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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3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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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


各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制作和上报,保证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就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拟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代表发起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
三、申请筹建基金管理公司,由主要发起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四、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未获同意的,原申请人于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筹建申请。
五、基金管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开展基金管理和其它业务活动。
六、基金管理公司筹建就绪,由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符合本通知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
七、中国证监会在正式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八、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持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领取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
九、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不受此限。
十、经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报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1、筹建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应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筹建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2、开业阶段的申报材料封面标有“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开业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6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设立条件、目的、设立方案等,并由主要发起人签字、盖章。
(二)可行性报告
主要内容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三)发起人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与证券经营机构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主要发起人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2)其他发起人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
4、主要发起人遵规守法情况
说明最近一年内是否受到过重大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发起人协议
主要内容包括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经营范围、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发起人对主要发起人的授权等。
(五)负责筹建工作的人员名单、简历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开业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情况
说明筹建工作的有关情况。
(二)验资证明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人员情况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学历证书;所有业务人员中具备三年以上证券业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并说明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机关和部门的处罚,如果有,详细说明。
(四)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
(五)管理制度
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六)公司章程
(七)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
说明营业场所及技术设施的具体情况,并提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基金管理计划与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997年12月1日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88年11月9日,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我部1988年10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筵席税”开征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研究决定,“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与地方均暂实行五五分成,即两税收入,50%列入中央预算收入;50%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上解地区中央财政不参与分成。现就“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缴款办法等问题规定如下:
一、预算科目
我部“规定”增设的国家预算收入科目32款“印花税”和33款“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改为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和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同时,增设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和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两个“款”级科目。凡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两印花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2款之一“印花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2款之二“印花税(地方)”科目;凡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中央预算收入的50%部分,列入33款之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央)”科目。属于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的50%部分,适用33款之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科目。
二、预算缴款
“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预算缴款凭证,均使用“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为简化征收和缴款手续,及时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的划分,征收机关或缴款单位在向国库办理“印花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缴款时,对上述税款各填开一张国库缴款书,不分预算级次,全额就地入库。各县(市)支库每日营业终了,根据两税缴款书收入累计数,按五五分成,分别划解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中心支库收纳两税收入的处理办法,比照支库两办法办理。
三、凡已开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根据我部“规定”,暂作地方预算收入已入库的,请按本文规定的分成比例,由支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政府


海 府 [2005] 127 号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缓解城市贫困群众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通过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和特殊困难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是:凡本市常住城镇户籍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目前暂未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但经民政部门核定为特殊困难人员的(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具体区别分:
1、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的“三无”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2、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4、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对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城市医疗救助以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就医医疗机构(即市级: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镇级:各镇卫生院)。另外,市人民医院成立由3名专科医生组成的城市医疗救助专家鉴定组,负责对医前救助对象进行必要的病情复诊,鉴定和医疗评估,并作出相关结论。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有《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或《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可到规定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要优化服务流程,减化服务环节,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在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尊重、关爱救助对象,加强与救助对象的沟通,为救助对象提供温馨、细心、耐心、爱心的人性化服务。
第五条 医疗形式、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的形式,医前救助和医后救助的方式,并分类施救。
救助标准实行分类施救:
根据救助对象当年个人发生的医疗费,计算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人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低保对象3000元,特殊困难人员2000元。
(一)低保“三无”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5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市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顶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二)低保普通人员。
门诊就医:医疗费救助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医前救助:患重大疾病对象经指定市级医疗机构,诊断医生和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处方或证明,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经民政部门审批,可在救助封项线内给予部分或全额救助。
(三)经民政部门核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城市低保边缘户)。
住院就医(医后救助):医疗费救助,在救助封顶线内,计算医疗机构按规定给予减免的费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单位补助、报销等,给予不足部分的救助。
以上三种对象中的特别困难人员,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普通床位费减50%。
第六条 救助报销程序。
救助对象持有户口簿、身份证,市、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及必备的病史材料,有关单位报销医疗费用凭证、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赔付证明、社会互助帮困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个人申请表等,到民政部门办理审核。民政部门根据医疗费总金额,扣除按规定不予支付医疗费款额以及各种减免、补偿、报销、救助款额后,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审核予以救助。
第七条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申请、审核、审批、发放要严格把关,完善手续,同时要做到热情、周到、安全、便捷。
(一)由对象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居(村)民委员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就医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经审定后上报镇政府(交由民政办负责办理)。
(二)由镇政府(由民政办负责办理)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
救助资金由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也可委托镇民政办发放。
第八条 《琼海市城市居民低保证》和《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是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诊医和领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凭证,也是检查医疗救助资金是否发放到户的凭证。由市民政部门统一换发,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每次确定救助对象后,要重新编造《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对象花名册》和核发《琼海市城市医疗救助证》。要做到花名册、救助证、救助领款签名表三者一致。每年要建档存查花名册、领款表、统计表一式二份,镇民政办、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门建立独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市财政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列入预算,平均每人每年安排医疗救助使用基金100元。此外,每年要按当年所需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5%列入预算,安排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财政部门每季按计划(或用款报告)从“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拨款给市民政部门设立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管理使用。民政部门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条 市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市民政部门设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基金的收入、支付和使用等业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手续,切实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按季度统一拨到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经批准用于城市医疗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到“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社会捐助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应及时交存市级财政部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帐”。
第十二条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根据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基金;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所安排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督,落实优惠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人劳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市总工会要配合做好对象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基金按时拨付和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