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2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 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八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联(1989)60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各省经贸委(厅、局)、商检局:
为统一掌握出口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概念、品质规格,便于对外签订合约订明品质条件,明确出口检验依据,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经有关商检局、土畜产公司、分梳山羊绒厂和纺织部内蒙古、北京、上海毛研所讨论研究,制定了“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今后,在对外签订合约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以此作为收购、生产、外贸、商检统一掌握的依据。
附件: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
附件:
关于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的若干规定
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是我国传统的出口纺织原料之一。它具有纤细、柔软、弹性好、质地均匀之特点,有很好的纺织和使用性能,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山羊绒产区不断扩大,生产和经营出口无毛绒的厂家和单位不断增多,而我国目前尚没有一个统一完整的出口无毛绒品质规格标准,对羊绒概念的理解也不一致。为了加强出口无毛绒质量管理,维护我国无毛山羊绒这一名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国家商检局与外贸、纺织等部门共同就出口无毛山羊绒的品质规格和概念问题进行研究,制订此出口无毛山羊绒品质规格等有关规定,在合同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作为工厂生产、外贸验收、商检检验的统一掌握依据。
一、产品名称
统一使用“中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并在“中国”之后,分别注明绒色。如中国白无毛山羊绒(分梳山羊绒)等。
二、名词定义
1.山羊绒
细度在30微米及以下,无髓,有卷曲。
其基本特征是:
纤维平滑,粗细均匀,无断痕和结节。鳞片密度小,张开程度小,暴露部分大,边缘光滑,厚度约0.4微米。在FSS溶液内迅速扩展,原卷曲消失,呈柔软细丝状。
2.无毛山羊绒
指经过洗净、分梳,除去粗毛和杂质,无异种动物纤维和非动物纤维的山羊绒。
3.粗毛
细度在30微米以上,不论是否有毛髓和卷曲;一端有绒特征,另一端具有粗毛特征,粗毛长度占纤维全长二分之一以上者,按粗毛处理。
4.杂质
指混入绒内的肤皮及其他异物。
5.异种动物纤维
指除山羊绒毛以外的其他种动物的纤维。
6.非动物纤维
指植物纤维和化学纤维等非动物纤维。
三、品质规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