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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德意志标准化学会一九八二年度合作议定书

时间:2024-07-04 21:31: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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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德意志标准化学会一九八二年度合作议定书

中国标准化协会 德意志标准化学会


中国标准化协会和德意志标准化学会一九八二年度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1月1日生效日期1981年11月1日)
  中国标准化协会(简称CAS)和德意志标准化学会(简称DIN)根据双方一九七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就一九八二年度标准化合作项目议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相互提供新出版的下列标准化情报资料:
  一、国家标准和国家标准目录一式三份。
  二、有关标准的情报出版物一式三份。
  三、标准化培训资料,特别是教科书、教程资料、电影、宣传资料。
  四、有关研究标准资料的信息化系统的情况。

  第二条 双方同意相互邀请下述标准化专家进行考察或讲学:
  一、中国标准化协会邀请德方一名防爆电器标准专家来华访问和技术交流三周;
  中方邀请德方一名起重机标准专家来华访问和技术交流三周;
  中方邀请德方一名形位公差和公差配合标准专家来华访问和技术交流三周。
  二、德意志标准化学会邀请中方三名轮胎轮网标准化专家和一名国际标准化合作专家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柏林(西)考察三周。

  第三条 邀请方负担本议定书第二条所列人员在其本国国内的交通、食、宿费用。

  第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经双方一致同意,可进行补充和修改。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以通信方式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原件无具体日期。

  中国标准化协会代表           德意志标准化学会代表
    岳 志 坚              赫尔莫特·雷林
    (签字)                (签字)

贵州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科技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03年2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在我省实施,提高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特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中切块资金和国家科技部支持我省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下拨的资金。
  第三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属政府引导性资金,其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同时要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用途
  (一)扶持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重点项目;
(二)科技特派员的培训;
(三)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实施的项目实行拨款资助方式,采取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科技特派员根据下派地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项目书面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向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申报。
  (二)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组织论证、评审,下达计划,监督实施。 第六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与项目承担者或依托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技术经济指标;
(三)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资金支持方式;
(六)产权归属;
(七)共同责任;
(八)完成期限;
(九)有关附件;
(十)其它条款。
  第七条 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负责科特派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科特派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和工作经费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向省科技特派员办公室申请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科特派专项资金的使用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署 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关于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必须大力参加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1951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

今冬明春全国有9000万人口的地区进行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这些地区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以最大的努力直接参加并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斗争,保证土地改革任务的胜利完成!为此,一切准备土改与实行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应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做好人民法院的工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首先必须协助人民法庭作好干部的准备与训练的工作,抽调可能抽调的干部到人民法庭去作为骨干力量;必须在土改运动中,自始至终地大力配合与协助人民法庭的工作,省级以上的人民司法机关更应努力掌握全区人民法庭工作情况,及时地总结介绍其经验教训,以指导人民法庭工作正确而全面地结合并推进土改运动。与此同样重要的,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必须从人民法庭工作中,深刻体会人民司法直接地、明白地为政治服务的特性,认真学习人民法庭的最密切、最广泛地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的工作路线的创造性经验,以此作为必要的条件,来进行人民司法建设。因之,一切准备土改与实行土改地区的人民司法机关能否主动积极地参加人民法庭的工作,应该成为考察他们政治责任心强弱与工作成绩大小的重要标志。
这一指示,望即传达并切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