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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时间:2024-06-30 22:51: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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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43 号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生育保险基金进行监督;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征收。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为: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的利息及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的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统一核定、合并征收。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核定的同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核定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保险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为6‰。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并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欠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缓缴生育保险费的,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缓缴生育保险费申请。
  接到用人单位提出的缓缴生育保险费的申请后,由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经批准缓缴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缓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所发生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用人单位整体补齐生育保险费后,经审核,按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属于企业的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流产(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和药物流产等,下同)、引产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享受下列期限的生育生活津贴(产假工资):
  (一)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女职工,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职工,还可按下列规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女职工年满23周岁以上、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2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享受15天的生育生活津贴。
  (四)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职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工资。
生育生活津贴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从妊娠到分娩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流产、引产、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绝育或者复通术、皮下埋植或者取出避孕剂术的诊疗费;
  (三)剖宫产术中遇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的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补贴。具体限额补贴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和医疗服务价格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进行调整。
  生育医疗费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并发症、合并症以及因计划生育手术、流产、引产所引起并发症,符合住院条件办理住院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者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因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费用;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医疗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四)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五)其他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的费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或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以非法手段领取生育保险费用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冒领的生育费用,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核定手续,或者不缴、少缴、迟缴生育保险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苏家屯区、新城子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以区、县(市)为单位,实行单独统筹,并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吉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吉林省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中外投资者。

  第四条 处理外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公正,讲求效率。

  第二章 受诉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投诉办)和各市州投诉部门为投诉案件的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诉机构)。

  第六条 省投诉办在省利用外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市州受诉机构在其市州相应机构或市州政府指定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省投诉办代表省政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各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提供必要协助。

  第八条 省属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投资者为省直企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投诉案件,由省投诉办处理或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市州受诉机构处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按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所在市州受诉机构处理;省投诉办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诉案,也可直接受理。

  第九条 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省投诉办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二)经本级政府授权,起草或制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的规章、政策、办法等。(三)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跟踪督办。各市州受诉机构要向省投诉办及时报告情况。(四)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解答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的有关政策、法规等问题。(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有关投诉的重要问题,反映外商投资企业的建议、意见,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第十条 各级受诉机构要选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熟悉涉外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业务,了解国际惯例,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的人员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

  第三章 投诉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终止清算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异议,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之间发生争议,要求提请受诉机构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调解决的,均可投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投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三)正在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投诉时必须持有投诉人出具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书面、传真等方式投诉。投诉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姓名)、投诉事项,并附相关资料。

  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投诉人有权撤回已受理的投诉。

  第十六条 投诉人可以一事一诉,也可以数事并诉。

  第十七条 投诉人也可向相关部门、单位直接投诉,请求处理。受理投诉的部门、单位,要在诉案处理完毕后10天内,将诉案情况及处理结果按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送交省投诉办或市州受诉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投诉人不得就同一诉案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受诉机构投诉。

  第四章 处理投诉的程序

  第十九条 受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应根据投诉内容,将诉案及时分送应对该投诉事项负责的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办理,并负责督办。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的投诉,由受诉机构负责协调、督办。

  第二十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筹建、经营、管理、清算的有关部门、单位或市州、县(市)政府,要本着依法、公正、热情的原则处理好应由自己负责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不得拖延推诿。

  第二十一条 受诉机构在接到投诉后,答复投诉一般不超过30天。如因投诉事项复杂,30天内不能处理完毕,受诉机构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此后每延长一个月应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直到投诉处理完毕。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如对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上一级受诉机构申请复审。接到投诉人复审申请书的受诉机构,应在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

  上级受诉机构有权改变下级受诉机构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投诉人对受诉机构管辖不明而错投的诉案,收到诉案的部门要及时将诉案转交应受理此案的受诉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受诉机构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诉案,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诉案,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可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诉机构可终止处理:(一)经受诉机构或有关部门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经查证,投诉内容不实或投诉事项不能成立的;(三)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受诉机构联系及配合的;(四)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五)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六)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诉案已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的;(七)其他应终止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其处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投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管荣齐[1]

内容提要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发生毁损、丢失,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卷调查的结果是,近90%的消费者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成文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酒店对顾客财产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美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田纳西州高等法院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重庆、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在其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 酒店门前停车 有偿保管合同 消费者财产安全

一、 问题的提出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二、 消费者调查结果
问题选项 应该赔偿 不该赔偿 弃权 合计
发出问卷数 收回有效问卷数
调查结果 26 1 2 30 29
比率(%) 89.66 3.45 6.9 100
三、 国内外有关立法例
(一) 国外有关立法例
1、 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2、 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对其在旅馆或饭店留住的旅客带入旅馆或饭店机构内的衣服、行李与其它物品,负受寄托人之责任。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迫寄托。
第1953条第1款规定:如此种物品被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有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
3、 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4、 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规定:旅店作为保管人且无需与居住于该店的人(房客)有特别的约定,应对房客存放于旅店的物之灭失、短缺或者毁损承担责任,但金钱、其它货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除外。
(二) 国内有关立法例
1、 北京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2、 重庆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停放车辆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广州
2003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沈阳
2006年4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损坏、丢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数额协商解决或者向该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 青岛
2000年3月3日发布施行的《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国内外有关判例
(一) 国外有关判例
美国田纳西州一家高级旅馆拥有一个现代化停车场。该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着,出口处由一位停车场工作人员控制。艾伦先生将自己的轿车开进了停车场,停放好后便离开了。当艾伦先生返回取车时,发现轿车丢失。艾伦先生作为原告,要求旅馆赔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向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认为,当车主将汽车停放在一个现代的、室内、多层楼的停车场,并锁好自己的车时,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便已产生。故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旅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二) 国内有关判例
上海紫江公司经理郭某于某日下午到汤臣酒店参加会议时,将一辆轿车停放在酒店工作人员指定的鑫联广场(有酒店专人值勤)。晚上,酒店在未通知郭某的情况下,将值勤人员撤回,郭某开完会后发现车辆不见了。经多方寻找未果。紫江公司遂将汤臣酒店起诉至法院,认为汤臣酒店与郭某之间具有车辆法定保管关系,酒店疏于管理导致车辆丢失,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酒店的服务未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第18条保障消费者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此判决酒店赔偿全部损失。
五、 法理分析
就餐者与酒店之间,因餐饮消费而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在酒店门前停车则构成停车合同关系或消费服务关系。没有餐饮消费行为,就不会发生在酒店门前停车的行为,因此餐饮消费与在酒店门前停车之间是主从关系。
(一)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对于就餐者和酒店之间因停车而形成的合同性质的认定,双方当事人有不同的意见。就餐者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在酒店门前停车虽然一般不单独收费,但属于酒店为就餐者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餐费中已包含,因此应认定为有偿),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酒店认为,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对于车辆的毁损灭失,酒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两种意见,哪一种更合理呢?
1、根据《合同法》第222条、228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法定保管义务,对出租人有法定通知义务。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场地租赁合同,则就餐者不能专心吃喝,不但要对自己的车辆,还要对租赁车位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何其荒谬!
2、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条例》的规定,场地出租须经市级政府国土局批准,出租合同须经国土局登记,才能生效。若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租赁关系,则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来支持的,也没有、更不可能去履行合同得以 生效的法律手续。
3、原告认为“就餐者将车停放在酒店门前,没有将车钥匙、行驶证等交付给酒店,故酒店没有实际控制车辆,因而不负保管责任。”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因为酒店不是用钥匙开车,也不是要拿行驶证上路,而仅仅是保管静态的车辆。只要酒店提供了停车服务,行使了车辆可否停放的权利,也就实际控制了停放的车辆。
因此,应将在酒店门前停车认定为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