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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时间:2024-06-28 23:5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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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49号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经2010年4月7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七日



曲靖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保护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建设控制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和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绿线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心城区绿线的划定与全市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水务、交通、林业、公安、城管、市政公用事业、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也是确定各类城市绿线的重要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

(二)防护绿地;

(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其中,生产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

(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三)防护绿地;

(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确定绿地配置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

(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

第九条 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

公园绿地外围应当划定一定范围的景观保护和协调区,在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公园景观的建筑。

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

(一)居住区集中绿地不小于10000平方米;

(二)居住小区小游园集中绿地不小于4000平方米;

(三)居住组团集中绿地不小于400平方米。

以上社区公园应实行绿地前置与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连接。

第十一条 对外交通绿地和道路绿地,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城市绿线:

(一)铁路、高速公路路基外侧不少于50米的防护绿地;

(二)国道每侧不低于20米,省道每侧不低于15米,县(市)道每侧不低于10米,乡(镇)道每侧不低于5米的防护绿地;

(三)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不少于15米,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建设退红线建设不少于15米的绿化带;

(四)道路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10米的绿化带;

(五)道路宽度为36米至40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8米的绿化带;

(六)道路宽度为25米至36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5米的绿化带;

(七)道路宽度小于25米的,道路红线外侧不少于3米的绿化带;

(八)规划确定的主要商业街区道路,可以根据景观和实际需要具体确定绿化指标。

(九)立交路口匝道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米;主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较宽道路绿化景观带的宽度;主干路与次干路平交口红线外侧绿化带宽度不低于主干路景观带的宽度;在规划交叉口绿化景观控制区内,不得新建任何建筑物,现有建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

第十二条 河流沟渠的绿线控制:

(一)老城区范围内的河流两岸各控制30米的带状公园,城市新区河流两岸各控制50米宽的带状公园;

(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河流各控制20米至30米的绿化带,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

(三)其他小型沟渠两岸各设置等同沟渠宽度的绿带。

第十三条 工业区的绿线控制:

(一)城区一类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设置20米至30米宽的防护隔离绿地;
(二)工业区范围内的单位一律退后道路红线建设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带;
(三)污染严重的工业区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低于50米;
第十四条 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照《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划定城市绿线。

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示。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公示。

第十六条 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动态管理。

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与其配套的城市绿地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建设项目办理规划审批前,建设单位将拟建项目的配套绿化设计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化指标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同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的,方可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工程验收手续。

规划或者建设绿地指标达不到规定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异地绿化,补足差额部分。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经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拆除。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车辆清洗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办公室:
近几年来,各地在贯彻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制定、国家计委同意的《城市环境卫生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过程中,建立了一批车辆清洗站,这对搞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城市在车辆清洗站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突
出表现在不顾建站条件是否适宜、一哄而上,强制洗车、乱收费等混乱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为加强对城市车辆的清洗管理,规范清洗站的建设,特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车辆清洗站的审批管理。车辆清洗站属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建立进城车辆清洗站,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该类项目作为基建项目,还需按规定划分权限进行审批。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
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车辆清洗站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严格控制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城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定的其它城市,有条件的可设
进城车辆清洗站。
三、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辆(客车、货车、特种车等)进入市区或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凡车身有污迹、有明显浮土,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市区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驾驶员应服从城建监察人员的监督管理,在进入市
区前自觉将车辆清洗干净。
符合标准的清洁车辆,以及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免予清洗。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坚持“自愿”的原则,可以自已清洗或到清洗站自助清洗(利用车辆清洗站的设备、工具、水等,自己动手清洗),也可由清洗站代办清洗。具体采取哪种清洗形式,由驾驶员决定。车辆清洗站应提供不同形式的清洗服务,清洗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五、车辆清洗以维护市容洁净为根本目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洗车收费应合理。收费范围和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并在站内挂牌公布。未经批准,不得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洗车。
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现有车辆清洗站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清洗站,以及虽经批准但不符合建站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车辆清洗站,要予以关闭。由建设部制订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加强对清
理整顿后保留的清洗站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加强社会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车辆清洗站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洗车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乱收费行为,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予以查处。对一些典型问题,还要通过新闻单位公开曝光,
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1995年2月15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的通告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26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市政府决定在取消第一、二、三批行政审批事项(共617项)的基础上,再取消61项,其中6项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要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将第四批取消的61项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附:市级第四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审批

二、济南市经济委员会

1、限定容量以下锅炉增容审批(改为备案)

2、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3、市属企业技术开发中心认定审批

4、工业企业腾笼换业立项审批

5、食品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三、济南市煤炭工业办公室

1、开办年产60万吨以下煤矿企业审核

四、济南市财政局

1、对世界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审核

五、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城镇各类务工人员审批

2、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审批

3、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利用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用劳动者广告或招用信息审批

六、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审批

2、广告审查员资格审批

3、经纪人资格审批

七、济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审核

八、济南市统计局

1、统计基本单位登记审批(改为备案)

九、济南市交通局

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2、在济南市登记注册、从事沿海水路运输企业变更审核

十、济南市建筑管理局

1、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审核

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证审批

十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十二、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十三、济南市园林管理局

1、建设公共绿地等城市绿地和重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十四、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1、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审批

2、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审核

3、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审核

十五、济南市水利局

1、乙级水利凿井队技术资质审批

十六、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1、从事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批

2、从事有线电视台工程设计安装施工业务单位审核

十七、济南市卫生局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十八、济南市人事局

1、人才招聘广告审批

2、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

十九、济南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常设技术市场审核

二十、济南市体育局

1、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审批

二十一、济南市文化局

1、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审核

二十二、济南市旅游局

1、三星级(含三星级、预备三星级)以下饭店审批(改变管理方式)

2、旅游定点单位资格(审批)

3、推荐四星级饭店审核(改变管理方式)

二十三、济南市民政局

1、成立婚姻介绍机构审核

2、福利企业注销审核

二十四、济南市公安局

1、旧货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2、印刷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3、设立、变更娱乐场所安全审查审批(治安许可,下同)

4、体育场(馆)安全审查

5、录象放映点安全审查

6、卡拉OK厅安全审查

7、舞厅(场)安全审查

8、夜总会安全审查

9、游艺室安全审查

10、游乐场安全审查

11、电子游戏室安全审查

12、浴室安全审查

13、理发店安全审查

14、美容厅安全审查

15、饭店安全审查

16、酒馆(吧)安全审查

17、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

18、原子印章经营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