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的通知
郑政〔20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二月四日
郑州市“商都友谊奖”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郑州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和外国专家,扩大郑州市的影响,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教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外专发〔1990〕188号)的有关规定,设立“商都友谊奖”。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国专家系应聘(邀)在我市政府机关、经济管理机构、科研机构、新闻、文化、教育以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
第三条 “商都友谊奖”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以必要的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授予“商都友谊奖”:
(一)积极向我市传授新技术、新工艺、新办法,填补某项空白或在解决技术、管理方面的关键问题上,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关键技术,为项目的建成、投产、运行或管理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我市企业进步、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发展提出重要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对我市发展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城市宏观决策提出具有重要价值建议的;
(五)协助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活动贡献突出的;
(六)向我市积极投资或引荐投资有显著成绩的;
(七)为发展我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积极为我市培养人才,向我市捐赠具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出版、对外宣传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资助我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十)为我市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获得过“商都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专家聘请单位为所聘请外国专家申报“商都友谊奖”时,应填写《“商都友谊”奖申请表》,所填内容要真实,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外国专家局。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商都友谊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商都友谊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外国专家局负责“商都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可视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审查评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评审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未收到书面通知前,不得向外国专家透漏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都友谊奖”由获奖证书、奖章和奖品组成,由市人民政府颁发。
“商都友谊奖”的颁发在征得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后,选择适当时机,举行一定的仪式。不宜公开表彰的外国专家可以单独授奖。
第十条 “商都友谊奖”的奖品金额一般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给予特殊奖励,其奖品金额视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商都友谊奖”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
可以进行宣传报道的获奖外国专家及事迹,在宣传报道前应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的同意,发稿前,应提交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凡不宜公开身份和事迹的外国专家,不得公开宣传和报道。
第十三条 《商都友谊奖申请表》、获奖证书、奖章及奖品由市外国专家局统一制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临时占用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规定
市政府批准,市城管委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活动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活动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有组织地进行的宣传、咨询及便民服务等临时性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范围内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市管主干道(见附件)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五条 进行集体活动需临时占用区管道路的,须在举行活动的三日前,持主办单位介绍信,向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
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部门应将批准文件分别报市各自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全市统一组织的非经营性集体活动除外)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酌收占路费。
第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不得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
进行集体活动的单位应指定专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搞好占用区域的环境卫生,并确保市政公用设施完好。
第八条 集体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并通知原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部门检查验收。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即占用城市道路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的时间、范围占用城市道路进行集体活动的,或者在进行集体活动时有其他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假借进行集体活动的名义骗取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进行与报批内容不符的活动的单位,按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处理。
对在进行或参加集体活动时,违反治安、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崂山风景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附件:
市管主干道(共三十八条)
湛流路、湛山大路、莱阳路、文登路、太平路、四川路、贵州路、新疆路、冠县路、莘县路、中山路、胶州路、热河路、辽宁路、华阳路、内蒙古路、杭州路、四流南路、四流中路、四流北路、遵义路、永平路、延安路、威海路、人民路、。台东一路、温州路、小白干路、瑞昌路、山
东路、宁夏路、南京路、广西路、兰山路、江苏路、沂水路、湖南路、三0八国道市区段。
199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