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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43: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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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5〕0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评审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评审奖励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津党发〔2005〕4号)的要求,为鼓励在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单位,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决定,设立天津市发展现代服务业海河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振兴北方商埠为目标,以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为重心,分层次、有重点地推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构建与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和北方重要经济中心相适应的“高增值、强辐射、广就业”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二、奖项设立

  共设置突出贡献奖、优质服务奖、创新鼓励奖、创业鼓励奖四个奖项。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年度经营业绩突出,吸纳就业人员较多,纳税额排名前列的企业或单位。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社会形象良好,诚信度高,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能为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企业或单位。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年度内形成国内著名品牌和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引进国际知名品牌落户天津;创办服务业新业态并填补我市空白;用新技术、新业态、新的服务方式提升传统服务业成效显著的企业或单位。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奖励服务业领域中,当年建成开业,规模较大,业态先进,特色突出,税收和就业潜力大,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的新举办企业或单位。

  三、奖励标准

  颁发“海河奖”奖牌,并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一)突出贡献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二)优质服务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三)创新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创业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四、奖励申报批准程序

  (一)每年2月开展评选上一年度“海河奖”活动。

  (二)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均可参加“海河奖”的评选。

  (三)“海河奖”由各服务业企业或单位自愿申报。

  (四)申报“海河奖”的企业或单位要在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请材料应按照所申报奖项规定的条件,详细说明本企业或单位上年度经营状况和经营业绩以及参加评奖的优势和理由等。

  (五)各区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于3月10日之前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服务业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

  (七)评审委员会在3月中旬初召开会议,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审核,评选出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

  (八)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开会前5天,将申报企业或单位的申请材料,送交工商、税务、海关、质监、物价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凡被认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单位,不得参加评奖。

  (九)评审委员会审查评选出年度“海河奖”各奖项拟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名单后,报送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十)奖励企业或单位名单一经确定,即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份召开全市发展现代服务业年度表彰会,对获奖企业或单位进行表彰。

         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中共中央中发〔1983〕1号文件指出:“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机具、小型拖拉机和小型机动船,从事生产和运输,对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是有利的,应当允许;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在现阶段原则上也不必禁止私人购置。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油料供应
的可能,规定可行的计划销售办法。国营企事业单位不要把应该更新的汽车卖给农民。”经研究,现对我省现阶段城乡劳动者私人(包括联户,以下概称个人)购买机动车船经营运输的管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我省居住的公民,除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外,均可申请经营运输,但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和社会对运输的需要及能源可供情况,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申请书由申请人提出,城市由街道办事处、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签注意见,报市、县交通局审定后转送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同时由交通局发给相应的运输许可证。
二、个人经营的机动车船的检验及对驾、机人员的考试、发证,参照国营、集体单位车船的办法执行,与国营、集体所有制车船一视同仁。
三、为了保障运输安全,维护交通、货损事故受损方的正当利益,帮助个体运输经营者应付天灾人祸以维持其正常营业,个体运输经营者必须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车船保险和运输业务保险。各地监理部门在受理车船检验时,须凭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及参加车船保险的证件,方予核验

四、个人经营机动车船运输,要多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以小型为主、货运为主、支线短途运输为主。在少数运力不足的地方,也可适当经营大中型拖拉机和汽车运输。所谓短途,系指市区以内,县境以内以及毗邻两县(含省际)之间运输。跨县、出省时,按照长途运输管理办法管理

个体运输经营者目前暂不经营机动车船旅客运输业务。但现有的客运企业无法适应社会需要的地方,而个体运输经营者又具备经营客运条件的,也可以由县交通局签署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机关批准后,在指定的线路上从事客运。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热心帮助个体运输经营者改善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个体运输经营者应遵章守法,接受工商行政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目前,个人经营客货运输业务,暂按现行统一运价计费,使用当地统一的运输发票,承交各项税金和交通规费。
六、各级石油经营部门,要根据商业部(83)商燃字第3号文件的通知精神,在首先保证农业用油及专业运输用油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对个体运输经营者的供油数量。具体办法按省商业厅苏商石(83)59号文件《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具供油问题的通知》办理。
七、个人运输经营者所需购置的载货汽车,目前可从以下渠道解决:
1、直接向汽车制造厂或向我省各地机电公司联系选购;
2、省分配给各市的新增车辆计划,除去用于更新的车辆外,可由各市安排一定数量提供个人购买;
3、由国家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让售。但不得将属于更新或油耗高的车辆(含进口车)让售给个人运输经营者,已让售的应允许退货。



1983年4月29日

关于淘汰直颈安瓿等落后包装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淘汰直颈安瓿等落后包装的决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使用直颈安瓿、曲颈(不易折)安瓿等玻璃容器包装注射剂,在折断时产生玻璃屑落入药液中,危及人民身体健康。为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提高我国注射剂质量,根据我国药用玻璃目前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逐步淘汰直颈安瓿和不易折曲颈安瓿,采用易折曲颈安瓿,到1990年底全国直颈安瓿、不易折曲颈安瓿淘汰50%以上,为鼓励药用玻璃厂、制剂厂、生产和使用易折曲颈安瓿。我局与国家物价局于今年5月发出国药联财字(88)第237号联合通知,对维生素C针、安
乃近针、复方氨基比林针、氯霉素针、庆大霉素和卡那霉素针六种采用易折曲颈安瓿包装的针剂价格进行了调整。
(二)直管粉针瓶到1990年底全部淘汰,采用模制或管制抗生素玻璃瓶。
(三)口服液到1990年底淘汰各种安瓿包装,全部采用其它形式的玻璃容器或新型包装材料容器。
(四)药用玻璃厂凡新增生产能力或与乡镇企业联营,均不得再扩大淘汰品种的生产能力。
(五)推广采用国际通用的Ⅱ型玻璃输液瓶。
请各地医药局(总公司)及时通知当地各药厂、销售部门、药用玻璃生产厂等有关单位。



198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