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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1 16:35: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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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5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交通局反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中山市路桥收费年票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本市交通状况,规范贷款建设的路桥收费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路桥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年票制,是指在中山市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按车型类别对照年票标准一次性缴交全年通行费,以年票代替次票,凭年票通过本市路桥收费站的制度。
本市摩托车及外地机动车辆通过本市收费站,仍按次收取通行费。长期在本市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可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三条 通行费年票制施行后,保留深湾、中山港大桥、黄沙沥大桥、城桂、岐江、东阜大桥、海洲、东凤8个收费站对过往的外市机动车辆收取次票通行费,沙朗、坦神、沙港、十顷大桥、南头大桥、大南沙大桥6个收费站同时停止收费。
第四条 中山市交通局负责本市收费站的行业管理。中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路桥公司)具体负责年票通行费的收取工作。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路桥公司根据省政府批复中山市实施年票制方案,在本市内委托中国银行各营业网点收取年票通行费。
第六条 年票通行费按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本市车辆必须在每年办理年审手续前缴纳年票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新车入户、外地车迁入等有关手续时,缴交当月至年底的通行费。
车主在办理车辆迁出本市、车辆报废等有关手续时,应当缴清至迁出、报废当月前所应缴交的通行费,已缴交当年年票通行费的,由市路桥公司退回自迁出、报废次月起至年末的通行费。
在本市已办理异地托管的外地车辆视同本市车辆,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购买通行费年票。
第八条 市公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机动车辆缴纳通行费年票的审查工作。在路检路查及办理机动车辆年审、新车入户、车辆报废、外地车迁入等手续时检查通行费年票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费年票的本市机动车辆可移交交通部门处理或责令车主补缴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市路桥公司对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开具发票并发给与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年票证。车主应随车携带年票证,以备查验。
军车、警车、消防车、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标志车、救护车、殡葬车、抢险车、外国领事馆用车以及省政府规定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第十条 通行费年票证如有遗失,车主必须提出书面补领申请,持《机动车行驶证》和缴费发票到原年票缴费点办理挂失手续,经核准后,给予补办。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转借、冒用和伪造通行费年票证。
第十二条 年票和次票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路桥公司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审计、统计、票据管理制度和报表制度,及时做好通行费的收取和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局路桥收费站稽查人员依法对经过收费站出入口(经批准的站、点)的车辆进行通行费缴纳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检查。对没有缴纳通行费的车辆,稽查人员应当即时处理;不能即时处理或者影响交通畅通的,可以要求驾驶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驶离。
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车主,由市路桥公司通知其限期补缴年票通行费。对逾期缴交的年票通行费(每年12月31日为当年最后缴交日),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年票通行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稽查人员或者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年票通行费征收人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徇私舞弊等造成年票通行费漏收的、少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7月1日起开始征收,从2004年起实行常年征收,试行期为2年。

附:1、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标准表
2、中山市路桥车辆通行费次票标准表

2003年04月23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有列下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渔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其中炸鱼、毒鱼的,处以50元至5000元罚款,电力捕鱼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
(二)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按每船(竹排或木盆)次50元至5000元处以罚款。
(三)擅自捕捞、收购、出售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野生动物的,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四)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五)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渔具。
(六)不按捕捞许可证规定的时限、场所等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使用非机动船的,处以25元至50元罚款,使用机动船的,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具。
(七)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八)捕捞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超过总渔获物5%的,除没收不符合捕捞标准的渔获物外,并按超捕渔获物每公斤20元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九)擅自捕捉或者销售、贩运天然水域幼蟹、幼蚌的,除没收渔获物外,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十)偷捕、抢夺或者哄抢他人养殖水产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未经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在养殖水体钓鱼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渔具、渔获物,并按每人次5元至20元处以罚款。”
二、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水上作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
核收各类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草洲管理费和渔船检验费须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只能用于渔业建设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的草洲管理费只能用于草洲维护和资源的保护;征收的渔船检验费全部用于渔船检验事业,不得移作他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已经1996年3月2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阮崇武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海南省有线电视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省有线电视网建设,加强有线电视网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内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线电视网包括:
  (一)接收、播放有线电视节目的前端播控设施;
  (二)全省性有线电视传输网;
  (三)用户终端。


  第四条 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节目播放,实行全省联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有线电视网的发展规划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制订。有线电视前端播控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有线电视节目源由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由邮电管理部门负责。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是全省有线电视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各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线电视的行业管理。


  第五条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各级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共同加快全省有线电视网的建设和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的管理,保证为有线电视用户提供优质的电视节目、节目信号和维修服务。
  建设、交通、公安、计划、金融、电力、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配合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有线电视网的建设、传输、保护和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管理部门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按时缴纳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第二章 有线电视网的规划和管理





  第七条 有线电视网的节目设置、频道安排和传输技术指标,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


  第八条 有线电视网的前端播控设施,包括播控中心和播控分中心。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设在省电视台,由省电视台将多套有线电视节目通过有线电视传输网传送到各市、县、自治县。
  各市、县、自治县及远离城市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各播控分中心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除收转播控中心的节目外,可以利用指定频道在本辖区、本单位内插播一套自办节目。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节目。


  第九条 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报所在市、县、自治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初审,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才能筹建。筹建完工后,经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放电视节目。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全省有线电视网的整体规划要求;
  (二)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经过培训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专职采访、编辑、制作、摄像、播音、传输和技术维护人员;
  (三)有可靠的经费来源;
  (四)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合格的摄像、编辑、播出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和播出设施。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和播控分中心不得向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所使用的频道或播出时段。
  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个人不得设立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


  第十二条 各市、县、自治县邮电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线电视播控分中心出口至用户终端插口的有线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管理。
  有线电视用户不得擅自改变有线电视网路。


  第十三条 全省所有的闭路电视系统,在有线电视网路通至本单位后,应当与有线电视网并网。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工程应当纳入工程建设监理系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工程建设监理。


  第十五条 接收有线电视网传送有线电视节目的用户,发现有线电视信号中断,应当及时向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指定的故障受理单位报告,故障受理单位在接到故障报告后至迟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修复。如因重大故障不能按时修复的,可以适当延期但必须将故障和维修情况向社会公告。故障维修时间超过7天,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以免缴当月收视维护费。
  各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故障受理单位的电话号码和地址。

第三章 有线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必须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和当地电视台的电视节目以及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播放的自办电视节目包括:
  (一)自制电视节目;
  (二)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三)购买或交换的其他专题、文艺节目。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有线电视播放单位可以播放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未取得播放权的电视节目、电影片和录像制品;
  (三)未持有省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四)未经国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批准播放的境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五)未经批准收转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播控中心、播控分中心应当建立设备、片目、播放等管理制度,按月编制播放节目单,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具意见并报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后,严格按节目单播放电视节目。
  各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对报来备案的节目单应当认真审查,对未按节目单播放电视节目或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违法所得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在有线电视网中插播节目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筹建、停止播放,并处以违法所得或投资总额两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并网;逾期仍不并网的,处以20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故障受理单位收到用户故障报告后,在48小时内不修复又不向社会公告的,受故障影响的用户可以免缴当月的收视维护费;故障拖延维修时间、利用职权刁难用户或向用户索要财物的,主管部门应当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主管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3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播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线电视设施受法律保护。对破坏有线电视设施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海南省通信条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和省邮电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