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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时间:2024-07-16 00:3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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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测绘资质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测绘局


关于测绘资质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批复
测管函[2005]12号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你办《关于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办拟定的《北京市测绘资质变更申请材料要求》。

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主要考核申请单位是否具备从事相应测绘业务活动的能力,因此《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仅对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了具体要求,而对测绘单位申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没有作出统一规定。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一般至少应当提交变更申请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已有测绘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所在行政区域测绘主管部门对变更申请的推荐意见等证明材料。

三、测绘单位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体制改革变化而申请更名的,应当按照《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对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对〈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测办[2004]118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国家测绘局行业管理司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7〕64号


国家原子能机构:
  现对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批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营运核电站、民用研究堆、民用工程实验反应堆的单位或者从事民用核燃料生产、运输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且拥有核设施的单位,为该核电站或者核设施的营运者。
  二、营运者应当对核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营运者以外的其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核事故造成的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核事故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条约或者协定办理,没有签订条约或者协定的,按照对等原则处理。
  四、同一营运者在同一场址所设数个核设施视为一个核设施。
  五、核事故损害涉及2个以上营运者,且不能明确区分各营运者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相关营运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六、对直接由于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战争或者暴乱所引起的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营运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
  八、营运者应当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的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在核电站运行之前或者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之前,营运者必须购买足以履行其责任限额的保险。
  九、营运者与他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对追索权有约定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行使追索权。
  核事故损害是由自然人的故意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营运者向受害人赔偿后,对该自然人行使追索权。
  十、受到核事故损害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有权请求核事故损害赔偿。
  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草案)》时,对上述各项内容以及诉讼时效、法院管辖等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国 务 院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快推进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1〕1802号


北京市文物局、陕西省文物局、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
  为做好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前期准备,2011年7月,我局印发了《关于启动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1〕1329号),确定在北京市、陕西省、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试点。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确保试点任务如期高质量圆满完成,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普查试点。普查试点通过先试先行,检验和完善普查工作标准及规范,探索普查组织方式、技术路线和工作机制,为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提供借鉴和积累经验。请各试点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把普查试点列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协调,按照既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努力抓好工作落实。
  二、切实加强组织实施。我局已把普查试点列为今明两年全国文物博物馆工作的重点,由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负责普查试点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抓紧完善试点实施方案,成立和健全试点领导和实施机构,建立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迅速启动和开展动员、培训、文物调查认定、信息采集等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和试点组织机构方案请于11月30日前报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备案。
  三、落实经费保障。试点所需经费由我局和各试点单位共同负担。请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取同级人民政府或军队主管部门对普查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支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科学测算普查试点工作经费需求,列入相应年度的地方或军队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障普查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联络沟通和信息通报。自2011年11月起,请每个月以简报方式向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通报试点工作进度,如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请各试点单位明确专门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我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五、现将我局编制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相关标准与规范(试行版)和“国有可移动文物普查采集软件”发放你们试用,请结合实际运用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有关具体技术问题,请径与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联系(联系人:沈贵华,电话:13810759659)。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