依出资额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依法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母公司应在以下方面强化自己的职责,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1.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决定集团重大投资、融资、技术改造项目,决定对外经贸与经济合作,决定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
3.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4.编制集团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5.推进集团组织结构调整;
6.统一管理集团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按照规章实施具体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原则。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不是上下级行政录属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得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占用、调拨子公司资产,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加大或挤占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制订企业集团章程加以规定。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企业共同制定,集团章程依法生效后,对全体成员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实施联合、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实现低成本有效扩张的目标
(一)支持试点企业集团跨地区、跨国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打破地区封锁,实现企业集团间的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打破地方、行业保护,促进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与国外公司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外
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系统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集团的兼并联合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制止行政干预或强制捆绑的行为。
(二)支持试点集团跨行业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集团向其他行业拓展业务,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尤其是与上下游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扩大建设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实力。
(三)支持试点集团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应当支持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非国有企业集团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四)支持试点集团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提高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试点集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需要,及时对集团的内部资产进行重组,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优化组合经营性资产,强化母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提高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五)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与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都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对于长期亏损、管理混乱、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规模化的兼并,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同时要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改制。
四、加快制订企业集团试点方案的工作进度
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是企业集团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试点方案一般由一个主件和若干附件组成。主件要重点突出,简明扼明。附件主要是文字、图表和数据说明。
(一)主件的内容
1.集团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集团发展战略提要。阐述企业总战略、战略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拟采取的关键措施。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1)母公司改制的形式及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2)子公司改制的方案。(3)集团组织结构调整和改组方案。(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决策体制。
4.集团技术进步策略。集团技术开发体制、技术开发的人力、资金投入、技术进步战略目标,重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目标和措施。
5.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主要步骤和措施。
7.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体制。
8.集团发展的功能建设。包括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资本运营、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外经外贸等功能实现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试点预期目标及措施。
(二)附件的内容
试点方案还应具备下列附件:
1.集团的经济效益概况表。
2.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全文)。
3.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及上市子公司的章程。
4.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5.集团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及改制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和全部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方案。
7.配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项改革的实施办法。
8.需要政府明确和解决的重要政策和难点问题。
试点方案要符合《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要按照制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集团自身情况。试点方案要体现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工作方针,走兼并、联合、重组的发展道路;重点
要突出,措施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试点方案要以企业为主制定,其中涉及有关政策需要协调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试点方案的制定工作要于二○○○年底完成。试点方案的论证由试点企业集团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各有关司局参加。论证会通
过试点方案后,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试点方案抄报建设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建设系统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各有关业务司负责企业集团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企业试点方案的论证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切实抓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金融、财政、税务、外贸等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更大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
出现的问题。



2000年7月17日
  新型工业化是国家战略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塑造人的生活方式、社会面貌甚至是文明形态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活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产力的改进,必然对包括法律、法学在内的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知识形态产生潜在而深远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新型工业化就是对一种新的生产力、生产方式、产业形态的一种概括。作为一种新的产业形态,新型工业既是对传统工业的超越,更是对传统农业的超越。这种新的产业形态,将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牵引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

  第一个层面,是对法学观念的牵引。就法学观念而言,从传统农业到传统工业,再到新型工业,这三种不断更新的产业形态,分别催生了三种不同的法学观念:在传统农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农耕时代,法学立足于国家,国家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传统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工业时代,法学立足于个人,个体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在新型工业作为主导产业的信息时代,法学更多地立足于社会,社会本位构成了法学的主导观念。从这个层面上说,公法与私法之外的“社会法”的兴起,法律社会化运动的兴起,法律“强制力”观念的弱化等等,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以知识、信息、高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型工业的产物。

  第二个层面,是对法学知识的牵引。新型工业化的勃兴不仅塑造了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还可能促使我们这个时代的法学知识越来越呈现出四种趋势。首先,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趋势。由于不同的新型工业领域都需要相应的法学知识去调整,这就可能使法学知识的专业化更加明显。新型工业化可能会催生出更多的专业性更强的法学分支学科,譬如海洋法学、空间法学、信息法学等等。其次,是法学知识的技术化趋势。新型工业化的时代在相当程度上就是一个技术宰制的时代,也是一个追求实用、实效的时代,法学知识的技术化也就是这种知识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因而,那些具有“操作指南”性质的法学知识,其重要性将在这种趋势中日渐凸显。再次,是法学知识的数字化趋势。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追求定量的法学知识将可能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因为,新型工业是一种注重效益的产业形态,它要计算投入与产出的关系,要计算能源的消耗量、环境的承载量等方面的问题,因而,它是一种追求定量的知识,这就是法学知识数字化的要义。最后,是法学知识的社会化趋势。这种趋势的实质,就是法学知识要更多地服务于新型工业、知识经济的发展规律,法学知识将更多地与新知识、新技术等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因素交汇在一起,从而会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因素。

  第三个层面,是对法学教育的牵引。为了回应社会本位的法学观念,为了应对法学知识正在显现出来的专业化、技术化、数字化、社会化趋势,当代及未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就应当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转向。

  首先,同质同构的法学教育转向差异互补的法学教育。随着新型工业化浪潮的冲刷,数百家法学院讲授同一种课程体系的现有格局可能会松动。其中,若干法学主干课当然会保留,它们会成为法学教育的基础课。但在主干课、基础课之外,各种新兴的法学课程将会、更应当四面开花,国家教育主管机构也有必要促成、鼓励这种多元化、差异化、互补性的法学教育新格局。

  其次,理论导向的法学教育转向实务导向的法学教育。在当下的法学课堂上,教师习惯于讲授各门法学课程的基本理论,习惯于演绎各个部门法的理论体系。学生习惯于听课、记笔记、抄讲义。学期结束,再根据课堂上讲授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组织考试。一些声誉较高的法学院校,普遍喜欢“研究型院校”的头衔。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的展开,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从理论导向转向实务导向。所谓实务导向,就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实务能力、行动能力、动手能力。只有这样的实务导向,才能更好地满足新型工业化的需要。

  再次,封闭单一的法学教育转向开放交叉的法学教育。现有的法学教育,一般强调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习惯于把法学知识当作一套自给自足的体系来讲授。法学课程都由法学院的专业教师来讲授。法科学生除了法学专业课,其他知识较少涉及,这就使我们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封闭、单一的色彩。但是,在新型工业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应当更加注重法学知识与其他知识的交叉,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也应当更加注重向其他领域、其他学科开放。如果仅仅固守传统的法学概念体系,是很难满足海事、外空、网络等新领域对于法学提出的挑战。

  最后,人文思维的法学教育转向技术思维的法学教育。新型工业化的牵引下,法学教育主要在于培养技术型、应用型的人才,法律专门人才将更多地呈现出“技术专家”的角色。新型工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虽然不排斥“启蒙思想家”或“法哲学家”,但是,法学教育的主体部分将由“高级技术专家”来承担。按照我多年前提出的“高调革命,低调建设”的主张,新型工业化将引导一个“低调”的法学教育时代。对此,我们的法学教育家也许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准备迎接一个较少喝彩、较少掌声、较少激情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