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安监管政法字[2003]20号
关于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影电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2002年,各地区、各部门在第一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中,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的系列活动,对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社会氛围、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和影响。
2003年,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继续组织开展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文化水平,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人民安康、社会安定。现就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活动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示精神,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活动主题,通过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加大全民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继续深化安全整治,推进企业加强基础建设,依法强化监督监察,搞好综合治理,巩固发展全国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形势,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三、 活动时间
“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定于2003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定在当月第二个星期日,即6月8日。
四、组织机构和活动形式
1.组织机构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联合组成“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
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国性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综合指导各地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充分搞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各地区、行业及部门也可成立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或办公室。
2.活动形式
活动形式分为全国性活动和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两部分。全国性活动由“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导委员会组织,区域(行业、部门)性活动包括地方、行业、企业、社区活动,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
五、活动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要提早动手,充分准备,力求通过广泛深入、形式多样、声势大、效果好的社会宣传活动,进一步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2.精心策划、认真组织。要重点组织好6月8日的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要通过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普及全新的安全文化理念,传播安全知识,倡导安全生活方式,就安全生产月主题及有关安全生产常识开展宣传和咨询。
3. “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在总结2002年活动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所涉及省(区、市)要积极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中央和地方各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要高度重视。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相对集中地开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报道。报刊、电台、电视台可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进行热点追踪等形式,反映各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情况,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典型,搞好舆论监督,倡导先进,鞭策落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5.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把开展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于4月30日前)和活动总结(于7月31日前)报送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办公室。
《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指南》另行下发。
二OO三年二月 二十四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经2006年5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九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卫留成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环境,加快洋浦开发建设步伐,现就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可以将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委托给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具体委托事项由省政府各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委托机关应当明确委托内容和权限并向社会公告。(附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三、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做好行政审批实施工作;作出的行政审批应当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省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的监督和指导。
五、本决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委托机关解释。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托部门
序号
委托事项
备注
省发展与改革厅
1
投资项目的核准
除国务院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
省交通厅
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营运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类)
2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站场类)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1
印刷企业设立许可审核
除出版物印刷企业外
省公安消防总队
1
国家、省重点工程和跨市县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2
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3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所定的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4
三星级及以上涉外宾馆(酒店)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5
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民用建筑消防验收
6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甲、乙类仓储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甲、乙类生产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丙、丁、戊类工业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7
库容量2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储存站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省公安厅
1
公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
2
公民往来台湾地区审批
3
境外人员旅游、居住等业务的审批
4
外国人出入境的受理、审核、报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受理、审核报批
第一批委托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表
委 托 部 门
序号
委 托 事 项
备 注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
烟花、爆竹销售许可
省公安边防总队
1
办理《航行港澳船舶查验簿》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
劳务输出企业登记
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登记
省地方税务局
1
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
2
对企业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
3
对企业总机构向下属企业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政府规划搬迁、征用土地损失除外
4
纳税人缴纳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跨省的除外
5
对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的审批
除其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所属企业是跨省的外
6
对跨地域企业改组、分立、合并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的审批
省国家税务局
1
洋浦企业出口退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