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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时间:2024-05-21 05:59: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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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9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黄智权
   二○○五年九月六日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中一种税、二种税或三种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地方税务机关派员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和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负责保密。”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纳税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地方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六、《细则》中的“纳税义务人”均修改为“纳税人”。
  江西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修改为:“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区域内不得建设其他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一、立法目的与依据作为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作为第三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并可以将其他非禁止养犬地区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三、第三条作为第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第四条作为第五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有关单位需要养犬、居民需要饲养宠物犬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居民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征得居民委员会的同意。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犬类准养证》,每犬一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五、第八条作为第九条,修改为:“凡未挂‘家犬免疫牌’的犬,一律视为野犬,城市由公安部门负责捕杀,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或指定人员)捕杀。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捕杀狂犬、野犬,狂犬尸体必须焚烧或深埋,严禁出售或食用。”
  六、第十条作为第十一条,其中第一项修改为:“每年四月底以前,向发证机关缴纳管理费。其中,重点管理区每只犬第一年为5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地区养犬免收管理费。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以及有关单位养军警用犬、科研用犬的,免收管理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管理费。犬主应当每年携犬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按指定的时间、地点由兽医人员给犬注射疫苗,办理免疫手续,并在颈部挂上‘家犬免疫牌’。犬的免疫注射费由畜牧兽医站按省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养犬缴纳的管理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二项修改为:“犬咬伤家畜和糟蹋庄稼等物,犬主应当作必要的赔偿;犬若伤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犬主必须承担被咬者的全部医疗费和误工损失等。”
  七、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三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对单位和个人无证养的犬,公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责令限期宰杀或强制捕杀,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补缴管理费。”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对犬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办法》中的“农牧渔业”、“农牧兽医”均修改为“畜牧兽医”。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女职工。”
  二、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三、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当逐步设置淋浴室、冲洗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妇幼保健设施。”
  四、第二十一条中删除“经劳动部门批准”。
  五、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予以处理。”
  六、删除第二十五条。
  七、《办法》中的“基本工资”均修改为“工资”,“劳动部门”均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等4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办〔2005〕30号
印发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潮州市2005年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确保完成2005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3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潮发〔2003〕19号)、《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潮办发〔2004〕60号)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潮办发〔2003〕3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12分)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订深入实施“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并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新三化”建设纳入再就业目标责任考评,明确职能分工(3分)。

2.将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3.完成市下达的年度新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1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计划数(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4分)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省和市各项扩大与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1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各项补贴资金和小额担保贷款(12分)。

3.向社会公布政策咨询及举报投诉电话(1分)。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13分)

1.出台有关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文件,明确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3分)。

2.把就业服务全面延伸到农村,100%的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3分),建立农村劳动力资源和培训转移就业的原始台帐和信息库(2分)。

3.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3分),县、区均需建立1个年总培训能力在2500人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基地。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3分)

1.配合市完成“金保工程”建设和开设劳动保障门户网站;县区建立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并开通使用(2分)。

2.县、区和50%以上的街道(镇)实现与省、市联网(6分);使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管理软件”、“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2分)。

3.县、区全面建立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4分);将高校毕业生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1分),对登记求职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率不低于40%(2分)。

4.加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帐、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和人员配置等“八统一”规范建设(4分),全部启用“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就业服务管理系统”(2分)。

(五)强化职业技能培训(13分)

1.抓好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年底前要建设一所综合性培训基地(8分);完成省下达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计划任务,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率不低于30%(3分)。

2.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完成市下达的高技能人才培训计划数(2分)。

(六)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14分)

1.县、区应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到位(2分)、落实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运行费用(1分)。落实街道(镇)机构人员与业务经费(2分)。

2.按规定落实各项再就业补贴,及时审核、拨付社保、岗位、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补贴资金(3分)。

3.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并及时拨付培训补贴资金(4分)。

4.加强和规范再就业资金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不挤占、挪用专项资金(2分)。

(七)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11分)

1.县、区全面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年底前帮助70%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4分)。

2.落实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县、区政府将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街道(镇)以及各级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完成市下达的年度“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3分)。

3.抓好农村年人均收入1500元以下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底前50%以上有青壮年劳动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人经培训后成功转移就业(2分);完成市下达的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2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5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各县、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按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05年全市再就业工作主要任务指标的通知》(潮再就〔2005〕2号)执行。

对2003、2004年度市考核办法中明确的工作项目未能完成的,各县、区必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责任,并于2005年6月底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否则按市考评办法确定的该项目分数在2005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6年1月15日前,各县、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区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5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核对: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区应对相应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县、区、街道、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四)评定: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为达标县(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金奖励。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区,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市颁发的奖金由县、区政府掌握,作为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经费。

(二)本办法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2005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2〕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吉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为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四条门户网站以虚拟主机方式为省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其信息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依据本办法对门户网站的信息实施监管与维护。第二章信息采集第六条门户网站以发布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发布省情信息、省政府动态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政务公开信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信息、便民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与政府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应按门户网站所设栏目要求,积极主动、准确及时地提供信息,利用门户网站搞好对外宣传。

第八条门户网站省情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省政府部门负责制,责任分工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写对外发布省情信息的通知》(吉政办函〔2001〕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发布信息须提供电子文档,通过网站管理系统上传或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给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

第十条省政府重要活动,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省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展会、现场会,省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省政府领导外出调研、检查工作等政务活动信息,由办公厅相关处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门户网站提供的对外发布信息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第三章信息审核第十二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无密级的政策措施要全部上网,同公众和企业关系密切的部门业务数据逐步上网,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提供的,由办公厅有关处室审核把关,经分管秘书长或分管主任审定;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提供的,由信息提供单位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二)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第四章信息发布第十五条门户网站的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统一发布。通过授权将各种专栏分配给有关部门负责维护。

第十六条门户网站新增栏目和改版信息,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意见,经办公厅分管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省政府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栏目规划以外的公告类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第五章信息管理第十八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网上投诉、咨询信息登记制度,并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信息的审核、登记、发布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监控的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门户网站应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效用,为领导、为机关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为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和进行信息更新维护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公众信息网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印发的《省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对外发布信息暂行办法》(吉政办发〔20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