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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

时间:2024-07-25 17:53: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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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淠史杭--巢湖地区开发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于借款人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同一天所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和重要性感到满意,要求银行对本项目予以资助;
  (B)借款人也要求协会另外对本项目提供资助,并且通过开发信贷协定,协会同意提供总金额为相当于七千五百七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75,700,000)的这种资助;
  (C)本项目A至D部分将在借款人的帮助下,由安徽省(以下简称安徽)来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根据下列规定,向安徽提供本贷款;
  (D)借款人和银行愿在可行范围内,对用于项目A至D部分的支出,应先用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支付,再用本协定提供的贷款支付;和
  鉴于上述情况,银行同意以下文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施的《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简称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在通则和开发信贷协定中作了解释的一些词汇,在本协定中均有同等含义。“开发信贷协定”一词系指借款人与协会就本项目在同一天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随时进行修改,并且,这一词包括1985年1月1日实施的适用该协定的《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也包括开发信贷协定的所有附件及补充协定。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规定和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一千七百万美元(¥17,000,000)的贷款。
  2.02节 本贷款数额可根据开发信贷协定附件一的条款,从本贷款帐户中提取,以支付已发生的(或经银行同意,也可支付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开发信贷协定附件2所述的和由本贷款所资助的商品和服务的合理费用。附件一可以随时修改。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或由银行确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或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借款人应在每一个“利息期”按照年利率按时付给利息,此项利率应为年率的百分之零点五加上该利息期开始前刚结束的上一个“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
  (b)银行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及时将本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费”告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1)“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从各个日期开始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在内的“利息期”。
  (2)“核定借入款成本费用”,系指于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之后,银行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部分的成本,按银行合理规定,以年百分比表示。
  (3)“半年期”,系指日历年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2.06节 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期为每年的四月一日和十月一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规定的分期还款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依据本节(b),将开发信贷协定的2.02节(b)、3.01节(a)(1)和(b)、3.02节(1)和3.04节及该信贷协定附件1、2、3和4,纳入本协定,而这些节和除附件4外的附件中的“协会”一词应改写成“银行”。
  (b)只要开发信贷协定所提供的信贷的任何部分仍有未提取的款项:
  (1)协会根据本节(a)段列举的开发信贷协定的任何章节、附件和开发协定2.02(a)段,而采取的任何行动,包括协会所给予的批准,都应被认为是以协会和银行双方的名义所采取或给予的,并代表着协会和银行。
  (2)借款人根据开发信贷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章节,向协会提供的任何资料或文件,都应被认为是向协会和银行双方提供的。
  3.02节 银行和借款人在此同意,《通则》9.04、9.05、9.06、9.07、9.08和9.09节(关于保险,货物及服务的使用,计划和方案记录和报告,保养和土地征用)中规定的关于本项目A至D部分的责任,应由安徽省根据安徽项目协定2.05节(b)来执行。

  第四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依据《通则》6.02节(k)段,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的条件:
  (a)安徽省没能履行安徽项目协定下的任何责任;及
  (b)由于开发信贷协定签订之后发生的事件所造成的特殊情况,使得安徽省不适合于按照项目协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4.02节 为执行《通则》7.01节(h)段,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条件,即:如果本协定4.01节(a)段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给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仍然存在。

  第五条 有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b)除了本协定生效外,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所有先决条件均已具备。
  5.02节 为执行《通则》12.04节,在此明确规定所要求的日期为本协定签订后的九十天。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韩 叙           S.S.柯麦尼
     (签字)            (签字)

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清查“小金库”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近日,一些地区、部门来函或电话询问清查“小金库”的一些具体政策问题。现依据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财监字(1995)29号《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单独计算补交税款问题。凡盈利企业(包括以前年度实行利润承包办法的企业、减免税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所得税先交后退的企业)和自收自支及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均应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
的“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凡亏损企业自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按照1992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的“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外,
还应比照盈利企业对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部分计算缴纳所得税。
对企业重点清查出的“小金库”资金,除单独计算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外,还应处以相当于查出“小金库”资金1992年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关于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的处理问题。单位自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方面的“小金库”资金,应按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收入帐内,全额上交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自查出的“小
金库”资金,应按照收入发生额如数列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的收入帐内,抵顶财政拨款。
对重点查出有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单位以及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小金库”资金,除全额上交财政或抵顶财政拨款外,还应处以相当于1992年“小金库”滚存余额数和1993年以来“小金库”资金收入发生数1—2倍的罚款。其罚款如数扣减财政拨款或从历年经费
结余中支付。
三、关于查出“小金库”资金被支用部分的处理问题。在查出企业的“小金库”资金中,凡属被少数人私分、贪污的款项必须如数追回;凡属被用于职工奖励、补贴、津贴和发放实物的部分,如确属难以收回的,应如数计入个人所得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举报人奖励问题。凡根据举报线索进行重点清查的,可按被举报单位实际上交财政的“小金库”资金计算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金从收缴的“小金库”资金中列支。其中:查出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凡是要奖励的,分别由负责组织检查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
部门的大检查办公室在重点清查结束后,写出专题报告,附上举报信及查出“小金库”缴款凭证复印件,报我办审核无误后,由中央财政拨付;查出地方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对举报人的奖励,经各地大检办审核无误后,由地方财政支付。对发给举报“小金库”有功人员的奖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局(94)财税字第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查出企业“小金库”资金的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将另行下发。



1995年7月13日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4月24日工考委第14次扩大会议修改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工考委)考评人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考评工作的质量,根据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在规定的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中、高级技术等级鉴定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且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一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二)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三年以上。
  (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具有一定的实际考核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考评人员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考核工作的要求。
  第五条 考评人员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所用的设备、设施等认定工作。
  (二)负责本专业的考核工作,及时处理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对工人的技术业务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进行评判。
  (四)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更改考核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六条 聘用考评人员的审批程序
  (一)各专业培训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商有关单位同意后,向本专业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候选人员,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考评员审核表》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人考核委员会高级考评员审核表》。
  (二)各专业考评领导小组将《考评员审核表》和《高级考评员审核表》及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工考委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核。
  (三)资格审核合格的人员,由工考委办公室组织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经秘书长审批,由工考委正式聘任为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并颁发聘书及胸卡。
  第七条 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的聘任期为三年。期满后,本人提出申请,经工考委办公室重新审核同意,可以续聘。
  第八条 考评人员在考核活动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考核任务,严格执行考场规则。
  (二)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分项目和考核规程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三)严禁泄露考核内容,不得擅自公布考核成绩。
  (四)自觉遵守考核回避制度,不得介入本单位人员或亲属的考核事宜。
  (五)进行考核工作时,必须佩带胸卡,衣着整齐,语言、举止文明礼貌。
  对违反上述纪律者,由工考委办公室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考委各专业考评人员。凡未经工考委审批聘用的人员,不得参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工考委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