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5-24 15:5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2年4月10日 财企〔200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抄送:中央企业工委,中央组织部。

附件:

关于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根据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企业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就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财务预算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管理是利用预算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企业财务预算是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对一定时期内企业资金取得和投放、各项收入和支出、企业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资金运动所作的具体安排。
  财务预算与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共同构成企业的全面预算。
  (二)企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
  (三)企业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四)企业应当重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将财务预算作为制定、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制的依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由母公司组织实施,分级归口管理。
  (五)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内部经济活动的责任权限进行,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
  1.坚持效益优先原则,实行总量平衡,进行全面预算管理;
  2.坚持积极稳健原则,确保以收定支,加强财务风险控制;
  3.坚持权责对等原则,确保切实可行,围绕经营战略实施。
  二、财务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企业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可以根据情况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或指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预算管理事宜,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
  (二)财务预算委员会(没有设立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即为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下同)主要拟订财务预算的目标、政策,制定财务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审议、平衡财务预算方案,组织下达财务预算,协调解决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计、考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督促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三)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财务预算委员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企业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查、汇总、上报、下达、报告等具体工作,跟踪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财务预算与实际执行的差异及原因,提出改进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四)企业内部生产、投资、物资、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控制等工作,并配合财务预算委员会做好企业总预算的综合平衡、协调、分析、控制、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参与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五)企业所属基层单位是企业主要的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各项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控制、分析工作,接受企业的检查、考核。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预算的执行结果承担责任。
  企业对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同时实施财务预算管理。
  三、财务预算的形式及其编制依据
  (一)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按照先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并按照各预算执行单位所承担经济业务的类型及其责任权限,编制不同形式的财务预算。
  (二)业务预算是反映预算期内企业可能形成现金收付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营业活动)的预算,一般包括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制造费用预算、产品成本预算、营业成本预算、采购预算、期间费用预算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编制。
  1.销售或营业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销售各种产品或者提供各种劳务可能实现的销售量或者业务量及其收入的预算,主要依据年度目标利润、预测的市场销量或劳务需求及提供的产品结构以及市场价格编制。
  2.生产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所要达到的生产规模及其产品结构的预算,主要是在销售预算的基础上,依据各种产品的生产能力、各项材料及人工的消耗定额及其物价水平和期末存货状况编制。为了实现有效管理,还应当进一步编制直接人工预算和直接材料预算。
  3.制造费用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完成生产预算所需各种间接费用的预算,主要在生产预算基础上,按照费用项目及其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期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编制。
  4.产品成本预算是从事工业生产的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生产产品所需的生产成本、单位成本和销售成本的预算,主要依据生产预算、直接材料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制造费用预算等汇总编制。
  5.营业成本预算是非生产型预算执行单位对预算期内为了实现营业预算而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必要的直接成本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定额、费用标准、物价水平、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等资料编制。
  6.采购预算是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为保证生产或者经营的需要而从外部购买各类商品、各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预算,主要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期初存货情况和期末存货经济存量编制。
  7.期间费用预算是预算期内预算执行单位组织经营活动必要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营业)费用等预算,应当区分变动费用与固定费用、可控费用与不可控费用的性质,根据上年实际费用水平和预算期内的变化因素,结合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降低成本、费用的要求,分项目、分责任单位进行编制。其中:科技开发费用以及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宣传广告费等重要项目,应当重点列示。
  8.企业对自办医院、学校及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支出,缴纳税金,政策性补贴、对外捐赠支出及其他营业外支出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编制营业外支出等相关业务预算。
  (三)资本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进行资本性投资活动的预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和债券投资预算。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购建、改建、扩建、更新固定资产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企业如有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国家财政生产性拨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
  2.权益性资本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了获得其他企业单位的股权及收益分配权而进行资本投资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权益性资本投资计划编制。企业转让权益性资本投资或者收取被投资单位分配的利润(股利)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3.债券投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为购买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所作的预算,应当根据企业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证券市场行情编制。企业转让债券收回本息所引起的现金流入,也应列入资本预算。
  (四)筹资预算是企业在预算期内需要新借入的长短期借款、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以及对原有借款、债券还本付息的预算,主要依据企业有关资金需求决策资料、发行债券审批文件、期初借款余额及利率等编制。
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配股和增发股票,应当根据股票发行计划、配股计划和增发股票计划等资料单独编制预算。股票发行费用,也应当在筹资预算中分项做出安排。
  (五)财务预算主要以现金预算、预计资产负债表和预计损益表等形式反映。
  1.现金预算是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编制的反映企业预算期内一切现金收支及其结果的预算。它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是其他预算有关现金收支的汇总,主要作为企业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依据。
  2.预计资产负债表是按照资产负债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综合反映预算执行单位期末财务状况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预算期初实际的资产负债表和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采购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3.预计损益表是按照损益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的反映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期内利润目标的预算报表。一般根据销售或营业预算、生产预算、产品成本预算或者营业成本预算、期间费用预算、其他专项预算等有关资料分析编制。
  (六)企业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规范的财务预算编制基础表格,统一财务预算指标计算口径。
  四、财务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
  (一)企业编制预算,一般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1.下达目标。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预算期经济形势的初步预测,在决策的基础上,一般于每年9月底以前提出下一年度企业财务预算目标,包括销售或营业目标、成本费用目标、利润目标和现金流量目标,并确定财务预算编制的政策,由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
  2.编制上报。各预算执行单位按照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下达的财务预算目标和政策,结合自身特点以及预测的执行条件,提出详细的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于10月底以前上报企业财务管理部门。
  3.审查平衡。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方案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综合平衡的建议。在审查、平衡过程中,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进行充分协调,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初步调整的意见,并反馈给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予以修正。
  4.审议批准。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有关预算执行单位修正调整的基础上,编制出企业财务预算方案,报财务预算委员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或者财务预算目标的事项,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进一步修订、调整。在讨论、调整的基础上,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正式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5.下达执行。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总预算,一般在次年3月底以前,分解成一系列的指标体系,由财务预算委员会逐级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执行。在下达后15日内,母公司应当将企业财务预算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财务预算可以根据不同的预算项目,分别采用固定预算、弹性预算、滚动预算、零基预算、概率预算等方法进行编制。
  1.固定预算是根据预算内正常的、可实现的某一业务量水平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固定费用或者数额比较稳定的预算项目。  
  2.弹性预算是在按照成本(费用)习性分类的基础上,根据量、本、利之间的依存关系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与预算执行单位业务量有关的成本(费用)、利润等预算项目。
  3.滚动预算是随时间的推移和市场条件的变化而自行延伸并进行同步调整的预算,一般适用于季度预算的编制。
  4.零基预算是对预算收支以零为基点,对预算期内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合理性或者各项收入的可行性以及预算数额的大小,逐项审议决策从而予以确定收支水平的预算,一般适用于不经常发生的或者预算编制基础变化较大的预算项目,如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5.概率预算是对具有不确定性的预算项目,估计其发生各种变化的概率,根据可能出现的最大值和最小值计算其期望值,从而编制的预算,一般适用于难以准确预测变动趋势的预算项目,如销售新产品、开拓新业务等。
  五、财务预算的执行与控制
  (一)企业财务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各预算执行单位就必须认真组织实施,将财务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和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各环节和各岗位,形成全方位的财务预算执行责任体系。
  (二)企业应当将财务预算作为预算期内组织、协调各项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将年度预算细分为月份和季度预算,以分期预算控制确保年度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应当强化现金流量的预算管理,按时组织预算资金的收入,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付,调节资金收付平衡,控制支付风险。对于预算内的资金拨付,按照授权审批程序执行。对于预算外的项目支出,应当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规范支付程序。对于无合同、无凭证、无手续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销售或营业、生产和成本费用预算,努力完成利润指标。在日常控制中,企业应当健全凭证记录,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月度计划和成本费用的定额、定率标准,加强适时的监控。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企业有关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五)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报告制度,要求各预算执行单位定期报告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对于财务预算执行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出现偏差较大的重大项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以至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预算执行单位查找原因,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六)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利用财务报表监控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及时向预算执行单位、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提供财务预算的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企业财务预算目标的影响等财务信息,促进企业完成财务预算目标。
  六、财务预算的调整
  (一)企业正式下达执行的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财务预算执行单位在执行中由于市场环境、经营条件、政策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财务预算的编制基础不成立,或者将导致财务预算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偏差的,可以调整财务预算。
  (二)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的弹性预算机制,对于不影响财务预算目标的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之间的调整,企业可以按照内部授权批准制度执行,鼓励预算执行单位及时采取有效的经营管理对策,保证财务预算目标的实现。
  (三)企业调整财务预算,应当由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阐述财务预算执行的具体情况、客观因素变化情况及其对财务预算执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提出财务预算指标的调整幅度。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对预算执行单位的财务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调整方案,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母公司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下达执行15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四)对于预算执行单位提出的财务预算调整事项,企业进行决策时,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2.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能够实现最优化;
  3.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财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七、财务预算的分析与考核
  (一)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分析制度,由财务预算委员会定期召开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会议,全面掌握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研究、落实解决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问题的政策措施,纠正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
  (二)开展财务预算执行分析,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收集有关财务、业务、市场、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比率分析、比较分析、因素分析、平衡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与定性两个层面充分反映预算执行单位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存在的潜力。
  针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偏差,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及各预算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客观地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或建议,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企业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财务预算审计,纠正财务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财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财务预算审计可以全面审计,或者抽样审计。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也可组织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审计工作结束后,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形成审计报告,直接提交财务预算委员会以至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作为财务预算调整、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考核的一项重要参考。
  (四)预算年度终了,财务预算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据财务预算完成情况和财务预算审计情况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考核。
  企业内部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通过,作为企业进行财务考核的基本依据。母公司财务预算执行报告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妥后20日内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财务预算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务预算完成情况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准。
  (五)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考核是企业效绩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当结合年度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进行,与预算执行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具体考核办法,可以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执行。


对社会保障法的思考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林号兵

[论文摘要]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理顺分配关系,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发挥,更加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社会分配领域中,社会保障制度及其相关立法,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的核心工作之一,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公平作为其价值取向的,明确社会保障法的地位与性质,对理论研究和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社会保障;社会本位;社会公平

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的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对社会分配体制的改革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进行全面阐述。明确指出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贫富悬殊”,“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⑴朱?基总理在今年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郑重地使用了“弱势群体”这一术语,这是“弱势群体”第一次出现在政府文件中。这说明了党和政府对目前中国社会分配与社会保障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对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在经济领域中所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倍加重视。解决这样的社会问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社会保障立法,是必然的选择。
一、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的生成
“社会保障”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1935年《社会保障法》之中,但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障”,早在1883年至1891年间就已由德国政府所创立。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来为其社会成员提供保护,以便与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等原因所造成的停薪或大幅度减少工资而引起的经济和社会贫困进行斗争,并提供医疗和对有子女的家庭实行补贴的法律。各国立法和学者都对社会保障作出定义,其共同点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⑵
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是英国1601年颁行的《济贫法》。该法的颁布,是针对英国15世纪因圈地运动导致的大量农民涌入城市,造成人口过剩,失业人口增多,贫富差距拉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而制定的。该法的实施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末期,德国国内经济萧条,工人大批失业,流离失所,朝不保夕,民不聊生。社会主义思潮在工人中间传播,无产阶级队伍壮大,劳资矛盾突出。议会批准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法案,如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年老与伤残保险三项法案,以后又不断增加。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仿效,社会保障全面进入到国家立法阶段。时至今日,社会保障立法已经历100多年,随着世界经济发展,文明进步,针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社会保障制度也在改革和调整中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体现在:
第一,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首先,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的大生产。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劳动者遇到疾病、年老和生育等风险时,主要靠自力救济。但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者离开家庭而走向社会,这一切风险都转化为社会问题了,必须由政府出面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使社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⑶其次,市场经济本身是竞争经济。在竞争中,社会主体所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种“马太效应”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对市场竞争应当有所限制,而不是无限的。在一个极度竞争的社会里,竞争是残酷血腥的。竞争成为了强者掠夺弱者的主要的、公开的、合法的武器,市场竞争应当存在一定的范围。在人权方面是不允许竞争的,人权不能依照市场法则来配置。必须赋予社会的不幸者和市场的失败者以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的权利,对他们热切同情和悉心关怀,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才能使充满竞争的市场洋溢充沛的人文情愫,从而维护稳定健康的经济秩序。
第二,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职能完善的结果。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对经济活动奉行的是不干预政策,国家职能在经济领域显得很无力。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放任,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体制的痼疾暴露出来,出现许多社会问题。事实证明,市场机制失灵,政府必须介入到社会保障中来,发挥国家的公共职能。首先是收入分配的缺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是依据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的稀缺程度和要素价格,收入分配形式直接与各种提供给市场的要素相对应。由于他们所拥有的要素数量与质量不同导致收入不均。”⑷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力提高,人们对生活水平提高的习惯性期待也在增长。但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有限的社会财富流向强者,而绝大多数的竞争弱者连生存都难以保证。因此,客观上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以维持他们与当前生产力相当的生活水平,依靠国家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机制导致严重的贫富悬殊的缺陷。其次,经济全球化下的金融风险。1998年那次东南亚经济危机,席卷全球,对世界经济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东南亚各国通货膨胀严重,人民生活得不到保障,政府威信扫地。因此,要克服金融风险,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经济,实行合乎经济规律的金融政策,有力地发挥国家经济职能。同时,国家也必须制定切实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以增强社会成员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避免陷入到社会冲突中来。
第三,社会本位思想是社会保障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主义、精神和宗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奉行的是个人本位。“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彻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⑸,为适应自由竞争经济的需要,自由放任的法观念占据统治地位,绝对的财产所有权和契约自由原则被奉为真理。个人本位思想在反封建斗争中和促进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发挥了其历史作用。但是,个人本位思想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如经济危机、无政府主义、文化亵渎等等。
生活在18世纪后半期和19世纪上半期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提倡个人利益至上,虽然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应该统一,但真实存在的还是个人利益。社会利益是许多个人利益的相加,增进个人利益也就是增进社会利益。显然,边沁所代表的正是自由竞争时期的个人本位思想。个人本位思想在近代法哲学中主要表现为一种进化论思想。1851年,赫伯特 •斯宾塞发表的《社会静力学》一书,他将达尔文的“物种通过适应环境而发展演化的概念”引入到社会生活,认为社会发展也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结果。这种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一种极端的利己主义,不惜牺牲社会利益,终将为人类文明所扬弃。生活在19世纪中后期的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继承边沁的功利主义传统的同时,强调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结合,力求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其思想推动了资本主义的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⑹“在社会本位时期,社会应着眼于社会整体,制度安排应该立足于社会整体,国家应该维护社会公益”。⑺这一思想在经济学领域也产生了重要影响。1912年出版的《财富与福利》一书提出“收入均等化”的观点。认为收入的途径应由政府向富人征税,通过建立各种服务措施,如养老保险、免费教育、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来补贴给穷人。这种福利经济学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建立提供了直接的理论依据。
二、社会保障法的定位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产生,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创立时期,改革时期和停滞时期。这些历史时期的社会保障法是适应战争年代需要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才开始着手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法理论研究起步较晚,许多理论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在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在经济法学界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又一个方面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国家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⑻另类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能由经济法调整,甚至主张应由民法来调整。还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应划分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九个部门法,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部门法。⑼我们的观点是,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首先,社会法不是我国当前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有学者认为“社会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法律部门,它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保护劳动者,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法包括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等”。⑽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现代法制,可以划分为公法、私法、社会法三大法域。这种划分是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的。而部门法的划分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为标准的,二者划分标准是不同的。
古罗马时期,法学家们就开始研究法律与利益的关系。乌尔比安提出的著名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就是以利益为标准的。他把以保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叫做公法;而将涉及个人利益,以保护个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叫做私法。发展到20世纪,西方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认为社会利益是指“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标志20世纪法理学特点的整个世界法律思想中的态度的变化,以承认个人生活中的社会利益为基点,认为它比个人自我主张更宽广,范围更大。”⑾这为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社会法是以维护社会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的总称。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公众,即公共社会。公共社会是不同于个人、集体和国家的概念。尽管社会利益通过社会主体(包括公民个人、法人、利益阶层或国家)以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是在利益的分类中,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平行的。私人利益具有特殊性、利己性,表现为社会强者的利益;国家利益具有抽象性、中介性、政治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集团利益;而社会利益则具有普遍性、终极性,表现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三者本质是不同的。现代法制将法律体系中的各部门法按照其利益导向的不同划分为私法、公法和社会法三类。而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法具有同质性,都体现着国家干预精神,都将社会公平和社会公益作为其宗旨内容的,所以说应当属于社会法范畴。
其次,社会保障法不应由民法来调整,它们属于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如前所述,民法属于私法,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主要体现在:
1、民法是个人本位法,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本位法。民法主体是个人,是经过民法抽象而成为一律平等的主体,但是实际上是千差万别的,在竞争中优胜劣汰。所以说“民法是‘能人法’,不能反映社会本位的要求”。⑿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是社会,包括国家和社会性团体(如慈善机构),其保护的对象是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性。任何一个社会成员,其生存权一旦受到威胁,都可以主张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2、民法是自我救济法,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救济法。民法的原则是私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人自力救济,法律通常不会介入到私人交易中来,对社会弱者,无能为力。而社会保障法是以保护和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为目的的。国家依靠自身权力,干预不均等的收入和财富,通过二次分配,对社会弱者以一定的救济。
最后,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部门法。现代法理学研究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应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为首要标准,以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为辅助。⒀而经济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涵盖了社会保障关系。
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实质是从国家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法律的作用就是整合各种利益冲突。国家在协调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时就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运用国家权力对一切不利于社会利益的行为予以限制,而这些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的正是经济法应有内容。⒁社会保障关系是特殊的经济关系,是“物质资源的分配关系,是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一种经济关系”,⒂这种关系是经济法所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一部分。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保障具有明显的经济职能。社会保障是经济法宏观调控职能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体现在:国家对社会分配领域的干预,有助于增加消费倾向,实现宏观经济的平衡。社会保障收入在经济萧条时增加缓慢,而支出迅速增加;当经济繁荣时,社会保障收入迅速增加,而支出则增加缓慢。这样,社会保障通过直接调整公民的消费水平以影响公民的社会预期,从而达到间接调整市场需求的升降。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调整方法上也是一致的,都是社会整体调节的方法,即国家依靠政权的力量,充分发挥国家的经济职能作用,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社会保障法是社会调节法,国家通过税收和强制投保等渠道来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进行二次分配,以实现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综上所述,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门法。
三、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
公平,是最古老而又持久的法律价值之一。公平是一个含义丰富,且不断发展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其领悟与阐释也是不一致的。纵向角度看,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时代,我们曾一度将绝对均等视为公平,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而今天我们看来,这种平均主义是不公平的,是不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横向角度来看,不同的法部门对公平的理解也是不同的。例如刑法将“罪刑法定”、“罪责自负”、“罪刑相适应”视为公平;而传统的民商法的公平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建立的公平体系”。⒃可见,对公平的价值追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即便在同一历史阶段,不同的法部门对公平的价值取向也不完全一致。
邓小平理论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生产力不发达且不平衡,只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最终消灭贫穷,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价值规律发挥作用,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导致社会成员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非常悬殊。我们应肯定由于经济主体间素质参差不齐,会造成收入的差别;但是,两极分化却是与社会主义本质背道而驰的。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奋斗目标。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要敢于正视我国当前收入分配领域中存在的收入差距扩大以及城乡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2001年,我国东部11省市人均GDP已达到1600美元,而西部12省区市人均GDP只有610美元。东部最发达的上海市人均GDP已达4500美元,而最不发达的西部省还只有350美元,相差很远。传统的公平观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受到挑战。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社会问题,是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最佳选择。“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以抵御强者,以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⒄社会保障法正是以社会公平作为自己价值取向的。
对社会公平的理解应当是:设计一种制度或是说确立一种分配原则,将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价值以及社会负担,合理地分配给社会成员,同时对违反这种分配原则所导致的社会冲突,能够合理地公正地解决。经济法属于社会法范畴,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将社会公平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但是,经济法的不同法部门对社会公平的理解也不完全一致。社会保障法侧重的是结果公平,而竞争法则侧重的是过程公平。在竞争法中对社会公平的理解是:1.在市场竞争环境中,经营者之间在权利义务设定方面应该体现合理而不能显失公平;2.所有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同一种规则、同一种标准,交易手段的采用和交易机会的获得方面应一律平等;⒅3.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不合理的限制自由竞争的行为都应当排除。竞争法对公平价值理念的理解是“机会均等,过程公正”。而社会保障法的公平观念是根源于人道主义的现代思潮以及社会福利的理念,在认同收入分配差距所具有的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⒆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以一定的救济,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的特性。
社会保障法的公平理念是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部分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和社会财富实行直接干预,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实现的。如果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那么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和保护则也是合情的。这种公平原则指导下的有限的按需分配,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从而缓解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保障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发达且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社会保障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最大承受力。现阶段我们实行有限的按需分配,以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而不能忽视国情而盲目地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标准相比。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也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形式公平”。社会保障标准过高,势必会挫伤那些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经营者的积极性,相反会使一些人滋生懒惰情绪,不劳而获,会泯灭人的进取精神和自治能力。如何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十六大报告指出“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要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 ,“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这说明党中央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理论方面有新的突破。
党的十六次代表大会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振奋人心。深化社会分配体制改革以及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将直接关系到这一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在社会分配和社会保障理论方面的新认识和新发展,为社会保障法的理论研究指明了方向,更为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提供了充分的理论依据。

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都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到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去,实行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安全保卫工作:
(一)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稀有贵重金属、机密文件、图纸、重要科研资料和档案、文物、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消防管理,建立防火宣传、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制度。
(三)建立值班值宿制度,做好本单位守卫工作,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技术防范装置,保障安全。
(四)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保卫、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采取帮教措施,做好转化工作。
(五)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本单位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及假释、监(所)外执行的职工进行监督、考查和教育。
(六)保护好本单位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财产,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七)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保卫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财政、金融、军工、电台、电视台、科研、重要物资仓库和大、中型企业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应建立经济民警队、护
厂、护校队或聘请保安人员负责守护工作。
第六条 凡认真贯彻本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本单位领导重视,采取积极措施,一年内无较大火灾、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重视法制宣传教育,一年内刑事治安案件发案率、职工犯罪率、帮教对象改好率达到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者由公安机关给予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领导人,不认真执行本规定,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二)单位的防火、安全和保卫等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以致发生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损失的。
(三)单位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机密文件、档案资料、贵重物资及现金取送、存放保管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或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火灾、爆炸、毒害、抢劫、盗窃案件或失泄密的。
(四)当班的更夫、门卫、收发人员的值班人员,擅离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火灾、刑事案件的。
(五)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者不重视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隐患超过整改期限仍拒不整改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