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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13 00:40: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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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印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2004-12-2

  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近日印发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4〕2787号)。该办法对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性质、收费标准的制定、制定和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应遵循原则和依据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有线电视用户和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和有线电视用户的价格行为。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是指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国家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广播电视传送业务且拥有有线电视分配网和有线电视用户资源的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或单位。
  第三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是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通过电缆、光缆等方式,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经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基本收视频道传送服务,按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对用户遵循入网自愿、退网自由的原则。
  第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有线电视服务标准和规范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服务。
  第七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可由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建议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有线电视用户的影响;
  (三)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近三年来服务成本的变化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
  (二)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结合的原则;
  (三)促进有线电视网络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依据有线电视网络运营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和税金制定;对于尚未实行企业化的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按照补偿有线电视网络合理支出和税金的原则制定。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应充分考虑技术的可行性,并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导致经营成本或支出发生明显变化的,可以申请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收费标准。因采用新技术和提高服务质量需要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采取妥善过渡措施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权益。
  第十二条 制定或调整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试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低收入用户可酌情减免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具体减免范围和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按时缴费。对于不缴费或不按时缴费的用户,有线电视网络经管者可以停止或暂停服务。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当在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十个工作日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将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调整的理由和收费标准告知有线电视用户,并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收取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的收费凭证。
  第十七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网络经营者违反规定擅自制定或调整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保证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建设银行员工内外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行为规范,并抓好所辖部门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全行员工言行应遵循行为规范,共同塑造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全行员工,包括全行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从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大亚湾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盘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存量土地,确保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促进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大亚湾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惠州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结合大亚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亚湾区辖区内进行土地盘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盘整坚持依法依规、以用为先的原则,根据大亚湾区发展规划和近期开发重点,分期实施,分片推进。
  第四条 大亚湾区土地盘整办公室负责大亚湾区辖区内土地盘整工作,大亚湾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负责区域内土地盘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均按本办法进行盘整:
  (一)根据《惠州市闲置土地盘整实施办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
  (二)不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用地手续不完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盘整土地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一)挂帐收地。即先行收回土地,已缴交政府的各种税费、地价款和原用地者已投入的开发费用经审核、评估认定后作挂帐处理,待该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收回地价款后再退款给原用地者。
  (二)易地调整。对已缴交部分或全部地价款的土地,经认定短期内有资金项目且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按以钱折地的原则,易地调整安排同等价值的土地。
  (三)发放《换地权益书》。对不接受挂帐收回方式盘整的土地,短期内没有项目资金的,由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换地权益协议书后,核发《换地权益书》。待原土地使用权人项目、资金落实需要进行开发建设时,再根据《换地权益书》约定调整回等值的土地。
  (四)作价收购。对在各商业银行抵押贷款逾期未还、被列为不良资产处置的国有土地,经审核用地手续完善的进行作价收购。
  (五)限期开发。对已缴清地价款而近期又有意向开发建设,且符合大亚湾区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经认定确有资金、项目的土地,限期在半年内启动建设,逾期尚未开发建设的,按其他方式盘整处理。
  (六)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对未缴清地价款的土地,如土地使用者在短期内能落实项目资金的,按已缴金额占应缴金额的比例重新核定土地面积,并按本条第五项规定限期开发建设和处理,其余部分土地由区管委会无偿收回。
  (七)补交或退还地价款差额。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修编而使土地用途改变,而土地使用权人在半年内又能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落实项目资金使用土地的,采取补交或退还地价款差额的办法处理;如项目资金不落实导致不能继续使用的,则按上述方式进行盘整。
  (八)注销用地批文。对取得大亚湾区管委会用地批文,超过一年未交地价款又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取消用地安排,注销用地批文;已缴交的部分地价款,按本条第三项确认权益。
  第七条 对从一级市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挂帐收地时,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一)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根据土地使用的剩余年限,按实际缴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地价(不含向原镇政府缴交的费用)折算补偿。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了平整的,除上述补偿外,平整费用以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测算核准的结果另行补偿。
  (二)原镇政府征用的土地,除计入本条第一项补偿外,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征地成本100元。
  (三)其他单位征用的土地,除计入本条第一项补偿外,每平方米增加补偿征地成本60元。
  第八条 对从一级市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挂帐收地时,按以下标准计算补偿:
  (一)土地使用者自行向村集体或委托其他单位向村集体征用的土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按每平方米平均征地成本60元和当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合计补偿。
  (二)原镇政府自行征地安排的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的,每平方米补偿100元。已缴交的费用按当时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核算补偿。
  (三)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后划拨给用地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缴交的税费补偿。
  上述三种类型的划拨用地,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了土地平整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处理。
  第九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根据土地现状、用途按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评估结果进行盘整处置。
  第十条 采用发放《换地权益书》方式进行盘整时,土地权益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及土地级别确认其土地权益,办理用地手续时,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地价款。
  (二)以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评估价值确认其土地权益。
  第十一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的农村宅基地和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参照中海壳牌南海石化项目征地拆迁的有关补偿规定进行盘整。
  第十二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已安排的村民回拨地,原则上采用易地调整的方式进行盘整。
  第十三条 大亚湾石化工业区内除农村宅基地、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和村民回拨地外的其他用地,原则上采用挂帐收地、发放《换地权益书》或易地调整方式进行盘整。
  第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为需要盘整的建设用地,实施土地盘整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首先服从项目开发建设的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妨碍项目动工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拒不接受盘整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后由大亚湾区国土资源局予以公告,并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终止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盘整土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大亚湾区土地盘整办公室向土地使用者发出盘整通知书;
  (二)被盘整土地的使用者自接到盘整通知书15日内,应向区土地盘整办公室提供该用地资料,并提出意见;
  (三)区国土资源局拟定该土地盘整方案,经区土地盘整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报大亚湾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四)区国土资源局按经批准的土地盘整方案向被盘整土地的使用者发出盘整用地决定书,并实施盘整处置。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