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浅议草民打官司/陈勇

时间:2024-07-09 13:5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议草民打官司

陈勇


关键词:草民;法官;律师;打官司


  打官司往往是草民无奈之举。然而,敢于打官司的草民却与日俱增。说明社会进步了,司法环境改善了,草民懂得依法维权了。但是,草民打官司仍然比较艰辛。他(她)们满怀对政府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期待,毅然走进了法院大门,踏上了诉讼之路。结果是有喜有悲。喜的是公正;悲的是不公,诉讼时间漫长。
  满意的草民是“福大、命大、造化大”遇到了“清官”;不满的草民却是“命苦、倒霉”遇到了“昏官”。草民为什么会“命苦、倒霉”常常遇到“昏官”那?
1.解读草民。没有地位、背景、关系和钱财等;
2.没有能力、不会也不敢贿赂法官;
3.缺乏法律知识;
4.对方的情况是不言而喻的;
5.“昏官”受关系的影响或利益的驱使胆大妄为。
  有人提议聘请律师啊?草民遇到了“昏官”就是聘请律师,也是改观的少,依然如故的多。
1.能聘请到一位“好”律师,那真是草民不幸中的万幸了;
2.律师也不都是“铁板一块”;
3.“大”律师雇不起,也聘不来;
4.“小”律师能力有限,“昏官”根本不在乎;
5.律师遇到“昏官”又能为草民怎么样?
6.聘请律师官司未打赢,草民更是憋气、“上火”、还搭钱。
  下面举一个实例。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日受理了一件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负全责。医院诊断原告“右胫骨骨折、半月板损伤、韧带拉伤”。一审判决明显偏袒被告一方。原告不服一审有关判决[1],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裁定[2]“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后,仍维持有关判决。原告仍不服一审重审有关判决[3],再次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再次以“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4]“撤销判决,发回重审。”二次重审定于2010年2月9日开庭。令人不解的是,就这么一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分明、案情简单明了,且极为普通的民事小案,根本没有医学和法律空白以及判决难度,那为什么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判决那?其原因就是原告是草民,被告与一审法院主管副院长白雪峰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白雪峰为偏袒被告一直从中作梗,致使本案历经三次重审,两次是发回重审,历时长达四年多的时间仍未得到公正的判决,实在是令原告和其亲朋好友们愤愤不平。原告因打官司受到刺激现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此案比较典型,令人思索。
  综上所述,草民打官司难! 打赢官司更难!!合理主张得到全部支持难上加难!!!

注释
[1].2006年6月2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铁东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2006年11月24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3].2009年8月26日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7)铁东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4].2009年12月2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鞍民二终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第三条 督查对象

  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巡查督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三)国家、省、市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服务科学发展情况;

  (七)统计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

  (八)统计法制建设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部署的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统计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巡查督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督查或专项巡查督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巡查督查对象进行巡查督查,在适当时间对已经巡查督查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七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巡查督查工作步骤

  (一)送达巡查督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督查对象开展自查,自查汇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统计局。  

  (二)巡查督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座谈会并发放调查问卷;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历史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督查组在巡查督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督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督查组应当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督查报告。

  第九条 巡查督查结果处理

  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督查组的巡查督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二)对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纪依法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三)对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外,还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督查结果;

  (五)巡查督查对象在接到巡查督查意见书后,如被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条 巡查督查工作实行巡查督查组负责制。巡查督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督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不如实反映巡查督查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督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巡查督查组成员向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发电[2004]4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日,我国周边国家已先后报告发生禽流感疫情。目前我国局部地区也报告有禽流感流行。为做好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禽流感疫情向人间播散,现就做好禽流感疫情现场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生疫情的地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派出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当地做好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当地防控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并及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接触病死禽和养殖人员进行登记,指定专人进行健康随访,每日测量体温,实行健康申报制度,并逐级上报。
对高暴露人群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禽流感病毒抗体水平检测,对其家属(包括儿童)进行医学观察。高暴露人群指兽医和从事动物的饲养、贩运和屠宰的人员。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离疫点最近的综合医院进行主动监测,监测对象主要为症状较重的流感样病人以及住院的肺炎病例(特别是儿童),采集咽拭子标本,进行禽流感病毒检测和分离。
三、医疗机构要坚持对流感病人、死亡病人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人的网络直报。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核实疫情处理现场的有关情况,要求每日逐级上报。
五、加强饮水饮食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居民饮水和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居民和家禽养殖户做好环境卫生及家禽粪便的消毒处理。
六、组织开展禽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做好个人卫生,不接触和食用病死禽,不饮用生水和不食用不洁食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卫生部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