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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时间:2024-05-20 00:0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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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队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95)中油劳字第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陆上石油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陆上石油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的特
点,同意你总公司对所属陆上石油企业部分专业生产队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野外地质勘探、油田建设施工队伍,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
(二)钻井、井下作业、采油(气)、输油(气)等野外生产队伍,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取适当的工作轮班制度和工作、休息办法;

(三)运输队伍中从事长途运输和为野外生产队伍配套服务运输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3月11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4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室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绵阳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绵委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四条 中共绵阳市委绵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市财政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概算审查、监督管理和验收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资金拨付、结算审查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方针政策,符合绵阳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发展要求;

(二)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三)属于公共财政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具体的项目预算;

(五)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项目审核管理有关规定和时间要求向市信息办统一申报;

(二)明确申请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三)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和组织实施计划;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对申请使用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每年定期受理;对申请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市信息办应当及时受理。

第八条 对单位申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根据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信息化重大项目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九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其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按照下列原则共同审核:

(一)对于符合本市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本市确定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列入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二)对于部门系统内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进行平衡;

(三)对于单位内部重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列入其它财政性资金进行平衡。

对于跨年度实施的信息化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明确项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进行综合平衡。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信息办组织信息化专家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现场审核等方式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申请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项目,按照评审结果分别处理。

对申请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经市信息办核准汇总,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财政预算编报程序共同确定年度科技城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

对申请使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市信息办组织评审提出意见后确需实施的,在其他政府专项资金中进行安排。

对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经评审结果为同意实施的,由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确定的项目预算安排项目经费。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确定的预算进行实施,超出预算部分须重新评审。

评审结果为暂缓实施的,申报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调整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各信息化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并按照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第十三条 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对信息化项目的实施过程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以后,项目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出验收申请。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完工项目进行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信息办另行制定),并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信息办根据有关规定,对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它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市信息办有权在其他行政机关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支持。使用单位不得将项目成果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软件开发总投资额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系统集成总投资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完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思考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 潘胜
近年来,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全国各地的检察机关中开展得有声有色,并且也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受到了高检院领导的肯定。但同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很突出,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勾清明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的“司法警察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主要表现在机构不够健全、人员素质偏低、履行职责错位和工作尚不规范等四个方面与高检院党组的希望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由此笔者想到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警务技能训练体制是否健全,不足之处该如何完善等问题,在此作一定的思考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完善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独特的职责范围,有自身的工作特点。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包括八个方面,并且都在不同程度上要求司法警察具备政治可靠、业务熟练、执法技能过硬等基本素质,其中履行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以及执行警务协助、参与追逃等职责还对司法警察的体能、心理等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同样面临着新的考验,比如该如何更人性化地执法,比如新型警用装备和通讯工具的使用等等,这些都对当前的司法警察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由此可以看出警务技能训练是整个培训内容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履行各项职责的切实保障。按照高检院的要求就是要通过两至三年时间的训练,使承担警务的司法警察基本达到是“一熟两懂三会”,即熟悉法警职责,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近年来,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为加强队伍各方面建设都相继开展了岗位练兵、大比武等形式多样的警务技能培训活动,在训练内容和训练方式上也进行了多种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训练效果,但训练科目不统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并且相关培训教材内容严重滞后等问题比较突出,至今没有真正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训练模式。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警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对警务训练的项目、内容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警务技能训练的内容
按照以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培训试用教材的提法,警务技能训练被称为“执法基础技能”,一般由队列训练、徒手抗暴防卫术、使用警械具抗暴防卫术、射击训练、汽车驾驶训练、创伤急救和警用通信等七个部分构成,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以及检察工作的不断深化,旧的训练内容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的需要,如何完善训练制度、切实提高每一名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笔者结合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实际,并在借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上,将检察机关司法警警务技能训练内容重新归纳为体能训练、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警用装备使用训练、射击训练和其他训练等五项,其中其他训练又包括心理素质训练、通讯工具及监控设备使用训练、野外生存训练、创伤急救训练、综合战术训练等。
(一)体能训练。无论是制服犯罪嫌疑人还是执行不分昼夜的追逃任务,都要求履职的司法警察有强健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作保证,因此,体能训练是其他警务技能训练的基础,是确保司法警察履职效果的保障。强化体能训练作为经常性训练的内容,其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关键是如何确定训练项目,保证训练效果。通常,体能训练的要求包括力量、速度、耐力、柔韧性和抗击打能力五个方面,因此在训练中就应综合这五项内容,制定科学的训练项目。借鉴《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项目和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其测试内容和标准还是比较科学实用的,既可以作为检察机关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试的标准,也可以作为司法警察平时训练的参考科目。当然,训练的内容多种多样,重要的是能持之以恒,各级各地检察机关也可根据当地实际作适当地调整,只要能达到训练目的就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因地制宜地增加如拳击、游泳等训练项目。
(二)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队列训练、擒敌(捕)拳训练、摔擒技术训练是此项训练的主要内容,笔者之所以将它们合而为一,主要是考虑到三者之间在实际操练时往往依次进行,合并训练效果会更好。此外,队列及擒拿格斗训练与体能训练的结合也很紧密,只有通过一定量的体能训练,提高身体素质才能更好地完成各种摔擒动作练习。
队列训练是司法警察系统训练的基础,也是司法警察精神面貌的一种表现,通过严格地训练不但能加强团结、严整警容风纪,还能提高队伍的组织纪律性、增强战斗力。因此,不能因为队列训练的内容单调、枯燥就不认真,走过场,要随时保持协调一致的动作和严肃紧张的工作作风。训练时应从单个队列动作开始,动作规范后再进行分队的队列动作练习,最后达到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的效果。
擒敌(捕)拳和摔擒技术的训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擒敌(捕)拳是擒敌技术主要动作的单人综合练习,为保证训练效果应对参训人员逐个进行动作指导直至熟练,而后可以集体练习,要求动作协调、一致。而摔擒技术训练则从实战出发,要求操、配手配合默契,掌握动作要领,通过训练达到迅速制服对手的目的。擒敌(捕)拳训练一般以现行16组动作为主,摔擒技术训练可在倒功(前倒、后倒、侧倒)、绊腿跪裆、掀腿压颈、涮腿踹腹、拧踝跪膝、挟颈别肘、抱腿撞裆、抱臂踹肋、抱腿跪裆、卷腕夺刀、挟臂夺匕首、顶摔锁喉、击腹别臂、抱腰解脱、锁喉解脱等组合练习中全部或部分选择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由于摔擒技术难度大,危险性高,稍不注意就会造成损伤,因此在保证动作完成质量的同时也要确保训练人员的安全,严禁擅自进行高难度和无保护动作的练习,以及在训练时追逐、打闹。
(三)警用装备使用训练。警用装备一般包括警用械具、警用车辆、警用通讯工具及监控设备等,熟练地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是保证履职任务顺利完成的基本要求。
警用械具通常包括警棍、手铐、警绳等攻击性器械和盾牌、警笛等防卫性器械,其中手铐、警棍是使用频率最高的,手铐的前铐、后铐、一铐两人、两铐两人等使用方法要经常练习,既要保证办案安全,又要防止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肢体造成损害。警棍的使用可配合警棍术进行练习,同时考虑到大多数司法警察支队、队都配备了电警棍,对其使用方法也应该加强了解,安全使用,掌握使用电警棍迅速制服试图行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方法。此外,像警绳、脚镣等旧式警械的使用方法也应加强训练,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及时更新警用装备并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据报道,北京市法院系统从去年11月起在全市推行“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13种情况给履职的司法警察配备了10种警用装备,包括手铐、电警棍、对讲机、安检器、灭火器、网枪、防刺背心、防刺手套、担架和防爆桶,有效地保障了办案安全。警用械具在不断更新,操作要求和科技含量都在提高,我们的训练内容也要与时俱进,不能还是“小米加步枪”了。同时要强调人性化执法,如及时给贴身的警械具消毒,使用一次性面罩等。
警用车辆的驾驶和维护也是司法警察的基础工作之一,训练时要着重强调文明驾驶和安全驾驶。同时,随着各地各级检察机关“警务区”的设立,警用通讯工具和监控设备也逐步配备完善,司法警察作为“警务区”安全工作的责任人,除了增强责任心外还应该加强对这些高科技产品使用和维护方法的训练,为案件质量提供安全保障。
(四)射击训练。射击训练一般就是特指手枪射击训练。因为检察机关的武器装备现阶段主要就是六四式或者七七式手枪,熟练掌握射击技术和枪支的佩戴、保管、使用等方法是该项训练的重要内容。首先,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让每名司法警察都牢记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器,同时结合心理训练,克服因紧张、害怕等心理因素造成的武器使用不当、射击精度不高等问题;其次,熟悉枪支的结构并能熟练地进行分解、结合,同时掌握枪支保管、擦拭、检查及故障排除的方法;最后,在进行实弹射击训练时要严格执行射击场的组织和安全规则,掌握要领,循序渐进,提高成绩。
近年来,枪支管理越来越严格,使用频率也越来越少,出现紧急情况仓促使用易出问题、甚至是大问题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有的同志提出干脆取消枪支配备,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起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检察办案安全和打击犯罪分子等重要作用,一定的武器装备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只有通过刻苦地训练做到“平时多流汗,战时少流血”。
(五)其他训练。除了前面提到的四种警务技能训练外,笔者认为下面几项训练内容也十分重要:
1、综合战术训练。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追逃、警戒、保护犯罪现场及搜查、押解等任务时,周密部署、相互配合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因此,相应的综合战术训练就显得尤为重要。训练方法可借鉴部队、公安机关的训练模式,有针对性地进行。
2、心理素质训练。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司法警察必备的素质之一,其考核在几年前就已经纳入了公安机关录用警察的考试范围,与体能和业务知识并重。由于心理上的问题或一时冲动造成的悲剧是有惨痛的教训的:2001年10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原法警秦城民因酒后与其妻争吵竟将前来劝阻的邻居及无辜群众数人枪击身亡,被依法判处死刑;2002年兰州市某法院一名年龄51岁的法警队队长因死刑犯脱逃而自杀;今年5月,佘祥林案原办案民警因“压力很大”自缢身亡……因此,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加强组织纪律学习的同时也要加强心理素质训练,遇事保持冷静,学会释放压力,并建议在录用司法警察时增加心理素质测试。
3、野外生存训练及创伤急救训练。无论是办案出差还是执行追逃任务,出现意外时野外生存和创伤急救本领都是重要的技能。实际训练时可以通过组织拉练,到医院实习,听专家讲解等形式进行。
4、计算机操作训练。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已基本普及,司法警察加强自身宣传、通过网络与用警部门联系以及日常警务管理等工作已经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通过自学与培训相组合的方式要使大多数(45岁以下)司法警察熟练操作计算机,并达到计算机等级(一级)水平。
三、实施警务训练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严明纪律,提高认识。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内容多,范围广,但与之对应的却是整个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起点低,素质差的现状,容易让参训人员产生畏难情绪。因此,在整个训练过程中都应贯穿政治理论学习和检察业务知识学习,让每名参训的司法警察能全面地了解规范司法警察履职的各项条例和规定,提高对警务技能训练重要性的认识,并在训练中严明纪律,自觉做到令行禁止,一切行动听指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训练的效果,达到提高训练成绩的目的。
(二)联系实际,合理安排,科学训练。勾清明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场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目前,队伍中大学专科(含专业证书)以上学历的占70%,队伍的年龄结构状况也不容乐观,25岁以下仅占4.2%,25岁至35岁占30.3%,36岁至45岁占44.2%,46岁至55岁占19.7%,55岁以上占1.6%”。呈现出来的“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的状况。因此,要使警务技能训练工作真正达到全面提高整个队伍履职能力的目的,就要保证训练内容的实用性和科学性,不能在训练中搞“一刀切”,应该分地区、分年龄段有步骤地进行,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制定不同的训练计划和测试标准,不能20岁、30岁、40岁都用一个标准,也不能是经济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搞一样的训练内容。如果全部“整齐划一”,不是年轻人体能达标太轻松,就是年龄偏大的同志太困难;不是贫困地区达不到要求,就是限制了发达地区科技强警的步伐。科技强警同样要求警务技能训练的科学化,因此,只有联系实际,将训练内容合理安排,科学实施,提高广大参训司法警察的积极性,才能在不同年龄段、不同地区都取得良好的效果,避免再次出现像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年仅41岁副大队长、优秀司法警察杨国良在体能考核过程中累死在1000米跑道上,以及成都市金牛区法院法警在清理赃物时意外发生爆炸,以身殉职的惨剧。
(三)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循序渐进。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发展水平相差悬殊,不管是东、西部的经济差异,还是发达地区与偏远、欠发达地区或者是大、中、小城市之间的差别,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在司法警察的执法、履职能力上。因此,有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工作,比如基础较好的检察院就可以在巩固、提高上多下工夫,年龄结构偏大地区的就要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同时还可以借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技能训练计划和安排,不断充实、完善并最终形成具有检察特色的训练体系。严把进人关,增设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考核,使每一名新进司法警察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既节约了训练成本,也能迅速提高整个队伍的履职能力。
(四)边学边练,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警务技能训练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可以完全照搬的理论体系和实施细则,还要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和个人在实际工作和训练中不断探索、总结。此外我们还要应对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和执法形式,及时掌握现代警用装备的使用,积极开展“检警一体化”工作,推行“警务区”建设等等,这都对当前司法警察培训、履职提出了挑战,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锻炼,在锻炼中总结,在总结中提高,在提高中创新。因此,不能把警务技能训练搞成“应试教育”,一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又束手无策,这就没有真正起到训练的作用,达到培训的目的。同时,在“一懂二会三熟练”的基础上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尽快完善具有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特色的警务技能训练工作,使之制度化、长久化。
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仅有一万二千余名,却担负着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任务,警务技能训练工作任重而道远。当前的训练工作还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当务之急是尽快加以完善,有识之士已经提出应该加紧制定《司法警察法》,从而更好地规范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各项履职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法制化,更好更有效地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