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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47: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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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原则

(一)遵循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生产自救的方针。

(二)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居民必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四)坚持以家庭成员平均收入为补助依据的原则。

(五)坚持实行保障金差补的原则。

(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条 保障对象

(一)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常住居民(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职工,远离城镇的军工和矿山企业职工),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在其个人或家庭平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均有向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市直和魏都区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许昌县的,由许昌县负责。许昌县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户籍在魏都区的,由魏都区负责。乡镇工作人员和居民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二)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实际生活水平、维护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费用、物价指数、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财政状况等自行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须用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的改善适时提高。同一县(市、区)内执行同一标准。许昌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月130元。

(二)保障对象按以下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和虽有法定赡养、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无能力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镇居民,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2、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镇居民,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3、对有一定劳动能力或尚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应当鼓励其自谋职业,按实际收入差额享受。

第四条 不予保障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障:

(一)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

(二)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须的高档消费品,如汽车、移动电话、摩托车、空调、电脑的;

(三)有劳动能力,经有关部门两次推荐提供就业岗位,无故拒不就业的;

(四)因铺张浪费、赌博、吸毒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违法乱纪被司法机关处罚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父母有子女,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七)在申请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在申请时,对必须提供的证件而不提供或不齐全者,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九)在公示中被他人举报的,暂不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第五条 家庭收入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

(一)各种工资、奖金、补贴收入、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利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售、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它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第六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由户主向居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低保领导小组(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书和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3、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管理审批机关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召开座谈会及信函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应为本单位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

居住地与户籍不一致的城镇居民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协助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由户籍所在地管理审批机关审批。

(四)居民委员会或受委托的企事业单位经办机构接到居民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张榜公布,征求群众意见并核实后报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五)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入户审核,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六)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县级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将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月人均补差等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八)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参照以上程序办理。大中型企业、居民较集中的单位应成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导组,由单位工会具体受理申请、初审,出据申请人家庭状况证明。单位城市低保领导小组审查,张榜公布,填表上报。

(九)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意见之日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七条 发放和停发保障金的程序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银行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给付实物。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居民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按期到指定地点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管理。居民委员会每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复核与审查,根据变化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四)保障金的领取时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障对象领取保障资金的时间和地点,因故不能按时领取保障金的保障对象,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但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否则,按自动放弃保障金处理。

(五)停发保障资金的程序:

1、保障对象领取保障金期间,家庭平均收入高于最低保障标准时,保障对象应主动提出停发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追回多发的补助款。

2、停发对象填写一式三份《申请城市居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表》,交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由居委会收回《领取证》。

3、居委会在《停发证》上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停发表》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领取证》交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下发《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变更(停发)通知书》,同时在《领取证》上注明停发时间。《停发表》退还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各一份,留档备查。

第八条 低保资金的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支出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低保对象足额及时领到保险金。

(二)保障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情况负责按时拨付。每季度前10日拨到本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将低保资金拨付给指定银行或乡(镇)民政部门,乡(镇)民政部门应当在款到后10日内将低保资金发给保障对象。

(三)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用于保障工作的调研、培训、核查、建档等业务。

(四)应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保障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

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发放情况通报同级民政部门;失业保险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将享受失业待遇期满人员名单通报同级民政部门。

(六)民政部门应当将本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部门。

第九条 低保工作管理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3、统计部门在低保标准的制定方面,要积极配合,提供当地生活必须用品的种类、价格水平等。

4、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涉及低保对象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5、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审计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6、人事、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再就业及收入情况等有关资料。对这些人员应得的基本生活费、工资、离退休费、失业保险金等负有检查、督促落实和提供可靠证明的责任。

(二)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居委会或企事业单位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优惠政策

(一)教育部门对持《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子女在小学、初中就读的免收杂费;在高中、职高、职专和中等专业学校就读的,按50%交纳学费;子女在幼儿园入托的,减半交纳保育费和管理费。

(二)卫生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有疾病需要就医的,各医院免收挂号费,门诊、住院优先安排,减收彩色B超、CT、核磁共振等大型设备费用的20%。

(三)人事、劳动、工商、城管等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低保户,优先提供就业场地和办理各种证件,免交治安费,减半收取卫生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保障对象免收培训费,并优先安排他们就业。

(四)税务部门对属于保障范围内的人员,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财税字(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要按规定认真落实。

(五)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持有《低保金领取证》的保障对象,可安排其优先购买安居工程住房。

第十一条 处罚措施

(一)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批准提高或降低补助数额的;

2、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补助款的;

3、玩忽职守,影响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为申请低保的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冒领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

2、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个人或家庭成员增减、就业、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继续领取低保资金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任命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名单

(1991年4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邹家华为国务院副总理,免去其国务委员职务。
二、任命朱镕基为国务院副总理。
三、任命钱其琛为国务委员。




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佛府办[2006]369号


印发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的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使用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和含义三部分构成,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十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总体上分为五级(Ⅰ、Ⅱ、Ⅲ、Ⅳ、Ⅴ),颜色依次分为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第三条 市气象台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禅城区、高明区(两区未设气象机构)预警信号;顺德、南海、三水区气象台在佛山市气象台的指导下,负责发布、更新和解除本区预警信号。市、区气象台发布和解除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必须会知同级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号或者其他气象灾害信息。

第四条 市、区气象台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气象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供水、交通、市政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与气象部门保持联络畅通,加强信息沟通,在接到预警信号后,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迅速做好防范工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体应及时播发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当收到市、区气象台发布(包括重新确认、更新或解除)的预警信号时,应当在15分钟内及时、完整、准确地播发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不得自行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当发布黄色或以上等级的预警信号时,各级电台、电视台除传播预警信号外,还要播放预警信号的含义及防御措施等相关信息。电台、电视台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传媒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佛山传媒集团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六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下同〉)等要及时、迅速发送市、区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采取有效措施,畅通信息渠道,进一步扩大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的覆盖范围,提高发送效率,确保预警信号迅速及时、准确无误地发送到用户,最大限度地发挥气象信息在抗灾减灾中的作用。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制定相应的日常工作制度,确保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信息及时准确播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播发预警信号的具体办法,由市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加强对突发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预警水平和防御能力。各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气象灾害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和本部门情况,制定并实施突发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明确防御措施,避免、减轻突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防御指引的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掌握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避免或者减少灾害损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同类预警信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附件:



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指引:

1、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2、注意收听、收看有关媒体的报道或通过气象咨询电话等气象信息传播渠道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以决定或修改有关计划。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热带气旋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

3、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室外物品。

其它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防风状态,建议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2、关紧门窗,处于危险地带和危房中的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危险地带工作人员需撤离;

3、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落实应对措施;

4、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5、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其它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建议中小学停课,海上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在渔港停泊的大马力渔船上的值班人员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并按有关规定操作;

2、居民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

3、停止室内大型集会,立即疏散人员;

4、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其它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建议停业、停课(特殊行业除外);

2、人员应尽可能呆在防风安全的地方,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

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家长、学生、学校要特别关注天气变化,采取防御措施;

2、收盖露天晾晒物品,相关单位做好低洼、易受淹地区的排水防涝工作;

3、驾驶人员应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降低易淹鱼塘水位。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尽可能停留在室内或者安全场所避雨;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落实应对措施;

3、交通管理部门应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城市管理部门启动城市积涝应急程序,加强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内涝;

4、转移危险地带人员以及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其它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应留在安全处所,户外人员应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应停课,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停业,立即转移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其它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防御指引:

1、天气闷热,要注意防暑降温;

2、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3、各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用电、用水的准备工作;

4、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引:

1、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开放避暑场所;

2、有关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3、户外活动或者在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注意作息时间,保证睡眠,必要时准备一些常用的防暑降温药品;

5、媒体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6、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防御指引:

1、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2、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

3、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其它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防御指引:

1、人员要注意添衣保暖,热带作物及水产养殖品种应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

2、固紧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寒潮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3、要留意有关媒体报道大风降温的最新信息,以便采取进一步措施;

4、在生产上做好对寒潮大风天气的防御准备。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防御指引:

1、做好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防风,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其它同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当地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防御指引:

1、加强人员(尤其是老弱病人)的防寒保暖工作;

2、进一步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保暖工作;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其它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驾驶人员注意浓雾变化,小心驾驶;

2、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注意交通安全。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浓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2、由于能见度较低,驾驶人员应控制速度,确保安全;

3、机场、高速公路、轮渡码头采取措施,保障交通安全。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和轮渡暂时封闭或者停航;

2、各类机动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安全。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灰霾造成能见度较差,驾驶人员应注意小心驾驶;

2、灰霾使空气质量明显降低,居民需适当防护;

3、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做好防风、防雷电准备;

2、注意有关媒体报道的雷雨大风最新消息和有关防风通知,学生停留在安全地方;

3、把门窗、围板、棚架、临时搭建物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固紧,人员应当尽快离开临时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雷雨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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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妥善保管易受雷击的贵重电器设备,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2、危险地带和危房居民以及船舶,应到避风场所避风,千万不要在树下、电杆下、塔吊下避雨,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3、切断霓虹灯招牌及危险的室外电源;

4、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5、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其他同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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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人员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3、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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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义: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防御指引:

1、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2、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其它同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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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驶。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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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2、公安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

3、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驶。

其它同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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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防御指引:

1、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方案;

2、必要时关闭结冰道路交通。

其它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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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伴随雷电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防御指引:

1、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2、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3、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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