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4-28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既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有违反税收管理等方面的税收违法行为(新《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的,按原《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按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新《征管法》第八十六条)。
四、滞纳金分两段计征(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条),2001年4月30日前按照千分之二计算,从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万分之五计算,累计后征收。
五、关于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
六、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征收入库及其与其他款项的先后顺序(新《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七、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等条款所涉及的税务文书,总局将于近日下发统一格式。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文重新明确之前,各地可以暂时制订同类税务文书。
新《征管法》中关于税务管理等方面规定的具体操作,可以在《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总局具体办法公布后陆续落实。
对贯彻实施新《征管法》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上报总局。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委办发〔2004〕6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有关单位: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9日
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实施“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千百工程”)的激励机制,确保该项工程顺利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通知》(浙委办〔2003〕26号)及《浙江省村庄整治建设工作以奖代补考核办法》(浙村整建办〔200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目的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目的是为了促进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千百工程”建设总体目标和任务的实现,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考核内容共分两大类10项(其中附加分1项),实行百分制加附加分制进行考核,合计115分。考核年度为2004-2007年。
(一)规划编制(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5分。按照规定,在2004年6月底前完成村庄布局规划编制任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村镇办备案的,得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村庄规划编制,6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规划编制任务,得6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4分;完成90%-99%,得5分。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4分。村庄规划编制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体现地方特色,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根据规划编制质量情况予以2-4分。
(二)示范村建设(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5分。2004年5月31日前启动所有市级示范试点村建设,得5分;有1个村未启动,扣一分,扣完为止。
2、示范村建设质量,8分。示范村建设规范、有序,符合“温州市全面小康示范村建设标准”及村庄建设规划要求,根据建设质量情况予以4-8分。
3、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2分。根据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情况予以得分和不得分。
(三)村庄整治(25分)
1、景观线整治,5分。按时完成年度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任务,得5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1分;完成70%-79%,得2分;完成80%-89%,得3分;完成90%-99%,得4分。
2、景观线整治效果,5分。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3、村庄整治,10分。按时完成年度村庄整治任务,得10分;完成少于60%,不得分;完成60%-69%,得2分;完成70%-79%,得4分;完成80%-89%,得6分;完成90%-99%,得8分。
4、村庄整治效果,5分。村庄整治按《全市村庄整治实施标准》(温委办〔2003〕60号)要求进行,根据整治效果予以2-5分。
(四)工作部署(5分)
年初有部署,任务明确,措施有力,责任落实,签订有关目标责任制;年中有检查,定期进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年终有考核,工作总结全面客观,考核实绩准确有据,得5分,否则酌情扣分。
(五)组织保障(7分)
1、机构设置,3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得3分,否则酌情扣分。
2、成员单位职责明确,3分。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千百工程”工作,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千百工程”的会议精神,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3分。
3、执行季报制度,1分。按照规定,按季如实填写“千百工程”进展情况统计表,及时上报无差错得1分;错一次,不得分。
(六)政策与措施(6分)
1、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2分。能贯彻执行省、市有关政策、措施,优化服务、群众满意,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2、制订政策,4分。研究制订 “千百工程”的配套政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根据政策制订情况予以1-3分。
(七)资金与土地指标(17分)
1、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7分。其中,洞头、文成、泰顺三县≤50万元,得1分;51-100万元,得3分;100-150万元,得5分;≥151万元,得7分。永嘉、平阳、苍南三县≤100万元,得1分;10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鹿城、龙湾、瓯海三区≤150万元,得1分;151-200万元,得3分;201-300万元,得5分;≥301万元,得7分。乐清、瑞安两市≤500万元,得1分;501-600万元,得3分;601-700万元,得5分;≥701万元,得7分。
2、在土地出让金中明确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村庄建设,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合理利用土地、落实土地指标,7分。村庄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审批建设用地;村庄整治和农地整理效果明显,并新增耕地;各项建设对土地集约利用效率高,并能拿出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千百工程”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予以4-7分。
(八)宣传与培训(5分)
1、宣传工作,3分。宣传“千百工程”有计划、重点突出,根据宣传力度大小和宣传实际效果予以1-3分。
2、培训工作,2分。组织乡(镇)、村进行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参加市村镇办统一组织的规划与整治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1-2分。
(九)督查与督导(5分)
1、督查与督导,4分。督查与督导工作年初有计划,工作认真、有效,根据督查效果予以1-4分。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得1分。
(十)附加分(15分)
1、能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形成多种有利于促进“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与措施上有创新,予以附加分1-7分。
2、获省、市“千万工程”、“千百工程”有关荣誉(小康示范村、村庄规划设计等)的,予以附加分1-8分,其中获省级荣誉1个项目加1分,市级荣誉1个项目加0.5分,最多不超过8分。
三、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县(市、区)自查、市组织核查的程序实施。
(一)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组织当地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对当年度本县(市、区)“千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村镇办提出考核申请。
(二)市考核。市村镇办组织市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并作为市政府下拨各县(市、区)以奖代补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上报材料
(一)五年工作计划及实施意见(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年终工作总结;
(三)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及相关文件(第一次考核时提供);
(四)规划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五)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
(六)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七)村庄整治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八)自查情况计分表;
(九) “千百工程”目标考核验收申请报告。
五、考核时间
各县(市、区)的年度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村镇办;市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工作应在2月15日前完成。
六、其它
各县(市、区)村镇办(指挥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村镇办备案。
本办法自2004年开始实施,并根据“千百工程”进展情况和工作重点,每年对考核项目和分值进行适当调整。本办法由市村镇办负责解释。
附1:2004年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2:2004年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3、2004年县(市、区)村庄整治基本情况统计表
4、2004年县(市、区)核查情况计分表
附1
2004年______县(市、区)自查情况计分表
序号
类
别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自查
1
工作成效
规划编制
(15分)
1、村庄布局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5
2、村庄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6
3、村庄规划编制质量
4
2
示范村建设
(15分)
1、示范村启动情况
5
2、示范村建设质量
8
3、省、市级小康示范村的推荐和评定工作
2
3
村庄整治
(25分)
1、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5
2、 主要景观线及周边村庄整治效果
5
3、 村庄整治完成情况
10
4、 村庄整治效果
5
4
保
障
措
施
工作部署
(5分)
年度工作任务明确并落实有关责任制
5
5
组织保障
(7分)
1、组织机构健全,人员、经费到位
3
2、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定期召开会议
3
3、执行季报制度,无差错
1
6
政策与措施
(6分)
1、 贯彻执行省、市级有关政策、措施及优化服务
2
2、 研究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措施
4
7
资金与
土地指标
(17分)
1、 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7
2、 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建设
3
3、 合理利用土地,整合土地资源,落实土地指标
7
8
宣传与培训
(5分)
1、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部署
3
2、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规划建设与整治业务培训
2
9
督查与督导
(5分)
1、督查与督导有计划、有部署,效果较好
4
2、积极配合市督查组的督查工作
1
10
其它
附加分
(15分)
1、形成多种有利于“千百工程”建设的有效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上有创新
7
2、获得省、市级荣誉
8
11
合 计
115
______________县(市、区)考核组
考核组负责人:
附2
2004年______县(市、区)示范试点村建设基本情况统计表
分类
项目
编号
数量
2003年
实际数
备注
现状
村庄建成区总面积(公顷)
1
村庄住户(户)
2
村庄人口(人)
3
示范村建设情况
计划启动建设的示范试点村(个)
4
其中
5月30日前启动建设的村(个)
5
5月30日后启动建设的村(个)
6
已基本完成建设的村(个)
7
基础设施建设
新增道路面积(万平方米)
8
通村公路里程(公里)
9
新增自来水使用人口(人)
10
河道建设长度(公里)
11
新增绿化面积(万平方米)
12
新增公共厕所(座)
13
新增垃圾箱(池、房)(个)
14
生活垃圾产生量(吨/日)
15
建设资金投入
总投入(万元)
16
各级投入(万元)
17
1、市财政投入(万元)
18
2、县(市、区)财政投入(万元)
19
3、乡镇财政投入(万元)
20
4、村级集体投入(万元)
21
其它投入(万元)
22
1、农户自筹(万元)
23
2、社会资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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