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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李艳新

时间:2024-07-04 07:16: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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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4日,广西南宁邕江制药厂、广西化工生物技术研究所共同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治疗颅脑外伤及其综合症的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95109783.0),并于2000年5月3日获得授权。

2001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复方赖氨酸颗粒”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说明书,标准的起草单位是广西区药品检验所,标准实施日期为2001年6月1日。该标准中同时附有生产该药品的企业名单,其中包括广西南宁邕江制药厂和河南省天工制药厂。后来二者分别改制并各自更名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邕江药业)和“河南省天工药业有限公司”(天工药业)。在此后的诉讼中,据邕江药业陈述,“复方赖氨酸颗粒”药品标准是其提供的。

2006年4月,邕江药业发现南宁神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正在销售天工药业生产的复方赖氨酸颗粒,认为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1)将被控侵权药品的特征与邕江药业的专利特征进行对比,可以看出,被控侵权药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2)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在2001年3月“复方赖氨酸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之前,邕江药业作为合法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3)即便国家所制定的国家标准采用的是邕江药业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或标准,且邕江药业知道天工药业是生产复方赖氨酸颗粒的厂家,也并不表示邕江药业已默许他人实施其专利,他人要实施专利仍应取得邕江药业的许可。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天工药业立即停止侵权并向邕江药业赔偿40万元。

天工药业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天工药业使用邕江药业的专利是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合法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邕江药业自愿、主动将专利提供给国家,使专利配方成为国家标准向社会公布,应视为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

二审法院认为:(1)邕江药业在申请发明专利并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国家药品标准过程中公开专利技术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专利技术进入公有领域,允许他人可以未经许可自由使用,而正是通过这种对专利技术的公开换取对专利技术垄断性的权利;(2)天工药业虽然是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药品,但这种实施专利的行为没有经得专利权人邕江药业许可,已经构成侵犯专利权;(3)专利授权情况已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专利公报中公布,权利状态已经由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予以确定,任何人想实施专利均可在专利公报中查询,法律没有规定专利权人还负有另行向公众告知的义务。在前述主张的基础上,二审法院驳回了天工药业的上诉。

该案是有关专利标准化问题的几个重要案例之一。从法院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二审法院将专利申请的公开与药品标准的公开的作用混淆了。专利申请和授权文本的公开,其性质是向公众昭示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内容,从而确定专利权的范围;而药品标准的公开,则使权利人得以扩大该技术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从而促进技术的实施,为权利人带来更大的市场收益。从长远来看,如果司法机关将他人实施标准中的专利技术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将根本上阻碍公众实施这些专利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

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写道: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该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0条规定: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该标准的同时实施其专利,但专利依法必须以标准的形式才能实施的除外。专利权人要求标准实施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专利的创新程度及其在标准中的作用、标准所属的技术领域、标准的性质、标准实施的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使用费的数额,但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使用费的除外。

2009年11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暂行)(征求意见稿)》,但至今尚未见到出台正式规定。

关于在未经专利权人另行许可而实施标准中的专利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的问题,虽然目前尚没有明确和规范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出台,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和态度来看,这种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侵权,从而表明标准化的专利技术的垄断性将被大大削弱。笔者认为,这种趋势不仅能促进标准化管理组织进一步规范其管理水平,也将推动各项优良标准的有效实施,同时也可以更大限度地实现专利权人的利益。

作者:李艳新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企业法律顾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省社会兴办的医疗机构不断增多,这对方便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住院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出现了机构建设不符合国家标准,机构设置不符合规划要求,管理混乱,以及无证行医等问题。为了加强对社会办医
机构的管理,保障卫生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社会办医机构系指公民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医疗机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兴办的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国家核定的全民、集体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医疗机构、医疗协作联合体。
凡本省境内的社会办医机构,必须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和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宗旨,坚持面向基层,方便群众,依法执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凡床位数、医师数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和省规划目标的城市,除短缺项目外,均不得再扩大社会办医机构的规模和批准设置新的社会办医机构。卫生资源的配置应当向农
村倾斜,鼓励、支持在缺医少药的地方兴办医疗机构。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协调卫生、工商、财政、物价、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社会办医机构的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办医机构的审批,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四、社会办医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置,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社会办医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申领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无证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对社会办医机构的设置、登记、发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批准设置社会办医机构,不准擅自将为本部门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五、社会办医机构名称不得以大冠小;不得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使用含有“疑难病”“专家”“专治”“名医”等同类含义文字,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治疗效果的名称。
六、社会办医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广告内容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审批后不得随意修改、补充。新闻单位不得发布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广告和以人物专访、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不准滥发和随意张贴“医疗广告”。
七、社会办医机构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八、社会办医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私聘外地、外单位医技人员从事诊疗工作;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随意建立挂靠关系和设立分支医疗机构;
(四)擅自开设肝炎、性病专科,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五)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六)使用伪劣、过期、失效、变质或者淘汰药品;
(七)未经审核批准,擅自配制和使用自制药品和制剂;
(八)在转介病人住院、检查、治疗时,收取好处费、介绍费等;
(九)对病人实施不合理检查和不合理用药;
(十)以科学研究为名,擅自扩大临床验证范围;
(十一)使用其他医疗机构的处方及各种单据和证明文书等;
(十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现有社会办医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达到标准的社会办医机构,符合规划的予以支持保护,不符合规划的创造条件逐步按规划调整;达不到标准的社会办医机构,符合规划的限期改进,不符合规划的予以取缔。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罚款、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行医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社会办医机构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必须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刁难。对围攻、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依法严肃处理。
十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守法纪,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按照规定出示有关证件。对以权谋私或者执法违法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决定制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五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2年12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0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

12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3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14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15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6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7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

20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市财政委员会
21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2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3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4
采矿权新立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5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6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7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8
探矿权转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1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2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3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4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5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38
采矿权转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省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

40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41
探矿权新立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42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3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44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45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46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7
地质遗迹认定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8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4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50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5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52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3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4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6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7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8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59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

60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1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2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4
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5
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6
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7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6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取消的项目第55、56、57项不再审批

6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7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2
护士执业注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3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和变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4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75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7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并入该项。除下列三类场所外,下放至区政府实施:1.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2.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3.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国发〔2012〕52号文件取消的项目第58项不再审批

7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并入该项

78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查”

79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0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1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市公安局
82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承接

83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4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公安局
86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7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8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9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承接

90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1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民政局
92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司法局
93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4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6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7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8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文体旅游局
99
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0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01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2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3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4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6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7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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