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函

时间:2024-06-17 09:15: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02号




关于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的函
包头市人民政府:


  你市组织编制的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规划已经通过总局组织的专家组论证。经研究,决定在你市建立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鉴于该园区目前正处于创建阶段,因此,在其建设过程中暂命名为“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建设示范园区” 。待园区建成验收后,再正式命名为“包头国家生态工业(铝业)示范园区”。你市应按园区规划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抓紧组织园区规划的实施,尽快落实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启动相关建设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园区的建设。

  二、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契机,大力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将园区建设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和提高经济增长相结合,与东河区旧城改造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循环经济发展体系,为我国铝业和其它高载能、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提供新的发展模式。

  三、园区建设应首先解决当地的环境污染问题,综合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市场需求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实际需要,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包铝集团与东恒热电公司现有的生产规模及包铝集团已有产业链,形成以铝电联营为核心,以铝业为龙头,以电厂为基础,通过各系统之间产品或废物交换而形成工业生态链(网),使园区内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四、请将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告知我局,我局将加强对园区建设和发展的指导,促进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暂行办法
福建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本省引进外资工作的深入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分别管理所负责地区的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工作。
外经、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外商投资有形资产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商检机构及其他通过考核,由商检机构指定、认可的办理资产鉴定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有形资产是指: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各种补偿贸易时,外方由境外投入的机器设备、物料等作价出资的资产;
(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委托外方在境外购买的机器设备。
第五条 进口外商投资有形资产,应当在合同、章程中订明由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条款。无此条款者,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六条 有形资产到货后,收货人应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鉴定机构申请品种、数量、质量和价值鉴定。
第七条 鉴定机构对有形资产进行下列鉴定:
(一)对有形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鉴定;
(二)对有形资产的损失情况进行鉴定;
(三)对有形资产的品名、型号、质量、数量、规格、商标、新旧程度及制造国别等进行鉴定;
(四)对有形资产的其他方面进行鉴定。
第八条 外商投资有形资产发生损失时,当事人可申请以下损失情况鉴定:
(一)鉴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资产损失原因、程度及其剩余价值;
(二)鉴定因抢救资产或防止灾害蔓延、事故扩大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需的费用;

(三)证明灾害、事故发生后,为清理现场资产所支付的直接的合理费用。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有形资产损失鉴定时,应保持受损资产现状,对易扩大损失的资产,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资产转让、抵押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担保等行为时,可向鉴定机构申请资产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时,申请人应向鉴定机构提供与资产价值或残损情况有关的合同、批文、进口设备清单、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资料。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遵循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独立鉴定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如与申报价值不符,以鉴定结果为准。
鉴定机构自接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全部资料之日起,一般鉴定项目,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证书;重大、特殊项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应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部门的验资依据。
银行、保险、司法、仲裁等部门可以鉴定机构签发的鉴定证书作为抵押贷款、理赔、裁判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对鉴定结果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单、资料负责保密。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有形资产。逃避鉴定的,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资料,骗取鉴定证书的,由商检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因鉴定严重失实,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失的,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鉴定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鉴定出证的,应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办理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
第二十一条 港、澳、台、侨商来本省投资,涉及有形资产鉴定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6日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

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
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
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
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
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
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
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
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
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
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
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
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
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
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
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
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 (广发术字(83)977号)
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
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
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
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
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
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
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
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
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
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
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
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
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
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
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
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
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
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
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
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
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
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
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
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
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
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
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
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
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
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
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
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
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
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
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
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
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
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
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
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
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
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
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
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
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
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
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
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
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
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
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
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
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
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
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
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
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
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
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
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
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
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
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
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
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
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
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
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
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
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
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
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
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
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
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
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
(90)834号)
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
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
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
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
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
技字〔1992〕722号)
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
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
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
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
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
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
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
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
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
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
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
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
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
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
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
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
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
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