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3:51: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26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的通知

(马政办[2006]20号)《2006年第15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马鞍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办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原则;

(二)依法办理、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原则;

(三)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有权复查(复核)的单位请求复查(复核)。

第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事项请求复查(复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及事实依据;

(三)符合信访复查或复核范围;

(四)在《信访条例》规定的申请时限内;

(五)未超越复查层级直接申请复核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二)信访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信访人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分别向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复核)请求,也可以向其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复查或复核权的行政机关应向信访人提供并由其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书》。信访人应提交该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结果情况的主件和附件材料。

第八条 不属于信访复查(复核)范围,越级请求信访复查(复核),逾期请求信访复查(复核),信访复查(复核)请求已被有关单位受理,或者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不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不予复查或复核的,应在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九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依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该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是否准确,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符合政策规定。必要时,复查或复核的机关可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复核机关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十一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审查结束后,应按下列规定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一)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二)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者处理不当的,可直接变更原处理或复查意见,或责令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形成的意见,要事先征得复查或复核机关的同意,并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第十二条 复查或复核意见应自收到信访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经过听证的,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核时限内。

第十三条 复查或复核机关应根据信访人的申请,将核实认定的情况、复查或复核意见及依据和理由填入《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向信访人送达。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申请复核的单位和期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信访人该信访事项终结。

第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代表市政府受理信访人依据《信访条例》提出的应由市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由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承办。

第十七条 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人,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否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填表登记后受理;对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的,对信访人应做出解释,同时送达《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引导其进入其他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受理复查(复核)信访请求后,可以根据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具体内容的性质,提出委托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向有管辖职责的相关部门下达《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委托其对信访人要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并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的部门应按委托书的要求和时限,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复核),并及时报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须跟踪督查。

第二十条 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对受委托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须认真进行审核把关,对复查(复核)意见有疑义的,应主动与受委托的部门研究协商;对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决定提交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确保其复查(复核)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最终的复查(复核)意见形成后,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填写《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照《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认真做好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信访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复查(复核)材料应当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的实施意见》(马信组发〔2005〕2号)同时废止。



一、发生不良资产情况时正常诉讼程序
目前走一般诉讼程序处理不良资产法律纠纷的主要阶段:(1)立案阶段:一般20天,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需要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2)审判阶段:普通程序一般最长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3)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60天)。评估异议期(15天)以及拍卖阶段。
立法依据:
第125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第92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161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149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处理不良资产非诉程序方案的分析
(一)公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结合-----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
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是民诉法中对于执行阶段可以作为执行名义存在的唯一非既判力执行依据的入口。通过公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结合可以起到缩短处理时间的作用。
1、立法依据:
1.1《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以及债权人向公证机关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在符合执行规定的条件下,予以执行。同时第六条还规定了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即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和债权一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1.2《民诉法》第238条、《公证法》第37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确立了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若双方以债权文书内容有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1.3 1992年出台的《司法部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程序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的抵押财产。”
2008年中国公证协会颁布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载明:“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2009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担保协议属于可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范围。
《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公证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中约定的下列给付义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借款合同、还款协议(含具有还款内容的无名协议)以及债务人一方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债务人所承担的还款义务;(二)借用合同、赊欠货物的合同、还物协议中债务人返还或者给付标的物的义务…..前款第(一)、(二)项给付义务上设有抵押、质押或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并经公证的,适用前款规定。
2、理论和实务操作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对于担保、融资租赁、小额贷款业务,债权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房产抵押合同、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还款协议书、机器,车辆设备抵押、存货抵押反担保、应收帐款质押反担保、知识产权类的质押反担保合同等。目前理论和实际审判的实例中对于担保合同是否可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仍存在争议和不同的判决,从北大法宝检索出的一百多案例中可以看出,认为担保协议不能作为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案例典型代表如上海市第一中院审理的上海吕福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质押股权异议案的复函(2003年)》,但目前来看大部分法院逐步认可担保合同可以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相应的立法依据和导向(1.3),也有相关的案例,如典型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镇江市天海砂石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宁致华辉矿业有限公司案件。依据1.2中的规定,法院不予执行的情形只有公证的债权文书发生错误时,仅以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新修订的民诉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纳入特别程序。认可了担保物权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楚的特性,而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简单的债权关系,具有一定的审判指引作用。公证赋予担保协议强制执行效力是债务人自由作出的放弃自己部分诉权的意思表示,其处分自己诉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得到认可。实务操作中,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没有争议的话,债务人有自由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那么约定的债权文书就可以通过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还有一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的对象不是抵押人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行为,而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质押人在其抵押、质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必须承担的清偿义务。公证机构是对抵押、质押人的清偿义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种清偿义务是一种金钱之债,符合具有给付内容债权文书的条件。
我们的主合同是委托担保合同,从合同是抵押,质押的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从本质上看,在债务人不能有效的履行约定时,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后,可以转化为债权文书,反担保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单务合同,也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债权文书的成立要件。主合同和从合同都需要作为公证的对象,签订合同时需要双方在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公证时协议约定应注意几个问题,1、明确委托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约定委托担保合同独立于债务人、担保人与债权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不因上述合同的无效而无效。2、债务人在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所附义务时,致使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债务人与担保人形成单务法律关系,担保公司为债权人,债务人对担保公司负有单方给付义务;此时委托担保合同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给付内容为担保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资金总额、利息及相关一切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务人在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对债权人所附义务时,致使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担保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公证的具有证据效力的文书
对于具有证据效力的公证文书,发生不良资产案件后,在按照正常程序诉讼时,可以减少审判的时间和保障债权人诉权的实现,这类文书主要起到加强证据证明效力的作用,主要包括:
1、签约过程证据保全公证,即公证机构可以监督业务人员的签约过程,也可以对业务员现场查看抵押物情况的过程通过摄像或拍照的形式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进行证明,以保障担保公司已尽职审查,确保企业承办人的代理权出现问题时可依据表见代理制度向企业主张权利。
2、现场监督公证,公司法律文件真实性调查过程公证。涉及公司提供担保或涉及公司股权质押的,公证处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反担保人出具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保证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证据保全公证,余额抵押登记保全、签约尽职证明保全。
4、单方行为公证,如委托书、提供第二居住地声明书、连带责任承诺函。
5、抵押、质押物证明公证,反担保涉及到抵押或质押的,公证处将审查抵押物和质物的真实性及其权属状况,并要求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利人都到场签署合同,以保障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纠纷的出现。包括现场查看抵押物、质押物过程及抵押、质押手续办理过程公证。
(三)协议约定的方式
《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1对于这一规定一些银行和金融行业采取通过采取与债务人、拍卖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达到协议中规定的情形时,由债权人通知拍卖公司将抵押、质押物直接拍卖以冲抵债务。由于三方协议属于债权协议,拍卖公司也非物的所有权人,债务人可以通过物权抗辩启动诉讼程序,很难真正的起到简化程序,缩短时间的效果,一般只能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2一般性的小额贷款和担保业务中,约定由债务人(借款人)全权委托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人代为出售其房产,委托权限含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领取售房款等,同时办理公证的时候隐瞒借贷或者担保关系办理公证,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直接以公证的委托书变卖房屋。但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以委托书方式追偿债务的,债权人不经协商直接出卖委托人的房产用于抵债,委托人实际上完全丧失了诉讼权利,其合法权益必然受到侵犯,同时委托是种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人可以随时去公证处撤销。当委托人以此向法院起诉或者撤销时,仍然还是会回到诉讼程序。
(三)特别程序-----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1、 立法依据
1.1《民诉法》第196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197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实务操作
第196、197条为新民诉法增加的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缩短处理时间,但目前没有司法解释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实务中操作的案例并不多。根据最新的报道,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10月25日依法受理了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长寿支行申请实现李某担保物权的案件,这是2013年1月1日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首例该类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可以跟踪关注和借鉴。


作者:库欢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咸阳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构建健全的巡查发现和预防处置体系,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等处置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巡查发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在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巡查工作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应全面掌握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动态巡查工作的汇报,提出动态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责任,负责搞好动态巡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配备。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巡查工作,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情况;
   (二) 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抓好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并对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落实巡查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督促指导各基层国土所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职责,对各基层国土所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督促指导国土资源信息联络员落实动态巡查工作职责,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巡查主要采取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巡查区域应细化到人,不留死角。
  第八条 巡查区域的划分
  (一)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域巡查范围明确划分到每一巡查主体,每块巡查责任区域必须明确相应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辖区内公路沿线为基本单位;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第九条 巡查周期和频率
  (一)巡查责任人必须有计划地定期开展巡回检查,每周巡查次数不少于3次。巡查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应在每年2月、每季度首月5日前、每月5日前上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在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多发时段如春秋时节应加大巡查频率。
  第十条 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下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活动的;
  (四)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五)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破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巡查准备。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路线、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表、册;
  (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以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面积;
  (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实际巡查时,应及时依法收集违法违规行为相关证据材料;
  (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填写违法行为报告单,同时向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
   (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日志或台账。


第三章 制 止

  第十二条 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一)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等苗头后,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用地当事人进行口头制止,下发《协助调查通知书》,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逐级报告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违法线索报告后,应立即针对违法行为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停止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函告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村、组,要求相关乡镇政府(办)、村、组采取措施配合当地国土所3日内制止违法行为,并责成国土所予以跟踪监督,及时消除国土资源违法状态。
  第十三条 对书面制止无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违法信息再次函告违法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发生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出面,协调有关各方采取强制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案情重大、制止工作难度大及拒不停止的违法行为,应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章 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由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当事人拒绝、阻碍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办法阻止执行公务的,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五条 对经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90日内结案。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督促违法主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六条 对案情复杂或重大的违法案件,可向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直查或挂牌督办,市国土资源局也可对各县市区重大违法案件、进展缓慢的案件进行直查和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 对案情十分重大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及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汇报,申请由省厅直查或者挂牌督办。

第五章 报告和通报

  第十八条 巡查、制止及案件查处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
  各巡查单位在每次巡查任务结束后,无论是否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均应当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巡查结果。各巡查单位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用地或无证开采等迹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并立即书面报告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应有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事实、巡查人员已经采取的制止措施以及巡查人员的处理建议等。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重大、突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其制止和立案查处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咸阳市国土资源局进行专项报告。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报告本月动态巡查、违法制止及案件立案查处、结案统计月报和本季度季报。
  第十九条 市政府每半年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一次全市各县市区巡查、制止及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因在巡查中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或知情不报导致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巡查责任人负主要责任,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接到报告后未采取制止、查处或报告措施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案件,国土资源所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依据1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循私舞弊,帮助违法当事人隐瞒违法行为的,或帮助违法当事人继续违法行为,阻碍案件调查、查处、处罚行为的,应报告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从重追究党政纪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一年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或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导致的违法违规重大事件,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依据《咸阳市违法违规案件预警约谈机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预警约谈,同时依据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一年度内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本乡镇(办)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除依据《咸阳市违法违规案件预警约谈机制实施办法》之规定,进行预警约谈外,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本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本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激增频发、出现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或被重大媒体曝光的县市区,除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外,参照15号令第三条之规定,对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追究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条 将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情况和效果纳入国土资源年度工作考核范围,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一)考核的组织领导
  成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办公室。
  (二)考核程序
  市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考核,市政府将依据考核结果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
  (三)考核标准
  有以下情节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取消单位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本县市区人民政府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1、本县市区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
  2、本县市区一年度内违法违规行为激增频发、出现赴省进京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事件、被媒体频频曝光或发生媒体曝光重大事件的县市区。
  3、本县市区一年度内违法违规发现率明显下降、立案率低于85%、结案率低于90%、处罚到位率低于80%的县市区。
  4、本县市区在本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对违法图斑的整改到位率低于60%的县市区。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据15号令有关条款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