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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时间:2024-07-07 17:45: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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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同意湖南省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的批复

湖南省中医管理局:

  你局《关于将我省华容、桂阳、安化、溆浦县列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创建单位的请示》(湘中医〔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溆浦县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单位,建设周期自2002年7月至2005年7月,为期3年。

二、请组织建设单位依据我局制定的《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与评审细则》(国中医药医〔2000〕6号),全面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并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2000〕10号)要求,切实做好对建设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三、请建设单位按照所制定的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并要注重学习借鉴其他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的建设经验。在建设期内,每年将建设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请你局审核后报我局医政司。另外,建设单位在建设中采取的重大措施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也要及时通报你局和我局医政司。

四、建设周期结束后,建设单位须及时向你局提出申请评审验收的报告。通过你局组织的预评审后,由你局向我局提出正式评审申请。

                                 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04〕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工程”)的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及《浙江省村庄整治建设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村整建办〔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千百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两大类10项(其中附加分1项),实行百分制加附加分制进行考核,合计115分。考核年度为2004-2007年。

(一)规划编制(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5分。按照规定,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布局规划编制任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村庄规划编制,6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得6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4分;完成90%-99%,得5分。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4分。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根据规划编制质量情况予以2-4分。

(二)示范村建设(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5分。2004年5月31日前启动所有市级示范试点村建设,得5分;有1个村未启动,扣一分,扣完为止。

2、示范村建设质量,8分。示范村建设规范、有序,符合“温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及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质量情况予以4-8分。

3、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2分。根据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情况予以得分和不得分。

(三)村庄整治(25分)

1、景观线整治,5分。按时完成年度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任务,得5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3分;完成90%-99%,得4分。

2、景观线整治效果,5分。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3、村庄整治,10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整治任务,得10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2分;完成70%-79%,得4分;完成80%-89%,得6分;完成90%-99%,得8分。

4、村庄整治效果,5分。村庄整治按《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要求进行,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四)工作部署(5分)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签订有关目标责任制;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组织保障(7分)

1、机构设置,3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员单位职责明确,3分。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千百工程”工作,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千百工程”的会议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3分。

3、执行季报制度,1分。按照规定,按季如实填写“千百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无差错得1分;错一次,不得分。

(六)政策与措施(6分)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2分。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优化服务、群众满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2、制订政策,4分。研究制订 “千百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政策制订情况予以1-3分。

(七)资金与土地指标(17分)

1、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7分。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50万元,得1分;51-100万元,得3分;100-150万元,得5分;≥151万元,得7分。永嘉、平阳、苍南三县≤100万元,得1分;10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150万元,得1分;15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乐清、瑞安两市≤500万元,得1分;501-600万元,得3分;601-700万元,得5分;≥701万元,得7分。

2、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庄建设,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土地指标,7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并新增耕地;各项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高,并能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千百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予以4-7分。

(八)宣传与培训(5分)

1、宣传工作,3分。宣传“千百工程”有计划、重点突出,根据宣传力度大小和宣传实际效果予以1-3分。

2、培训工作,2分。组织乡(镇)、村进行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参加市村镇办统一组织的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九)督查与督导(5分)

1、督查与督导,4分。督查与督导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认真、有效,根据督查效果予以1-4分。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得1分。

(十)附加分(15分)

1、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种有利于促进“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上有创新,予以附加分1-7分。

2、获省、市“千万工程”、“千百工程”有关荣誉(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设计等)的,予以附加分1-8分,其中获省级荣誉1个项目加1分,市级荣誉1个项目加0.5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组织当地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本县(市、区)“千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镇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考核。市村镇办组织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市政府下拨各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上报材料

(一)五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三)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相关文件(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四)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五)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六)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八)自查情况计分表;

(九) “千百工程”目标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五、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的年度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村镇办;市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应在2月15日前完成。



六、其它

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村镇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并根据“千百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对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市村镇办负责解释。



附1:2004年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2:2004年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县(市、区)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县(市、区)核查情况计分表





附1

2004年______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序号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

1
工作成效
规划编制

(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5


2、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6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4


2
示范村建设

(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
5


2、示范村建设质量
8


3、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2


3
村庄整治

(25分)
1、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5


2、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效果
5


3、 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10


4、 村庄整治效果
5


4













工作部署

(5分)
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有关责任制
5


5
组织保障

(7分)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
3


2、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
3


3、执行季报制度,无差错
1


6
政策与措施

(6分)
1、 贯彻执行省、市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优化服务
2


2、 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


7
资金与

土地指标

(17分)
1、 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7


2、 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建设
3


3、 合理利用土地,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土地指标
7


8
宣传与培训

(5分)
1、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部署
3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规划建设与整治业务培训
2


9
督查与督导

(5分)
1、督查与督导有计划、有部署,效果较好
4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1


10
其它
附加分

(15分)
1、形成多种有利于“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有创新
7


2、获得省、市级荣誉
8


11
合 计

115



______________县(市、区)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人:

附2

2004年______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分类
项目
编号
数量
2003年

实际数
备注

现状
村庄建成区总面积(公顷)
1




村庄住户(户)
2




村庄人口(人)
3




示范村建设情况
计划启动建设的示范试点村(个)
4




其中
5月30日前启动建设的村(个)
5




5月30日后启动建设的村(个)
6




已基本完成建设的村(个)
7




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8




通村公路里程(公里)
9




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人)
10




河道建设长度(公里)
11




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
12




新增公共厕所(座)
13




新增垃圾箱(池、房)(个)
14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
15




建设资金投入
总投入(万元)
16




各级投入(万元)
17




1、市财政投入(万元)
18




2、县(市、区)财政投入(万元)
19




3、乡镇财政投入(万元)
20




4、村级集体投入(万元)
21




其它投入(万元)
22




1、农户自筹(万元)
23




2、社会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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